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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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的海事法律冲突及解决机制

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的海事法律冲突及解决机制

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的海事法律冲突及解决机制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深化中国与亚非欧国家地区间合作、打造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战略构想。

从海运贸易角度来看,近年来我国与东盟十国间的进出口量大幅度增长。

在这种情况下,区域间海运贸易量的快速增长是必然结果。

但随之而来的将是涉外航运纠纷案件数量的攀升,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也将进一步显现。

在实际航运中,船舶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工具,经常来往于不同国家港口之间,往往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国的经济制度、法律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就某一海事法律关系究竟适用何国法律、怎样适用法律对于争议的妥善解决具有关键性意义。

我们通常认为,各国间的海事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合同、船舶碰撞和其他海上侵权责任、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

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例,海上运输实践中,常会发生货物的损坏事件,受害人有权按民商活动范畴要求提出索赔。

根据民事法的规定,受害人的索赔要求通常有两种选择:第一,根据合同向对方提出违约赔偿;第二,根据损害事实向对方提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

因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区域缺失统一的海事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的实际运作中,往往存在以下严峻的挑战。

首先是沿线国家的冲突规范体系各自为政,海上丝绸之路它发端于中国,向东连接东亚,向南通过印度洋连接到北非,辐射范围涵盖东南亚、南亚、西亚、中亚和欧非地区。

这些地区的法律往往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甚至各国国内的立法规定都难以达成一致。

因此,一旦产生涉外民商事纠纷,就会导致当事人采取“择地诉讼”的方式,进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国家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在法律适用因素的影响下使得争议更为复杂,不利于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此外,国际海商统一实体法作用也相当有限,虽然诸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海商统一实体法公约是避免和消除海事法律冲突的终极法律手段,构建统一实体法体系也成为国际私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受公约数量有限、法律调整对象和领域有限、参加国有限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各国在涉外海商法律制度上根本无法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难以形成全球性通用的国际公约,这些都使得统一实体法规范的效力和功用受到限制。

讲义16(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讲义16(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第十五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 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 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 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表现形式有“委付制度”、“执行制 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并用制度”等。 • 虽然各国立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均作了规定,但它们对适用的船舶、海事赔偿责任的主体、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额、责任基金的分配 和责任限制的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这导致了法律 冲突的产生。目前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公约有《1924 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 公约》、《1957年关于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公约》 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第十五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 3.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 • 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 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 坏的物理状态。狭义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 舶给予特别限定的碰撞,或者称为海商法上的碰 撞。 • 各国法律中关于碰撞船舶的范围,构成船舶碰撞 的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目前有关船舶碰撞的国 际公约为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此外,为 了适应海上侵权行为的新发展,国际海事委员会 于1987年起草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草案》 (《里斯本规则草案》)。
第九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 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海商法第13章海事争议的处理

海商法第13章海事争议的处理

处理海事争议的途径
一般可以协商、调解(包括由港务监督机构进行 的调解)、海事诉讼、海事仲裁等。 海事诉讼:当事人在发生海事争议后,依法向海 事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海事法院行使审判权,依 照法定程序解决海事争议。 海事仲裁:当事人以书面仲裁协议向海事仲裁机 构提请仲裁解决争议。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概念和特点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介 海事诉讼机构 海事诉讼的管辖 海事请求保全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审判程序 其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海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 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244条)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 者组织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 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 有管辖权。
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 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 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 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 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海事请求保全的基本程序( 海事请求保全的基本程序(续)
6、实体案件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 关海事纠纷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 人就有关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请求保全的 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但当事人之间订有管辖权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 外。 7、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责任:海事请求人 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海事的法律冲突法PPT教学课件

海事的法律冲突法PPT教学课件
❖ (一)侵权行为地法 ❖ 1适用条件: ❖ ⑴碰撞船舶国籍不同。 ❖ ⑵船舶碰撞发生于一国领海或内水。
❖ 我国《海商法》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 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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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地法
❖ 1适用条件: ❖ ⑴碰撞船舶国籍不同。 ❖ ⑵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
❖ 我国《海商法》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 公海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法律。”
概念
❖ 船舶碰撞:指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 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 或政府的船艇。)
❖ 一、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 1、船舶之间有“接触”。 (包括船舶与机器、 井架和平台之间)
❖ 2、有实际损害发生。
❖ 3、碰撞是过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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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碰撞的责任与赔偿
❖ 船舶物权: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船 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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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 (一)船旗国法或登记地法 ❖ 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船舶所有权的取
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 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 (二)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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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第169条:“船舶发生碰撞, 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 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对造成的第三人的 人身伤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 3、碰撞的免责情形: ❖ 不可抗力。
❖ 其他不能归责任何一方的原因。
❖ 无法查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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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 则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冲突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冲突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冲突摘要: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并存着三个国际公约, 即海牙规那么、维斯比规那么及汉堡规那么, 这三个规那么之间内容的分歧导致了许多法律冲突的产生; 而各国国内法对涉外货物运输的不同规定更是加剧了这种冲突的严重性。

文章着重对上述法律冲突进展分析, 并就冲突的解决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法律冲突; 海牙规那么; 维斯比规那么; 汉堡规那么; 提单外国仲裁条款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两局部。

国际公约主要指1924年的海牙规那么、1968年的维斯比规那么和1978年的汉堡规那么, 国内法主要指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及相关法律。

由于各种原因, 这些法律相互之间存在着许多冲突, 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的开展。

因此,如何对待并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问题成为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的当务之急。

一、三个规那么之间的冲突1. 三个规那么产生的不同背景决定其在许多规定上存在分歧19世纪后期,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已有了较大的发展。

以英国为首的一些航运大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单方面地在提单中规定了大量的免责条款, 这严重地损害了货方的利益。

在美国等一些贸易大国的强烈呼吁下, 1924年, 一部旨在确立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和责任的国际公约出现了, 这就是?统一提单的假设干法律规那么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那么?)。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 海牙规那么总体上是过于偏袒承运人利益的,这一点仅从海牙规那么第4条第2款对承运人多达17项的免责事由规定中就可以表达出来。

二战以后, 代表货方的第三世界国家开场兴起, 要求修改海牙规那么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鉴于此, 1968年又通过了?修改统一提单中的假设干法律规那么的国际公约的决议书?(以下简称?维斯比规那么?)。

维斯比规那么虽对海牙规那么作了局部修改, 但都是非实质性的变动, 仍然无法很好地反映货方的利益。

为此, 第三世界国家继续展开不懈努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那么?) 终于在1978年问世[1 ]。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冲突与解决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冲突与解决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建立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相关国际公约,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 解决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冲突。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国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 度的相关情况,共同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冲 突的技术难题,提高船舶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06
结论与建议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和特点
● 船舶优先权定义: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 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船舶优先权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船舶 优先权的存在和实现。 (2)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与船舶共存,不能分离。因此,船舶转让时, 其上的船舶优先权随之转让。 (3)优先受偿性: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质,具有排他性和先于 其他债权受偿的特性。 (4)特定性:船舶优先权的标的物是产生该项权利的特定船舶。
对未来工作的建议
完善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制度的冲突解决机制
推动航运业与法律界的合作,共同 推动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 制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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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船舶优先 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挑战
加强对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制度的研究,为未来工作提供 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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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船舶优先权的存在和实现。 ● (2)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与船舶共存,不能分离。因此,船舶转让时,其上的船舶优先权随之转让。 ● (3)优先受偿性: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质,具有排他性和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特性。 ● (4)特定性:船舶优先权的标的物是产生该项权利的特定船舶。

三国法中涉及的冲突规范法条

三国法中涉及的冲突规范法条

三国法中涉及的冲突规范法条《海商法》中的冲突规范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276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用航空器法》中的冲突规范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188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票据法》的冲突规范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94条: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海事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

海事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
等。
举证责任
原告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被告则需对其反驳的事实 进行举证。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收 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
证。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 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证据 保全,以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
行。
判决承认与执行
判决的承认
对于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 申请再审或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判决的执行
若判决得到承认后,当事人需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若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涉外海事纠纷的承认与执行
对于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海事纠纷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遵循国 际条约和互惠原则的相关规定。
04
CATALOGUE
仲裁解决海事纠纷
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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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协助当事人进 行沟通、协商,寻求争议解决方案。调解过程应当保密,且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调解协议效力与执行
调解协议效力
经海仲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海仲 委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涉及主体及权益
涉及主体
海事纠纷涉及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承租人、船员、港口经营 人、货主等。
权益内容
纠纷涉及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如船 舶、货物等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人 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 环境权益(如油污损害的赔偿)等。

海事争议适用法律(2篇)

海事争议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海事争议是指在海上运输、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租赁、船舶保险等海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侵权、行政等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

随着全球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海事争议的数量和复杂性日益增加。

为了解决海事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际社会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海事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海事争议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海事争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优先原则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情况下,国际法优先适用。

根据国际法,各国船舶在公海享有航行自由,但同时也受到国际公约和习惯法的约束。

因此,在处理海事争议时,首先要考虑国际公约和习惯法的规定。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则应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考虑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具体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所在地等。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时,如适用国际法会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则可拒绝适用国际法。

三、海事争议的法律适用范围1. 海上运输合同争议海上运输合同争议主要包括船舶租赁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

对于这类争议,首先应考虑当事人是否约定了适用法律。

如果未约定,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2. 船舶建造、修理和拆解争议船舶建造、修理和拆解争议主要包括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船舶拆解合同等。

对于这类争议,同样应考虑当事人是否约定了适用法律。

如果未约定,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3. 船舶保险争议船舶保险争议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赔偿争议等。

对于这类争议,首先应考虑当事人是否约定了适用法律。

如果未约定,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4. 海上侵权争议海上侵权争议主要包括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救助等。

海事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海事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一艘中国籍货轮在东南亚某海域与一艘菲律宾籍油轮发生碰撞,导致货轮严重受损,部分货物受损,油轮轻微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提出了索赔要求。

由于涉案船舶分别注册于不同国家,且事故发生地位于第三国,涉及的法律冲突问题较为复杂。

二、法律冲突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国籍法冲突:中国法律和菲律宾法律均对船舶国籍的取得有规定,但由于船舶分别注册于两国,导致在确定船舶国籍方面存在冲突。

2. 船舶碰撞适用法冲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船舶碰撞案件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如中国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菲律宾法律可能适用法院地法。

3. 赔偿责任适用法冲突:不同国家对于船舶碰撞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差异,如中国法律可能强调船东的严格责任,而菲律宾法律可能更注重过错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船舶国籍法冲突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法》和《菲律宾共和国船舶登记法》,船舶国籍的取得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案中,双方均认为对方船舶的国籍取得不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即船舶国籍应以船舶的登记国为依据,除非该船的国籍取得违反了国际法。

2. 船舶碰撞适用法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而《菲律宾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法院地法律。

为确定适用法,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私法》第1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如无协议,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 赔偿责任适用法的确定在中国法律中,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通常由船东承担严格责任。

而菲律宾法律可能更注重过错责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照《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相关规定,即船舶碰撞赔偿责任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如侵权行为地法律无法适用,则适用法院地法律。

四、结论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依法解决。

国际私法第15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15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 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 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 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 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包括共同海损和共同费用。各国对于共同海损和共同费用的 规定不同及共同海损的理算和共同费用的承担原则规定不同 。我 国按《北京规则》。 海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冲突: (六)海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冲突: 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均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了 规定。但是,它们对适用的船舶、海事赔偿责任主体限制性、非 限制性债权、责任限额、责任分配、责任限制的程序等规定不同。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国际公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海事关系方面有大量的国际公约,包括海事统一实体法公 约和海事统一冲突法公约。我国《海商法》268条规定“中华人 民 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租船和航运用语》、199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我国《海商法》规定“中华人民 共 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 适用国际惯例” 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有关船舶合同(债权)的法律适用准据法。我国《海商法》 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 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船旗国法: 船旗国法: 船舶物权(所有权、抵押权)法律适用准据法,同时也是 同一国家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准据法。我国《海商法》270条 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该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 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 登记地的法律。”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 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五)侵权行为地法:船舶侵权法律使用的准据法。 侵权行为地法: 原则上,由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冲突的解决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海 商法》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但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 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原8号令出台后,国家相继出台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
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这些条款与《规定》存在
原8号令生效以来,国家新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海 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较多条款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 章冲突,如与《船员条例》的处罚幅度的不一致。 新8号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对相应条款进行 了修订。
7.增加了违反ISM、NSM管理的违法行为的罚则
4、涉及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罚条款的修订
1
删除修改涉及已经或即将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如修改或删除了“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原8号令第
二十八条)、“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原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 定》第三十一条等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 2
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应处罚措施
(一)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发生变化。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简政 放权”,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需要相应调整“原8号令”中
有关海事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另一方面,需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
相应措施的处罚条款 。
1.出台背景
• (二)海事法律法规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原8号令”部 分条款与新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竞合或冲突
删除了海事行政处罚的 种类,细化了从轻或者 减轻海事行政处罚的四)
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 时应当严格依据《海事行 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海政法〔2014〕141号) 开展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 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 。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 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 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 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 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冲突及建议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冲突及建议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及建议摘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由于立法的侧重点不同,两项制度之间存在着微妙的重叠与冲突,本文通过对两项制度的法理比较,分析了两者冲突的表现,并提出了解决途径,即结合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理由对基金的分配顺序进行调整。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冲突一、两项制度的法理基础的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都是海商法下十分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

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有其法理基础, 并具备一定的社会价值。

因此, 有必要首先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从而探索两项制度产生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一)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海难事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法将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赔偿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额度,责任主体对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对于责任限额的部分免于赔偿,是法律赋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的一项法定特权,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原则有所不同。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 对航海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激励作用。

(1)海运业是一项投资大,风险高的行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使投入航运的资本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并分散了责任人的风险, 有利于保障海运业的稳步发展。

(2)该制度将救助方也列为限制性债权的责任主体, 无疑会起到鼓励海上救助的作用, 有利于良好的海上公共秩序的建立。

(3)促进海上保险的发展,该制度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增强保险人对风险的可预见性,船舶责任保险对海事请求人的索赔成功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 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 各国在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的阐释上存在着不同的学说。

一般而言,它是指在海事法中, 对于船舶在航行营运中所产生的诸多债权,出于经济、社会、人道的理由,给予某些债权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圣雷莫海战法手册)(1994年6月)

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圣雷莫海战法手册)(1994年6月)

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圣雷莫海战法手册)(1994年6月)组织制订:国际人道法学会通过日期:1994年7月,意大利里窝那原本文种:英文参加国:24个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规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海上武装冲突各方从动用武力之时起就受国际人道法原则和规章的约束。

第二条凡本文件或其他国际协定未及之处,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惯例、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等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第二节武装冲突与自卫法第三条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个人或集体自卫权须遵从宪章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这些条件和限制源于一般国际法,其中特别包括必要性和相称性两项原则。

第四条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同样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它要求一国在实施敌对行动时不得超出击退武装来犯和恢复自身安全所需要的、不是武装冲突法所禁止的武力程度及种类。

第五条衡量一国对敌方军事行动是否合法要视敌人发动武装进攻的强度、规模,以及构成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第六条本文件制定的规则和国际人道法的其他任何规则都应公平地适用于冲突各方,这些规则公平地适用于冲突各方并不影响其中任何一方因挑起武装冲突所应负的国际责任。

第三节安理会采取行动的武装冲突第七条尽管本文件或中立法中已有某些规定,但是当安理会按《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授权,确认武装冲突中的一方或多方对违反国际法而诉诸武力的行为负责时,各中立国都:一、不得对该国提供人道援助之外的援助;二、应向遭受该国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径之害的任何国家提供援助。

第八条当安理会在国际武装冲突过程中采取预防措施或强制行动,或按《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采取经济制裁时,各联合国成员不得依照中立法为自己与宪章或安理会决议规定的义务不相符的行为辩护。

第九条根据第七条规定,当安理会做出决议使用武力或授权某一特定国家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时,本文件制定的规则及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中的任何其他规则,都应适用于可能发生的任何此类冲突中的所有参战各方。

第四节海战区域第十条按照本文件或其他文件中包括的其他可适用的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则,海军兵力的敌对行动需在下述区域或其上空进行:一、各交战国的领海、内水、陆地领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群岛水域;二、公海;三、按照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各中立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海事的法律冲突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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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 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 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 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 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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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
• 问题:
• 1、若用船舶的吊杆或吊车卸货时,海运公司的工作人 员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使两箱食品落水,乙海运 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 2、若用港口的吊杆或吊车卸货时,港口装卸企业的工 作人员在卸载货物时因操作不慎,使两箱食品落水,乙 海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
是否妥善、及时地加以标记
②拖船与被拖船的碰撞赔偿
③救助人对碰撞事故的赔偿责任
减少救助报酬
④引航员过失引起的碰撞赔偿责任
被引领船舶所有人承担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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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方法
1.原因不明碰撞——受害船自行承担损失 2.单方过失碰撞——加害船赔偿受害船 3.双方过失碰撞——按过失比例赔偿对方 4.财产损害赔偿——过失方承担 5.人身伤亡——连带责任
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货物收据承运人受到货物给托运人出具的凭证物权凭证提单作为贸易和质押单证时具有物权性在运输领域不具物2提单的作用卖方凭提单结汇买方凭提单提货船方凭提单交付货物和收取运费提单在信用证支付过程中起到交款赎单的作用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在lc中只有在支付货款后才能收到正本提单提取货物
③物权凭证
提单作为贸易和质押单证时具有物权性,在运输领域不具物 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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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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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方面的国际公约有1974年及1994年修订后的《约克——安特卫 普规则》。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 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 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 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表现形式:“委付制度”; “执行制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并用 制度”。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冲突 引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 (1)承运人的责任;(2)托运人的责任。 (三)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 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 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坏的 物理状态。 狭义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给予特别限定 的碰撞,或者称为海商法上的碰撞。 各国法律中关于碰撞船舶的范围,构成船舶碰撞 的条件的规定。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涉外海事关系中,合同关系大量存在,大多数国家规定当事人在海 事领域享有合同自由。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 选择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船舶所有权的特征:(1)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 人,但在有些国家,船舶经营人也可以成为船舶所有权的主体。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包括船舶属具。(3)船舶所 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
由于各国对于船舶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船舶登记规定的条 件不尽相同,导致了各国法律关系船舶所有权取得和消灭条件 方面的差异和法律冲突。
各国立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 度的规定。《1924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57年关于海运船舶所 有人责任限制的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过去的几十年中,海事法的统一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制定了 大量的国际条约,不但涉及统一海事实体法,也涉及统一的海事冲突法。 由于国际条约对于协调各国相互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国家规 定在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我国亦是如此。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2.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 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 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 人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来设定的。
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 船舶抵押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由于在国际航运中,经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的国际惯例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可以弥补国际公约及有关国 内法规定的不足,因此我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 际惯例。”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 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各国一般规定,按照船舶抵押权的登记顺序,登记 在先的先受偿,以确保先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 权具有秘密性、追及性和程序性。 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顺序及标的等规定不尽相同,导致了法 律冲突的产生。
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内容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一)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
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利,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1.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四)海难救助的法律冲突 海难救助是指对在海上遭遇灾难的船、货及相关的运费及与被救 助财产有牵连的人命,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商业活动或法律行 为。 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海难救助的标的,构成海难救助的危险的 规定。《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和《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 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虽然各国对此均 有规定,但其规定的详简程序不同,对于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所采取的 方法和所考虑的因素也不尽相同,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
(四)船旗国法
1.船旗国法的含义
船旗国法是指旗帜所属国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 船旗国法被认为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原则。
2.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 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 以前或光船租凭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 舶登记地的法律。”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 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损害赔偿 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侵权行为地法及法院地法
1.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是指加害行为地或损害发生所在国 的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73年第1款规定:“船舶 碰撞的损害的法院所在地国的法 律。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3条第2款规 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 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5条规定:“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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