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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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6〕44号)和《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三峡后续发〔201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重庆市财政安排我区,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我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及相关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以项目为基础,以实现移民安稳致富及库区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任务。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上级提出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原则、投资规模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

预算,经区级分管领导组织审查签字后报区移民局。申报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完成前期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审批程序,政策性补助类项目以及部门需打捆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区级分管领导组织审查签字后报区移民局。申报项目还应按三峡后续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申报要求,完善其他必要的相关程序及手续。

(二)审核。对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区移民局牵头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初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审查审批转报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权限审查审批转报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区城乡建委负责按权限审批项目规划选址;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审查办理;区环保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区水务局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涉河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区移民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及优化完善意见,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以及对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等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综合平衡汇总我区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再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政策性补助类项目以及部门需打捆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区移民局组织审查,报经区委、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移民局。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与资金拨付

(一)区财政局会同区移民局根据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局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预算,将项目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给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三)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1.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督促施工单位将项目实施进度、建设内容以及工程质量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2.项目法人根据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项目主管部门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拨付额度的建议。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基本建设手续和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对首次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签后,以后拨付进度款时不再审签。

5.区移民局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拨付额度进行审核确认。

6.区财政局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建议和区移民局审核确认的资金额度作为拨款依据,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有关部门(单位)签章的《万州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及审核意见表》(见附件)。

(2)各有关部门(单位)审查所需的资料由审查单位另行发文通知。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要明确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并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二)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实行申请拨款制度。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有关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使用项目法人。专项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等情况分次进行拨付。其中:工程建设类项目分三次拨付,按照40%、50%、10%比例分别拨付资金,即新开工项目,在完成项目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后,按核定专项补助资金的4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达到80%后拨付50%进度款,余下10%(含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5%,质保金5%在质保期满后申请拨付。政策补助类项目分两次拨付,分别按照80%、20%比例拨付资金,即首先拨付补助资金的80%进行项目实施,余下20%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后拨付。

(三)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实行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算,拼盘项目按专项资金所占投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下达决算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500万元(含)以上至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审计局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法人根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决算批复;对使用专项资金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区财政局按市财政局的通知进行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概算和补助的专项资金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的,其增加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解决,并按相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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