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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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
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计量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计量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诚信服务,树立股份公司的企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成品油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统一;建立计量的量值溯源体系,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开展成品油计量方法、手段、准确度等方面的研究;及时准确地确定成品油生产和经营各环节中油品的数量和损耗情况;开展计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中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化工轻油、燃料油。
国家没有规定的其它液态石油产品可参照此规范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成品油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股份公司计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炼油与销
售分公司计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计量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受股份公司委托组织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计量主考员、检定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对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负责调解股份公司炼油销售企业间的计量纠纷,协调处理与外系统发生的计量争议和纠纷;
(六)组织开展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成品油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成品油计量技术协作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所辖区域内各单位间成品油计量纠纷的调查处理。
对涉外计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
(四)经授权负责所辖区域内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五)开展所辖区域内计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向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汇报;
(六)各地区分公司应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下级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确保计量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计量人员
第七条本规范中的计量人员包括计量主考员、计量检定员、交接计量员、计量纠纷调解员和计量管理监督员。
第八条计量主考员
(一)计量主考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主考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
员和交接计量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二)计量主考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较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
4、取得相应考核项目的证件,并从事相应工作三年以上。
(三)计量主考员的职责
1、受组织培训考核单位的委托,承担对股份公司计量检定人员和交接计量人员的培训工作;
2、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对考核结果负责;
3、受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股份公司计量检定员和交接计量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及有关专业计量项目考核试题的编制工作。
(四)计量主考员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施注册登记。
对离退休和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的计量主考员要予以注销。
计量主考员的培训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计量主考员证件由股份公司统一制作、发放。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
(一)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人员。
(二)计量检定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4、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计量检定操作并正确出具检定证书的能力。
(三)计量检定员的职责
1、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严格按照计量技术法规或计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3、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可靠,对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测数据负责;
4、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股份公司直属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股份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自行组织培训考核;
2、参加股份公司或专业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
3、委托股份公司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组织培训考核;
4、参加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的计量检定员培训考核。
第十条交接计量员
(一)交接计量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交接计量员证件,从事原油、天然气、轻烃、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贸易计量或地区公司间交接计量的操作员和化验员。
(二)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3、能熟练地掌握交接计量及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直接从事交接计量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独立完成交接计量工作并正确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
(三)成品油交接计量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计量法律、法规和规定。
2、正确使用工作计量器具,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测量收、发、存油品油量,填报报表,做到作业符合规程,测量准确,计算正确,数据真实,记录认真。
3、收货时负责验舱、验车,计算容器内油量。
发货时提供完整记录,填写交运通知单。
4、在收、发、储环节发生超溢耗时,及时向领导汇报,未经领导同意不能进行收发作业,并保留现场,申请复查。
5、负责收油油罐的中间测量,并对输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冒油。
6、负责计量器具的保管和定期送检工作,妥善保管计量记录。
7、对所出具的计量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有权拒绝任何人的非法干预。
(四)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同第八条。
(五)成品油交接计量员的配备
通槽点油库应配备3名以上计量员(其中专职计量至少一名),并持证上岗,库容和吞吐量较大的油库应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计量人员,保证每次作业不少于2人,非通槽点油库和城镇规范加油站应配备2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乡镇网点加油站(简易加油站)应配备1名专兼职计量员,并持证上岗。
计量员集中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人数。
计量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计量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计量管理监督员
(一)计量管理监督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从事成品油计量管理、成品油计量盘点稽查、成品油计量记录、账务检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人员。
(二)计量管理监督员的业务条件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中专文化程度以上的管理人员;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计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3、熟练掌握从事计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计量操作技能,熟悉计量业务流程及账务管理;
4、从事成品油计量工作三年以上,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政策水平。
(三)计量管理监督员的职责
1、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计量方法、计量标准、计量账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2、承担所属公司成品油库存商品的盘点和盘点稽查工作;
3、承担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的普及培训工作;
4、参与上级组织的计量专项检查工作;
5、有权对所属单位库存商品盘点及损耗结果提出质疑。
(四)计量管理监督员由地区销售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聘任和发证。
计量管理监督员证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统一样式制作。
第四章计量器具与标准资料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配备
(一)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在保证计量准确度要求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便,经济合理。
(二)生产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
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计量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并按下列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计量器具。
1、静态计量
立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35%;卧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铁路罐车在正常罐体情况下,常装高度范围内,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7%;汽车油罐车总不确定度不大于0.5%。
2、动态计量
容积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质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速度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级。
3、衡器计量
(1)静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
e为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交接计量用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为20kg和50kg两种,最大秤量不得大于150t。
(2)动态称量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0.2级或0.5级
静态检定允差
动态检定允差
(3)电子汽车衡准确度等级Ⅲ
(三)销售企业计量器具的配备
1、静态人工计量器具配备
油库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
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
加油站应配备的计量器具有:标准金属量器、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计、丁字尺。
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膏、示水膏等。
2、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
年吞吐量1万吨以下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两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1万至5万吨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三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5万吨以上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五套以上在用器具;加油站应至少配备一套在用器具。
3、动态计量及衡器计量器具的配备同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的检定
(一)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该检定规程要求的检定周期送指定的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见表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一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以上检定规程应为最新有效版本。
(二)在线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在该器具使用周期终止前一个月向检定机关申请检定。
第十四条计量器具的管理
(一)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油库和加油站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格式见表二);
(二)计量器具在购置、检定后应逐品种逐页逐项分别登记造册;
(三)对在用器具、非在用器具及破损器具应在备注栏中标明;
(四)所有计量器具(检测器具)应设专箱(柜)保管,器具使用后要擦试干净后入箱(柜)妥善保管。
表二计量器具台帐
第十五条计量标准资料
企业配备的计量标准资料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一)销售企业油库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
1、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2、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
3、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
4、GB/T 475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5、GB/T 1885 石油计量表
6、GB 11085 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
7、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定
8、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
9、计量操作规程
(二)销售企业加油站应配备以下计量标准及资料
1、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规定
2、石油产品计量速算表
3、计量操作规程
以上标准资料为最新有效版本。
第五章计量操作及数据处理
第十六条计量操作前准备工作
(一)计量操作前,应对所用计量器具认真检查,计量器具要核准检定证书和器具编号,确认完好无误后方可使用。
(二)对被测容器,用于测量油高或测量空距的计量口或其它口应有适当的参照
标记,并指明在检尺期间量油尺应保持的位置,参照标记应选择在尺铊不受任何阻碍就能接触到检尺板或容器底板的位置处;当容器设有多个计量口时,每个计量口都应有一个编号或清晰的标记,在计算容器容积表的计量口测量油高或测量空距;容器的计量口必须直接通到容器内液体中,常压容器如果使用计量管,必须有改善测量准确度的槽孔。
(三)所有计量器具符合以下要求:
1、量油尺应符合GB13236《石油用量油尺和钢围尺技术条件》的要求;
2、检水尺应符合GB/T 1389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的要求;
3、温度计应符合GB/T 8927《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的要求;
4、密度计应符合SH/T0316《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的要求;
5、丁字尺(ZYC-800)专用汽车罐车空距尺,刻度全长800mm,最小分度值1mm,采用铜棒或透明管吸入式两种类型。
以上标准资料为最新有效版本。
(四)示油膏要求在15--20℃的120#溶剂汽油中,变色时间不超过10s,停留10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示水膏浸入15--20℃水中变化时间不超过5s,停留5s与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停留20s无脱落现象。
第十七条计量前稳油时间。
只有在收发油作业终止,液面已趋向稳定或泡沫消失时进行计量,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各种容器、油品液面的具体稳定时间见表三:
表三液面稳定时间表
第十八条测量顺序与测量部位
(一)油品的测量顺序应从保持油和水(液面和界面)面平稳,缩短计量时间考虑确定。
轻质油品:测量油水总高、水高、油温、采样测密度;重质油品:测量水高、油水总高、油温、采样测密度;
(二)立式油罐、卧式油罐、油轮(油驳)的测量部位在计量口下尺槽或标记线处;铁路罐车的测量部位在人孔盖绞链的对面处,若此部位因罐内结构有妨碍时,则在人孔的中心处作为检尺位置;汽车罐车的测量部位在帽口加封处或固定的检尺标记处。
第十九条液位高度测量
(一)实际液位高度的测量
1、测量时,左手握住尺柄,右手拇指和食指轻轻固定下尺位置,在指定投尺口投尺;
2、下尺时,尺铊不应前后摆动,并在其重力下引尺带下伸。
尺铊接触油面时应缓慢,以免引起油面大的波动。
估计尺铊将近罐底时,应放慢速度。
当尺铊轻轻地触及罐底之前,应有一个液面扰动的平息时间。
用左手拇指压紧尺架的尺带,慢慢降低手腕高度,手感尺铊触及罐底或基准点后,迅速提尺读数;
3、对于测量粘性油品,应保持尺铊与容器底板接触3—5s,以使得量油尺周围的油品表面达到正确的水平位置再提尺读数,避免读数偏低;
4、读数时,应先读小数,后读大数,尺带不应平放或倒放,以免液面上升;
5、连续测量两次,两次测量值之差大于1mm时,应重新测量,直到两次连续测量值相差不大于1mm为止。
记录测量值,取第一次测量值做为油高(液位高度);
6、对于测量挥发性油品,若读数困难时,可以在量油尺的液面读数附近涂上示油膏,不能使用粉笔或其他多孔性材料。
(二)空间高度的测量
1、测量时,应在指定计量口参照点处降落尺铊,下尺方法同实际液位高度的测量;
2、当尺铊在刚刚进入液体中,使尺铊在这个位置保持到液面停止扰动,待液面平稳后继续缓慢地降落,直到量油尺上的一个整数米或分米刻度准确地与参照点处在一条水平线上;
3、提出量油尺,记录被油浸湿的量油尺长度与参照点处在一条水平线上的量油尺刻度值。
这两个量值之差就是空高值;
4、以同样的方法测量,直到两次连续测量的读数相差不大于2mm为止。
如果第二次测量值与第一次测量值相差不大于1mm时,取第一次测量值作为油高;如果第二次测量值与第一次测量值相差大于1mm时,取两个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油高;
5、空高值转换成对应的实际液位高度值,即从容器底检尺点到参照点的高度减去量油尺在参照点处的读数加上量油尺的浸油高度;
6、汽车罐车容积表按检定规程要求是以空距(高)计算其容积,使用时可用丁字尺直接测出空高值,在对应的容积表中直接查出其实际容积;
7、汽车罐车测量前,先在丁字尺的适当部位涂上示油膏,将丁字尺伸入计量口,轻轻地将横尺的两端放在指定的测量部位上,横尺与帽口接触,立即提尺读数。
使用罐车专用丁字尺,应正确地掌握尺上的小阀门开关。
汽车罐车高度应测两次,两次读数不超过2mm。
取其大数,超过应重测。
(三)水高的测量
1、外贸交接和用外浮顶油罐作国内交接,每次均应量水。
其它罐国内交接,收
油前后均应量水。
发油和盘点计量三至四天应测量一次水高;
2、测量前,将加在量油尺尺带上的检水尺刻线上均匀涂抹一层很薄的示水膏;
3、投尺时,将检水尺和量油尺尺带靠近参照点,紧贴计量口壁降落到容器中,直到检水尺轻轻地接触罐底或基准点。
量油尺的尺带必须拉紧,以保证检水尺垂直;
4、检水尺在这个位置上要维持足够长的时间,以便于水改变示水膏的颜色。
一般情况下,轻质油品3-5s;重质油品10-30s。
提出检水尺,观察水高示值,并做好记录。
读数时,检水尺不应平放或倒置;
5、一般情况下,水高只要求测量一次。
如果第一次浸液检水尺不能得到清晰的水层读数时,必须除去已起过作用的示水膏,擦干检水尺,待水面稳定后做第二次测量;
6、如果要测量的水高超过300mm时,应使用量油尺尺铊代替检水尺,将示水膏涂沫到量油尺尺带上,测量方法同检水尺。
第二十条油品温度测量
(一)测量油品高度后,应立即进行温度测量。
温度测量应距罐壁至少300mm,以避免受到外部冷热影响。
(二)测温位置
1、油高3m以下,在油高中部测一点;
2、油高3-5m,在油品上液面下1m、油品下液面上1m处共测两点。
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
3、油高5m以上,在油品上液面下1m,油品中部和油品下液面上1m处,共测三点。
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
如果其中有一点温度与平均温度相差大于1℃,则必须在上部和中部测量点之间加测一点及中部和下部测量点之间加测一点,最后以这五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油品的温度;
4、输油管线插孔以45度角迎流插到至少为管线内径三分之一处。
(三)测量数量
1、立、卧式油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应逐罐逐车测温;
2、油轮(油驳)内装单一油品时,要测量半数以上舱的温度。
如果内装不止一种油品时,要按每单一品种测温。
如单一品种1-2舱,每个舱都要测温;3-6舱,最少测2舱温度;7或7舱以上,应最少测半数以上舱。
如果各舱温度与所测舱平均温度相差在1℃以上时,应对每个舱作温度测量。
(四)特殊情况的测温要求
1、对加热的油罐车,要使油品完全成液体后再切断蒸汽,在温度平衡2h后进行温度测量。
如提前测温,必须测上、中、下三点温度(油高四分之三、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一处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2、对有蒸汽加热管的油罐,要在蒸汽切断1h后,才能进行温度测量。
如需提前测温或在不能切断蒸汽的情况下测温,应按油高均匀分布测量五点以上温度,取其平均值;
3、对刚停止加热的立式园筒形罐,如需马上测温而顶上又有两个罐口,一个在中心,一个靠壁,必须在两个罐口测量上、中、下三点温度,取其平均值。
如在一个罐口测温,必须按油高均匀分布测量五点以上温度,取其平均值。
(五)测温的方法
1、将装有温度计的保温盒放入容器油层指定测温位置,上下拉动几次,达到规定浸没时间后提出读数;
2、读取温度示值时视线应与温度计棒体垂直并与水银柱顶端相切,保温盒不得倾斜,以防油品溢出;
3、读数时应先读小数,后读大数,读至0.1℃;
4、为减少测量时间,储油容器应放置固定温度计和保温盒。
(六)温度计的浸没时间
1、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以及40℃运动粘度小于和等于20mm2/s的油品不应少于5min;
2、润滑油以及40℃运动粘度大于20mm2/s而100℃运动粘度低于36mm2/s
的油
品不应少于15min;
3、重质润滑油、汽缸油、齿轮油及100℃运动粘度等于和大于36mm2/S的油品不应少于30min。
第二十一条油品取样
(一)油品温度测量后,开始取样。
取样的目的是采取点样组合或其代表样,以确定油品质量和测定密度值。
(二)取样部位
1、立式油罐在油品顶液面下其深度的六分之一、二分之一、六分之五三个部位各取一份点样组合试样;
2、卧式油罐按表四指明的液面上采取点样。
如需组合样时,按表四组合样比例核算;
3、油罐车在其罐内油品深度二分之一处取样;
4、油轮(油驳)取样同固定式油罐。
(三)取样数量
1、立式油罐应逐罐取样;
2、卧式油罐、油罐车、油轮(油驳)油舱盛装同品种油品的容器数为2-8个取2个样;9-15个取3个样;16-25个取5个样;26-50个取8个样;51-90个取13个样。
对于盛装有同品种油品整列铁路罐车取样时,首车必须取样;对于小批量(一次进货低于8车)进货油品应逐车取样。
表四卧式油罐的取样
(四)取样方法
1、将清洁的采样器用纯棉绳拴好口盖和取样器,盖好口盖后在指定投入口(一般为量油口)放入油层;
2、当取样器到达指定取样部位后,拉动口盖绳索,打开口盖,待液面气泡停止时提出取样器,将油样倒入洁净的油样瓶中;
3、取样顺序应按上、中、下部位进行,以避免扰动下部液面;
4、管线取样分为流量比例样和时间比例样两种,推荐使用流量比例样。
取样应在适宜的管线取样器中进行,取样前,要用被取样的产品冲洗样品管线和装有阀的连件。
流量取样按表五规定执行,时间取样按表六规定执行。
表五流量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