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办法(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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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宜昌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发展,统一我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的基本指标和方法,鼓励施工企业创优,规范创优活动,发挥监理企业在创优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检查、评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1.02条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1.03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结构工程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的施工质量评价。

第二章评价组织

第2.01条宜昌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由宜昌市建筑业协会的组织进行。

第2.02条评价机构为宜昌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宜昌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设在宜昌市建筑业协会。

第2.03条市建筑业协会建立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经验丰富、行业知名度高、责任感及工作能力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方面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第2.04条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价小组由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3名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不少于1名监督机构或监理企业的专家(同一位专家连续参加评审不超过3

次)。

第2.05条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小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与被评价单位工程的参建各方有隶属、直接利害及其它妨碍独立、公正评价的关系。

评审情况及时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每半年将评审情况及与监督机构检查意见的汇总结果在宜昌建设网上公布。评审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及时通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3.01条建筑结构优质工程须在开工令下达后15天内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宜昌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3.02条申报范围:

1、城区建筑面积在4000㎡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2500㎡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工程;

2、县市区建筑面积在4000㎡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工程;

3、20000㎡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

4、4000㎡以上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5、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钢构、玻璃幕墙等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

第3.03条申报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城市规划的相

关要求。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已备案。

四、安全监督机构未提出否决意见。

五、未违反《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精品工程创建相关底线标准的通知》(宜市建协〔2013〕5号)相关条款的工程。

第3.04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公司管理或监理的工程。

二、质量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工程主体结构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四、施工现场发生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因安全文明施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因恶意欠薪或质量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五、未执行“禁实”、“禁现”相关规定的工程。

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

七、重大设计变更未经设计审查通过的工程。

八、除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半年以上的工程。

第3.05条工程结构施工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参评资格:

1、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2、地下工程渗漏超过有关规定。

3、工程出现超过标准的不均匀沉降。

4、结构工程出现超过设计规范要求的裂缝、有严重质量缺陷。

5、存在结构工程加固补强。

6、基坑支护及工程结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7、违反《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精品工程创建相关底线标准的通知》(宜市建协〔2013〕5号)相关条款的工程。

8、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楼板厚度、后植筋拉拔试验)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第3.06条参评工程具有以下质量特色的可加分:

1.获得部、省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使用节能、节地、环保等先进技术获得部、省级奖的工程可加0.5~3分;

2.获得部、省科技示范工程或使用先进施工技术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可加0.5~3分。

3. QC成果、自创工法获奖及应用先进工法可加0.5~1分。

第3.07条申报优质结构的工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具体的创优措施,在施工单位按本办法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评价,然后报专家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以专家组评价结果为准。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均应出具评价报告。

第3.08条评价小组到现场检查评价的环节有:

1.地基与基础工程核查:检查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地基与桩基、地下防水工程、基础结构工程。

2.主体结构工程核查:检查评价的内容是主体结构工程及综合评价。

第3.09条施工单位应在上述环节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向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填写《地基与基础工程核查申请表》、《主体结构工程核查申请表》(见附表),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评价申请报送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在接到评价申请三日内到现场实施核查。

申报的工程项目至少进行二次检查评价;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及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增加检查评价次数。

第3.10条优质结构工程总得分应达到85分以上,其中“地基与桩基”和“结构工程”评分应分别达到85分以上。

第3.11条“优质结构工程”评价总分为综合得分加上特色得分。

第3.12条未获得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工程项目,不能申报湖北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

第3.13条已获得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评审办核实后,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称号。

第四章评价体系及方法

第4.01条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分为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两部分。根据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工作量大小及重要程度取相应的权重值。地基及桩基工程权重值为20分,结构工程权重值为80分。见附表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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