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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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我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使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
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指的基层社会救助工
作人员是指各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并由区民政局统一安排,由财政负担工资并缴纳五险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聘用
第三条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有本区城市或农村户口,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男同志60 周岁以内,女同志50 周岁以内。
(三)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资格证书和实际工作能力;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取,做到凡进必考。
(四)到社区见习的大学毕业生,特别优秀的,有意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可直接吸纳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按照以下操作程序。
1、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镇辖区人数和社会救助工作量等情
况,统一安排各街、镇工作人员数量。
2、各街、镇将需要招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所在社区
以多种方式向辖区内群众公告,原则上每个社区人。
1-2
3、个别社区进行人员调整,需要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先
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同意后,再将聘用人员的数量和所在社区向辖区内群众公告。
3、各街、镇按照谁用人谁招聘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报名人员
组织实施考试,把好用人入口关,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聘用。
4、将新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区民政局备案。花名册应包
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安排社区、
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第三章合同签定
第五条各街、镇应与聘用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合同范本,结合各街、镇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和管理工作需要,制定聘用劳动合同书,与拟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街、镇或社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聘用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各街、镇根据聘用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度,试
最长不超过3 年,对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
用期依合同期
限决定。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内达不到使用要求的,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报区民政局备案第八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双方愿
意续聘的,可续签聘用合同;终止、续签合同需同时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备案。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备案备案后,可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 聘用人员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 单
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街、镇、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员合法权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社区 可以解除
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镇、社区 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聘用 人员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 日通知用人
聘用人员可
侵害聘用人
(二)因组建规模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聘用合同 :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聘用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4 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后,如本人愿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不设定试用期,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待遇
第十五条 资,代缴养老、 经费、工作经等
几大类构成,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沙坪坝区经济发 展、物价水平情况视情况商定,适时调整。区财政局依据区 民政局核准的人员数量和标准按月拨付经费到区民政局,由 区民政局拨付到各街、镇。
第十七条 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由各街、镇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的到 区人力资源和社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经费包括基本工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