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冀财预[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1〕65号)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所安排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殊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省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党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河北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守则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
2019年河北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河北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ﻪﻪﻭﻭ地方公车改革大限将至,截至8月18日,全国正式公布公车改革方案的省份只有广东、陕西、湖北和安徽四省,但进入9月份以来,各地加快出台步伐。
10月23日当天,湖南、山东两省同时公布公车改革方案。
那河北呢?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23日刊发消息:10月22日下午,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八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的汇报。
河北公车改革或将马上启动。
ﻪﻭ河北公车改革:一般公车分步取消ﻪﻭﻪﻭﻪﻭ8月22日上午,河北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正风肃纪行动第二场新闻发布会。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张金贵表示,我省正在按照中央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谋划起草河北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ﻪﻭ在全省公车改革全面推开之前,继续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进一步严格使用登记和公示、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完善保险、维修、加油等制度,有效杜绝公车私用等漏洞。
ﻭ张金贵表示,我省公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创新制度、分类保障;统筹协调、政策配套;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ﻪﻭ各级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五类定向化保障车辆(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一线执法执勤、省部级领导专车和相对固定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社会化提供。
ﻪﻭ全国范围公车改革开启ﻪﻭ新华网北京7月16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16日全文向社会公布。
两个文件明确了公车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国范围公车改革的大幕正式开启。
ﻭ根据指导意见,公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财政厅作为安排部门有关经费预算的依据;省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
机关公务用车包括行政机关购买、租赁、使用的车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坚持廉洁、高效、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循节约优先、规模适度、管理便捷、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务活动的需要。
第二章购车管理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符合节约型、适用型、效益型的原则,严禁奢侈品牌和大排量车辆的购买。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方式应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购买豪华车辆。
购车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
第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机关实际需要的数量。
购置数额较大的车辆应经过相关咨询专家的论证和审批。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提倡购置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购置文件和资料应保存备查,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坚持公正、规范、便捷的原则,严禁超过公务需要和规定范围的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活动,不得私自外借、改装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出租或出售。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安全驾驶,杜绝违章行为和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合理安排行程,尽量减少空驶和重复用车。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享有完善的用车待遇,包括保险、加油、维修等保障。
同时也应对使用人员进行相应的约束和管理,禁止私自使用和私自驾驶。
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制定相应的出车登记和回车登记制度,明确使用人员和用车原因,确保用车情况真实可查。
河北省国资委公务车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冀国资字〔2012〕41号,2012年4月9日印发)第一条为规范监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关于转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办〔2012〕28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字〔2011〕20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标准、运行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一人一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企业下属公司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本企业的,所配车辆留在原企业,由原企业调配使用。
第八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国企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国企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XXX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车辆管理坚持便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是集团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审计法务部对集团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严格车辆管理。
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五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
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
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
集团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登录河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填写出车申请,并经主管领导审核。
综合办公室负责每月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七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
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克不及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事情需要使用该车的集团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平安,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当所有用度并追查相关责任。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第九条集团公务用车由综合部统一调度。
第十条用车范围:(一)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其他涉密业务;(二)处置惩罚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三)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四)市委、市人大、市政府、XXX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五)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政协)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六)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七)交通补贴保证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紧张公务活动;(八)经首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河北省国资委公务车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冀国资字〔2012〕41号,2012年4月9日印发)第一条为规范监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关于转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办〔2012〕28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资字〔2011〕20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标准、运行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一人一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企业下属公司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本企业的,所配车辆留在原企业,由原企业调配使用。
第八条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的通知-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的通知局机关办公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节约公车开支,确保用车安全,有效防范违规驾驶、公车私用等行为,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纪委关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现结合省体育局系统实际,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单位要坚持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合理使用,不断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审批、派遣和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和效率。
要严格落实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定点停放制度,在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以及完成出车任务后,要及时将车辆停放到本单位指定的停车地点。
凡未按要求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由相关责任人赔付。
要坚持厉行节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养和统一保险制度,严格车辆费用报销制度,积极落实节能减排要求。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各单位公务车辆必须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于个人休闲、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和接送子女上学等非公务活动。
公务用车实行专人驾驶,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本人驾驶公务车辆参加公务活动,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使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公车驾驶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各项规定,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严禁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严禁酒后驾驶行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行为作出了严厉的惩处规定,构成醉酒驾驶的将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整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冀发改办监察[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整改工作的通知(冀发改办监察【2014】3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的各项要求,扎实开展正风肃纪、提质提效等专项行动,自觉转变作风,特别是在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放方面,立行立改,取得一定成效。
但部分处室和单位仍存侥幸心理,整改不到位。
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整改工作的通知》(冀群组发【2013】3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冀办字【2013】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机关事务局河北省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146号)精神,确保两项清理整改工作善始善终,不走过场,根据委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方面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及《关于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工作方案》(冀群发【2013】42号),特别是要结合中办、国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精神和各项要求整改。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正厅级不超24平方米、副厅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干部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6平方米。
河北省公车改革方案
河北省公车改革方案公车改革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河北省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了一套可行的公车改革方案。
该方案旨在提高公车管理的效率与透明度,减少浪费,并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改革目标河北省公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透明、规范的公车管理体系,以提高政府机关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增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
二、改革措施1. 公车购置:所有政府机关及相关行业单位应按照实际需要,公开进行购车需求评估,并确保购车数量与用车需求相符。
购车资金应纳入预算,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或浪费。
2. 车辆配置:政府机关应优先选择环保型、能源效率高的汽车,并选择适宜规格的车辆,以满足各部门的实际用车需求。
同时,应合理安排车辆使用年限,提高车辆的使用寿命,减少更换频率。
3. 公车使用:公车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确保车辆用于公务、公开的参观考察、应急抢险等具体工作任务。
严禁将公车乱借乱用、私车化、私人使用,驾驶人员应该妥善保管车辆,文明驾驶。
4. 公车保养:政府机关应建立健全车辆保养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减少事故风险。
5. 公车监控:政府机关应安装行车记录仪、GPS定位等监控设备,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以提高公车使用的透明度。
6. 责任追究:对于公车管理不当、挪用公车、私车化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改革成效经过公车改革,河北省将实现以下成效:1. 落实节约原则,减少政府浪费现象,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益,用于更多惠民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
2. 提高政府机关的运行效率,减少工作延误,为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3. 增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信,提高政府形象和声誉。
4. 推动汽车行业的转型升级,促进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应用。
四、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1. 可能存在部分反对声音和利益冲突。
政府需要加强宣传,普及公车改革的意义与目标,增加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根据中央提出的公务用车制度要求,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制定了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方案。
该方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质量,确保公务用车使用合理、规范和经济。
具体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公务用车制度;2.坚持依法用车,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配置公务用车;4.坚持节约用车,减少公务用车的数量和使用频次;5.坚持文明用车,杜绝公务用车过度奢华和浪费现象。
二、措施1.配备数量控制:根据各级机关的需要和任务要求,合理配置公务用车,不得超标配备。
严禁出现公务用车超编情况,减少闲置车辆数量;2.使用范围限制: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出行,禁止私人使用和家庭接送等行为;3.用车审批机制:一律取消单位级和个人级公务用车审批权限,所有公务用车必须经过预算审批才能购置或租赁;5.购置方式:公务用车全部采取集中联合采购方式进行购置,严禁变相提车、二次销售;6.使用限制与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依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路线和行程,禁止超速、超员和违章行驶;7.监督机制建设:设立专门的公务用车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8.绩效考核机制:将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奖励。
三、目标1.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质量,减少公务用车的过度使用和浪费现象;2.实现公务用车的节约使用,降低油耗和运营成本;3.建立健全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务用车使用合理、规范和透明;4.提高政府形象,树立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风格。
四、保障1.各级机关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责任;2.增加公务用车管理人员数量和工作经费,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水平;3.加强对公务用车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大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惩戒力度;4.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方案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广大干部员工的拥护和理解。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冀财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紧急通知(冀财资〔2012〕4号)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按照河北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定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部署,依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5号)规定,现将重新核定省直各部门车辆编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新核编范围各省直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需重新核定车辆编制。
二、重新核编上报资料1、省级党政机关(四大班子)需呈报:(1)《省直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
(2)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直党政机关车辆情况统计表》(附件2)。
(3)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办批复的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文件(复印件)。
(4)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省级、厅级领导干部名单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省级、厅级、处级(含)以下离退休人员名单及2011年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涉及机要通信、涉密等特殊车辆需求的说明。
2、省直各单位需呈报:(1)《省直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省直党政机关车辆情况统计表》。
(3)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办批复的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文件(复印件)。
(4)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单位在职领导干部名单及组织或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厅级及处级(含)以下离退休干部名单以及所有离退休人员2011年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
(5)填写完成的《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簿》。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省财政资源,依据《国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上级文件要求,我单位决议对公务用车制度进行改革,特订立以下方案,供各相关部门参考。
二、管理标准1.用车审批:全部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需经过正式的用车审批程序,包含使用部门填写用车申请单,申请由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2.车辆配备:依据实际需要和职能需求,合理配置公务用车,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车辆使用管理培训。
3.用车来源:公务用车可通过购买、租用、共享、借用等方式得到,使用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并确保车辆的品质和安全性。
4.车辆购置:对于需要购置公务用车的情况,必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并遵从采购制度和相关文件要求。
5.车辆维护: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三、考核标准1.公务用车使用率: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合理布置公务用车的使用,避开闲置和滥用,提高用车使用效率。
2.车辆维护情况:使用单位应依照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用车费用掌控:使用单位应严格依照预算制度进行用车费用的掌控,避开超支和挥霍。
4.人员培训情况: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公务用车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本领和业务水平。
四、管理措施1.严格审批制度:对于用车申请,部门主管必需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审批,确保用车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设立特地管理机构:建立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监督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并对用车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3.加强监督检查: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矫正用车管理中的问题,提高管理效能。
4.建立激励机制:对于规范使用公务用车、节省用车费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称赞和嘉奖。
五、改革措施1.用车调查研究:对现有公务用车的类型和数量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减少废车和闲置车辆的数量。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租车规定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租车规定
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1、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自治区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3、为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4、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公务租车类型的标准:各单位根据乘客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考虑。
租用公车还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 、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2、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贴
根据自治区规定,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对此,《办法》明确,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80元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则由个人在领取的交通补贴
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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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
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省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财政厅作为安排部门有关经费预算的依据;省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由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
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以及财力状况,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
各
地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喷涂监督电话,并加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全省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纳入其中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和维修保养成本。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公务用车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
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节奖超罚,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省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