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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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4]33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1.23

【实施日期】2004.11.2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二点’、‘第二条“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32号2004年11月23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

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以粤财发[2004]99号转发)废止了对微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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