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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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解决策略
作者:赵凤雷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6期
摘要:劳动监察的本质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等强制性劳动法律的用人单位进行惩处的活动。

完善的劳动监察制度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必须积极应对,探求妥善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劳动监察;监察制度;应对措施
1.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不足
1.1定位模糊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劳动合同订立;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工时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执行等九项内容。

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将其列入劳动監察,这直接导致劳动监察制度定位模糊。

特别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出台的背景下,上述规定更显尴尬。

从理论上讲,劳动监察范围可有三种选择:第一,包括全部劳动法规范;第二,包括强制性规范;第三,只涉及劳动基准法。

然而从实际来看,我国选择的范围过宽已是不争的事实。

尽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的程序办理。

1.2属地化管理弊端重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在实际运行中流弊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同地区之间劳动监察水平参差不齐。

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平衡远胜于不发达。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的地区在劳动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设备的配置上,必然产生较大差距,而这势必会导致上述地区的劳动监察水平存在不合理的差距。

第二,不同地区之间的执法尺度宽严不一。

从法的实施角度看,类似的案件,法律后果应该大致相同。

对于劳动监察而言,应该做到地区之间宽严大致相当,否则会导致不同地区之间劳动监察尺度的不统一,损害劳动法律的严肃性。

第三,不利于劳动者保护。

属地化管理看似有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实则不然,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级)往往
基于传统的政绩考核体制,只关注招商引资的数量、GDP的增幅,至于劳动监察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已无暇顾及。

1.3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滞后
专业化、高素质的劳动监察队伍是确保劳动监察机构高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尽管我国一直重视劳动监察队伍建设,然而从实际需要看,目前劳动监察队伍的质量与实际需要之间差距很大,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监察员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监察工作需要。

近年来,劳动监察员的人数有所增加,但是增加速度远远赶不上同期用人单位数量的增加,这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第二,经费保障不力。

由于有的监察机构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或者差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因此机构运行经费非常紧张。

即便是全额拨款型事业单位,财政列支的往往是人头经费,没有专门的办案经费和设备维护费,形成无经费、无设备、无编制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

1.4违法成本低廉
抛开道德层面的因素,一个经济人既可以选择守法,也可以选择违法,只要他愿意承担选择的后果。

而不同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对成本与收益对比的判断。

当违法者通过违法得到的收益大于违法的成本,即违法行为受到的惩罚小于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就会产生;当收益愈大,违法就越容易产生,其程度也愈严重。

单纯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而言,简直就是仁慈的,然而对于受害的劳动者来说却是残忍的。

原因就在于不科学的制度设计形成了极低的违法成本,例如罚款数额较低、刑事处罚手段运用不够。

与发达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中高昂的违法成本相比,我国未来修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时,确实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相应的解决策略
2.1科学定位劳动监察制度
劳动监察就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的制度。

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将纯粹的司法关系也纳入监察范围,这导致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在实践中发生打架现象,不仅给劳动者造成困惑,也妨碍了劳动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

实际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完全可以做到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前提是对劳动监察重新定位,将其任务界定为劳动基准和其他强制性劳动法律之执行。

2.2实施劳动监察机构垂直化管理
从劳动监察制度的运行实际能够发现,属地化的管理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应该择机进行改革,采用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即垂直化管理。

对此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第一,必要性的
角度。

由于体制的原因,前文论及的属地化管理模式存在之流弊,不可能在既有管理模式下消除。

首先,垂直化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劳动监察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因为垂直管理模式下,劳动监察机构的人财物不再受制于本级政府,可以不再看地方政府的脸色行事,有利于劳动监察机构放开手脚,履行法定的职责。

其次,垂直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劳动监察效率。

因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有利于资源配置,人员资金和设施等都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统筹安排。

再次,实施垂直化管理有助于消除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对劳动监察带来的不良影响。

因为省以下垂直管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财政资源进行相对科学的分配。

这从根本上区别于属地化管理模式下,劳动监察机构因为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而导致的经费保障困难。

最后,垂直化管理模式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这一点具有根本意义,可以说,这也是变革劳动监察机构管理模式的出发点和归宿。

实施垂直化管理,最直接的好处就在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对劳动监察工作的干扰,这当然有助于劳动监察机构挺直腰杆,履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神圣使命。

第二,可行性角度。

客观而言,垂直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地方政府的部分权能,对于地方自治并无好处,但是从实际看,我国一方面缺乏地方自治的传统,另一方面还存在极其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因此,垂直化管理虽谈不上最佳选择,但是对于破除管理困境、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而言,仍然是目前的首选。

2.3建设高水平的劳动监察队伍
首先,劳动监察员严格准入。

在招录工作中,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学识和个人能力等因素择优录取,坚决杜绝违规进人。

其次,适当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的编制。

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规定:劳动监察员的人数应足以保证有效履行监察局的职责,并应适当考虑监察员须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可供监察员使用的物质手段,为了使工作有效,在何种具体情况下应进行监察巡视。

该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面对众多的企业、复杂繁重的监察任务,适当增加编制是突破僧多粥少困境的重要手段。

与此同时,也要有效利用增加的编制,适当引进劳动保护专业人员、劳动经济管理专业人员、政工专业人员等,以完善队伍的知识结构。

再次,加强对现有队伍的培训工作。

3.结语
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是法治社会必须要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制度之一,促进和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监察力度,保障劳动者利益,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张善蕊.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012):70-72.
[2] 南海新.浅析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 2019 (020):108-109.
[3] 曹航.浅析我国劳动监察制度问题原因及完善[J]. 法制博览, 2019 (01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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