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的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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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究竟是不是法律.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或者说国际法是一种国际道德或者国际礼让,理由是国际法缺少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要件,如强制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是法律,他们认为国际法具有强制手段,另外,违反国际法会产生一定的责任后果,如赔偿,恢复原状等,而且这种责任必须履行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也都不否认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和特征,我认为国际法是法律具有法律的属性和特征

首先,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制裁。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

其次,国际法具有法律效力,它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第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第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本质是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联系愈来愈频繁,国家间的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的依赖性更大.这种形势使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结成一个整体,形成一荣具荣,一损具损的态势.因此比之以往各个时期,各国更加需要依赖国际法加强彼此间的合作,调整相互间的关系.这种发展的趋势无疑从根本上加强了国际法的效力,实践也将更加坚定地证明,国际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的特殊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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