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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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若干法律问题

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黄德昌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制度研究也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公司设立、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注销等问题的研究也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和深度, 公司解散的原因较为复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81条作了规定。公司解散后,即进入清算程序。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的概况,区分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具体类型,分析在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运作程序及后续法律责任等问题。

【关键词】:公司设立,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注销

公司设立、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注销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承享民事权利与义务从产生至消亡的必经程序。所谓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股东经过合意,共同出资、约定章程并依法申请公司登记机构予以登记注册并领取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所谓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其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并即将进行公司财产、债权、债务彻底清算的行为。所谓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对解散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及股东权益等进行彻底清理与处置,终结各种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注销是公司基于公司解散,公司清算且已处断公司所有法律关系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消亡公司存续意思表示的一种法律行为。鉴于篇幅之故,本文仅就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所涉法律问题,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出发,浅谈拙见,以期对同仁在实践中有所裨益。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公司注销的前提与起点,同时也是公司启动清算的源头,是公司进入清算的前置程序,没有公司解散就不可能有公司清

算,公司注销之后续程序的发生。公司解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解散包括依司法程序宣告公司破产,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也是公司消亡的一种重要形式。狭义的解散,排除宣告破产以外任一解散形式。衡量这两种解散事由,主要区别就在于:宣告破产解散,表明公司股东已无财产可分,即公司债资相抵已无剩余之财产。而因其他事由解散,公司除清偿外债外,尚有剩余资产可供公司股东分配。

(一)公司解散之成因及其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181、183条之规定:公司解散,可分为自行解散、法定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态,现分述之。

1.自行解散: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这种性质的解散,完全是基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而作出的一种解散行为。这种解散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是公司章程规定,二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是因合并、分立而导致原公司的解散。

①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条件成就而导致的公司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情况,公司应当予以解散: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公司章程在设立时可以约定亏损达到一定数额或比例,经营条件发生哪些重大变化、持续几年不能分红、股东在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与公司发生僵局等。

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的股东会或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股东设立公司的商业目的,是在合法范围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致使前述目的无法或无望实现时,公司股东为避免利益受损,而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之名义自主作出公司解散之决意。当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4条、104条及67条之规定,对此类公司解散之决议有效之通过,必须达到公司所持2/3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通过。

2.法定解散:也称立法解散,这种性质的公司解散是基于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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