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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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船舶所有权的特征:(1)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 人,但在有些国家,船舶经营人也可以成为船舶所有权的主体。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包括船舶属具。(3)船舶所 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
由于各国对于船舶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船舶登记规定的条 件不尽相同,导致了各国法律关系船舶所有权取得和消灭条件 方面的差异和法律冲突。
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内容
一、海事关系的法来自百度文库冲突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一)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
船舶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对船舶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利,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1.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的权利。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2.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 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 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 人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来设定的。
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 船舶抵押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涉外海事关系中,合同关系大量存在,大多数国家规定当事人在海 事领域享有合同自由。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 选择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四)海难救助的法律冲突 海难救助是指对在海上遭遇灾难的船、货及相关的运费及与被救 助财产有牵连的人命,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商业活动或法律行 为。 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海难救助的标的,构成海难救助的危险的 规定。《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和《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五)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 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虽然各国对此均 有规定,但其规定的详简程序不同,对于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时所采取的 方法和所考虑的因素也不尽相同,导致了法律冲突的产生。
各国立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 度的规定。《1924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57年关于海运船舶所 有人责任限制的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过去的几十年中,海事法的统一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制定了 大量的国际条约,不但涉及统一海事实体法,也涉及统一的海事冲突法。 由于国际条约对于协调各国相互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一些国家规 定在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我国亦是如此。
(四)船旗国法
1.船旗国法的含义
船旗国法是指旗帜所属国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 船旗国法被认为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原则。
2.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 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 以前或光船租凭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 舶登记地的法律。”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 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间的损害赔偿 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由于在国际航运中,经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的国际惯例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可以弥补国际公约及有关国 内法规定的不足,因此我国《海商法》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 际惯例。”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 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各国一般规定,按照船舶抵押权的登记顺序,登记 在先的先受偿,以确保先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的权益。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 权具有秘密性、追及性和程序性。 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顺序及标的等规定不尽相同,导致了法 律冲突的产生。
二、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侵权行为地法及法院地法
1.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是指加害行为地或损害发生所在国 的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73年第1款规定:“船舶 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审理涉外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的法 律。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3条第2款规 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 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275条规定:“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冲突 引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 (1)承运人的责任;(2)托运人的责任。 (三)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 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 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致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坏的 物理状态。 狭义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给予特别限定 的碰撞,或者称为海商法上的碰撞。 各国法律中关于碰撞船舶的范围,构成船舶碰撞 的条件的规定。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目前,这方面的国际公约有1974年及1994年修订后的《约克——安特卫 普规则》。
一、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 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 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 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表现形式:“委付制度”; “执行制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并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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