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一)
《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像深圳、上海这样的沿海城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比较多。
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的时候,选择一个信誉好,实力强的货代公司很关键。
双方签订货物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应该按照法律条款处理,依法办事。
像海商法就是这方面具体的法律文件,那么,《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跟随了解下。
一、《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4、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5、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差异
在某国际航运事故中,由于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导致货物损 失。根据国际海事法规定,船舶所有人可限制其赔偿责任 ,最终赔偿金额依据船舶吨位和责任限制权利原则确定。
一起国内沿海运输事故中,因承运人过失造成货物损坏。 依据国内海事法,承运人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不受责任限制权利的保护。
06
船员权益保障制度对比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及建议
趋势一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海 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融合将进 一步加强,共同应对海上安全
和环保挑战。
趋势二
智能航运和绿色航运将成为未 来海事法发展的重要方向,需 要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加强创新 。
建议一
加强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 的协调与合作,推动形成统一 、高效的全球海事治理体系。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的比较
案例分析
从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实施机制以及争 议解决等方面,对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 法进行详细比较。
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说明国际海事法和 国内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差异。
02
国际海事法与国内海事法概述
国际海事法定义及作用
国际海事法定义
国际海事法是调整国际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以及海上商事关系的国际 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总称。
两者关系及相互影响
关系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海事法是国内海事法的重要渊源,对国内海事法具 有指导和补充作用;同时,国内海事法也是国际海事法的重要基础,对国际海事法具有推动和促进作 用。
相互影响
国际海事法和国内海事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相互影响。一方面,国际海事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 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国内海事法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遵循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的规定,以维护国际海上运输秩序和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流传的一些经久不衰的商业惯例和规则。
这些惯例和规则不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但已被广泛接受和遵循,成为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海事惯例、商业惯例和金融惯例。
其中,海事惯例主要涉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保险等方面。
商业惯例主要涉及国际销售合同、信用证、仲裁等方面。
而金融惯例主要涉及汇兑、银行保函、担保等方面。
案例一:国际销售合同国际销售合同是指跨国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商品销售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国际贸易惯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运输风险、保险责任等。
另外,惯例还规定了如何解决合同纠纷,一般采用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以保证合同协议得到切实执行。
案例二: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支付保障的一种证明。
在进口贸易中,卖方需要保证其货物得到合法支付,而买方则需要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双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证来达成共识。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和使用等规则,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三:汇兑汇兑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币交换。
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存在多样性,因此需要通过汇率来进行换算。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汇率的计算方式,并且保证货币兑换的安全和顺畅,以保证双方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货币交换时不会因为汇率问题导致经济损失。
总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遵循国际贸易惯例,不仅可以保障双方权益,还可以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增加贸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不仅能够适用于跨国贸易,同时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中,特别是涉及到海外供应商或客户的贸易。
举个例子,中国某电子公司与美国某飞机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硬件供应协议。
协议中约定了产品的定价、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细节。
为了确保不同文化环境下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双方还约定了INCOTERMS措辞、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论海事国际惯例在中国海商法语境下的适用
Ma r i t i me c 0 如o f t h e P e o p l e ’ s R e p u b l i c f o C h i n a , a p p l y i n g t h e i n t e na r t i o n a l m a i r t i me p r a c t i c e i n j u d i e i a l p r a c t i c e a s a s o u r c e
华人正确 解读 , 在 中国海 商法语境 下将 海事 国际惯例作为 法律 渊源在
司法实践 中予以适用 , 是作 为海 洋大国和航运强 国的中国充 分尊重海事 国际惯例 的重要体 现 , 也是积极发 挥海事 国 际惯例解决海商 事纠纷功能 的必然要求 。 关 键词 : 中国海商法 ; 海事 国际惯例 ; 适用
中图分类号 : D F 9 6 1 .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3 J6 5 9 一 ( 2 0 1 3 ) 0 3 01 - 0 3 - 0 6
Re s e ar c h o n t he a ppl i c a t i o n o f t he i nt e r na io t na l ma r i ime t p r a c ic t e u nde r t he c o nt e x t o f Chi n e s e mar i t i me l a w
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典案例分析
协商、调解或仲裁结果
协商结果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就赔偿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经过调解机构 的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 解协议。
仲裁结果
如果调解无果或双方不愿意接受调解,可以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已经通过调解解决了争议 ,因此没有进入仲裁程序。
加强海事争议解决人才培 养
重视海事争议解决人才的培养 和引进工作,建立完善的人才 培养机制,培养一批既懂法律 又懂航运的复合型人才,为我 国海事争议的解决提供强有力 的人才支持。
THANKS
感谢观看
加强我国海事仲裁机构建 设
加大对海事仲裁机构的投入和 支持力度,提高仲裁机构的国 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吸引 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仲裁员加入 ,提升我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影 响力。
推动国际海事争议解决合 作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 海事仲裁机构等国际组织的活 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海 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
行分析。
案例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每个案例的背景信息 ,包括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和 涉及的法律问题等。
争议解决过程分析
详细分析每个案例的争议解决 过程,包括采取的解决方式、 程序和结果等。
案例启示与总结
提炼每个案例的启示意义,总 结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验教
训和良好实践。
02
国际海事争议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国际海事争议是指在国际海上运 输、海上作业、海洋资源开发等 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不 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分类
根据争议性质,国际海事争议可 分为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 海损、海上保险、海事欺诈、海 洋环境污染等类型。
国际海事公约
•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和所有活动的联络处, 它受理事会的监督并接受局长的领导,局长的任期每届为5年, 可以连选连任。
国际劳工标准
• 国际劳工标准采用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发布。国际劳工公约是 国际性条约,须经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方对成员国生效, 而建议书则无法律约束力。
• 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先后通过了近40部规范海上劳工 权益保护方面的公约,其中8个公约对于保障工作中的基本人 权至关重要,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需全部予以批准并充 分、有效实施。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 《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 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 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 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 国际海事组织是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专业技术机构
国际劳工标准
• 建议书处理的议题通常与公约是一致的,它制定指导方针,以 指导各国的政策制定和行动。截至2002年7月,国际劳工组织 共通过了193个建议书,内容涉及范围广泛。无论是公约还是 建议书都旨在给世界各国的工作条件和实践带来切实的影响。
综合海事劳工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从2001年开始着手《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草案)》 的制定工作,公约整合了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85年以来制定 的60多个现有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清除了现行劳工标准 中存在的大部分矛盾的和过时的条款。 • 新公约草案由3个层次构成,第一层为公约的正文条款 (Articles),包括公约的一般原则、定义、适用范围、生效和 修正等程序性条款;第二层为规则(Regulations),为公约的 实质性内容和原则要求;第三层为守则,分为两部分,A部分 为强制性标准(Standards),包括了较为具体的技术性规定; B部分为实施A部分各项标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海事国际惯例在我国调整涉外海事关系中适用顺序的探讨——兼论对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的修订
确定 法律 法规 的适 用顺 序 。为保 证 国家法 制 统 一
和法律规 范 之 间 的协 调 , 国法 律 规 定 了不 同层 我
国 目前 专 门调整 海事 关 系 的法 律法 规 的 等级 位 阶 较低 , 多 数 为 海 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 是 法 大 而
苏 同江 高 伟
( 岛远洋 船员 学 院管理 系 , 青 山东
提
青 岛 2 67 ) 6 0 1
要 : 对 我 国《 商法 》 2 8条规 定的 不 明 确性 , 针 海 第 6 通过 分 析 我 国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述 了调整 涉外 海事 关 系 中海事 国际惯例 适 用顺 序 问题 , 出在 调整 涉外 海事 关 系中应依 论 指 次适 用我 国缔 结或者 参加 的 国际条约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国际惯例 、 方性 法规、 章 。在 此 基础 地 规 之上 , 对我 国《 海商 法》 关条款 的修 改与 完善提 出了建议 。 相
明确选 择适 用海 事 国际惯 例 而 不是 选 择 法律 作 为
国《 商 法》 28条第 2款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海 第 6 “ 国法 律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缔结 或 者 参加 的 国际条 约没 有规定 的 , 以适 用 国 际惯 例 ” 可 (我 国 《 民法
解决 他们 之 间争 议 的准 则是 否 有 效 ? 国内鲜 有 专
国际惯例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种类繁多 , 内容庞杂,
如 何正确 适用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 公 正 裁 决 的前 是
PIL_(1)
(二)直接调整方法
1.含义: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 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规范”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方法。相应的实体规范被称为“国内专 用实体法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私)法 规范”,后者所起的作用大于前者。
直接调整方法也叫做实体法的调整方法。
(三)两种调整方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草案) /huiyi/cwh/1116/201008/28/content_1593162.htm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专题 /huiyi/lfzt/swmsgxflsyf/ node_14074.htm
问题:1.这是什么性质的案件? 2.有哪些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争议解决方式? 3.如果用诉讼方式解决,会涉及到哪些问题?
国际私法框架(争议解决角度)
国 际 民 商 事 争 议 诉讼 外 争议 解决 方式 国际 民事 诉讼 特 殊 程 序 问 题 实 体 法 的 适 用 送 达 取 证
合同 侵权 物权 能力 婚姻 继承 海事 票据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案一
李伯康1938年在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没有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利亚州洛杉矶 。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 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 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 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 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 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 上述房产。
国际海事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目
CONTENCT
录
• 国际海事法概述 • 船舶航行安全与保障原则 • 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定 • 海上交通事故处理与救援机制 • 海事争议解决途径与法律适用问题 • 国际海事法发展趋势与挑战
01
国际海事法概述
定义与背景
定义
国际海事法是指调整国际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以及海上事故 处理的国际法律规则的总称。
80%
维护与保养
船舶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确保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及 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船员培训与资格认证
01
培训要求
船员必须接受全面的培训和教育,掌握必要的航海技能、安全知识和应
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船舶操作、导航、气象、海洋生物学、海
事安全和船舶维护等方面。
02
资格认证
船员必须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获得国际认可的船员证书或护照,以
仲裁
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 法律约束力。
诉讼
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国际海事仲裁委员会(ICC)
ICC是国际知名的海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中。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
LMAA是另一个重要的国际海事仲裁机构,其仲裁规则灵活、高效,备受业界推崇。
随着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海事法统一化方 面的努力,未来国际海事法将更加趋向于统一和协调。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加强
未来国际海事法将更加注重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加强对船 舶排放、油污损害等问题的法律规制,推动绿色航运的发 展。
智能化和数字化对法律的影响
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论海事国际惯例与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航运业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
近年来海事国际私法出现了统一化的新形势。
本文将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海事国际私法新趋势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海事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海事国际私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海事国际惯例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概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在大陆法中称“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或者“排除条款”,其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从广义上讲,公共秩序保留还应包括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在外国制成的法律文件等。
在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中,还有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作用,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点在于:1.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伴随着冲突规范的产生而产生的,如果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使其适用的结果会危害法院地国的利益,那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能很好地化解这种潜在的危险。
2.虽然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直接适用这些制度都可以达到限制或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目的,但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独特性在于它是最后一道“安全阀”。
由于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识别制度来适用国内法,而反制的适用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规避以及直接适用都并非“常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外国法危害内国的利益,那就必须求助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了。
二、新形势下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海事国际私法新趋势作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领域,海事国际私法产生至今,从各国制定的海事法,到各国遵行的国际条约,从各国的海事判例,到国际上通用的航运惯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概述国际货物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际货物贸易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与惯例。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包括国际商事合同法和国际商会惯例等。
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法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维也纳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提供合同缔约各方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定。
维也纳公约具有普遍性和国际共通性,适用范围广泛,使得国际货物贸易更加公平、稳定。
在维也纳公约中,规定了关于合同成立、交货、付款、违约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各方没有特别约定时,可以适用公约的规定。
例如,公约规定了合同成立所需的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各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可以参考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除了维也纳公约,还有其他一些国际商事合同法,如《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通则》(简称“ICC通则”)。
ICC通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该通则规定了合同成立、解释、履行、支付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参考。
国际商会惯例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是世界最大的商事组织,有着深厚的商事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ICC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商会惯例,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其中,国际货物贸易中最重要的ICC惯例是《国际货物销售商会惯例》(简称“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责任和风险的转移时机,明确了买卖双方在交货、运输和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INCOTERMS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中,帮助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货物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涉及到货物的购买、销售、运输和交付等各个环节。
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需要依赖法律与惯例来规范各方的行为,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和惯例,并对其重要性进行探讨。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体系。
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这是一个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CISG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适用法律,也可以默认适用CISG。
CISG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的许多关键问题,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风险的转移、违约责任等。
它的适用能够提高合同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有助于减少合同争议和纠纷。
除了CISG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国际贸易法规,如《国际货物运输提单公约》(Hague Rules)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货物运输的规定,包括运输公司的责任、货物的损失和损坏的赔偿等。
国际贸易惯例除了法律,国际货物贸易还依赖于一些惯例或行业规定。
这些惯例主要是由于货物贸易的实践和经验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例如,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商用术语(INCOTERMS),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INCOTERMS将货物交付的各个阶段分为不同的术语,如FOB、CIF等,帮助双方确定交货方式和责任承担。
,国际货物贸易还依赖于一些行业组织和协会的规定和标准。
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一系列规定,如《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规则》(IMDG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到货物的包装、标记和存放等问题。
法律与惯例的重要性法律和惯例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它们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遵守规则,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特殊性及其规制路径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JouanaootHainan TaopicaoOcean Unieeasity 第28卷第3期2021年6月Vol. 28 No. 3Jun.2021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特殊性及其规制路径李芹(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 570208)摘要:我国海事法院审结的海事纠纷的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然而涉及外国法查明的案件数量并不多,加上海事审 判自身的特殊性,海事冲突规范的多元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使得最终查明成功并适用外国法的案件更是寥寥可数#新 时代下做好我国海事审判外国法查明,必须在理论上注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立法上全面引入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加强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与外国法查明中心的合作,在司法上完善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机制#关键词:海事审判;外国法查明;特殊性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 -3122(2021)03 -0053 -09DOI :10. 13307/j. issn. 2096 -3122.2021.03.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 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要着力打造外国法查明平台,有重点地开展查明外国法的基础性、前瞻性工 作,并进一步发挥服务、保障作用[1]。
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海事审判中的司法实例,对实践中外国法查明 亟待处理的问题予以解决。
一、问题之提出:我国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现状截至2021年3月,我国共有11个海事法院,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各海事法院官 网”上检索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共检索出114份裁判文书。
再 通过去除重复和类似裁判文书后,最终获得37份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呈现当前我国 海事审判中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相关情况#(一)案由种类丰富37份涉及外国法查明的海事审判裁判文书共涵盖13种案由,其中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0件,占比最高,达27.03% ;其他海事海商纠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并列第二,占比10.81% &船舶 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占比8.11%,排列第三#表1是关于该37个案件的案由分布情况。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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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
• 承包商(contractor) • 总承包商(general contrator,main
contrator,prime con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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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subcontr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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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Architect)
• 是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拥有建筑师专业注 册资格的个人或实体。
• 在美国的工程项目中,建筑师的首要职责是工程 设计任务。
• 在美国传统项目管理模式中,建筑师也承担一部 分施工监督的职责,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业 主行事,这种职责仅限于对承包商各种申报资料 的审批,其审批责任也主要是与工程设计相关的 部分,例如材料替换等。此外建筑师也到现场进 行视察和检查,但并不深入地介入施工过程中的 具体工程项目管理事宜。
• 《国际商事调节与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 国际仲裁规则》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应 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仲裁,并考虑适用于该具体 交易的贸易惯例。
第5页/共21页
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
• 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着解释与被 解释、补充与被补充的关系。
• 合同条款可以明示的接受、修改或排除一 项国际惯例。二者发生矛盾时,以合同条 款为准。
第12页/共21页
工程师
• 工程师只是某一个工程建造过程中的监督 和检查者,他的批准等只是临时认可承包 商完成的工作量或允许其进行下一道工序, 只是保证这个”工程产品“的建造过程符 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良好的惯例,而承 包商才是承诺向业主方最终提供合格工程 的一方。
• FIDIC合同中工程师角色的定位变化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引言国际贸易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涉及到各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为了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确保交易的有效进行,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惯例。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货物贸易惯例等。
国际贸易法1. 《国际贸易合同通则》《国际贸易合同通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文件规定了国际贸易合同的一般原则,包括合同的形成、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贸易规则的主要制定机构,其下设有一系列的协议和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协议是《关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这些协定和规则的制定,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是一项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的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CISG的适用范围广泛,几乎适用于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简化和统一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贸易争议中,各方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争端解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保密等优势。
常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中心(LCIA)等。
国际货物贸易惯例1. 国际商会国际货物贸易术语(Incoterms)国际商会国际货物贸易术语(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套条款,规定了各方在货物交割和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Incoterms主要包括交货方式、运输责任和费用承担等内容。
2. 国际海事法和海商法(UNCLOS)国际海事法和海商法(UNCLOS)是国际上关于海洋事务的主要法律框架。
UNCLOS规定了海洋领土划分、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一)
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一)“内容提要”国际商事惯例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方式和条件是不同的。
本文在揭示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和表现形式,以与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和查明标准进行了分类和评价,最后着重研究了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条件、方式和冲突的解决办法,并在评析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得出几点结论性意见。
“关键词”国际商事惯例、识别、强制适用、选择适用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
如“国家与其财产豁免”就属于这种惯例。
另一类是任意性国际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国际商事惯例就属于这种惯例。
本文主要讨论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内容与其在中国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和特点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
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
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不断扩大,有的发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
(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严格地讲,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以正式国际条约这种国家之间的协议法形式出现的,而是由地区、行业、国际组织(通常是民间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商业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归纳成文,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公布于天下。
国家对国际商事惯例的认可,即意味着国家赋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质。
(三)具有确定的内容,针对性很强目前,世界上普遍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基本上都是成文的,大都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制订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内容十分确定,是判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有关当事人的争议,处理索赔、理赔案件的重要依据。
f0涉外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之区分 2、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 3、民商事问题与海事问题 4、定性问题 5、管辖权问题 6、法律适用的一般步骤
国 内 案 件 涉 外 案 件
1、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 之区分示意图
国内民商法
国际条约 内国民商法 冲突规范
外国民商法
国际惯例
区分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的标准 案例
某市政府向世界银行贷款建一座大桥。 该项目按照世界银行的要求招标确定 大桥建设者。后来,中国公司中标。 但在大桥建设过程中,某市政府为建 大桥专门成立的管理办公室与中标者 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请问:该案是 不是一个涉外案件?
国际 民事 诉讼 程序 规范
程 序 法 问 题司 A诉美国 UPS 航空快递延误 赔偿案
A为了参加也门共和国一个工程的投标,于1993年7月20 日上午电话通知UPS业务员,表明21日需快递投标书到也 门。21日16时45分,A将填好的UPS公司运单交给UPS业 务员,由于UPS公司运单中货品性质填写不当,UPS也没
有问清是否送达的额外要求,没有在当天下午送上海机场 报关,直到7月23日晚才办完投标书的出境手续。因此, 投标书直到7月27日才到目的地,错过了26日投标截止日 期。 A向上海市某法院起诉,要求UPS退回运输费1432元人 民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圆,承担诉讼费用。 (国际快运的合理期限为4-7天)。
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 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 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 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 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 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 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 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 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 之诉。 请问: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
目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目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事故的频率也有所增加。
在海洋运输中,货物损失和海事事故是难以避免的风险,因此制定合理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目前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包括准则、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准则是确保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货物损失和海事事故处理。
这些规则旨在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根据国际海事惯例和经验,目前广泛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包括约克安特卡辛规则、汉堡规则和日内瓦规则。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介绍这些规则。
约克安特卡辛规则(York-Antwerp Rules)是最早出现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之一。
该规则首次制定于1890年,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约克安特卡辛规则主要适用于普通货物的海上运输,其中包括货物的损失、破损、污染和滞留等情况。
该规则明确了运输各方的责任,并提供了计算海损的方法和标准。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于1978年制定,现主要适用于集装箱和散货的海上运输。
汉堡规则与约克安特卡辛规则相比,更加详细和细化,更符合现代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需求。
该规则涵盖了货物损失、延误和重新配送等方面的问题,并规定了处理争议的程序。
日内瓦规则(The Hague-Visby Rules)于1968年制定,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为普遍适用的规则之一。
日内瓦规则主要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的航运。
该规则规定了船东和货主的责任范围,明确了货物损失和海事事故的赔偿标准。
这些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都是国际通用的规则,为全球范围内的货物运输提供了一致的标准和准则。
其次,这些规则旨在平衡船东和货主的权益,确保公正而合理的赔偿。
第三,这些规则明确了各方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为争议解决提供了方便和依据。
除了上述规则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例如美国伦敦规则(U.S. COGSA)和国内海运规则。
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
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变得日益频繁和复杂。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各种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也随之产生。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以帮助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国际货物运输往往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和运输,因此,法律适用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法的适用当涉及到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时,适用的法律一般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的原则,当合同各方对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约定时,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CISG被认为是一种适用于国际贸易的通用法,其规定了涉及商品销售合同的诸多规则。
2.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中,还可以适用一些国际贸易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款(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费用分担和风险转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3. 航运法的适用如果货物通过海洋运输,则适用国际海洋运输法,如国际货物海运托运单(B/L)和国际货物运输公约(Hague-Visby公约)等。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规定了船舶运输中的权益和责任,为相关各方提供了相对较为统一的法律保护。
二、货物运输中的管辖权问题货物运输中的管辖权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密切相关。
管辖权是指确定争议解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权力。
在货物运输中,管辖权的问题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管辖权当货物运输涉及到合同纠纷时,一般会优先考虑根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诉讼法院或仲裁机构,并明确管辖权的归属。
在制定合同时,各方应充分考虑各自的利益,并明确约定管辖权,以避免争议及其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2. 国际公约管辖权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一些公约也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权。
例如,联合国海事运输公约(ROTTERDAM RULES)规定了海洋运输合同中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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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一)内容提要国际惯例的研究既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也是海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当前某些行业为了行业利益混淆了国际惯例的基本概念,理论上对其性质的认识亦极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惯例用不用,怎样用,难以把握。
国际惯例首先起源于海事国际惯例,海事国际惯例具有跨国性、任意性、普遍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特征,是实体法规范。
尊重和适用海事国际惯例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本文以对海事国际惯例的概念、形式、性质的分析和评价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包括识别标准、查明途径和冲突形式等,最后提出了冲突解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
全文由问题的提出、惯例的概念、惯例的类型、惯例的适用等部分组成。
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1.问题的提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我国已加入WTO的大环境下,经济主体、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行业都提出要“按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惯例接轨”。
然而,究竟何为国际惯例尚缺乏系统的研究,认识上不统一,适用中各取所需。
如,有专著名为《国际条约与惯例》,实则找不到任何惯例条款。
又如,某些行业为了行业利益,将行业规范当成国际惯例,实际是保护行业利益的借口,于是法律界的专家直言:“国际惯例”也需要打假。
1还如,有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雄辩”中开口就要依照国际惯例,可根本不能提出适用什么样的国际惯例。
有的审判人员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中,认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就是没有法律依据;某些判决书则写道,“根据某某法及国际惯例判决如下……。
”什么惯例呢,前无陈述,后无引用。
由此可见,国际惯例在当今被当成了“神”,需要就可以取之即来,来之能用,用而有利。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主要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海事国际惯例就属于这一范畴。
为了防止国际惯例的滥用,我们有必要对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2.惯例的概念2.1.基本定义国际惯例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国际惯例有三种代表性表述:(1)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
2(2)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然形成,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3(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公认的不成文规则,由国际“习惯”(CUSTOM)和“通例”(USAGE)两部分组成。
4这三种表述各有侧重,都不同程度地揭示国际惯例的主要特征,但都不全面。
第一种揭示了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及国际条约的区别,但外延过窄,因为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有约束力。
第二种比较全面的揭示了国际惯例的普遍性特征,但没有表明国际惯例的编纂机关。
第三种揭示了国际惯例的形成过程,但过于抽象,没有体现国际惯例的成文性特点。
综合上述几种表述,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往来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由非政府性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行为规范。
由此可见,海事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海事行业在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由非政府组织编纂成文,在较大范围内被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合理期望的行为规范。
海事国际惯例的基本特征是:(1)跨国性,它调整的是跨越一国国境的民商事行为与事件;(2)任意性,它由非政府组织编纂,不可能有强制力,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采用时才有约束力;(3)普遍性,它是在涉外经济往来的反复实践中形成,在较大范围内普遍知道或理应知道。
(4)专业性,它是在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的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海事专业性强。
(5)规范性,它对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国际海事行业的行为有规范作用,这是惯例成为法的本质属性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海事国际惯例不同于行业的习惯性做法,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采用习惯性做法并非出自一种义务感,并非伴随着一种法律意识,习惯性做法达到一定的普遍程度和取得较强的稳定性时才可能发展成国际惯例。
2.2.惯例的类型国际惯例首先起源于海事国际惯例。
普遍认为,公元前9世纪产生于地中海沿岸的航海习惯法—罗得海法是海事国际惯例的起源,该惯例是以共同海损为中心内容,用来解决争议的一种习惯。
海事国际惯例包括海上运输、海上货物或船舶保险、租船、海运代理等方面的内容。
海事司法中涉及的国际惯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2.2.1.与海事审判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UCP500),由国际商会(ICC)编纂。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纠纷案件中,(INCOTERMS2000)是确定责任大小和风险的承担等重要定案依据。
(UCP500)表述的是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该惯例也是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提单纠纷案件和海事欺诈案件的重要定案依据。
除此以外,国际商会还编纂了与海事审判有关的1978年《托收统一规则》(URC1978)。
另一个重要国际惯例是《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由国际法协会(ILA)编纂。
该惯例是为按CIF条款进行货物买卖但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人们提供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涉及涉外海事纠纷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划分与所有权转移问题。
2.2.2.国际货运代理方面,有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及制定的各种单证,由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编纂或制定。
这些惯例都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对确定货运代理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有重要作用。
2.2.3.海上运输及保险方面,有国际商会编纂的1974年《清洁提单问题》(CBL1974)、1973年《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统一规则》(URCTD1973)等国际惯例。
另有国际海事委员会(IMC)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RULES)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ILU)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及2002年《国际船壳险条款》(IHC2002)等。
这些海事国际惯例分别对共同海损理算以及货物和船舶保险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也是典型的海事国际惯例。
此外还有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CMIUNIFORMRULESFORSEAWAYBILLS1990),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MIRULESOFELECTRONICBILLSOFLADING1990)等。
2.2.4.租船合同方面,国际标准合同(UNIFORMCONTRACTFORMS)是海事国际惯例的重要形式之一。
这方面,既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也有某种贸易或航运协会制定的。
海事审判中经常碰到的两种租船合同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分别是《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VOYAGECHARTER-GENCON),《定期租船合同(波尔的摩格式)》(TIMECHARTER)。
此外还有《定期租船合同(土产格式)》(TIMECHARTER-NEWYORKPRODUCEEXCHANGE)、《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油船航次租船合同》(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制定)、《租船和航运用语》等。
国际上的许多航运公司经常将上述合同条款并入提单,以此产生的管辖权纠纷十分常见。
另外,英国航运总会和波罗的海航运分会联合编纂的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也是一种确定滞期费和速遣费的重要海事国际惯例。
3.惯例的性质海事国际惯例是不是法,是什么性质的法,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问题。
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是法,理由是认为国际惯例有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这是国际惯例作为法律区别于宗教、道德及其他一般社会规范的要件。
6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不是法,理由是认为国际惯例不具备可预见性和国家意志性,不能自动适用。
7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惯例是一种“准法律”。
理由是认为国际惯例尚未获得各国对其法律地位的普遍承认,而是一种法律漏洞的补充工具。
8我们认为,海事国际惯例是一种跨国性行为规范,判断其性质不应停留在国内法角度,而应站在国际民商新秩序的角度来判断。
“准法律”并不是对国际惯例的定性,而是从国际惯例作用的角度对其进行的概括性描述。
海事国际惯例不仅是法,而且是一种需要得到尊重和正确适用的法。
3.1.法指普遍有效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公理,是一种抽象概念;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行为规则,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9法包括法律,但不仅指法律。
“法律这一名称,不仅指由一个或几个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客观规范,而且还指当事人间订立的,在他们之间有着广泛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在此方面,单个合同以及典型广泛采用的合同格式,也可称为‘合同法’”。
这是德国学者诺伯特?霍恩(NOBERTHORN)对法律的认识。
根据这种观点,当事人约定采用某国际惯例时,该国际惯例就是一种法。
国际贸易法的重要创始人施米托夫(CLIVEM.SCHMITTHOFF)曾说:“我们把法的地位也给予某一团体所普遍接受的惯例,行为法典,专业和准专业机构的指南,君子协定和被认为在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其他安排”.10因此,法应包括国际海事行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际惯例。
3.2.从现代国际私法发展的角度看,国际惯例不应该与政治制度片面结合。
当今社会,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各国都能接受的共同的或相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要参与国际社会的竞争,谋求发展,各国在法律上有必要认可国际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各国在国内民商法律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
根据系统论中运动和发展观点,我们在考察国际惯例的法律性质时,应习惯于新的法律概念。
3.3.国际惯例是实体法规范。
从实践上考察,我们所见的国际惯例规定的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本身就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在冲突法方面,目前还没有经过国际民间组织整理成文的惯例。
有的观点以“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等例子为由,认为这些普遍性冲突原则也是国际惯例。
对此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这些规则没有经非政府组织编纂成文,缺乏确定性,只能算是各国司法机关的一种习惯做法,而习惯做法是不同于国际惯例的。
任意性国际惯例仅指那种大量存在于国际合同、国际贸易、海事及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实体性的国际商事惯例。
11从法律规定上考察,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国际惯例弥补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规定不足。
我国现阶段没有利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来弥补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不足。
非政府国际组织编纂冲突法性质或程序法性质的国际惯例缺乏权利基础。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无疑是指可以适用实体性的国际惯例,这种理解更符合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