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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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和论析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和论析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和论析行政执法体制问题,涉及行政法的许多基本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分析,加强理论对改革实践的指导。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的问题和诸多领域,也相应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其矛盾关系复杂多样。

从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看,行政执法又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不同种类的行为。

然而,不管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多少种类,也不管面对多少个行政管理领域,更不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多少,行政执法是有其本身内在的基本规律,有其自身矛盾的特殊性和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质的规定性,其与相关方面的基本关系的性质是不变的,其遵守的原则是共同的。

因此,研究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最基本的、首要的是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探索行政执法的规律、本质、基本矛盾关系、基本原则等,并用体制要素来加以表现,使行政执法体制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特别是要针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种种现象,运用体制改革来解决其带规律性、普遍性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中形成新的理论并用于指导改革实践。

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研究。

(一)关于行政执法探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行政执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因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范围、方式及其方向。

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处罚。

这种观点在前几年是比较流行,在实践中也有反映,比如,在2000年以前,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一些正式批复中都是使用的行政执法的概念,甚至今天也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仍习惯性地将行政执法等同于行政处罚,因而,把行政处罚权的改革也常常等同于整个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不仅在认识上是片面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不利于整个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

还有一种观点是是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截然割裂开来,将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对立起来,认为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是两回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活动。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事业单位已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质的组织形式,长期以来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事业单位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例如机构庞大、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亟待进行。

事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效率,使其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其中,人才培养是事业单位的重要职能之一、在过程中,事业单位应该注重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人才,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此外,事业单位还应加强与行业和企业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用结合,让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还需要注重机构的精简和管理的规范。

事业单位的机构庞大、层级繁多往往会导致决策缓慢、效率低下,因此应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要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在事业单位中,还需要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激励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事业单位应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薪酬制度和晋升机制,让人才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的热情和创造力。

在事业单位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好引导者和监管者的角色,为提供政策支持和监督保障。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事业单位和创新,鼓励事业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和创新,事业单位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事业单位不断向前发展。

【思考建议】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思考建议】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所有改革中最难啃的一块硬骨头,它涉及的面广,触及到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稍有不慎就会激发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近年来,各级各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使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得到不断加强,资源配置有效优化,职能关系逐步理顺,重点领域有所突破,管理方式明显改进,但仍然存在着职能混淆、机构混叠、类型混杂、管理混乱、人员混用等问题。

现就如何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完成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改革目标,有几点思考。

一要坚持基本方针,把握正确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十九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党政群所属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

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加大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

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理顺同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步推进管办分离,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因此,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实行职能归位,基本要求是去行政化、去企业化、强公益性。

只有坚持这个基本方针不动摇,才能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二要坚持分类指导,注意方法步骤。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强统筹谋划,针对行政类、经营类等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指导,按要求研究拟订相关改革方案,不断将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一是适时推进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

全面清理行政职能。

能取消的取消,能转移的转移,能下放的下放。

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日益加深,旨在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对政府机构改革进行深入的思考,以确保改革能够取得预期的成效。

本文将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思考和讨论。

问题一:权责明确与权力分散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权责明确与权力分散一直是重要的课题。

权责明确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然而,过度分散权力可能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和责任模糊等问题。

政府机构改革需要在权责明确和权力分散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方面,应当通过明确的指导方针和规范来确保机构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清晰;另一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各级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协调合作和相互配合,避免权力分散导致的问题。

问题二:管理创新与稳定性政府机构改革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管理创新与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管理创新可以推动政府机构的发展和提高,使其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然而,过度的管理创新可能导致组织的不稳定和不可持续。

要实现管理创新与稳定性的平衡,需要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

政府机构应该鼓励员工提出创新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同时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来保证创新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政府机构还需要加强对管理创新的评估和监督,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改革成效。

问题三: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

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政府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为决策提供了更为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支持。

然而,信息化建设也带来了数据安全的挑战。

政府机构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重视数据安全问题,加强对数据的保护和管理。

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和技术体系,加强对关键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监测和防护。

政府机构还应该加强对信息系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第一篇: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是一个难题。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通过二十多年的探索,进步明显,但由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如今仍有很多事业单位不能适应改革形势。

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可以分为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改革要以此为依据,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搞好分类改革,内外结合,推进事业单位的全面发展。

关键字: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生产经营;公益服务;改革前言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特有的组织部门,是我国全面建设的重要力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事业单位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事业单位的改革已成为我国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十六大以来,各地区积极在教育、卫生等方面进行改革,成功的经验很多,但仍旧存在事业单位定位不准,结构不合理和服务设施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事业单位”这个概念是我国建国以后才产生的,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既是我国的六大类组织中的一员,也是四类法人的代表之一。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表述也在不断地改变。

如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定义:“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1965年,《国家编制委员会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列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

”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1990年,《关于在劳动计划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中论述的为:“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单位素质服务的机构。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事业单位体制在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事业单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改革事业单位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改革,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其次,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改革能够打破体制壁垒,使公共服务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减少特权和不公平现象。

再者,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事业单位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管理体制僵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存在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

一些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等方面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导致决策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社会需求。

(二)职能定位不清部分事业单位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导致职责不明、推诿扯皮。

有些事业单位承担了过多的行政职能,而有些则过度市场化,偏离了公益服务的宗旨。

(三)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分布不均衡,一些热门领域的事业单位资源过剩,而一些急需发展的领域却资源匮乏。

同时,资源浪费现象也较为严重,一些事业单位设备闲置、人员冗余。

(四)激励机制不完善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够灵活,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情况仍然存在,难以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评价体系,导致一些事业单位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问题时有发生。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新时代下,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经不能很好适应当前的现代管理要求。

为了进一步实现我国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必须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重视行政文化和行政手段重要性,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弥补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漏洞。

文章将重点分析我国行政管理现代化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在我国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应用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推动时代的发展。

当今社会在不断变化,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手段能够创新传统的管理模式,还能满足当前时代的发展趋势。

随着党的十九大会议隆重召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加明确,通过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转变,当前政府职能使政府机关单位的内部机构得以优化,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通过对当前管理现代化问题进行探讨,可以利用更加科学明确的行政手段和管理体系来推动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行政管理的根本含义及其属性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法律的规则为基本依据,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提供更加系统的服务。

通过制定的约束和标准,能够让行政相关群众的活动可以限制在探究行政管理内,各级政府需要对管理的主体进行明确,对管理的内容进行细化,如何管理是其中最关键的点。

首先,管理的主体就是行政管理主体,行政主体一般是政府、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部门通过实际管理能够加强法律上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将其统称为行政机关。

管理的对象一般是指行政管理的客体,主要是对行政管理人和行為人进行控制,从管理的角度上按照法律表现方式,对整个行为标准和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同时也要通过相关的依据、程序、法律机制等来对管理进行细化,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中通过对管理与行政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明确应该由法律来进行。

二、目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角色定位仍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在当前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在经历了数次体制改革后,并没有发生十分彻底的转变。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建立职业发展通道, 为事业单位员工提供 多元化的晋升和发展 机会。
完善奖励机制,鼓励 创新和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
03
CATALOGUE
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与挑战
人员分流与安置问题
分流方案缺乏细致规划
01
在改革过程中,人员分流往往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导致很多
事业单位员工在分流后得不到妥善的安置。
再就业困难
优化资源配置
优化事业单位的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实现资源共享。
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
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推动事业单位与社 会的良性互动。
案例分析
• 以某市教育系统为例:该市教育系统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通 过优化组织架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等措施,提高了教育服 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该市还积极推进分类改革,加大对 教育系统的财政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 作,实现了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通过改革,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浪 费,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营效率。
加强监管和绩效管理
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通过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和绩效 管理,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改革,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根 据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改革 措施,实现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02
CATALOGUE
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 。
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 职称评价机制。
法人治理结构
1
建立理事会制度,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的分离。
2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事业单位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
3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运作和管理 。
薪酬制度改革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冯达【内容提要】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都有着一定的探索和创新。

本文作者结合辽宁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比如职权性事业单位、授权性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性事业单位,并就所涉及的行政职能问题、改革路径、地方性法规授权提出了解决思路,为各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提供了借鉴。

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

按照国家要求,辽宁省已于年年底完成了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

结合分类工作实际,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从本源意义上说,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并不应该承担有关行政职能,但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承担着行政职能。

按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同依据,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委托性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分为有法律法规委托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事业单位。

对事业单位改革方向与关键问题的思考

对事业单位改革方向与关键问题的思考

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据统计,全国事业单位总人数已近3000万(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工作报告),遍布社会各行各业,在大大小小的政府部门之下,他们以各种各样“重要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名义存在。

实际上大部分事业单位还是吃着国家的大锅饭。

这些现象都是在符合国家预算管理,合乎国家审计规范的情况下发生的。

这种状况不改革,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成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障碍。

一、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1.事业单位机构的存在与否缺乏法定权威机构的认定目前,没有机构能确切地认定某个事业单位是否有必要存在(或是该由国家管的)。

虽然各级政府都有编办、体改办之类的机构,但事实上,政府的机构控制部门在对各部门的事业单位进行控制时,由于缺乏深入的调研,往往因为业务上不熟悉,或对某个事业单位存在与否的理由吃不透,最后勉强或违心地通过了可能连他们自己也认为必要性不大的机构。

可能有人会问,这些事业单位的主管政府部门不是对他们的业务很熟悉吗?但恰恰相反,这些在业务上很熟悉的主管部门,因为没有财政的压力(因为有了机构就可以给钱),又与这些事业单位是近亲,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一定依存关系,反而会希望自己管的事业机构越多越好,越大越好。

这种情况导致了事业单位越办越多,越改越多,越多越难改革的现象。

作为国家财政拨款的依据,也越来越模糊和混乱,分不清谁是真正该管的,谁是不该管的。

2.财政拨款采取的预算体制有弊端对事业单位经费的管理,从分为自收自支、差额补助、全额拨款的管理体制过渡到今天的零基数编制支出预算,都没有解决到底哪些事业单位是该国家管的,事业单位的哪些经费是该国家管的,如何控制才是最有效的这一根本性的问题,造成预算管理缺乏扎实可靠的基础。

3.财政拨款采取的基建计划体制有漏洞在预算管理中,计划部门掌握的小基建计划在事业单位经费的来源中占相当比例。

4.“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事业单位有一个普遍的思想,就是“官本位”,醉心于行政级别。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河南省鹤壁市为例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河南省鹤壁市为例

专题策划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河南省鹤壁市为例李冠利王朝栋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政事分开、理顺政事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明晰事业单位功能定位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紧迫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主要指行使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行政职能是政府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是政府举办的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它主要承担公益职能,应不断强化公益属性。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存在,导致产生政事不分、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准等诸多问题,偏离了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目标,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质量不高。

因此,迫切需要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理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回归公益服务本位,强化公益服务职责,从而提升公益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

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和成效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统一部署,河南省鹤壁市着眼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职能清理为基础、以政事分开为核心、以优化机构职能为重点,扎实稳妥实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一)精心组织准备,有序推进改革工作。

鹤壁市委、市政府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先后多次召开党政机构改革协调小组会议、书记专题会议、市委编委会议,专题研究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并就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事业单位的改革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二)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吃透情况。

系统梳理部门“三定”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文件、部门权责清单,逐一核实市直300多个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近年来,事业单位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与社会发展,需要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事业单位改革进行几点思考。

一、改革形式不能千篇一律。

改革形式应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我们不能只采用一种改革形式对所有的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应采用多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革。

例如,对于某些科研机构,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让它们自负盈亏,获得更多的自主权;而对于公益性机构,则应采取统一规划和人性化管理的方式。

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注重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进行改革。

二、改革不能一刀切。

改革应注重过程,重视对各方利益的考虑。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员工的权益和感受,不能一刀切地裁员、降薪等。

员工是事业单位的基础,也是改革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社会群体。

因此,改革的目的在于提升组织业绩和员工素质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员工的感受,并且提供合理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

我们应该采用多种方式来提高人才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推动组织的发展。

另外,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优势,推动创新和转型升级也是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任务。

四、注重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

事业单位改革还需要注重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

通过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并促进管理层的更好决策与战略制定。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符合实际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让绩效成为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动力和保证。

总之,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

需要我们在保护员工利益的同时,注重发挥组织优势,创新机制,不断提升绩效。

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贯彻相应的政策,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内容提要事业单位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解决现有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必须依靠改革,但改革的方向不是也不可能取消全部事业单位,重点在于调整和规范。

改革后的中国事业单位,其性质应当是:主要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盈利组织。

其基本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

正文:事业单位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有企业、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一样,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在国有企业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已深入进行并取得积极进展的今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显得非常迫切。

但中国事业单位性质模糊、职能混杂,分布广泛、涉域交叉、利益关系复杂、责任边界不清等特点,使得对它的改革又极为艰难。

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必要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理清思路,形成共识。

事业单位的地位中国事业单位形成及演进至现状的原因极为复杂,但大体上说两个方面起了关键作用。

一是基于提高政府效率和减少财政负担的目的,必须尽量减少政府机构和行政人员,但同时又必须提供不断增长和日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

这是导致中国事业单位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大的主要原因。

二是基于解决经费短缺窘况和保障既有利益的目的,必须创造性地开展业务活动,但同时又必须保持现有的体制构架。

这是导致中国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职能繁杂、行为混乱的主要原因。

迄今为止,中国全部事业单位130多万个,其中独立核算事业单位95.2万个。

纳入政府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近3000万,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0%以上。

一般地说,可以把现有中国事业单位分为如下三类:一是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监管、资质认证、质检、鉴证及机关后勤服务等类的活动;二是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和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服务相关的活动。

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以白山市为例

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以白山市为例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以白山市为例•李琳琳王玉科张长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这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指明了方向。

根据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都要纳入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根据地方实际,合理有效地落实各项改革要求,开展切实可行的改革,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以吉林省白山市为例,对此进行探讨。

—、基本情况据白山市事业单位改革联合调研组调研显示,白山市直现有110个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约占白山市直事业单位总数的1/3。

(一)机构和人员编制110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按隶属关系划分,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约占8.2%,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约占91.8%;按职责范围划分,完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约占38.2%,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约占61.8%;按经费性质划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约占68.2%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约占9.1%,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约占22.7%o110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共核定编制2180名,实有人员1783人。

(二)承担行政职能类别一般而言,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大致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职能9种。

白山市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集中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行政职能6种。

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管理类行政职能,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如市海事局承担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职能,市就业服务局承担的企业税收减免和社保补贴政策认定职能等;另一类是执法类职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如各类执法队伍承担的行政处罚,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承担的财政票据工时费征收,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等职能。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议题,它关系到众多方面,影响着我们社会的运转和发展。

咱就说,我曾经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过一段时间,那经历让我对体制改革有了不少切身的感受。

当时,我们单位要组织一次大型的公益活动,原本是件好事儿,可从策划到执行,那过程简直是“山路十八弯”。

光是各种审批流程,就像一道道关卡,文件在各个部门之间转来转去,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等到终于批下来了,活动的最佳时机都差点错过了。

这让我深深觉得,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首先得优化流程。

不能让那些繁琐的程序把好点子、好项目给耽搁了。

就像一辆车,要是发动机里零件之间的摩擦太大,那还怎么跑得顺畅?另外,人员管理也得改改。

我发现有些同事,在一个岗位上干了多年,都快成“化石”了,缺乏创新和进取的精神。

不是他们不想,而是体制内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差别不大,谁还有动力往前冲?所以得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让真正有能力、肯干事的人得到应有的回报,让那些混日子的人无处可藏。

还有啊,资源分配也得更合理。

有些部门资源多得用不完,有些部门却在“喊渴”。

比如说,我们搞活动需要一些设备,可申请了半天也没批下来,后来才知道别的部门有闲置的,但就是调不过来。

这不是浪费吗?得有个统筹协调的机制,把资源用在刀刃上。

说到这,想起有一次我们和另一个事业单位合作一个项目。

结果两边的沟通协调那叫一个费劲,因为各自的工作方式和标准都不一样,对接起来特别麻烦。

这就说明,事业单位之间的协同合作机制也得加强。

要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不能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道。

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得一步一个脚印地来。

但只要方向对了,总会越改越好。

就像爬山一样,虽然过程辛苦,但当你站在山顶俯瞰风景的时候,就会觉得一切都是值得的。

希望咱们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能顺利推进,让这些单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律思考

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律思考

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律思考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其改革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中,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作用不可或缺。

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显而易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原有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事业单位职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情况较为普遍;一些事业单位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质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的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缺乏规范和约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也制约了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首先,法律为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改革的目标、原则、路径和方法,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推进。

其次,法律能够规范改革的程序和行为。

从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机构调整、人员安置到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改革的公平、公正、公开。

再者,法律有助于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改革过程中,涉及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对象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法律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

然而,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在法律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事业单位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整体上还不够系统和完备,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难以适应改革的实际需要。

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存在不足。

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够严格,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同时,对于改革中的违法行为,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为了更好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需要从法律层面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结合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现实需求,制定专门的事业单位改革法,对改革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关于加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三是调整收回下放不同步的事项。

对于下放不同步、不协调的审批事项,要区分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对于上级部门未实际下放或未予以配套支撑的,要列入督查,推动相关部门彻底放、放到位、保障到位;对于关联事项未一并下放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下放,确实无法下放的,按程序予以收回。

同时,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数据库,推进政务信息共享,促进各部门、各层级、各业务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为各级各部门审批和监管提供统一高效的管理服务。

(三)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已取消审批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严格依法履职。

一是强化信息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建立全覆盖、动态化、连续性的网络监管平台,提高监管的实效性、准确性。

二是强化信用监管。

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单”制度。

抽查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力度。

(四)减权放权改革实际需要,法规的修改,工作,适应的法律法规条款,修改建议。

对先行先试的改革事项,由各级各部门梳理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法制办、审改办报备;对确有必要立法的,按程序积极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及时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

(课题组负责人:江忠欣;课题组成员:詹美琼、庄志彬、肖非)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提出“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

从目前实际看,改革步伐整体较缓,仅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2016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关于加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考● 杨晓帅在工作人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谢亚军;黄战
【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2011年3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改革的进程。

重庆市是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五省市试点之一,早在2010年7月,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率先启动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指导意见》下发后,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应的财政、人事管理配套文件,要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重庆市实施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并于2012年7月,在全市确定了4个区县和10个市级事业单位作为试点开展分类改革的重点联系单位。

合川区作为重点联系区县之一,进行了先行先试,2011年上半年已基本完成全区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2012年8月,开始筹备分类改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先行先试。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谢亚军;黄战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编办;重庆市合川区编办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路径初探
2.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法学分析
3.优化流程分类实施依靠群众打赢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攻坚战——林州市高质高效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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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与对策——基于省部长、厅局长研讨观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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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冯达【内容提要】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都有着一定的探索和创新。

本文作者结合辽宁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比如职权性事业单位、授权性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性事业单位,并就所涉及的行政职能问题、改革路径、地方性法规授权提出了解决思路,为各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提供了借鉴。

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

按照国家要求,辽宁省已于2013年年底完成了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

结合分类工作实际,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从本源意义上说,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并不应该承担有关行政职能,但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承担着行政职能。

按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同依据,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2.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委托性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分为有法律法规委托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事业单位。

有法律法规委托是指有文件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自行委托是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1.职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职权性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政府的固有职能。

固有职能与授权职能不一样,固有职能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不得由其他组织行使;而授权职能可以基于法律法规授权,由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行使。

所以,应当将职权性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

2.授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其行政职能划归为行政机构;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将行政类事业单位单独设置是比较审慎的,只有在确需单独设置的情况下,才予以单独设置,一般情况下是要将该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

3.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这样就造成了权责分离的情况,所以从长远来看,应该将委托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

但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行政职能应该立刻交回机关,因为自行委托从其本质上来讲是违法的;而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委托,是合法的委托,行政职能可以暂时由事业单位行使。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1.委托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剥离后,工作任务严重不足的,可以撤销或者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任务足以撑起一个单位的,仍然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

2.在行政机构限额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职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结合大部制改革统筹进行,具体来说,就是把大部制改革减少的机构个数,调剂给职权性事业单位使用,做到“有增有减,动态平衡”。

授权性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单独设置,具体形式可作为行政机关直属机构,这样既可以不增加行政机构个数,又可以保证其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身份。

3.在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由于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有人员数量众多,仅凭接收机关使用空余编制和自然减员的方式,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接收人员的身份问题,还需要设置改革过渡期,以不同手段完成改革任务。

在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调剂行政编制,一是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目前,辽宁省乡镇存在一定数量的空余行政编制,暂时可通过上提使用的方式盘活存量。

二是跨部门调剂行政编制,将政府部门存在的空余编制和因接收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调剂给用编单位,用以消化接收人员。

在改革过渡期内,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控制行政编制使用数量,一是对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行“退一减一”的管理方式,以削减编制规模。

二是按照《公务员法》“凡进必考”的规定,只把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事业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中来,对于无法通过考试和不愿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可以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政府雇员制度等方式解决有关人员的身份问题。

近日中央九号文件要求,严禁各级机关挤占乡镇一线工作人员行政编制,这对上提调剂使用乡镇编制有了严格限制。

如何在遵守中央规定的前提下完成好事业单位改革任务,是当务之急。

我们认为,应当抓好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乡镇管理体制不仅要理顺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更要在此次乡镇体制改革中核定乡镇一线工作所需要的行政编制,要把一线行政编制作为一条红线,不能找任何理由予以突破。

另外,已经享有行政编制身份的优秀乡镇公务员,在一轮又一轮的遴选考试和正常的人事调动中不断流失。

乡镇行政工作更多的是依赖长期在当地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人员和政府雇员。

所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客观上存在着调剂乡镇行政编制的可能性。

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探索“有偿调剂”制度。

把乡镇行政编制跨层级调剂和公务员考录制度相结合。

对于大量从事乡镇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应该积极探索通过专项公务员考试或者参加普通公务员考试予以加分的照顾政策。

当然,如何厘清这部分人员是比较难的问题,这需要当地的组织、编制、财政、人事部门联合确认,以保证公正性。

二是要探索“有偿回报”制度。

使用乡镇编制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应该对乡镇有偿“回报”。

当然“回报”的方式有很多种,就本文所要探索的是录用考试和人事调动方面的“回报”,无论是省级、市级还是县级部门,只要跨层级使用了乡镇行政编制,都应该在自己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从所调剂乡镇中选用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表现优秀的人员。

当然,选用程序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三是要探索“下放管理”模式。

对于那些行政类事业单位,由于其编制规模大,省一级政府的空余编制难以解决其现实需要,同时根据其日常的管辖范围来看,也确实存在着分地域管理的现实问题。

有些省级事业单位在地级市设有工作机构,但是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都由省级部门保障;还有些省级事业单位原本就设置在地级市。

这样,应该探索机构“下放管理”,一方面减轻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度,另一方面为从当地招聘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四是应当赋予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编制调剂使用权。

目前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需要中央审批,跨部门调剂行政编制需要省政府审批。

地方编制无论是纵向跨层级使用还是横向跨部门使用,都是地方性事务,应该适当的给予地方权力,尤其对于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来说,更需要拥有这样的调剂权来保障全省的各项改革任务,尤其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关于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问题按照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是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地方性法规能否成为授权依据引起了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视。

辽宁省也有大量事业单位基于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比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和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探讨,实际上就是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问题的探讨,这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

1.我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内容我国《宪法》对中央立法权限和地方立法权限并未做细致区分,实际上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确认的是《立法法》。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以下事项。

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这一规定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行,地方性法规制定执行性法规。

这类法规的制定,必须要以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不能有任何“超越”权限范围的条文。

为方便起见,下文称之为执行性地方性法规。

二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

《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法律的保留事项总共有十项:(1)国家主权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事项。

三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有些事项纯属地方性事务或具有地方性特色的事务,比如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的地方规定就属于地方事务,一般来说,该事项不需要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

2.执行性地方法规授权之探讨执行性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探讨主要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为例进行分析。

《行政许可法》规定,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议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从以上来看,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授权的余地。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法律保留事项中除有关犯罪和刑法,以及对公民政治权力剥夺和限制人员自由的强制措施外,也可以对其他法律保留事项采用执行性规定。

3.创设性地方性法规授权之探讨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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