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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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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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1.7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投行案例学习(107):业务合并问题解决之道

投行案例学习(107):业务合并问题解决之道

投行案例学习(107):业务合并问题解决之道【案例情况】一、亚玛顿(一)资产重组情况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如下:1、向亚玛顿科技收购钢化生产线及纳米材料复配相关设备江苏立信永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亚玛顿科技的委托,对亚玛顿科技所拥有的钢化生产线及相关设备于评估基准日2010年5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0年6月20日出具了“立信永华评报字(2010)第9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评估对象的对外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方法为成本法,评估范围是亚玛顿科技的钢化生产线及纳米材料复配相关设备共28台,账面值为360.08万元,评估值为334.57万元,评估增值率为-7.08%。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其中钢化加工相关的机器设备18台,纳米材料复配相关设备2台,车辆1台,电子设备5台。

2010年6月21日,亚玛顿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以评估值334.57万元,收购亚玛顿科技拥有的钢化生产线及纳米材料复配相关设备。

2010年6月27日,亚玛顿有限与亚玛顿科技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以334.57万元收购亚玛顿科技拥有的钢化生产线及纳米材料复配相关设备。

亚玛顿有限与亚玛顿科技办理了资产交割手续。

2010年7月29日,公司向亚玛顿科技付清了转让款334.57万元。

本次评估资产的账面值为360.08万元,该账面价值为截止2010年5月31日的未审数,审计调整后购买日的账面价值为3,479,623.55元。

购买的资产按3,479,623.55元入账,支付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33,923.55元计入资本公积。

2、受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2008年11月24日,亚玛顿有限与亚玛顿科技签订《专利转让协议》,约定亚玛顿有限无偿受让亚玛顿科技持有的部分专利。

该等专利的专利权人已完成变更。

2010年1月26日,亚玛顿有限与上海复先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约定亚玛顿有限以3万元的价格受让上海复先持有的纳米涂膜及光伏发电专利申请权(申请号:200710041797.X)。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利润总额标准应用总结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利润总额标准应用总结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若干会计税务问题处理策略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若干会计税务问题处理策略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6、《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 [2006]136号)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 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证监会计字(2007)10号)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 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新变化如:规范收购活动 及权益变动文件,如IPO中换股吸收合并 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6年1月1日执行)(证 监发(2005)120号 1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12、《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1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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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若干会计与审计问题
(四)IPO中除会计核算外的违规事项及其处理
■ 拟上市企业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保险费用
情形:企业未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处理:应当补办并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否则属于违反相关法规行为,发行上 市存在障碍。 ■ 违规资金占用及担保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与所属公司法人财产权不清的问题, 以及存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对外担保,若存在上述问题,将形成较大的审核风险。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 审计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指南(2007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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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1、明确发行主体资格,简化发行程序 2、强化发行独立性要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 务的独立性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3、明确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财务指标要求 4、取消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5、取消筹资额限制,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6、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 7、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与内部控制要求 8、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全(1-11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全(1-11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全(1-11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汇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

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

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P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TD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DIV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LI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JSON--{"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td":{"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div":{"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li":{"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28px"},"":{"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P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TD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DIV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LI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JSON--{"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td":{"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div":{"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li":{"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IPO)重点应关注的财务问题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IPO)重点应关注的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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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1、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07年1月执行) 2、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意见、解释公告、讲解2010 3、财政部《 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办企[2009]121号) 4、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报表难以进行审计核实,只能规范会计基础后运 作2-3年再进行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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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的主要财务问题
(二)会计基础不规范问题
6、公司财务、资产相对于股东不独立,大股东随意占用资金或资产。 • 建议公司及时将大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资金、资产收回,包括委
托贷款。拟上市的公司需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不得在股东 单位兼职。股改可以先进行,但股份公司设立后需规范运行一段时间 才能进行申报,否则审核风险较大。
务报表差异情况、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专项审核 • 若需要,对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进行专项审核 • 涉及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时,对拟收购资产或企业进行审计 • 协助公司对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 根据证监会审核反馈要求出具专项说明
发行与上市阶段:
• 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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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在公司IPO各阶段的主要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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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财务条件
不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以下情形:
•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行业地位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存在重大依赖; •净利润主要来自非控制公司; •在用商标等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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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的主要财务问题
(一)股份公司设立及历史出资问题
1、以净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净资产折股依据是按照账面净资产折股, 还是按照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非公司企业、有 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为使业绩能够连续计算,应当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实际控制⼈的认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实际控制⼈的概念(⼀)《公司法》对实际控制⼈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百⼀⼗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不同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百⼀⼗七条第⼆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例虽然不⾜百分之五⼗,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证监会扩⼤了实际控制⼈的内涵证监会在实践中扩⼤了实际控制⼈的内涵,将实际控制⼈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条“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的理解和适⽤——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或者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权⼒,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

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界定为同⼀⼈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的界定存在不⼀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致,将实际控制⼈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

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配、实际⽀配公司⾏为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四)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四)

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四)第四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考点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一、保荐业务1.保荐业务规程保荐业务规程包括保荐业务管理和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业务管理包括的内容有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规则是指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内容有:(1)尽职调查。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4)持续督导。

2.保荐业务协调(1)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3.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中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三、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15.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12

15.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12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12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 2007-11-25实施时间: 2007-11-2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发文内容: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企业上市条件

企业上市条件

中 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
小 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 板 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 财务独立 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
主 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不能高于1: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板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含 2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实质重于形式
中 小 板
3 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4 最近3年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
三 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法定条件
➢主体资格 ➢独立性 ➢规范运行 ➢财务与会计 ➢募集资金运用
其他方面的审核重点
➢税收政策 ➢土地使用 ➢环境保护 ➢行业地位 ➢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 给个人 ➢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 ➢……
3
三 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法定条件——主体资格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足额缴 纳;
板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5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8
三 企业发行上市的条件
法定条件——财务会计
6 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 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经营
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
主 利影响; 板 ➢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3号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9
【实施日期】2008.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2号)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认定

实际控制人认定

实际控制人认定挂牌上市均有对于相关主体经营稳定性的明文或潜在要求,而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往往是经营稳定性的保障。

主板、中小板IPO与借壳上市明确要求36个月实际控制人稳定创业板、科创板IPO与借壳上市明确要求24个月实际控制人稳定新三板挂牌仅要求持续经营能力,无明确实际控制人稳定性要求《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均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定义最为合理。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实际控制人”强调更多的是“控制人”而不是“实际”(强调后者的人往往认为间接持股才是实际控制人,而直接持股的自然人不是,这明显是错误的观念)。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有三种:单一控制、共同控制与无实际控制人。

不管哪种形式,都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状态真实与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未来持续经营。

首先,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号》是实际控制人认定非常重要的文件。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②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③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IPO特殊业务处理-上市必看

IPO特殊业务处理-上市必看

IPO特殊业务处理-上市必看一、股份代持与实际操纵人认定1、发行人最近三年持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发生变化,但发行人以股东间存在股份代持协议为由而主张不构成实际操纵人变化的,考虑到发行人能够倒签有关文件,目前发行部一律不予支持该主张。

2、存在股份代持关系,但不阻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同时在申报材料前解除代持协议排除股权纠纷风险。

3、表决权代理或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问题的解决比照上述代持关系的处理原那么。

二、国企职工持股的规范与公司法的某些要求相冲突1、在〝国资发改革[2020]139号〞文和〝国资发改革[2020]49号〞文等两个规范国企职工持股的文件出台后,国企职工基于该等文件的要求规范有关持股,可能会违抗«公司法»的如下两个规定:1〕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监高持股转让每年有25%的限额。

2、证监会认为,为规范国企职工持股而进行的转让,即使违反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当地工商同意做变更登记,CSRC就没有意见;而且他们鼓舞一次性转让完,假设一次转不完,就要相关人员出承诺同时上级国资部门确认。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峻的行为。

2、原那么上,凡被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非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能够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依法给出合理说明。

3、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给出的行政处罚均属于证监会关注的〝重大违法违规〞。

通常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假设被罚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且对公司有重大阻碍的,那么也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3、违法违规行为的终止时点,通常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假设违法行为出现连续状态,那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运算。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浅谈企业IPO过程中关于同一控制下资产业务重组合并的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IPO过程中关于同一控制下资产业务重组合并的相关处理

浅谈企业IPO过程中关于同一控制下资产业务重组合并的相关处理作者:张浩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8期摘要:近年来,企业为顺利通过IPO审查,先行对同一控制下的业务、资产进行重组,再申报材料已是屡见不鲜。

本文通过某国有集团控股的拟上市主体进行业务、资产合并重组的案例对重组必要性、适用法规、程序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IPO同一控制业务重组在资本市场日渐活跃的当下,通过IPO上市募集资金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企业上市前先对同一控制下的业务进行重组、合并再申报IPO上市材料也已是屡见不鲜。

因重组、合并业务的特殊性、复杂性,证券监管部门对此类业务监管非常严格。

下面,笔者结合A集团公司及A集团控股的拟上市主体C股份公司在IPO过程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传媒业务进行重组合并的案例,就其必要性、适用的法律规定、程序及相关账务处理分别进行阐述。

一、业务重组、合并的必要性(一)业务重组、合并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巨大的市场压力,技术创新速度不断加快,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竞争更加激烈,客户要求更加苛刻,优化集团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高规模效益,减少交易成本,做强公司专业生产领域的能力成为A集团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现有业务进行梳理,并反复论证,A集团确定了以集团内部业务重组为核心,整合集团内部优势资源,将A集团的传媒业务整体注入拟上市主体C公司,实现传媒业务与非传媒业务的严格划分,以提高整体竞争力的集团内部业务重组、合并方案。

通过上述对传媒业务的重组,拟上市主体C公司完善并延伸了产业链,以做大做强传媒业为主要战略目标,较好地实现了规模效益,资产、收入、利润规模均较重组前增长约80%;A集团剥离传媒业务后,转型为新兴文化产业及投资控股公司,实现文化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摆脱了经营业务单一,过分依赖传统业务的困境。

(二)业务重组、合并是证券监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规避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控股股东利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成为最受投资者诟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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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1、 主板非同一控制下的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
总利润]:支持不鼓励
(1)重组比例>100%的,运行36个月;
(2)50%-100%的,运行24个月;
(3)20%-50%,运行1个会计年度;
(4)20%以下,无时间限制。

2、 主板非同一控制下不相关业务整合[营业收入、总资产、
总利润]:限制不禁止
(1)超过50%,运行36个月;
(2)超过20%-50%,运行24个月;
(3)20%以下,无时间限制。

3、创业板非同一控制下[营业收入、总资产、总利润]
(1) 大于50%,需要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 20%-50%,要运行1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
(3) 20%以下,提供最近1期报表。

4、非同一控制下业务整合计算口径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计算(同一控制下可以扣除);(2)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多次发生重组行为,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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