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培训机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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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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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意外身故险等。
财产保险产品
机动车保险
主要保障机动车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等风险, 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等。
家财保险
主要保障家庭财产损失风险,包括房屋、室内财 产等。
企业财产保险
主要保障企业财产损失风险,包括厂房、设备等 。
再保险产品
标准再保险
将原保险的风险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
非标准再保险
将原保险的风险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给再保险公司和其他的投资者。
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选择
了解自身需求
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了解自身的风险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 保险产品。
对比不同产品
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费、保额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 进行对比和评估。
注重保险服务
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注意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理赔能力,选 择有良好信誉和服务质量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同时应 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违规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 未按规定报备保险条款、隐瞒真实信息、误导宣传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监管机构将采取撤销经营资格、实施罚款等严厉措施。
05
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
大多数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股东权益。
相互保险公司
一种特殊的保险公司形式,由会员而非股东拥有公司所有权,不以营利为目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人身保险

《保险法》培训PPT课件

《保险法》培训PPT课件
《保险法》培训PPT课件
An in-depth training course on the Insurance Law, covering key provisions, types of insurance, licensing requirements, C背景
介绍中国保险法的历史演进,探讨保险立法的背景和意义,并分析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详细解读《保险法》的关键条款,包括保险合同、理赔处理、保险欺诈等方 面的规定。
保险法涵盖的保险种类
介绍《保险法》所涵盖的不同种类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经营许可要求
详细解析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解释原则和履行义务,以及合同变更和终止 的规定。
理赔处理与结案
探讨理赔处理的步骤与原则,包括索赔条件、鉴定认定、赔付金额等,以及 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
详细介绍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资金要求、法人治理等 方面的要求。
保险公司监管
解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 )的职责与作用,以及监管的政策与机 制。
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
深入探讨《保险法》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信息披露、投诉处 理、争议解决等方面。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释和履行

保险法基础知识培训26页PPT

保险法基础知识培训26页PPT

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合同(……)!
成立与生效、解除、变更、无效(例:太平洋人寿与林恩慧案)
注意条款
第16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21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第26条:诉讼时效 第27条:保险欺诈 第176条:保险诈骗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范围(第4条) 1.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 2.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5条:被保险人己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第6条:不可抗力、特殊行业、违法行为造成
的损失
第7条:不赔偿的费用 第八条: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费用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责任免除: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 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 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第27条: 谎称出险要求赔偿:保险人有权解除、不退保
费 故意制造事故:有权解除、不退保费(有例外) 编造虚假或夸大损失:虚报夸大部分不赔 以上已经支出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交强险条款
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

保险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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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共21页
关键词之二:保险合同
• 投保人 • 保险人 •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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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之三:保险利益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合同订立时 •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两种情形: • 本人: • 他人:必须具有经济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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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 黄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他被认定为工伤,因用人单位未替他办理工伤保险,但为他购买了 一份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受益人是黄某,而黄某对此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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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之四:保险事故
• 保险合同约定 • 保险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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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之五: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 知,足以影响能否承保或提高保 险费率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属故意/重大过失的,对已发生 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不退 还/可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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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合法吗?
第10页/共21页
分析结论
• 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引入了 “不可抗辩条款”
• 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 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 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 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 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 保险公司仍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赔偿
请问该保险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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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结论
• 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此保险合同无效 • 保险公司考虑到用人单位和黄某的实际情况理赔8万元 • 新保险法对此进行了修订,保险购买人由单纯的有保
险利益的投保人变更为任意投保人。使社会生活中大 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团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付 保险费等行为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 举例: 十一期间到外地旅游修订前需本人亲自购买保险,修 订后如本人没时间去购买,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买

新保险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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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 条)
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七)(八)(九)(十) 说明: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中删去了 旧法规定的“保险价值”,修改了旧法的不恰当规定。
(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 条)
评价 1、第55条明确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特征和赔偿方 式 2、明确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 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此条未明确何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是仅限 于合同订立时,还是贯穿合同有效期始终,是否都需 要退费,对车险等保险标的不断贬值的险种产生影响
(二)修订的宗旨 Δ 保险合同法修订的宗旨: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 Δ 保险业法修订的宗旨:是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 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规范行业规 则
第二部分
保险合同法修订内容 和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
一、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 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 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 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 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 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 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 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 2009年2月28日,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修正案。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

保险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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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保险公司欺诈案
总结词
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欺诈活动
详细描述
某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 取保险金。经调查发现,该员工涉嫌欺诈金额巨大,涉 及多起保险事故。
案例三:保险公司破产案
总结词
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
详细描述
某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法按时履行保 险合同义务,最终宣告破产。该事件涉及大量保单持 有人,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担忧。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总结词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详细描述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某些原因,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要求、合同内容发生变 化等,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常见的变更包括更改受益人、增加或减少保险标的等 。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已无意义时,可以依法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解
除、保险期限届满等。
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形式
详细描述
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客体是保险标的,包括 财产、人身和责任;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暂保单、保险 凭证等。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结词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详细描述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合同成立后 ,在约定的生效条件具备时,合同开始生效。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义务。
详细描述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身保险和 财产保险两大类业务。它通过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规范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保险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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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培训课件xx年xx月xx日•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公司法律制度目录•保险市场法律制度•保险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保险法案例分析01保险法概述保险法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总称,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监管法和保险政策法。

保险法的特点保险法具有经济性、技术性和政策性。

保险法的定义与特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履行义务,不得欺骗或隐瞒真实情况。

最大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要求保险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保险合同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签订保险合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或干预。

保险合同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确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或干预。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标志着中国保险法正式建立。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原保险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通过,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通过,对原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保险法的发展历程02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灵活性: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调整,如可追加保费、可更改保险金额等。

保障性: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双方约定性: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要素•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指被保险的人身或财产。

•保险责任: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风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保险费:指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类型•人寿保险合同: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024保险培训ppt完整版含内容(2024)

2024保险培训ppt完整版含内容(2024)
34
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设计思路探讨
01
产品定位与目标客户群体
针对不同客户群体设计不同的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如针对高净值客户
的专属定制产品、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产品等。
02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以实现保险产品的稳健增值。
2024/1/24
01
探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 智能合约在保险行业的 应用前景。
2024/1/24
02
分析互联网科技与保险 行业深度融合的可能性 及挑战。
03
研究如何运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保 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
41
04
讨论如何借助互联网科 技推动保险行业的创新 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 的需求。
THANKS
01
风险防范策略
2024/1/24
02
03
04
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 理和作与信息共享机制 借助第三方力量共同应对外部
挑战和不确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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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培养增强 员工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减少 人为失误和疏忽造成的风险损
失。
05
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及 市场分析
数字化转型。
互联网科技提高了保险行业的效 率,降低了成本,为客户提供了
更加便捷的服务。
互联网科技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创 新,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024/1/24
38
互联网科技在保险行业应用现状分析
互联网保险平台不断涌现,为 客户提供了一站式的保险服务 。
2024/1/24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保 险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提高了 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

保险法律制度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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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确立这一原则的原因:
✓防止赌博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便于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财产保险补偿责 任。
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投保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请思考:
✓为什么确立这样的原则? ✓这一原则对当事人行为有什么要求?
第四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机构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1、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保险费,(1)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 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2)或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社会保险法培训》课件
特点
社会保险法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福 利性,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监管,实 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社会保险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 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生 活水平,增强社会凝聚力,推动 社会文明进步。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04
保障基本生活
投资范围
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房地 产等。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计入社会保险基金,不得 挪作他用。
CHAPTER
04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与发放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标准
享受条件
参加社会保险并满足法定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享受标准
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因地区和险种而异。
CHAPTER
02
社会保险种类与参保条件
养老保险
参保条件
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一定年 限。
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纳比例根据 不同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
医疗保险
参保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包括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劳动者。
调整机制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生活 水平提高等因素,适时调 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CHAPTER
05
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与法律责 任
社会保险争议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种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争议。
处理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

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培训-机构PPT文档共90页

新保险法培训-机构PPT文档共90页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新保险法培训-机构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60、人民的幸福是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保险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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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日期:CATALOGUE目录•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保险业务监管•保险纠纷处理•保险法律责任•保险法前沿动态与发展趋势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之间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保险法在民商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不仅调整保险关系,还涉及到金融、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

保险法的定义与地位地位定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人对于承保的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实质的、决定性的原因时,才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被保险人只能获得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空间范围主体范围客体范围时间范围保险法的适用范围01020304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保险活动。

保险法适用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活动主体。

保险法适用于各类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保险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后发生的保险活动具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定义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基本要素。

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内容的变更,应当经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一旦订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履行保险合同可以在约定期限届满前终止,也可以在约定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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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 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 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新《保 险法》第183条,以下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新《保 险法》条款),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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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具有持 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第68 条)。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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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
➢ 1.公司治理之主要股东 ➢ 新《保险法》第68条规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
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 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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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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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治理之董事、监事和高管
➢ 一是增加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和责任的相关规定。
➢ 《公司法》第217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
➢ 新法强化了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 货币资本,而不限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二亿 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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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分支机构的准入,增加了许可材料的规定 (第75条)和保险监管机构60日审查期限的规定 (第76条)。
➢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二)保护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 (三)其他主要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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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新《保险法》区分 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分别修改。
➢ 保险业法
➢ 保险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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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法
➢ 保险业法主要解决内部问题,即调整保险主体与 监管部门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 控制的问题,修订宗旨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 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规 范行业规则,包括新法第三章至第七章内容。
➢ 保险合同法的修订基本都是全新的规范,对公司 业务流程的影响尤其大,存在的不确定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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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业法主要修改内容
➢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
➢ 1.原《保险法》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新 法取消了组织形式上的限制,给有限责任公司、 相互制、合作制等保险组织以法律地位。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 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 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 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 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第81条)
➢ 规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的禁止性情形 (第82条)和赔偿责任(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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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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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目录
一、保险业法主要修改内容
➢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
➢ (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
➢ (三)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
➢ (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 (五)保险中介制度
➢ (六)加强和规范监管
➢ (七)加大惩处力度
➢ (八)其他主要修改内容
二、保险合同法主要修改内容
➢ (一)新法对现行《保险法》规定的补充、澄清
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 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 师、财务负责人;(三)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四)与上述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
➢ 保险业法的修订基本都是将现行的监管规章的规 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公司来说,更多的是进一 步坚持和完善现行制度。培Fra bibliotekppt5
保险合同法
➢ 保险合同法主要解决外部问题,即调整保险公司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关系,修订 宗旨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核心,进一 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保险 业务实践中社会反应突出的行业问题,包括新法 第二章内容。
新《保险法》重点修改内容解读
总公司法律合规部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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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新《保险法》)即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 保险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 问题,新《保险法》从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保险经营行为以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手段等各方面进行法律上的规范, 以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 业稳健发展,推动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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