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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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1、提倡工程总承包
2、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四)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下或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
(1)投标人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个人
(2)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5)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例】关于投标人的说法,正确的有()(15真)
A、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其投标无效
B、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C、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D、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E、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
【参考答案】BDE
2、联合体投标
(1)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例】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时,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
A、各方的加总条件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即可
B、有一方具备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即可
C、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D、主要一方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即可
【参考答案】C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6)《条例》第37条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7)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在建设工程的投标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描述,正确的有()(15真)
A、联合体各方在同一目标项目中,既可以联合体名义投标,又可以自己名义投标
B、两个以上的个人可以组建联合体
C、招标人可以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D、在资格预审前,联合体可以增加成员
E、联合体各方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