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现状
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假释制度的适用状况及主要做法(一)假释制度的价值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适用率普遍较高。
当代,在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世界趋势下,由于假释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其在调控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假释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价值已经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监狱罪犯出狱的形式均以假释为主,假释人数约占5 0一90%不等。
2 000年美国罪犯的假释率就已经达到了7 2%,假释率相对较低的加拿大、澳大利亚也分别达到了3 2.7%、3 9.7%。
尽管近年来,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对假释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甚至美国的有些州废除了裁量假释,但假释适用率从总体上看依然较高。
据统计,美国自1 9 9 5年以来,每年获得假释的人数都在以1.6%以上的速度递增。
200 6年英国的假释犯人数比2 00 5年多出5 9 44人,增长了3 1%。
与欧美相比,亚太地区在假释的实务运作上虽然相对审慎和保守,但从统计数据上来看,假释的适用也相当普及。
日本的假释率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 0%以上。
我国澳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罪犯假释率也达到了48%和2 1%左右。
除了适用率高,国外假释制度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据统计,2 0 1 1.年,美国约6 3%的假释犯未违反假释规定,再犯新罪者不到1 0%,这一数字低于未假释者的再犯罪率。
加拿大在近五年当中,约90%的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9 9%的假释犯未犯暴力型犯辱,在新的犯罪记录当中,只有千分之一的案件是由假释犯涉及的。
以上数据表明,高假释率并不一定带来犯罪率的增长。
假释作为被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无论从刑罚理念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都是值得肯定的。
(二)实行裁量假释和强制假释并行。
国外减刑假释的发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减刑假释的发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 国外减刑假释制度概况
减刑和假释制度是许多国家惩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奖惩机制促进罪犯的改过自新。
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对减刑和假释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2. 国外典型做法
(1) 美国:美国联邦和各州普遍实行减刑和假释制度。
联邦法规定,在狱中表现良好的囚犯可获减刑,并有资格获得假释。
各州虽制度不尽相同,但大体遵循类似原则。
(2) 英国:英国法律规定,判处12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在服刑期间必须接受风险评估,表现良好者可获假释。
近年英国不断改革,提高假释门槛。
(3) 德国:德国对重罪实行"假释准备令",允许罪犯在刑满前有限期内留在监狱外过渡性生活,为正式假释做准备。
3. 对我国的启示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减刑、假释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操作细则,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 加强监管和风险评估。
减刑假释前应当对罪犯进行全面评估,防
范重新犯罪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人员的监管。
(3) 注重教育矫正和社区帮扶。
除惩戒外,更应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减刑假释人员的社区融入。
减刑假释制度是惩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正合理的实施对于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亟需汲取国外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
外国奇葩强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却呈现出极大的差异。
本文将带您走进几个国家的奇葩强奸法律规定,探讨法律与人性的碰撞。
一、挪威:无年龄限制的强奸罪在挪威,法律规定,任何成年人在没有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这里的“未成年人”没有年龄限制,甚至包括刚刚出生的婴儿。
这一规定在世界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种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防止他们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过于严格,可能会对成年人产生不公平的待遇。
在挪威,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只要双方自愿,即使是一方年龄较小,也不构成强奸罪。
二、印度:丈夫强奸妻子无罪在印度,法律规定,丈夫强奸妻子无罪。
这一规定源于印度古代的《刑法典》,其中规定:“丈夫对妻子所犯之罪,不得视为犯罪。
”这一规定在印度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避免夫妻之间的矛盾升级。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权益,使妻子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
近年来,印度政府开始修改这一规定,试图为妇女争取更多的权益。
三、美国:自愿且无伤害的强奸罪在美国,部分州的法律规定,只要双方自愿且没有造成伤害,即使是在违背道德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强奸罪。
这一规定在学术界和公众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成年人之间的性自由,避免将道德观念强加于人。
反对者则认为,这种规定过于宽松,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甚至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四、日本:酒后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在日本,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即使是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也不构成强奸罪。
这一规定在世界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减轻醉酒者的法律责任,避免因醉酒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宽松,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
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
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
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
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
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
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
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80年代至今,社区矫正得以广泛应用,成为美国罪犯矫正的主要方式,并且朝着理性化的趋势发展。
国外矫正制度
国外矫正制度1. 国外的矫正制度真的那么有效吗?就拿美国来说吧,他们有各种不同的矫正方式,像社区矫正,让罪犯在社区中接受监管和改造,这不是很像把一棵长歪的树慢慢扶正吗?2. 你知道国外矫正制度中的职业培训吗?在一些国家,会给罪犯提供学习技能的机会,比如学厨艺,这就好比给他们一把开启新生活的钥匙啊!就像德国,特别重视这方面。
3. 国外的矫正制度里还有心理辅导呢!想想看,罪犯的内心可能有很多创伤和问题,通过心理辅导去修复,这和医生给病人治病有啥区别?英国在这方面就做得挺不错的。
4. 哎呀,国外的教育矫正也很重要呀!让罪犯接受教育,提升自己,这不是在黑暗中点亮一盏灯吗?像挪威就很注重教育矫正呢。
5. 国外矫正制度中的假释制度,你们了解吗?这就像是给表现好的罪犯一个提前出狱的机会,给他们希望啊!澳大利亚就有这样的例子。
6. 难道你们不觉得国外的家庭参与矫正很有意思吗?家人的支持和鼓励对罪犯的改造多重要啊,这就像给他们注入了力量!法国就有很多这样的举措。
7. 国外矫正制度中的劳动改造,不就是让他们学会自食其力吗?就像让一只小鸟学会自己找食吃一样,瑞典在这方面就有很多实践。
8. 你们想想,国外的矫正制度中的宗教引导是怎样的呢?这对一些罪犯来说也许是心灵上的慰藉呀,就像给干涸的土地浇水一样,意大利就有相关的做法。
9. 国外的分类矫正是不是很明智呢?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矫正,这多像对症下药啊!加拿大就是这样做的。
10. 国外的矫正制度真的能让罪犯彻底改变吗?这真的很难说啊,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国家都在努力尝试和探索,希望能找到最好的方法,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人。
我的观点是:国外的矫正制度各有特点和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同时,我们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的矫正制度。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英美假释制度是指在英国和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部分服刑犯人可以在服刑一段时间后获得条件性释放,并在社区中接受监管的一种制度。
假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重新融入的机会,提供教育和康复机会,以期降低再犯率和有效减少监狱的负荷。
英美假释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当时,监狱系统开始面临严重的人员过剩问题,而且监狱的收容条件恶劣,导致了一系列的骚乱和犯罪事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和美国相继引入了假释制度,并逐渐得到了推广和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美假释制度在不同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进。
首先是制度的范围扩大,即假释适用于更多种类的犯罪以及更多不同的服刑人员。
其次是条件性释放的标准更加明确和严苛,包括对服刑人员表现、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更加细致的考量。
再次是依靠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康复,例如带电子脚镣、社区服务、康复辅导等。
最后是将假释制度与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结合,形成多元化的刑罚执行模式。
此外,英美假释制度的发展也受到了一些趋势的影响。
首先是关注个体化和需求导向。
在制定假释计划和监管措施时,越来越多地考虑到服刑人员的个体差异和需要,提供一些专门化的康复项目和支持服务。
其次是注重风险评估和预测。
通过科技手段和风险评估工具,判断服刑人员未来再犯的倾向,从而针对性地设计假释计划。
再次是加强监督和治理。
借助科技手段和社区参与,提高假释人员的监管效果,降低社会对于假释制度的负面印象。
最后是推动保护和教育的平衡。
在制定假释政策时,平衡保护社会安全和提供教育康复机会的考量,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总体而言,英美假释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但还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再犯率依然居高不下,假释人员的社会融入仍然面临很多障碍。
因此,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集中在加强康复和教育机会,提高监管措施和社区参与,以及更好地理解和回应服刑人员的需求。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和研究,实证评估假释制度的效果和影响,为改进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美国的假释制度
美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是指监狱中的罪犯服刑⼀段时间后,在满⾜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准提早释放,但释放后⼀定期间内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监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被取消假释资格,重新投⼊监狱。
假释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爱尔兰监狱,犯⼈可以通过参加⼀些监狱管教计划,争取提早释放的机会。
这⼀制度后来在美国监狱改⾰中被借鉴并发展。
1870年,第⼀届美国狱务⼤会在俄亥俄州的⾟⾟那提召开。
24个州的130位代表共同签署了《原则宣⾔》,称“监禁的最⾼⽬的是对犯⼈进⾏改造,⽽⾮恶意折磨。
”1876年,纽约州的艾⽶拉矫正院实施了⼀项狱政管理措施:罪犯如表现良好,可升⼊待遇较好的⾼⼀级监禁状态,如升到最⾼级,则有资格获得假释。
假释制度⾃此在美国正式确⽴。
⾄1942年,美国联邦和各州均开始实⾏假释制度。
法官对于罪犯可判处有⼀定伸缩幅度的“不固定刑期”。
在最低刑期服满之后,可酌情决定是否对罪犯假释。
此后30年间,在美国所有被释放的罪犯中,假释⼈员占到了70%以上。
但是,“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可能造成“同罪不同判”的情况。
公众也普遍担⼼,提早释放罪犯,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恶性刑事案件数量和再犯率居⾼不下,法学界对假释制度的批评⼀直不断。
70年代中期,美国修改判刑条例,要求法官量刑时使⽤“固定刑期”。
1975年,缅因州率先废除了假释制度,此后有14个州予以效法。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控制犯罪法》,在联邦⼀级废除了假释制度。
然⽽,监狱羁押⼈⼝的剧增很快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
只间隔了很短的时间,各州不得不以各种⽅式和名义⼜恢复了假释制度。
⽬前,美国绝⼤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其中14个州设⽴了假释委员会。
在俄亥俄等设⽴假释委员会的州,假释委员会由州长任命的数名成员组成,任期有年限。
当⼀名罪犯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会整理出⼀套材料,表⽰对罪⾏的悔恨,保证永不重犯,列举在服刑期间做过些什么、参加过哪些矫正计划等,并附上计划负责⼈员、监狱官员的推荐信,呈交给假释委员会。
世界著名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世界历史上,有许多著名案件因其影响深远、法律意义重大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几个世界著名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判决原则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案例一:辛普森谋杀案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住宅前被枪杀。
辛普森被控谋杀罪名成立,但最终在审判中获释。
2. 法律分析(1)证据问题在辛普森案件中,检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
尽管有目击者证言、现场指纹等证据,但法官最终判定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2)证据标准美国刑事诉讼中,检方需要证明被告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在本案中,检方未能达到这一标准,导致辛普森最终获释。
3. 案件影响辛普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同时也揭示了种族歧视、名人效应等问题。
三、案例二:卡恩诉卡恩案1. 案件背景197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校园枪击案。
凶手托马斯·汉森在校园内射杀了32人,其中包括自己的母亲。
汉森被判终身监禁,但他在狱中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假释。
2. 法律分析(1)心理治疗在卡恩案件中,汉森在狱中接受了心理治疗,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法院认为,汉森已经改过自新,具备了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
(2)假释制度美国法律中,假释制度旨在帮助服刑人员在狱中改造后重新融入社会。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汉森符合假释条件,因此作出了假释决定。
3. 案件影响卡恩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假释制度的关注,同时也提醒人们要关注罪犯的心理治疗和改造。
四、案例三:埃博拉病毒疫情案件1. 案件背景2014年,西非爆发了严重的埃博拉病毒疫情。
美国护士凯西·约翰逊在援助疫情地区的过程中感染了埃博拉病毒,并在返回美国后寻求治疗。
美国政府要求对约翰逊实施隔离,但约翰逊拒绝接受隔离。
刑事案件流程美国法律(3篇)
1. 侦查阶段1.1 犯罪发生首先,犯罪行为发生。
这可能是盗窃、暴力犯罪、性犯罪等。
1.2 报案一旦犯罪发生,受害者或目击者通常会向当地执法机关报案。
1.3 调查执法机关开始调查案件。
这可能包括询问目击者、收集证据、搜查现场等。
1.4 逮捕如果执法机关有足够的证据,他们可能会逮捕嫌疑人。
2. 引渡与起诉2.1 引渡如果嫌疑人被逮捕,他们可能会被引渡到犯罪发生的地区。
2.2 起诉检察官(通常是联邦或州的检察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3. 预审阶段3.1 检察官审查检察官审查案件的所有证据,决定是否起诉。
3.2 初审如果决定起诉,嫌疑人将面临初审。
在初审中,法官将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提交到审判阶段。
3.3 证据开示双方律师交换证据,以便为审判做准备。
4. 审判阶段审判通常在法庭上进行,由陪审团(在一些情况下由法官)负责裁决。
4.2 开庭陈述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分别陈述案件,向陪审团介绍证据和论点。
4.3 证人证言证人被传唤到法庭,提供证言。
4.4 辩护和反驳辩护律师有机会反驳检察官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4.5 证据展示双方展示证据,包括物证、视频、照片等。
4.6 交叉审问双方律师交叉审问证人,以揭示证言的真实性。
4.7 陈词双方律师分别向陪审团陈词,总结案件的关键点。
4.8 陪审团退席陪审团退席,根据证据和法律标准做出裁决。
5. 裁决与判决5.1 裁决陪审团返回裁决,通常分为有罪或无罪。
5.2 判决如果陪审团裁决有罪,法官将宣布判决,包括可能的刑期。
6. 上诉阶段6.1 提出上诉如果嫌疑人或受害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出上诉。
6.2 上诉法院审查上诉法院审查案件,并决定是否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
6.3 最高法院审查在某些情况下,案件可能被提交到最高法院进行最终审查。
7. 执行阶段7.1 服刑如果判决生效,嫌疑人将被送入监狱或执行其他刑罚。
7.2 释放在服刑期间,嫌疑人可能有机会获得假释或提前释放。
美国假释制度
美国假释制度引言美国假释制度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对罪犯的临时释放来实现刑罚的个体化和社会化。
假释制度的目标是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重新融入社会来改造罪犯,减少再犯率。
本文将对美国假释制度的历史背景、运作机制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美国假释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改革运动。
当时,社会对囚犯待遇的关注度逐渐增加,人们开始思考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在这样的背景下,假释制度应运而生。
最早的假释制度试点于1870年代,在20世纪初开始正式实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假释制度逐渐发展完善,并成为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二、运作机制1. 假释申请与审查在美国,罪犯在服刑一段时间后有资格申请假释。
申请假释的罪犯被称为假释人,通常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行为表现记录。
假释人的申请将被提交给假释委员会进行审查。
假释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他们会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历史、行为表现以及对重新融入社会的准备情况来做出决策。
2. 假释计划制定与执行一旦罪犯获得假释机会,假释计划将被制定并监督执行。
这通常包括居住安排、工作机会、监管官员的监督和辅导等措施。
假释人需要严格遵守假释计划的规定,接受监管官员的定期检查和报告。
3. 风险评估和监控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假释人的风险需要进行评估和监控。
假释人可能被要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接受随机抽查和定期报告,以确保他们不会再次危害社会。
三、美国假释制度的影响1. 个体化刑罚美国假释制度秉持个体化刑罚的原则,即根据罪犯的情况定制刑罚。
通过对罪犯的行为表现和社会适应性的评估,假释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个体刑罚的需要,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辅导。
2. 社会减罪假释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工作机会和心理辅导,假释制度帮助罪犯逐渐回归正常生活,减少再犯率,从而实现社会减罪的效果。
3. 资源优化美国假释制度为刑事司法系统提供了一种有效利用资源的方式。
从查普曼案件看美国假释制度
2552018年39期总第427期ENGLISH ON CAMPUS从查普曼案件看美国假释制度文/郭成一、引言1980年12月8号晚10点50分左右,查普曼开枪射杀著名歌手约翰·列侬,后来查普曼认罪。
1981年8月24日,黑人法官丹尼斯·爱德华兹判决他二级谋杀罪名成立,判处20年到终身监禁(20-years-to-life)的不定刑期,并且需要在监狱里接受心理治疗。
这意味着他要在监狱里服刑至少20年,才有申请假释的权力。
2018年8月24日,众多英美国家的新闻机构报道了查普曼的假释申请被再次驳回的消息,这已经他的假释申请第十次被驳回了。
假释是指对表现良好的犯人在刑期结束之前的有条件释放,往往被认为是提前释放。
在美国的部分州存在假释制度,本文将以查普曼事件为例,讨论美国的这一重要的司法制度。
二、查普曼案件查普曼从2000年开始拥有了申请假释的权力,每两年可以申请一次。
1.查普曼申请假释的理由和被驳回的理由。
纵观查普曼的十次假释申请,他基本上都要强调以下几点:他认识到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在监狱服刑期间已经改过自新;他保证出狱以后将不会再危害社会。
本次驳回的理由是:同意你的申请“将与社会的福利与安全不相容”,而且“降低你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从而破坏对法律的尊重。
尽管没有哪个人的生命比另一个人的生命更有价值,但事实上,你所杀害了一位受到数百万人所爱戴的人,而且你也没有考虑到杀害这个人会对他的家庭和朋友会造成什么样的伤害。
你的冷漠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漠视和别人的痛苦和折磨。
”(原文为英文)综合外国媒体,十次驳回他的假释理由包括:(1)列侬的遗孀大野洋子明确表示反对假释查普曼。
(2)查普曼的罪行的严重性。
约翰·列侬是一位广受爱戴的艺术家,他是想通过杀死一个名人来使自己出名,这在文明社会完全不可以接受。
(3)公众态度。
查普曼杀死约翰·列侬的行为可以说他激起了民愤。
将他假释会使得做出假释决定的政府官员成为公众的敌人。
美国的减刑制度
美国的减刑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减刑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减刑制度是指对已经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或刑满后提供的缓刑、假释以及其他减轻刑罚的机会。
减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并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
本文将探讨美国的减刑制度,包括减刑类型、减刑的判断标准以及减刑的影响。
一、减刑类型在美国,主要的减刑类型包括缓刑、假释以及特赦。
1. 缓刑:缓刑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判刑后,在不入狱的情况下暂缓刑罚执行,并被安排进入社区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督和指导。
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并且在缓刑期间不能犯罪或违反提供的条件。
如果违反了缓刑条件,可能会被撤销缓刑,并恢复原判的刑罚。
2. 假释:假释是指犯罪分子在刑满之前获得提前释放,并在刑满后继续服勤刑罚的一种机制。
假释通常需要经过一个假释听证会的审判程序,由假释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假释。
假释的条件包括就业、居住、进行定期报告和接受治疗等。
如果假释期间违反条件,可能会被收回假释并返回监狱服刑。
3. 特赦:特赦是指由政府机构或特定机构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免除或减轻。
特赦决定通常是基于某种公共利益或人道主义理由。
特赦可以是个别的,也可以是普遍的,但它并不涉及改变犯罪分子的罪行记录。
特赦通常由总统、州长或政府特定委员会决定。
二、减刑的判断标准在美国,减刑的判断标准主要基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和相关因素。
1. 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对减刑申请有直接影响。
一般来说,减刑更常见的是非暴力罪行,如毒品犯罪、盗窃等,而严重的暴力犯罪往往不容易获得减刑。
2. 行为表现: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成为评估减刑申请的重要因素。
行为表现包括服从监狱规则、参加康复项目、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等。
良好的行为表现能够增加获得减刑的机会。
3. 再犯率:再犯率是评估减刑申请的一个重要指标。
如果犯罪分子有再犯的记录,那么获得减刑的机会会大大降低。
4. 受害人意见:受害人的意见和反馈通常也会在减刑申请的评估过程中被考虑。
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谈美国的假释制度文章标题:谈美国的假释制度假释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洲。
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
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押犯的45。
但假释制度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存废之争没有停息过。
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一、假释委员会的职能成立于1930的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UnitedStatesParoleCommission)属司法部领导,处理联邦监狱罪犯的假释问题。
各州情况差别很大。
虽然绝大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是只有1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
假释委员会成员各州不一,少的3-5人,多的超过10人,一般由州长任命,多数任期5-6年。
美国的假释制度和其刑事判决方式相关。
联邦和州法官的判刑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犯罪人员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时候,比如说,某人被判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现好,5年就可以获释,如果表现不好,就有可能要服满15年的刑期才能出狱。
监狱犯人什么时候获释由假释委员酌情决定。
假释委员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历史、狱中表现以及对社会可能构成的危险等因素,逐案进行审议。
这个制度得到监狱官员的支持,因为它有助于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
但是,”不固定刑期”判决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法官在量刑方面无章可循,犯罪人员可能会因为类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的假释制度出现大的变革,重新确立的判刑条例要求法官施以”固定刑期”,而且对很多刑事犯罪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
国外的社区矫正
具有的 特点
• • 1、社区矫正形式的多样化。 除主要运用缓刑和假释外, 除主要运用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经济的和非 经济的制裁矫正形式与措施。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 )、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以及 经济的制裁矫正形式与措施。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以及 家中监禁、中途住所(居住中心)、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 )、保安处分 家中监禁、中途住所(居住中心)、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 2、社区矫正功能的多重性。 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监督考察,还包括对服刑人员的 教育、矫治、帮助和服务;同时注意对犯罪受害人的保护, 教育、矫治、帮助和服务;同时注意对犯罪受害人的保护,如让犯罪受害人参与提供 意见,注意对犯罪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矛盾的平息及怨恨的解除, 意见,注意对犯罪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矛盾的平息及怨恨的解除,保证对受害人进行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 3、社区矫正管理的差别性。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以及改造的需 要程度有所不同,需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严格程度的监管以及有针对性 的矫正工作。 4、社区矫正措施的强制性。 要求服刑人员不但要遵守纪律(包括不违规、不 犯罪),而且要参加各项社区矫正的活动,依法交纳赔偿金和罚款,社区矫正法规均 依具体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对违反者采取增加严管力度或收监
国外的社区矫正 之
小觑
·美国、加拿大篇 美国、
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人员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共有50个州。联邦法务部下设监狱局,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共有50个州。联邦法务部下设监狱局,监狱局分管联邦的监狱和 50个州 联邦的社区矫正工作。 联邦和各州的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的社区矫正工作。 联邦和各州的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没有隶属关系,美国大 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的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 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的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垂直领导体 具体来说,美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有三种基本模式: 系。 具体来说,美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有三种基本模式:州主办的综合性 社区矫正机构、地方( 及社区主办的矫正机构以及民间私立的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地方(郡、县)及社区主办的矫正机构以及民间私立的矫正机构。 •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论英美假释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三文鱼的寿司一、英美假释制度的发展过程假释制度起源于英国,在十九世纪中叶之前,即假释制度尚未创设以前,监狱经常由于难于承受监禁大量囚犯而不得不定期大规模赦免犯人,这时选择赦免的犯人是随机的,并没有对他们赦免后对社会的危险性进行评估,这样随机释放的犯人无疑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到了1840年,英国人亚历山大·麦克诺奇上尉在澳大利亚诺福克岛监狱创设了“标记系统”,即囚犯可以通过努力工作与良好表现获得“标记”,然后用“标记”可以换取商品或者减刑。
监狱囚犯必须获得一定数量的“标记”才能不断“升级”,进入有条件释放或者最终刑满释放的阶段。
①1850年,沃尔特·克罗夫顿爵士开创了一种包含三类刑罚的制度:严格监禁、不确定的判决和准予释放。
在这三个阶段的基础上,还设立了一个中间阶段,即罪犯可以白天回到社会工作,晚上回到监狱报道,可以自由地使用工资。
设立中间阶段的目的在于考验犯罪是否经得起社会的诱惑,考察罪犯是否得到改善以及其自制力的强弱。
②沃尔特·克罗夫顿的制度中完善了假释制度的考察机制,即不但对假释犯人是否符合假释资格进行监督,还对假释阶段犯人的表现状况进行监督,从而进一步地发展完善了假释制度,也意味着现代假释制度的基本确立。
③通过吸收完善上述两人创设的假释制度经验,美国纽约州议会于1876年通过了《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根据规定将教养院内犯人根据其在监狱内的表现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的犯人表现最好,可以有条件地假释,而三级表现最恶劣,需要通过努力表现才能升到二级,从而进入一级得到假释资格。
同时,《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还规定了不定期刑,即法官只宣告执行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而具体刑期取决于犯人的矫正情况。
《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第一次将不定期刑与假释制度共同结合实施,成为美国刑法改革的重要节点,从此之后,美国更多的州不断效仿法令,使假释制度在美国不断广泛被采用,到了1944年,美国的州和联邦都确立了假释制度,当然,具体的假释制度因州而异。
美国女犯矫正制度研究
法部 《 统一犯罪报告 》公布的数字 ,17年美 国逮 98 捕 犯罪 嫌疑 人9 7 0 7 ,其 中女 性为 1 4 8 9 , 7 58 人 575 人
占 1.%。 ”p为 了扩 大监 狱 关 押女 犯 的规模 ,2 58 0 世 纪8 年代 ,美 国修建 了3所 女犯 监狱 , ̄2 0年 O 4 10 3 ]
“ 囚犯 比例不断上升 。自1 9 年 以来 ,女犯人 女 95
年 均 增 ] 46 J .%。现 在 ,美 国监 狱 中女 犯 比例 达 到 1 1
7 。” %
“ 国监 狱 关 押 着 越 来 越 多 的 女 性 犯 美
人 ,其处 境 险恶 。据美 国司法部 20年 l月公 布 的 07 2 统 计数 字 ,2 0 年 之 前 的5 问 ,美 国联邦 和 各 州 06 年 监 狱 关押 的 女性犯 人人 数呈加 速增 长态 势 ,平 均 每
电 网 ,也 没 有 嘹 望 岗哨 。 监 狱 当 局 对 女 犯 的 管 理
年 的 统计 ,州监 狱 4 50 女犯 中 ,有 未 成 年子 女 80名
15 0人 ,联邦监狱5 0名女犯 中, 150 10 有未成年子女 16 0 。[ 由于 在监 狱服 刑 ,不得 不把 孩子交 给 0人 5 0
到家 庭生 活温 暖 的女犯 更加 迫切 。 因而在监 狱生 活 中 ,女犯 之 间私下 组成模 拟 家庭 ,有 的扮演 父亲 ,
的单 身 母 亲 ; ( 2)来 自单 亲 家庭 或 者破 裂 家 庭 ; ( 3)另 一 个 家庭 成 员也 被 监禁 ; ( 4)在 5 1岁 — 4 期 间遭 受过 一 定 的性 虐 待 ; ( 5)离 家 出走 过 l 3 一 次; ( 6)为 了改善情 绪 而吸毒 ; ( 7)在 1— 1岁 3 4 之 间开 始第 一 次饮 酒 或 者 吸毒 ; ( 8)由于感 到情
国外监狱制度
国外监狱制度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亦称行刑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
广义的监狱制度,是指包括监禁、监护、教化、劳作、生活、卫生、医疗、奖罚等在内的执行自由刑的方法而言,是一种松散的、复杂多样的制度构成,可以说包罗万象。
狭义的监狱制度,是以监禁、监护形式为中心,强调某一方面为主,旨在达到预防再犯,防卫社会目的的制度。
下面所要介绍的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是从狭义的角度阐述的。
西方各国的监狱制度,在长期的演进中,有着不少的变化,某些制度也有过兴衰,甚至在不同的国度得到了完全不同的对待。
当今西方各国的监狱,主要实行以下制度:一、行刑管理制度1.分类处遇制现代行刑理论认为,受刑人人格素质各不相同,要达到使受刑人复归社会的行刑目的,必须对不同受刑人的不同素质、能力、人格施以不同的矫正教育,做到因才施教,即处遇必须个别化。
为此目的,首先必须对受刑人分类。
西方各国实行的分类制度,一般分为收容分类(形式分类)和处遇分类(实质分类)两种。
前者系按照受刑人的性别、年龄、罪名、刑期、有无传染病等外在因素进行分类,其目的在于解决应将受刑人关押于何种监狱、何种监舍的问题。
后者系根据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行为科学的知识,对受刑人成长过程中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环境、身体的诸原因进行调查,对受刑人现在的人格、智能、体力、精神状况等进行分析诊断,把握受刑人的人格特性,将人格特性近似者类别化。
其目的在于确定对具有不同人格特性的各类受刑人,采取何种最适合的处遇手段的问题,即是应以生活指导为处遇重点,还是应以职业训练为重点,是适合开放处遇,还是适合于闭锁处遇,在实行累进制时,这种实质性的分类成为判断升级与否的根据之一。
现在西方多数国家还专门设立了分类中心,配备众多的医师、心理学家及设备。
2.累进制如何才能收到最好的矫正效果,是监狱行刑制度的中心问题。
人们从行刑的经验中认识到:没有受刑人的自发努力,行刑就很难获得效果。
累进制正是一种旨在调动受刑人改造积极性,以使其尽早复归社会的制度。
美国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刑罚的最新进展
美国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刑罚的最新进展
1、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Miller v. Alabama案废除了青少年谋杀案件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刑罚。
不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引起了关于联邦宪法第八修正案(残酷与非常刑罚条款)是否全面禁止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刑罚的开放性争论。
2012年之后,已经有9个州取消了强制性的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
2、美国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在各州的实施并不均衡,加利福尼亚州等9个州的该类刑罚数量占了82%。
印第安纳州等8个州虽然规定有该类刑罚,但实际上并非实施。
3、2012年Miller v. Alabama案判决之后,越来越多的地方实际上不再实施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
图中显示,2012-2015年间,只有少部分县还还有该类判决。
4、在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刑罚的判决比例上,黑人比例一直高于白人,这与美国青少年总体犯罪趋势是一致的。
5、1994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由青少年实施的谋杀犯罪案件处于下降趋势,但与成人相比,下降幅度明显较小。
而该类犯罪是判处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主要罪名。
6、全国范围内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判决数量在1990年代达到顶峰,在1990年代中期开始急剧下降,下降速度远大于青少年实施的谋杀犯罪案件数量下降速度。
7、在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实施最多的1990年代,单个谋杀案件的该类刑罚判决几率大约是1980年代初最低时期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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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文章标题:谈美国的假释制度
假释制度肇始于18世纪的欧洲。
1868年,美国制定了假释法,第一次将假释纳入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
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各国先后仿行假释制度,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假释制度在欧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1930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全国假释委员会,到1944年,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均确立了假释制度,在一些主要的工业州,80的重罪犯人通过假释的途径走出监狱大门。
在1997年,美国的假释人数为52.7万,占监狱押犯的45。
但假释制度在美国一直争议不断,存废之争没有停息过。
目前,美国联邦一级已经废除了假释制度,但是大多数州仍然保留了关于假释的规定。
一、假释委员会的职能
成立于1930的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
(UnitedStatesParoleCommission)属司法部领导,处理联邦监狱罪犯的假释问题。
各州情况差别很大。
虽然绝大多数州仍然有关于假释的规定,但是只有14个州保留了假释委员会。
假释委员会成员各州不一,少的3-5人,多的超过10人,一般由州长任命,多数任期5-6年。
美国的假释制度和其刑事判决方式相关。
联邦和州法官的判刑有很大的选择余地,犯罪人员在被判”不固定刑期”的时候,比如说,某人被判5到15年”不固定刑期”,如果表现好,5年就可以获释,如果表现不好,就有可能要服满15年的刑期才能出狱。
监狱犯人什么时候获释由假释委员酌情决定。
假释委员根据犯罪人员的犯罪历史、狱中表现以及对社会可能构成的危险等因素,逐案进行审议。
这个制度得到监狱官员的支持,因为它有助于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
但是,”不固定刑期”判决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法官在量刑方面无章可循,犯罪人员可能会因为类似的犯罪而得到不同的判刑。
另外,公众普遍担心,提早释放监狱犯人,有可能使犯罪活动增多。
因此要求对犯罪人员施以更长刑期以及统一判刑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的假释制度出现大的变革,重新确立的判刑条例要求法官施以”
固定刑期”,而且对很多刑事犯罪都规定了必须有最低刑期,有些假释委员会也被取消。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全面控制犯罪法”,在联邦一级废除了假释制度。
根据这项法律,在1987年11月1号之前有过犯罪活动的联邦监狱犯人在服满三分之一刑期后,仍然有资格得到假释,但是,在这之后有犯罪行为的联邦监狱犯人不享受这种待遇。
如果他们在狱中表现好,每年最多可以减刑54天,释放后一段期间内仍要继续接受监视。
当一个监狱犯人具备申请假释资格的时候假释委员会要投票决定是否将其提早释放。
委员会根据监狱犯人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重犯的机率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一个危险程度评估,如果他们认为这名监狱犯人的危险程度还可以接受,那么,他们就决定提早将其释放。
美国的假释制度可以分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假释委员会对’不固定刑期’的判决几乎有绝对的决定权,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犯罪人员服刑期间决定是否将其释放。
第二种形式是,法律对假释委员会的决定权实施某些限制,例如法律规定,犯罪人员必须在服满最低刑期之后才能被考虑是否给予假释,以及某些犯罪不能得到假释,犯罪人员必须服满整个刑期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