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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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性质为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和生命力。

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国际判例和国际法律学说。

第二章国际法的体系国际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政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子领域。

国际私法则主要规定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仲裁法等子领域。

第三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调整国家间的互动关系,保障各国主权和平等地位。

在国际组织方面,国际法规定了它们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

第四章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国际法律适用和实施方面,国际法律程序的运作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法律程序包括仲裁、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

在国际法的维护方面,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式,来保护国际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国际法的未来发展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国家间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加,国际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国际法的未来发展需要遵循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制度协调、制度共享原则。

在国际法发展的过程中,应鼓励国际合作、共同发展、环保、人权与社会公正,并积极推动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的事业。

结语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国际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

通过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推动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论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精品)

论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精品)

论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田海军X(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摘 要〕判断一种行为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性质,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处于法律的边际位置,是一个不完整的法律秩序,但它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核心构成要素,属于法律的总体范畴。

〔关键词〕国际法;法律性质;拘束力;效力依据〔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03)04-0108-03一、国际法在法律总体中的位置某类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是否能被称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定义问题。

”①定义通常给出了某类事物的内涵和外延,也就为区分这类事物与其他事物设定了标准。

标准的严格程度,决定了事物能否自然地归属于某一概念范畴。

有关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争论,大部分也缘于此。

长期以来,人们“主要以国家的国内法为依据”,②对法律作出定义,并以此衡量国际法的性质:否定国际法为法律的,当然可以找出一大堆理由,如国际法缺乏国内法那样的立法机构,不具备有强制审判权的法院,也没有官方组织的制裁;持肯定意见的,则“企图去缩小这些外观上的差别,并夸大能够在国际法中找到的与国内法中的立法或其他合乎需要的外观特征的相似性。

”③这些否定或支持“国际法是法律”的方式未免显得牵强。

以国内法为依据作出的法律定义只适合于国内法,就如以某些性别特征为依据对“人”的定义只适合于“男人”或“女人”,而不适合于既包括男人也包括女人的“人”的定义一样毋庸置疑。

另一个例子,就是近几年很时髦的关于“文盲”的说法:“不懂电脑就是‘文盲’”,这里的文盲与上世纪中叶的文盲相比有很大不同,上世纪的文盲仅指不识字的人。

我们很难说二十世纪中叶的中国人,百分之九十九都是“文盲”。

举上述两个例子,意在说明与法律定义相关的两个方面:一、子概念包含的全部特征不能作界定母概念的标准,否则就无区分二者的必要;二、事物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以发展后的事物的全部特征来界定包含发展前状态的事物总体概念。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一章导论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什么?4、试述国际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

5、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6、试述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意义。

7、国际习惯法规则是怎样形成的?8、以事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联合国宪章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处于何种地位?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4、简述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1、什么是国际法主体?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个人为什么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2、国家的基本权利有那些?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何联系与区别承认产生什么法律后果?4、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有何联系与区别?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民党政府签定的条约、在国外的财产、所负国家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第四章国际法律责任1、什么是国际法律责任?2、试述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3、什么是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4、什么是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它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有何不同?5、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6、试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五章国家领土1、试述领土主权的概念?2、领土由那些部分构成?3、什么是“五种取得领土方式”?怎样评价?第六章海洋法1、领海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2、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联系和区别。

3、阐述公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4、海洋法具有什么特点?第七章空间法1、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2、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3、简述现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什么是国籍?国籍的意义何在?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如何消除?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什么是引渡与庇护?怎样认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1、简述国家外交机关的体系。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有何区别?3、使馆的职务有哪些?4、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论国际法的法律强制性

论国际法的法律强制性

论国际法的法律强制性从上述事例我们就可以看出,虽然联合国并未对美国作出直接性的制裁,国际法在解决“美伊战争”问题上似乎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但就美国最终所面临的结局而言,国际法却间接地发挥了对美国的制裁作用,而且这种间接性的制裁犹如慢性毒药一般使得其毒素在美国——这个即将老死且已经开始腐朽的老虎的体内不知不觉的蔓延渗透,最终直抵老虎心脏,促使美国崩溃。

应该可以这么说,战后的国际法所采取的间接的制裁方式,对于每一个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而言,或许更具有打击性与毁灭性。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

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

(二)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国际制裁是指对从事不法行为的国家的制裁。

除了传统的自助外,从上世纪初以来不只一次地出现了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严重威胁他国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制裁包括军事的和经济的。

例如1990年海湾危机发生后,联合国通过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的制裁;1907年的海牙《陆战规则条约》第三条规定,违反陆战法规的交战国应付“赔偿”责任,其军队所属个人所犯一切行为,该国亦应负责;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在伦敦签订了关于设立军事法庭协定,以便审判欧洲轴心国的首要战犯,并制定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法庭的组织程序和工作原则;1949年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公约行为之人”予以“处罚”或“处以有效之刑事制裁”;《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各条规定了对侵略行为的强制行动,以实施集体制裁等等。

国际法不但有规范强制,还有事实上的强制,事实强制是规范强制的落实,规范强制是事实强制的依据。

但并非所有的强制规范都能得到落实,比如强国对弱国的侵犯,尽管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条约的强制规定,弱国却不能援引强制规范予以阻止,更别说对其实施制裁了。

反之,弱国侵犯了强国的利益,则会遭到规范规定的甚至超过规范规定范围的报复。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性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南海争端作为当前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涉及国际法的多个方面,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出发,对南海争端进行分析。

二、南海争端背景南海位于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六个国家之间,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渔业等资源。

近年来,南海争端愈演愈烈,各方围绕岛礁主权、海洋权益等问题展开激烈角逐。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大小、强弱。

在南海争端中,国际法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 强制性: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国家必须遵守。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3. 约束性:国际法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必须遵循国际法原则。

四、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案例分析1. 岛礁主权问题(1)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具有继承性,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具有历史和法理依据。

(2)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先占”原则与我国领土主权存在冲突。

国际法规定,先占原则是指无主土地的发现者有权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然而,南海诸岛在历史上已被我国发现、命名、开发、管辖,不符合“无主”条件。

2. 海洋权益问题(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法在海洋权益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公约》,沿海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享有相应的权益。

(2)我国主张的“九段线”符合《公约》规定。

我国政府于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划定了“九段线”,该线符合《公约》关于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等规定。

(3)菲律宾等国家主张的“海洋法仲裁案”违反国际法。

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等国家通过单方面提起仲裁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

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

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浅论国际法的强制性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一)国际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性是指国家为了存在和为了维护存在所必要具有的诉求。

它反映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民的公共意志,公共意愿和公共追求。

然而国际法不是在一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愿与诉求,那么国际法的国家意志性又该怎么讲。

国际法是由国际法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与默认的。

国际法上的国家意志是国家的协调意志而不是其共同意志,国家之间,特别是不同历史、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不可能有相同的意志,只能是不同意志之间的相互协调,因此,国际法上的行为都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协商意志及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二)国际法具有规范性我们都承认国际法是法律,既然是法律,那么国际法就同其他国内法一样具有规范性,法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社会规范。

首先,法对人们日常的行为方式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

其次,法的规范性是由国家作出并由国家保证强制实施的。

再次,法具体的规范了人们的权利义务。

最后,法律规范是法构成的主要方面。

由此,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如何行为给出了明确的指引。

国际法具有概括性,它用来处理国际法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个别事件,并且是反复适用的。

国际法律的实施是由各国协商作出决定并由各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联合国等保证实施。

国际法规定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谓权力是指这些主体可以为或者可以不为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这些主体应当或者不应当作出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义务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国际法主要是由成文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具有规范性,为国际社会成员提供了一般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国际法具有普遍性一般法的普遍性包含三层含义: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

国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国际法的法律性质(驳斥“国际道德说”和“弱法说”)(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表现在: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它们为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了一整套调整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是由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虽然不是由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缔约程序)。

3、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为国际社会所承认。

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都表明遵守国际法,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规定,本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而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如《联合国宪章》序言宣布会员国应“尊重有条约和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在宪章宗旨中,强调“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

4、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虽然与国内法强制方式不同,但也是特殊的强制方式。

《联合国宪章》第7章规定了对侵略行为的制裁办法,实际上就是执行国际法的集体强制方式;战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对战争罪、违反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惩处;许多国际公约规定了对国际犯罪的惩处。

在国际实践中,国家采取单独、集体或通过国际组织的方式对某些侵略行为实施制裁的事例时有发生。

(二)驳斥“国际道德说”和“弱法说”1、19世纪的英国学者奥斯汀认为法律是“ 主权政治权威所制定和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而主权国家之上并没有一个能够制定和执行这些行为规则的主权政治权威,因而国际法不能认为是一种法律,而是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

驳斥的理由如下:(1)奥斯汀所下的这个法律的定义并不完整。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法律性来源于各国间签订的协议)①作为法律的到国家认可②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的规划被遵守③对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罚④有些国家有违法国际发的行为不代表国际法没有法律性2国际法的普遍性,①所有的国家组成国际社会②国际法的有些规则被所有国家适用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起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又称一般国际法,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协议5国际司法判例6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4个人是国际刑法的主体在其他方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1直接适用优先使适用在国际民商事领域2转化适用WTO诸协议3其他方面无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处理:1国际层面①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②国家不能一起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者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其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③国际法不甘干与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等的特殊义务2国内层面①转化适用要求所有的条约都必须逐个经过国内立法的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方可适用②并用适用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所有条约都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③两种方式兼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①对内最高权②对外的独立权③自保权2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①不适用于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②殖民地摆脱国家摆脱殖民统治的可以3禁止非法是用武力原则①禁止侵略行为②禁止武力威胁或侵略战争的宣传③例外:A自卫a必要性原则b比例相称原则B联合国集体安全下的武力使用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不干涉人和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1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2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涵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条约中的适用:国家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①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庇护是其表现)②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③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④普遍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和国家的司法豁免,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⑴国家豁免的内容:管辖豁免强制措施豁免⑵豁免的分类绝对豁免:国家的所有行为都豁免相对豁免:国家的民商事行为不豁免国家不得援引豁免的诉讼核心是商业交易⑶国家豁免的放弃:①个案放弃原则:甲案的放弃不意味着乙案的放弃②放弃管辖豁免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③作出判决后也可以表达豁免④国家在国外从事商业活动本身出庭主张豁免权不意味着放弃国家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国外法院的豁免权默示放弃管辖豁免的形式①国家本身提起诉讼②国家参与诉讼即国家介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③反诉④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领土的变更构成国家承认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是否有领土变更国家和政府的承认:1默示承认积极要件(承认包括)①建立外交关系②缔结政治性条约③正式的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消极要件(承认不包括):①共同参加多边的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性质的外交机构③低级别和小范围的官员接触2承认的明示方式:通知形式照会(函电)条约表示声明3国家承认原因:独立合并分离和分立国家承认不是被承认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国家承认的法律后果:①为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奠定基础②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的条约或决定③尊重新国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管辖的又效性④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5政府承认的原因:革命改变政府承认的法律后果:①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②具有追溯力③承认着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国家继承暨政府继承:1不继成的条约:人身性的条约政治性的条约2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3非身条约:处理与所涉及领土有关事务的即“处置条约”如有关边界和边境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的条约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4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5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6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有关7继承的债务: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8不继承的债务:①地方债务(地方化债务)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②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③私人对外之债④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注:庇护外交保护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的区别国籍的取得:⑴原始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具有的国籍①血统主义: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所生之子女,不论出生于何地,当然成为本国国民②出生地主义:一个人出生于一国境内就取得该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③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⑵继有国籍它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②由于婚姻入籍③由于收养入籍国籍的丧失:中国共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国外的有其他正当理由中国国籍立法:1采取混合主义:尽量不造成无国籍,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a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b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c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d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3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须经批准不在中国定居的人丧失中国国籍不需经批准4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在人和情况下不允许退籍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国国家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外国的私人行为构成侵害外国国家纵容不禁止;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原则上不引起外交保护,但是,如果东道国拒绝给予适当赔偿则可能引起外交保护)2受保护国具有保护国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外交保护针对的行为:a国民被非法拘禁或逮捕b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d 国民被司法拒绝性质:属人管辖权的体现引渡的前提:有条约依条约,无条约无义务(无条约自己决定是否引渡)引渡四原则:1双重犯罪原则(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2罪名特定原则(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3本国人和政治犯不引渡4不得随意转引渡(须经原引渡国同意)不能视为政治犯的情形:1战争犯2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3劫机罪4侵害外交代表不引渡≠庇护庇护必须基于领土主权域外庇护不合法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底土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的区别:1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都开放的河流2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一样,河流流经的各段分别属于各沿岸国所有,但国际河流的地位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所以又称为“国际化河流”3多国河流允许各沿岸国的船舶在整个河流航行禁止非沿岸国的船舶航行;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但不代表享有主权国家领土取得的方式: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只有添附是符合国际法的,其他的几种方式都不符合,是我国唯一的承认方式添附:人工添附:围海造田、筑堤等。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一、What is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体系或国际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What is your opinion about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What is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①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已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②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③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④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2、国际法的国际性。

①社会基础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国内法的基础是国内社会。

②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是以国际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③形式方式的国际性。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以习惯或条约等各国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产物,不是一国单方的行为。

四、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aw?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联系密切,彼此渗透,相互补充,互相制约的的关系。

1、国家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纽带。

2、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的基础。

3、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联系是其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

五、How to deal with the conflicts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aw?1、适用国际法规则。

条约必须遵守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条约的当事人不得援引其国内法作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国际法院正审判的案件时如果遇到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应适用国际法原则。

论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论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论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既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国际关系学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从国际法的产生及发展过程中,每当出现重大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这个问题就会引发学界内外的争论。

研究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不是一个孤立的进程。

本文以考察国际法的法律属性为前提,并且联系国际法的适用、遵守以及执行,分别从静态和动态层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法效力;强制执行力;国际法效力来源;实现机制1.概念区分国际法的“效力”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将二者划上等号。

在国际法上,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所指的内容与国际法的拘束力相近。

一般而言,规范的效力是指该规范对其调整的行为所产生的约束作用。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效力与拘束力是同义语。

)规范的效力不仅包括强制执行力,还包括被调整对象内心对规则产生的认同。

例如宗教教义、道德等社会规范,在多数情况下依赖于被调整对象的自愿遵守。

虽然这些社会规范因缺乏外力的强制作用,其功能能否实现具有随意性,甚至其内容也可能发生改动,但不可否认这些规范对行为者产生的效力。

法律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其调整范围内,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会遭受制裁。

在国内法中,体现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代表,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但与此同时,法律与宗教教义、道德等同属社会规范,具有这些社会规范共有的效力。

因此,国际法的效力不仅包括外在的强制力,还包括被调整对象对国际法产生的内在的认同。

法律归根结底是调整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不能与社会相脱离。

为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实现方式经常需要借鉴其他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效力从而也可以从广泛的社会制度中取得。

因此,法律的效力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

相反,法律的效力既可来源于外在的强制,也能产生于内在的习惯、心理畏惧等。

2.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对于国际法的法律属性以及国际法的效力来源的探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国际法的效力更好的得到实现,即提高国际法规则在国际社会中被遵守的程度。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国际法是指约束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

它的法律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讨论。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法律的属性。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法律规范组成,它是国际社会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规范性质使其具有强制力,它可约束和指导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国家违反国际法可能会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国际法从立法、执行、判决等方面都具备法律的特征,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适用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机构支持,如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国际公共权益的性质。

国际法的规范内容涉及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旨在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环境法等领域的法律规定都体现了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它超越了国家的独立性和私人利益,注重的是整体利益和共同福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际法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它不分大小国家、强弱国家,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对各国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合理的平衡,要求各国根据原则性规定、国际标准和国际共识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体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意愿和共同行动,具备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

浅析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浅析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通说认为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 、 主要是调 有拘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是一个与国 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 须从 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 而要论述一个部门法是否具有法律性, 法律的基本特征出发 。 首先,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 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 它是指引人们行 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 国际 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 法, 亦称国际公法, 这一称呼强调的是其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或政 国际法可以看作是规定各国家 府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此种特征 。 那么, 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 禁止做什么, 能够评价各国家行为合法与否, 指引、 预测各国家行为, 制裁各国家违法行为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 从这 国际法基本具备这等标准, 因为国际法一般包括国际法的基 个角度讲, 本原则、 关于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一些制度 、 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 国家 的分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指引并预测国际法主体的行为, 和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是通过授权性规则 、 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 则来约束国际法主体行为的规定, 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既直接 又对国际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制裁的规定 。 规定了行为标准, 那么, 从行为规范这一法律基本特征来看, 国际法符合之。 其次, 法律这种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 立法机关通过总 结经验和理论研究创制出新的法律规范或者承认已有的如习惯 、 习俗 等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应当拥有一种凌驾于国家、 社会之上的公权力, 而后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出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 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 国际法的特征就不能与法律这一基本特征相 吻合。在当今的国际社会, 并无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 也不可能由任何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来代替国际立法机构单 定规则, 独制定国际法。因而, 从立法的角度讲, 国际法这种公法的性质就要受 到置疑, 因为协议这种形式应当是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产物, 而世界各 国国情纷繁复杂, 通过平等协商虽然可以协调各国国家利益, 但作为法 律, 国际法的权力出处是不统一不明确的, 当法律条文之间出现矛盾或 竞合的情况时, 应当借助上述的公权力予以解释, 因此从立法的角度 讲, 国际法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特征 。 再次, 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 、 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 间接都是关于社会 成员权利义务的规范 。 它是对已有的或可能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 可。再从国际法内容的角度分析, 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亦是国际法 主体的义务, 国家或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制度亦无疑带有法律的基本特 征, 国际法各个相对独立的分支, 更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变现出国际法符 合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这一法律的基本特征 。 可见, 在内容上, 国际 法符合法律的基本特征 。 最后, 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 其他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虽然人们遵守法律不完全是因 为惧怕法律制裁的严惩性, 亦有其自觉性在起作用, 但国家强制力是一 种底线性的保证,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如宗教等非法律规范的重要标 志。一种规范若无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 若违反了这种规范可以不受 国际法律的制裁, 那么这种规范就不是法律规范 。 由于国际社会没有 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 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国际法强制力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 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称协议意志。 而这种意志或 往和发展需要的 、

论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论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质 外 化 于形 , 非 具有 三 方 面 的 特 性 : 国 家制 定 和 认 可 , 定 权 无 由 规
不是从属法” 。从 属 法 的强 制 性 由军 队警 察 等 国家 强 制 工 具 保 证 ,
是 一 种 自上 而 下 的 维 持 方 式 , 位 法 不 存 在 一个 效 力 绝 对 高 于 各 同 国的 组 织 来 统 一 意 志 , 存 在 像 从 属 法 那 样 的 国家 强 制 力 , 不 能 不 但
际 法 惟 一 的根 据 , 在这 个 国 际 自然 法 之 外 , 不存 在具 有 真 实 法 律 并
效 力 的 国 际意 志 或 实 在 法 。
17 年 对 罗 得 西 亚 ,96 对 利 比 亚 ,98 对 南 联 盟 进 行 经 济 97 19 年 19 年
学 界 否 认 国际 法 法 律 属性 的 主 张 主要 存 在 以下 几 种 观 点 :
( )自然 状 态 学 说 一
以霍 布 斯 为 代 表 的学 者 认 为 , 主权 国 家 不 是 共 同处 于 有 组 各
顾 及 到 其 他 主权 国 家 的 利 益 、 力 和 生 存 。 因此 国 际 间 既 不 实 行 权 道 德 规 则 , 不 实 行 法 律规 则 , 实 行 着 调 节 一 些 物 质 力 量 相 互 关 也 而
系 的 自然法 则 。 l 世 纪 德 国法 学 家 普 芬 道 夫 也 认 为 , 7 自然 法 是 国
首 先 , 联 合 国 为 主 的 国 际 组 织 在 其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形 成 以
为 , 然 与 国 内法 的制 定 与 实 施 存 在 显 著 差 异 , 国 际法 的法 律 属 虽 但
性仍 然 无 法 否 认 。

【精品】浅谈国际法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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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文所阐述的就是针对国际法的特征以及现在有些人对国际法法律性的怀疑,从国际法是不是法和国际法法律效力的根据两个层面来阐述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国际"的法.国际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它具有强制力,不但有规范强制,还有事实上的强制。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世界各国之间相互约束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法律本质在于规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保障国际公平和正义。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其法律性质、国际社会的主体、法律规范和法律途径等方面。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法律性质上。

国际法是一种由国际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和遵守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法律性质体现在其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和尊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使其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范,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具有司法体系的支持和执行机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作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反映在国际社会的主体上。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社会团体等,这些主体是国际法规范的对象和执行者。

国际法通过对国际社会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构建了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秩序和关系,从而保护了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表现在其法律规范上。

国际法是一种规范国际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规范内容涉及领土、国界、主权、领海、贸易、投资、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包括国际公共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分支,形成了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原则等多种形式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内容保护了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其法律途径上。

国际法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制定、适用和执行的,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原则、国际司法和仲裁等多种法律途径,这些法律途径保障了国际法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国际法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体系。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

论国际法的法律本质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是政治的法律。

国际法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领土与边界、海洋资源和环境、人权保护、贸易与投资等多个方面。

这些领域的规范往往涉及各国的政治利益和政治关系,因此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国政治博弈和意愿塑造的。

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各国政治力量的博弈和平衡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行为的产物。

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各国共同参与并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既要反映各国的利益和意愿,又要求各国共同遵守和执行。

国际法通过国际组织、国际协议等形式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保护各国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公认标准和共同价值观,经过多方参与和讨论达成共识。

国际法是多元文化的产物。

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各国的法律传统、文化背景和制度差异都会对国际法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产生影响。

国际法承认和尊重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多样性,旨在寻求多元文化间的平衡和共识。

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各国的特殊情况和利益,并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方式解决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观念之间的冲突。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了各个文化群体在国际社会中的参与和发展。

国际法是法治原则的体现。

国际法强调公正、平等、法治和互惠互利的原则,致力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正义。

国际法通过规范各国的行为和责任,确保各国依法行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约束各国的行为,促使各国在国际事务处理中遵循法律的要求,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稳定。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其具有普遍性、不可抗拒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使其成为维护国际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国际法的法律本质体现在政治性、共同性、多元文化性和法治性等方面。

国际法维护各国利益和价值观的平衡,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法基本知识

国际法基本知识

国际法基本知识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部分。

国际公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也被称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则是规范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商法、国际民法等。

国际法的特点之一是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它们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此外,国际法还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领土、边界、海洋、空间和资源的划分等。

国际法还规定了国家间的义务和权利,包括国家的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国际法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法律规范,它具有普遍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国际法中的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有一定的机制。

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有多种方式,包括国际法庭的裁决、国际仲裁、国际协商和谈判等。

这些机制有利于国际法的规范和实施,避免国际冲突和纠纷。

国际法还具有不断发展的特点。

国际法的发展是不断的,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际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例如,国际法中的自然人权、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都是近年来国际法发
展的热点问题。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一定的法律性质、实施和执行的机制以及不断发展的特点。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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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究竟是不是法律.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或者说国际法是一种国际道德或者国际礼让,理由是国际法缺少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要件,如强制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是法律,他们认为国际法具有强制手段,另外,违反国际法会产生一定的责任后果,如赔偿,恢复原状等,而且这种责任必须履行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也都不否认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和特征,我认为国际法是法律具有法律的属性和特征
首先,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

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制裁。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

其次,国际法具有法律效力,它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

第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

第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本质是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联系愈来愈频繁,国家间的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的依赖性更大.这种形势使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结成一个整体,形成一荣具荣,一损具损的态势.因此比之以往各个时期,各国更加需要依赖国际法加强彼此间的合作,调整相互间的关系.这种发展的趋势无疑从根本上加强了国际法的效力,实践也将更加坚定地证明,国际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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