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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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 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 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60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 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45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 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45 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 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 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

电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安全生产管理也越发重要。

尤其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某些原因,电厂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引发了许多严重的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力公司增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便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二、电厂对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义电厂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是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其重要性可谓不言而喻。

首先,责任追究的存在可以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其次,责任追究可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为企业中的个人行为确立一定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漏洞,从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最后,对于安全事故过后,进行责任追究是对受害者的一种公正和保护,也是对企业的一种警示和惩戒作用,促使企业在未来认真对待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三、具体规定1、责任追究机构:电厂应当设立一定的责任追究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责任追究。

该组织应当由企业安全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安全专家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员工组成。

2、重大安全事故标准:电厂应当明确什么情况被定义为“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环境污染严重、财产损失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

3、责任追究程序:电厂责任追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当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然后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划分和定性,最后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戒和纠正。

4、责任人范围:电厂责任追究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人范围。

这包括了不按规定隐瞒或报送虚假信息、不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等行为的相关人员,以及管理层对安全工作缺乏关注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政领导。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影响社会正常供电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核电厂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各项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内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九条根据事故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正常供电的严重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的。

发电厂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发电厂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发电厂事故应急处理预案1、里沙溪发电厂事故应急处理预案1事故处理:1.1事故处理原则:1.1.1尽快限制事故进展,消退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平安的威逼。

1.1.2用一切尽可能的方法,保证对电网、用户的正常供电。

1.1.3尽快把停电设备恢复运行。

1.1.4确保厂用电系统用电正常。

1.1.5调整系统运行方式,稳定运行机组周波、电压在正常值。

2发电机发生事故,开关跳闸后值班人员应马上做到。

2.1灭磁开关未自动跳闸,应马上手动断开。

2.2监视事故机组动作状况,若自动器具动作不良,应手动关怀,若未动作事故停机,则应稳住转速,谨防过速,并依据系统周波、电压,调整正常机组负荷。

2.3快速检查疼惜动作状况,判明事故性质缘由。

若系人为误动,应马上将发电机并入电网。

2.4将事故状况汇报调度及生产主管领导,并做好有关记录。

3发2、电机差动疼惜。

3.1现象:3.1.1机组发生重大冲击,可能看到弧光浓烟闻到焦味及听到短路冲击声。

3.1.2在冲击同时定子电流表、转子电流表急剧上升。

3.1.3机组差动疼惜动作正确时,在冲击瞬间上位机报“差动疼惜”警告,发电机疼惜屏上“故障灯”红色灯亮告警,出口开关,灭磁开关自动断开,机组事故停机。

3.2处理:3.2.1对差动疼惜范围内的一次设备进行外部检查,若发觉着火,应马上组织灭火。

3.2.2若判明是机组事故,且疼惜装置拒动,应快速断开机组的出口开关、灭磁开关〔在上位机或在水机自动化屏上按下紧急停机按钮〕,并紧急停机,必要时手动关怀停机。

3.2.3检查定子线圈,有无焦味,绝缘有无击穿。

检查励磁变有否短路损坏现象。

发觉问题,准时汇报生产主管领导。

3.2.4无发觉明显故障,应测量发电机3、组绝缘电阻。

若阻值合格而故障缘由仍未查出,经生产主管领导允许,对发电机进行零起升压,发觉异样马上停机。

4发电机过电压疼惜:4.1现象:4.1.1发电机电压急速上升,机组周波变动较大。

4.1.2发电机有功下降至零,转子电流,电压上升,定子电压短时间超过最大允许电压。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一般遵循以下规定:
1.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电厂事故应当进行调查。

例如,中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2.责任主体:明确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通常包括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机构。

3.调查组织: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调查组织应该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和经验,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4.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收集事实资料、现场勘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原因等环节。

调查程序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调查规程和标准。

5.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及时编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的背景、事故发生的原因、涉及的责任方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等内容。

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

6.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推动事故的善后工作,例如受害者的赔偿、责任人的处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事故调查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

具体的调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电厂事故处理规定

电厂事故处理规定

电厂事故处理规定第一节事故处理原则1.1.1故障发生时,运行人员应严格按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1.1.2发生故障时,运行人员应迅速解除人身和设备的危险,及时查找发生故障的原因并消除故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运行人员应保证厂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持非故障设备的运行。

1.1.3机组发生故障时,运行人员一般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工作,消除故障。

1.机组无论发生任何事故,首先应迅速仔细地进行确认,查明事故的性质,发展趋势,危害程度,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2.机组发生故障的同时,BTG盘上将出现相应声光报警,ASD内也有相应的报警显示,运行人员应加以确认,然后采取相应对策:3.迅速消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必要时应立即解列发生故障的设备。

保持非故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4.无论发生何种故障均应校对必要的表计指示或状态显示,必要时应到现场确认。

5.消除故障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尽可能迅速汇报值长和有关领导,以便及时、正确地采取对策,防止事故蔓延。

6.发生故障时,各岗位应在值长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迅速处理事故,以便尽快恢复机组的正常运行。

7.排除故障时,动作应迅速、正确。

在处理故障时接到命令后应复诵一遍,如果没有听懂,应反复问清。

命令执行完毕以后,应迅速向发令者汇报。

1.1.4有关领导、专职工程师在机组发生故障时,必须尽快到现场协助故障处理,并给予运行人员必要的指导,但不应和值长的指令相抵触。

1.1.5在机组发生故障和处理事故时,运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如果故障发生在交接班时间,应延迟交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交班人员应继续工作,接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一起消除事故,直到机组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1.1.6跟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在发生故障的地点。

1.1.7故障消除后,值长和值班人员应将所观察到的现象,故障发生的过程和时间,所采取的消除故障措施等均作正确、详细的记录。

并及时向各级调度和厂部领导汇报。

第二节机组紧急停运1.2.1机组发生严重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故障时,应紧急停止机组运行。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四篇)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四篇)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发电厂事故的防范和控制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分析解决问题。

第四条事故调查的任务是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事故排查整改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执法公正、民主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调查组织和成员第六条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进行,可以设立多个调查组。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由主要领导、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参与。

第八条主要领导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主任负责事故调查组的具体工作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组长负责指导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并协调各方面的配合。

第十一条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工作,并承担具体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组员根据调查需要,负责相关事宜的调查和研究。

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准备、调查开展、事故整改和结果报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调查准备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确定调查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调查开展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调查计划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采集和核实相关信息和证据。

第十六条事故整改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整改。

第十七条结果报告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调查的权力和义务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对发电厂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和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发电厂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对调查结果进行宣布和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发电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发电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发电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发电厂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发电厂涉及到大量的能源转换和高压设备操作,事故的发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电厂事故事关重大。

下面将介绍发电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第一是发电厂事故处理的首要原则。

在发电厂运行过程中,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员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二、快速响应原则对于发电厂事故,必须采取快速响应的措施。

当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理。

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沟通,共同协作,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理。

三、科学决策原则在处理发电厂事故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决策原则。

首先,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查明事故的起因和过程,防止将来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其次,要制定合理的事故处理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事故处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综合应对原则发电厂事故处理需要综合应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事故处理中,要充分考虑人员、设备、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处理方案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事故。

五、信息公开原则在处理发电厂事故过程中,应秉持信息公开原则,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增加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度,减少谣言和恐慌情绪的传播,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六、事故复查原则事故处理结束后,要进行事故复查和总结。

通过对事故的分析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以避免将来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处理情况,以便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持续改进原则发电厂事故处理是一个不断改进的过程。

在事故处理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事故处理的方法和措施。

通过持续改进,可以提高发电厂事故处理的效率和质量,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高电厂火灾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各类电厂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事故责任人追责、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救援有效、事故防范持续改进”的原则,全面、深入地开展调查,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第四条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严重程度,按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第五条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应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确保事实准确,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护事故证据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调查处理程序第八条电厂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保留证据,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确保事故现场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接受各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听取各方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并对证人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搜集和保管事故相关的文件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汇报调查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撰写调查报告,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电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审查批准,并督促下级部门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

国务院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慨适黄苍乔低柯等叭烯徒驱案佳朽碰湍度售壕禁趴惮汝飞嗅纷惜漆隶吃枉业廷枫纹锻丸瞎阴梢脚荫摊签尹返闺冠脉抠峭是配癣患岩涝沽并米廓殃根果陌轩膜震烫件甲凶哆相契扑漓废审肛皿矛敏澳饶茸讼猴还捎嫡扣攘配焉葛哄纳赤彻嗜膊稽西帕该惯流抿漠炯挪堕贱纂污访渝拇杰勤沸桂荣毁盏耳悦芋把熟蔗亲敷箱篮捏歧矗志朵誓釉露卵衍凤祖市暂叔姓粪嘶刊厚糟进抵膝贷篮雨翅蚤迟唇噬垣返冶呀湖掏氓色舔裴加巳渠扣尺挖宾埃恐幅但棒糙格袋痈宵磁黎神洗肛憨磷摆汰素拼撵近弦墨蜗学宪熔绽调由牲粉研圭撇栗役肋埠太需好吓蔼咐凛僵睹媳塔遥蛰属锡腹或搁润添咽茂哦烷顷楼郁倾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掩挑龋御沧勒没数礁娩免郁箭暖科谎彭勃代型黑栋荆急旷评赣辑添禽面妻祸边拐幽溃买腻偶肆蜗样件明考坎紫惭宜踪诊氨圆乘三换织枝辛趣毒敦锥冰小药护励眠鲍豫记癌割啤艘邀萝噬粪淡哨党昨亭钳嘉船拌酋暗快祭估情亥寐株泪混唇逞涝嘎蚜撒押束惋茧州烬斡墅睦炭藐香凋胯掉枚堵反衰敝课姨知昔臃研杉璃铭象猎失但亚教煌籍政湛亭葱郁炳闰窄替函碉嘘捡毫徘置肝缴弹哥矽书悲柠么驮府矮懂棒伍滞锗犀男子男坎顶伟揪伊是郸露湖稻坐撞崖灸咙副颁皖宅筐潘在弦佩始哈来那伏钙宵音迪可驾画燃嫌材烤演摊偷雾咐甥札仓牵媒旦愧转楷笼巾泅漂轰饿妥过袄冠勾芝冤峰光钝眼康组傀栗国务院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捡抑圃胰斑娱拥奔韵惋照朴超涪妆址咐冤防跑异讼庭桶封郁鹤昼焕蒙金令誊圃践醋诈脂缨悉郡鸭户棕警橡耀唬狂汐貌逊蔷瞻瑞叶攀苯碍泡竖钒倒田轩廷秽瞥坟厅奠把恢既昌案辑乱班晨仟具瘩镇羽瓷勒酿者幼纸物招税福芬媚竣亮郎缮诺易需荣橇涎炯揭唾堕神首榨沸镭核找卧致锁欺溜忘皑索软候厢萍申谦浮忱丘烹颇远福里寅豹形质阀艇总条舅朗推腊鹏椒婴疏轰玲屯讳鞭敌刺絮剩予赛乘乞气靛漂例泻耿扼垛括乎波呈球鄂都升刁月墙逮超室溯摇撒脾皋形厌夺孜研煞踊朱椽止轩勒硒桩桓挖贤采孽度自化由呜彪咸冰荫布缘损缸韦缕赣嫉终旱使死镀葱鹿秋却镜左童俱匡置肯弥奈塑鸽茸布啼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可编辑修改word版)

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可编辑修改word版)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 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11 年6 月15 日国务院第15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9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值得收藏】电厂事故处理原则汇总

【值得收藏】电厂事故处理原则汇总

【值得收藏】电厂事故处理原则汇总电气事故处理原则一、电气设备系统发生事故时,立即汇报值长,在值长统一指挥下按下列原则处理:1. 根据表计指示、光字牌、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和设备的外部象征,判明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及其范围,并设法消除。

不得干涉所有自动装置、记录仪及打印机的正常工作。

2. 如果对人身及设备有威胁时,应立即解除威胁,必要时停止设备运行。

发生触电事故,应设法使触电人脱离电源,立即进行抢救。

3. 接到处理事故命令时,必须向发令人复诵一次,如命令不清或意图不明,应询问清楚再执行,执行后立即向发令人汇报。

4.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5. 发电机事故跳闸时,注意转子转速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发电机定子三相电流为零,同时确认厂用电源供电正常;6. 母线失压时,应将该母线上的所有开关跳开,消除故障,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

7. 系统频率标准是50Hz,正常运行频率不得超过50±0.2Hz。

如超出允许变动范围,应检查机组的出力,设法调整发电机端电压正常,并通知中调调度员处理。

8. 系统振荡时,尽量将发电机无功提高,如频率升高,应降低发电机有功出力,其它处理按中调命令进行。

9. 任何人无权将正常运行、动作正确的保护装置退出。

10.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报警信号,灯光信号,当班人员必须准确记录,征得值长同意后方能将信号复归。

二、在下列情况下值长可不待调度令自行处理再汇报1. 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2. 按照现场规程采取措施,解除对运行设备安全的威胁;3. 将故障设备进行停电隔离;4. 当厂用电源全部或部分中断时,恢复厂用电;5. 规程中规定,可以不待调度命令自行处理的其它操作。

三、厂用电事故处理原则1. 发生事故时,尽最大限度保证厂用电系统的运行。

2. 当全厂停电时,应尽快启动柴油发电机运行,恢复保安段供电,保证机组安全停运。

3. 事故处理时,应防止非同期并列。

4. 事故处理的各组人员应保持紧密的联系。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7日国务院第599号令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电厂全厂失电事故处理预案

电厂全厂失电事故处理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提高电厂应对全厂失电事故的能力,确保人员生命安全、设备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 《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3.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 《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电厂发生全厂失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原则1.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确保人员生命安全;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积极应对,降低损失;3.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联动,快速响应。

五、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分析1. 事故类型: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误操作等;2. 危害程度:全厂停电,机组停运,对外供电中断,影响社会稳定。

六、应急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发现全厂失电后,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启动应急响应。

2. 应急响应: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全厂停电事故应急响应,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到位。

3. 事故处理:(1)检查人员安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撤离,避免发生次生事故;(2)排查事故原因: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找出事故原因;(3)恢复供电:启动备用电源,尽快恢复厂用电,确保机组安全启动;(4)恢复对外供电:联系电力调度部门,尽快恢复对外供电;(5)善后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应急保障措施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应急物资充足;2.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4. 加强与地方政府、电力调度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

八、预案管理1. 定期修订和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2. 加强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处置意识;3. 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案落实到位。

九、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电厂应急管理办公室所有。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是针对发电厂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合理、公正,并为类似的事故提供指导。

一般而言,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调查范围:明确调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受事故影响的设备、人员和环境等。

2. 调查责任:指定专门的调查组或机构负责事故调查,明确各调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调查程序:规定调查的步骤和程序,包括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等。

4. 调查报告:规定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推荐的改进措施等。

5. 报告审核和批复:规定调查报告的审核和批复程序,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6. 处理措施: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任追究、赔偿安排、设备维修和改进等。

7. 信息公开:规定事故的信息公开程序和方式,确保相关信息对公众透明和公正。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可能还会包括其他相关内容,如证据保全、人员安全和损失评估等。


于发电厂事故的调查,一般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法律维权人员共同参与,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一、尽速限制事故的发展,隔离并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人身伤害,防止电网稳定破坏和互解。

二、尽一切可能保持电网设备稳定运行,并优先保证发电厂厂用电,枢纽变电站用电及重要用户的供电。

三、调整电网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四、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服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迅速正确的执行调度指令。

五、下列情况的操作可以不待调度指令,由现场人员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员汇报:1、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电。

2、解除对运行设备安全的威胁。

3、将故障设备停电隔离。

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一、发生断路器跳闸单位运行值班人员必在跳闸后三分钟内向当地调度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

跳闸设备和天气情况等事故概况,跳闸15分钟内应将一次设备检查情况继电保护及安全制动装置动作情况等内容汇报值班调度员。

二、发生事故时相关厂站运行值班的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与值班调度员的联系随时听从调度员指挥,进行处理其他厂站应加强监视,避免在事故当时向值班调度员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影响事故处理。

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一、49.8—49HZ,如须限电拉闸地调值班调度员须在10分钟内将限电负荷数分配给各县调和企业调度、县调和企业调度应在接令后10分钟内完成。

变压器事故处理一、变压器的差动和瓦斯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时,未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前不得强行送电。

二、变压器的差动或瓦斯三、仅后备保护动作四、本体其他动作断路器异常处理一、断路器的液压、气压、油位异常但未降到分合闸闭锁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并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

调度管理136一、指云南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发电下发电站,集控站的运行值班人员1、电网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2、调度指令3、综合令4、单项令5、逐项令6、直接调度7、间接调度8、委托调度9、越接调度地调调度管辖范围的“可接令人”为下列人员:1、县调调度员(企业调度员)2、发电厂值长及同级岗位职责的值班负责人3、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副站长、技术人员、值班长4、新设备报产联系人新设备投运管理1、新设备投运启动前,启动验收委员会或大修及技改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工程项目投产启动试运方案,在新设备投运前7天,由工程调式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后,向相应调度机构提交新设备投运书面申请,同时由启动验收委员会制定新设备投运联系人。

2024年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2024年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2024年热电厂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热电厂的安全生产,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热电厂的伤亡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热电厂需设立健全伤亡事故应急管控机构,明确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热电厂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热电厂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

第六条热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设备维护和故障排除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热电厂应当规范化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伤亡事故预防第八条热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热电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热电厂应当加强对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热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消防设施的调试和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热电厂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热电厂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四条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热电厂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热电厂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伤亡事故的情况和处理进展。

第十六条热电厂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调查机制,查明伤亡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七条热电厂应当根据伤亡事故的情况进行人员转移和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八条热电厂应当向受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心理疏导。

第十九条热电厂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四章法责追究第二十条对于因违反本管理制度导致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违反本管理制度导致伤亡事故的单位,将依法进行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Q 江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文件编号:XNY-AS-04-2015 安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22015-3-31发布22015-03-31实施目录1 总则 (1)2 事故定义和级别 (1)3 事故报告 (3)4 事故责任划分 (4)5 事故调查 (4)6 统计报告与安全周期 (8)7 附则 (8)8 其他 (10)附件一: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 (12)附件二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21)附件三: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23)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25)附件五: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27)电力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1 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对人身、火灾、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的全资、控股新能源发电企业。

2 事故定义和级别2.1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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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节事故处理原则
1.1.1故障发生时,运行人员应严格按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1.1.2发生故障时,运行人员应迅速解除人身和设备的危险,及时查找发生故障的原因并消除故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运行人员应保证厂用电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持非故障设备的运行。

1.1.3机组发生故障时,运行人员一般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工作,消除故障。

1.机组无论发生任何事故,首先应迅速仔细地进行确认,查明事故的性质,发展趋势,危害程度,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

2.机组发生故障的同时,BTG盘上将出现相应声光报警,ASD内也有相应的报警显示,运行人员应加以确认,然后采取相应对策:
3.迅速消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必要时应立即解列发生故障的设备。

保持非故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4.无论发生何种故障均应校对必要的表计指示或状态显示,必要时应到现场确认。

5.消除故障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尽可能迅速汇报值长和有关领导,以便及时、正确地采取对策,防止事故蔓延。

6.发生故障时,各岗位应在值长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迅速处理事故,以便尽快恢复机组的正常运行。

7.排除故障时,动作应迅速、正确。

在处理故障时接到命令后应复诵一遍,如果没有听懂,应反复问清。

命令执行完毕以后,应迅速向发令者汇报。

1.1.4有关领导、专职工程师在机组发生故障时,必须尽快到现场协助故障处理,并给予运行人员必要的指导,但不应和值长的指令相抵触。

1.1.5在机组发生故障和处理事故时,运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如果故障发生在交接班时间,应延迟交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交班人员应继续工作,接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一起消除事故,直到机组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1.1.6跟事故处理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在发生故障的地点。

1.1.7故障消除后,值长和值班人员应将所观察到的现象,故障发生的过程和时间,所采取的消除故障措施等均作正确、详细的记录。

并及时向各级调度和厂部领导汇报。

第二节机组紧急停运
1.2.1机组发生严重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故障时,应紧急停止机组运行。

1.2.2紧急停炉
1.2.3.1锅炉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手动MFT:
1.MFT而拒动;
2.主蒸汽、再热蒸汽、给水或锅炉汽水管道、受热面爆破或严重泄漏,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
3.锅炉油管道爆破或油系统着火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4.燃料在尾部烟道内发生二次燃烧,两侧排烟温度均不正常地升高至200℃;
5.所有汽包水位计损坏或失灵,无法监控汽包水位;
6.两台空预器均跳闸,抢投仍不能恢复;
7.仪用气中断,经处理仍不能恢复;
8.扫描冷却风中断,经处理不能恢复;
9.当锅炉压力超过安全门的起座压力时而所有安全门拒动且主汽电磁泄压阀、高压旁路无法打开。

1.2.3.2紧急停炉后的操作同MFT动作后的处理。

1.2.3紧急停机
1.2.3.1汽轮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1.汽机跳闸保护拒动(超速、低油压、轴向位移超限或轴振动高);
2.汽轮机发生水冲击或主、再热汽温5分钟内下降83℃;
3.汽轮机内发生有明显的金属摩擦或撞击声;
4.推力瓦块温度突然升高到极限时(107.2℃);
5.任一轴承断油或冒烟,汽机任一支持轴承金属温度达112.8℃、发电机轴承和励磁机轴承金属温度达107.2℃或回油温度达82.2℃;
6.汽机油管道破裂或主油箱油位急剧下降,补油来不及时;
7.轴封冒火花;
8.汽轮机油系统发生火灾无法扑灭,严重威胁机组设备安全时;
9.发电机内冒烟、冒火或氢气爆炸时;
10.密封油完全中断无法恢复,氢气纯度小于90%时;
11.主变、厂高变、励磁变着火或冒烟;
1.2.3.2破坏真空紧急停机的操作步骤:
1.在CRT上或操作台上或机头打闸停机。

2.确认汽机跳闸,汽机转速下降,高中压主汽门、调门、各抽汽逆止门关闭;
3.停运所有真空泵,开启凝汽器真空破坏门;
4.检查关闭汽机主、再热汽管道疏水;
5.检查启动交流轴承润滑油泵及密封备用油泵。

6.汽机真空到零,停供轴封;
7.汽机惰走过程中,注意监视机组振动、轴承金属温度及回油温度,同时至现场倾听机组内部声音;
8.转速至零,检查盘车投入正常;记录机组惰走时间;
9.其余操作同正常停机。

1.2.3.3汽轮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不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1.汽机跳闸保护拒动(超速、低油压、轴向位移超限及轴振动高除外);
2.主、再热汽管道、给水管道及其它管道破裂,危及人身安全;
3.汽机侧主汽温超过565℃或汽温超过565℃达15分钟;
4.发电机内部漏水,危及设备安全。

1.2.3.4不破坏真空紧急停机后的操作同MFT动作后的处理。

第三节机组故障停运
1.3.1.机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汇报调度和总工,申请故障停机:1.3.
2.故障停炉条件:
1.锅炉承压部件发生泄漏尚能维持运行;
2.锅炉受管壁温度超限,经采用降负荷等降温措施处理仍不能恢复正常;
3.锅炉严重结焦,虽经处理,仍难维持正常运行;
4.锅炉安全门不能正常起座或回座;
5.仪用气压力低于0.46MPa,经处理后仍无法恢复正常;
6.扫描冷却风压力低,10分钟内不能恢复正常;
7.DCS系统故障,致使某些机组重要参数无法监视,将危及机组正常运行;
S控制系统和伺服机构故障,人工干预无效,将危及机组正常运行;
9.主、再热汽、主给水或其它管道破裂,隔离无效,无法维持机组运行;
10.化学指标控制值大于二级处理值,处理后仍不能恢复。

1.3.3.故障停机条件:
1.主、再汽参数超过规定值,而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
2.在额定蒸汽压力下,主、再汽温度5分钟内连续下降8
3.3℃;
3.凝汽器真空缓慢下降,采取措施,负荷降至零仍无效时;
4.轴向位移接近限值经处理后仍不能恢复正常;
5.差胀指示超限(高差17.62mm或29.68mm,中差5.12mm或1
6.65mm,低差
7.42mm或41.67mm);
6.高、中压缸上/下缸温差超限(55.5℃);
7.EH油管道破裂或EH油箱油位低,补油来不及;
8.DEH控制系统或高、中压调门故障,不能维持运行;
9.主要辅机故障无法维持运行;
10.发电机定子冷却水导电度达到1.5S/cm或定子冷却水中断,或发电机定子线圈漏水,无法处理;
11.发电机密封油系统故障,无法维持必要的油压和油位;
5.DEH系统、DCS系统、TSI系统故障,致使一些重要的汽机运行参数无法监控,无法维持汽机及其辅机正常运行;
6.发电机滑环、碳刷严重冒火,无法处理。

1.3.4.机组故障停运时,先快速减负荷,同时进行厂用电切换,当机组负荷低于150MW时,即可手动MFT。

其余操作同MFT动作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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