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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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2000]7号

【失效依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1.11

【实施日期】2000.0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2000年1月11日铁运〔2000〕7号)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协会:

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牵引动力的不断更新,为了进一步促进机车运用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铁路运输任务完成,现重新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机〔1993〕164号文发布的《铁路机车运用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机车,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坚持改革开放,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促进资产回报,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第3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扎实实的做好各项工作。

第4条机务运用管理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通信联络、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有序可控。

第5条本规程所规定的机车运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标准和基本要求,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的基本法规。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机车运用工作管理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第6条机车运用工作必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运用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7条铁道部:对全路机车运用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制定有关机车运用的规章制度及全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和乘务员任职条件;确定、调整全路机型,审定各铁路局的年度机车配属,编制列车运行图,审批跨局机车周转图、机车交路、牵引定数,掌握乘务制度、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负责全路机车及救援列车的调度指挥;审批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8条铁路局:执行铁道部的命令指示,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局机车运用的有关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明确分局、机务段的职能作用;审定各分局的机车运用计划;确定机务段的机车配属;审批机车报废、出租,负责全局长期备用机车管理;审定各分局及机务段提报的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资料;确定全局救援列车的配制,负责全局机车和救援列车的管理及调度指挥;审核上报机务部门部定报表资料;拟定本局机车乘务员配备计划,组织机车乘务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

第9条机车交路是机车固定担当运输任务的周转区段。

按用途分为客运机车交路和货运机车交路;按区段长度不同分为一般机车交路和长交路;按机车运转制分为循环运转制、半循环运转制、肩回式和环形小运转制交路等。

根据铁路技术政策,内燃、电力机车尽量采用长交路。

确定机车交路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铁路发展的需要,本着节约投资的方针,有利于提高线路通过能力。

(二)考虑运输组织和编组站的分工,合理发挥内燃、电力机车长距离运行的优势。

(三)统筹安排乘务员劳动和休息时间,合理利用各类机车的性能,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四)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适应铁路发展的远期规划。

第10条机车乘务制度是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的制度,分包乘制、轮乘制和轮包结合制。

班制的选择应符合部定机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运输的需要。

为发挥内燃、电力机车的优势,提高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内燃、电力机车应有计划地逐步实行长交路、轮乘制。

根据各区段机车交路、乘务制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工作条件,合理采用机车运转制和乘务员换班方式。

第11条机车牵引定数、运行时分,应根据线路纵断面、机车类型、地区海拔高度、站场设备及运量等条件,进行周密计算和实地试验查定。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备案;跨铁路局的由相邻两铁路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第12条查定机车牵引定数和区间运行时分,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挖潜提效,在合理使用机车功率的条件下,满足运输需要。

(二)按线、按方向尽可能平衡一致,兼顾邻线衔接,减少车站作业。

(三)遵守线路允许速度、车站线路有效长度,机车、车辆构造速度、下坡道闸瓦压力限制速度、长大下坡道因制动周期限制速度、长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机车持续速度,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机车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13条机车牵引定数的有关规定:

(一)波动尾数,旅混列车、行包专列按牵引辆数不上波,货物列车为81吨以内。线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区段,长大隧道牵引定数在1500吨及其以下的波动尾数,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制定;跨铁路局的由两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二)蒸汽机车逆向牵引时,按牵引定数减15%。

(三)冬运期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凡因天气严寒,必须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牵引定数减10~20%;跨铁路局的列车需要减吨时,须报铁道部批准。暑期隧道内高温需要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四)因天气不良、施工慢行、列车限速等,需要临时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第14条机车在站段技术作业时分,乘务员出、退勤工作时分,应根据站(段)设备情况、机车类型、乘务制度及技术作业程序等,进行实地查定。

第15条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是机务部门组织运输生产的基础。机车周转图分为:基本机车周转图、分号机车周转图(独立分号及一、二、三分号)、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日计划机车周转图。

基本机车周转图(包括旅混、行包、货物)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机车周转图编成后,应同时查定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全周转时间(包括纯运行、中间站停留及机车在自外段、站停留时间)、日车公里、旅行速度、技术速度、速度系数、机车使用系数等技术指标,经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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