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美国行政法的演化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完善之启示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一、对传统行政法观念的冲击。
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个调皮的捣蛋鬼,把美国传统行政法的观念搅得七零八落。
以前那些看似稳稳当当的规则和概念,在作者的笔下就像是被人发现有裂缝的旧城墙。
比如说,传统行政法老是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关系,就好像两个性格迥异又互不干扰的邻居。
但作者指出,这种界限在现实中早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就像下雨天画在地上的分界线,雨水一冲就没了。
行政机关在做决策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影子其实无处不在地影响着,反之亦然。
这让我不禁想起我家那只猫和狗,表面上各有各的地盘,但实际上总是互相踩过界,蹭吃蹭喝的。
二、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书里谈到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这一块特别有趣。
就像是一场盛大的派对,以前行政决策就像是几个大佬在小黑屋里商量好事情,然后出来宣布结果。
但现在不一样了,公众都要进来凑凑热闹。
作者认为公众参与是行政法必须重视的环节,这就好比是做菜的时候,以前厨师自己闷头做,现在得把食客叫进厨房,问问他们想吃啥口味。
不过这也带来了不少混乱,公众的意见就像各种调料,放多了放少了都可能让这道菜变得难以入口。
有时候公众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情况瞎提意见,就像不懂烹饪的人非要指挥厨师放盐放糖一样。
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改变确实让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就像把厨房的门打开,大家能看到里面到底在搞什么鬼。
三、行政法的适应性与变革。
美国行政法在不断变革这一点让我感觉它就像一个不断换装的时尚达人。
时代在变,社会的需求也在变,行政法要是还穿着几十年前的老衣服,那肯定是不行的。
作者就像是这个时尚达人的造型师,在分析行政法如何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改变。
这就好比是以前人们出门只需要穿布鞋就行,现在要是去爬山就得换上专业的登山鞋,去参加舞会就得穿上漂亮的高跟鞋。
行政法也要根据不同的“场合”,也就是社会需求,换上合适的规则和制度。
四、对我国行政法的思考(如果有涉及的话)虽然这是讲美国行政法的书,但也让我不自觉地联想到我国的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演变与现状
美国行政法演变与现状美国行政法是指在美国宪法框架下,通过行政机构制定、执行和解释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自美国建国以来,美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并在不同阶段形成了不同的特点和现状。
本文将探讨美国行政法的演变历程以及当前的现状。
一、美国行政法的演变历程1. 建国初期的行政法发展美国建国初期,美国行政法的发展主要以各州和联邦政府的法律和法规为主。
其中,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赋予国会权力制定法律与法规,同时第二章规定总统行使行政权。
此时,行政法相对较为简单,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也较为有限。
2. 《行政许可法》的出现19世纪中叶,随着美国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法开始逐渐出现变化。
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行政法相关法律——《行政许可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该法律规定了行政机构的许可权以及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权,为后续的行政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3. 新政时期的行政法变革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时期,美国行政法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革。
面对经济大萧条,罗斯福总统推动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在行政领域的权力。
同时,行政机构的规模和职能也得到了显著扩大,行政法的领域和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扩展。
4. 行政法的立法与司法保护后续的几十年间,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有关行政法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等。
这些法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行使程序,并确立了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如公平程序、合理裁量等。
同时,联邦法院也参与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裁决,行政法得到了司法保护。
二、美国行政法的现状1. 行政机构的权力与自治在现代美国,行政机构的权力和职能越来越重要,既有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直接调控,也有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行政机构的自治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更加独立。
美国地方政府行政对我国的启示 (2)
美国地方政府行政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地方政府结构及特点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崇尚“自由”与“平等”,不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而采用地方分权的法治体系。
美国的政府体系可以简单地分为联邦、州、地方政府等三级。
美国的州政府不属于地方政府,而是构成联邦的成员政府,州以下的县、市、乡、镇和特别区才是地方政府。
在美国的50个州政府之下,有82000多个地方政府,其组织形式和管辖权限极为复杂,大致可以分为县、市、镇、特别区和学区这五大类,其组织形式、职能和特点如下:美国地方政府职能及组织形式(1)美国县政府(counties)美国县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完成州政府委托的事务,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多数县的议会就是行政机关,实行议行合一。
县政府的组织形式主要有3种:①县委员会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兼行议决权和行政权;②县委员会—经理制,委员会行使议决权,并聘请一位专家担任县经理;③县委员会—县长制,县委员会和县长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分别行使议决权和行政权,带有分权制衡的色彩。
县行政长官下设预算、人事、计划、采购、劳资关系、就业和社区服务等部门,分别负责有关方面的管理。
(2)美国的市政府(municipalities)美国市政府的组织形式与县政府类似,呈现出多样性。
这是因为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可以自行决定不同类型的市政体制。
美国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①市长—议会制。
这种体制以分权为原则,市长行使执行权,市议会行使立法权。
这种体制内部有强市长型和弱市长型两种不同情况。
②市议会—经理制。
小城市较多地实行这种市政体制。
市议会行使议决权,并公开招聘一位专家任市经理,授予市经理统一指挥市政府工作的全权,包括独立任免政府部门首长的权力;市议会议长兼市长,但只有礼仪性的职权。
③市委员会制。
市委员组成市委员会,市委员会既是议会又是政府,每位委员既是议员又兼任若干个政府部门的首长,委员们推选其中一位主持会议,他就是市长,若轮流主持,市长就轮流担任。
美国地方政府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地方政府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美国地方政府改革是指对地方政府机构和运作方式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这些改革旨在提高政府效能、增进民众参与、推动地方发展,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有以下几点:1. 加强地方政府的透明和责任制度:美国地方政府改革强调政府透明度和财务公开,倡导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和互动。
这种方式可以促使政府更加负责任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反腐败能力。
对中国而言,加强政府透明度和责任制度,可以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2. 激发地方政府创新和发展活力:美国地方政府改革鼓励地方政府开展改革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发展战略,提升本地经济潜力和竞争力。
对中国而言,借鉴美国地方政府改革经验,可以激发地方政府的创新意识和主动性,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实现全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3. 推动民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建设:美国地方政府改革注重民主参与,主张市民在政府决策中的主体地位。
地方政府会通过举办公民论坛、听证会、意见征集等方式,征集民众对政府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这种机制可以增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
对中国而言,借鉴美国地方政府改革的经验,可以加强与民众的互动与沟通,增进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4. 建立独立的行政、司法监察机构:美国地方政府改革建立了独立的行政、司法监察机构,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这种机制可以有效抑制行政滥用和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中国而言,借鉴美国地方政府改革的经验,可以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权益。
美国地方政府改革的经验对中国的政府治理和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通过加强地方政府的透明和责任制度、激发地方政府创新和发展活力、推动民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建设、建立独立的行政、司法监察机构,可以提高政府效能、增进民众满意度,推动地方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
浅析美国行政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启示
浅析美国行政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启示文章阐述了美国行政制度建设的行政决策制度、行政执行制度和行政监督制度。
认为基于美国行政制度建设的成熟性,其有很多方面值得我国借鉴:行政监督制度是扩大我国公众知情权的一种重要方式,美国政府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标签:美国;行政制度;经验;启示一、行政决策制度美国行政决策制度比较具有特色的是行政审批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为了解决行政审批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1975年美国政府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
美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力。
美国政府精简了很多行政审批项目,将部分审批权限交给了社会和市场。
这使社会组织和市场拥有了更大活动空间,也有利于激发和增强社会和市场的活力。
二是依法进行行政审批。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法制的国家,这种法制环境使行政审批同样依法进行。
在进行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各种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均是依法进行。
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权方面,美国对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极为严格,一般都是以法律的方式设定。
三是有着规范的行政审批程序。
美国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听证制度。
行政审批的听证制度主要作用在行政许可中,给予申请者或者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其充分的表达意愿。
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55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包括核发、拒绝、吊销、修改许可证的裁决时,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得到听证通知的人,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需要与方便。
[1](2)在许可中使用说明的理由制度。
在行政许可中使用说明理由制度即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表明做出行政许可的合法性理由与合理性理由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要点,进行许可判断的依据和标准。
[2]这使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时,做到依法审批、合理行使裁量权,防止行政滥权。
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着审批权力比较集中、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审批事项过于繁多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鉴美国下放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等做法,以提高我国行政审批的能力。
美国行政法 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读后感——从《美国行政法》思考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现状和监督体系美国,一个目前拥有超级大国力量的世界强国,原为北美洲中部的印第安人人聚居地,到1773,英国在此建立了13个殖民地,在1775年,北美爆发人民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通过,自由至上、勇于突破尝试的美利坚合众共和国正式成立。
作为世界上一个年轻活力的国家,美国从独立战争结束起100年内积极对外扩张,国土扩张了几乎10倍。
而与当时中央集权制下的中国不同的是,美国是一个由最初13个州,到后来发展至50个各自独立的州联合组成的国家。
由于历史渊源和政治结构的差异,美国并没有建立君主制国家,而是组成了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完美地被美国应用在国家权力的制衡中,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形成了美利坚民族独有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政治文化魅力。
在对《美国行政法》进行基础学习以后,认识了美国在以《联邦行政程序法》为基础,为行政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包括行政裁决和制订法律法规过程的中立原则、职能分离,禁止单方接触以及限制政治影响等,以各种制度保障行政过程中的中立性,以不偏不倚的方式贯彻落实美国分权制衡的立法精神。
对比我国目前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如何在保证权力正常、高效的运行的前提下,加强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是我在学习了《美国行政法》以后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以下是我学习《美国行政法》后的一些认识、体会以及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思考。
行政法一词是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著作中首先出现,而在此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援引、接受英国的法律,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
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法有了一套规范的行政程序。
美国行政法由国会、行政部门和法院共同制定,是由法律规范文件中所载的行政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其中包括了调整行政机构的组成、职权的规范和调整行政活动程序的规范及调整监督、制约行政权行使,为被管理的组织、个人提供权利保障和救济手段、途径。
美国行政国家理论及其启示
外国法制借鉴美国行政国家理论及其启示韩 春 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北京 102249)摘要:美国行政国家的历史可以分为新政前、新政、后新政、解除管制运动和政府再造5个时期,而其理论内涵包括理论基础、外在维度、内在结构和基本要素4个方面。
美国行政国家理论给我国的启示是:我国对经济问题和社会福利管制的需求催生了行政国家的兴起,而事业单位的膨胀促进了行政国家的产生;我国行政国家相对于政治的独立性还没有完全确立且社会化的程度还比较低;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行政国家的控制还非常弱;我国现代官僚体制还未真正建立,公务员的司法救济之门尚未真正开启,公民权利的保障还不到位。
关键词:美国行政国家理论 行政国家 行政法一、美国行政国家的历史演进自19世纪中期开始,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美国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张与行政机构的膨胀齐头并进,开始进入行政国家的历史阶段。
在百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管制或解除管制是认识行政国家历史演进的两条交相显现的理论脉络。
一般而言,美国行政国家的历史可分为新政前、新政、后新政、解除管制运动和政府再造5个时期。
(一)新政前时期:官僚体制的初建与政府第四部门的出现这一时期大致为美国内战后至1930年。
早在内战时期,美国就出现了联邦政府规模和职责的急剧扩张。
1862年,美国国会应林肯总统之要求创设了农业部,旨在管理农业生产,给农民提供更好的种子和耕作技术。
美国内战后,工业化继续加速。
到19世纪70年代,美国工业化可谓全面加速,企业垄断、地方保护、行政低效等问题也随之出现。
由此催生的平民主义运动强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积极介入经济领域,对铁路和货币铸造等问题进行政府管制。
因此,美国国会于1883年制定了 彭德尔顿法 ,创设了文官事务委员会。
这标志着美国的行政体制从分赃制向功绩制的转变。
1883年,纽约州通过了相似的改革立法,1884年马塞诸塞州也进行了相似的改革。
最终美国50个州都采取了功绩制。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一中国行政法现状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 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其主要代表为法国和德国,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法国和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希望能够给中国行政法带来一定的启示(1)法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属于典型的自然生成的法治模式,是在法国特定的国情下形成的,具有完备的理论和制度,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法成为其他国家立法的蓝本主要特点为:第一,法国行政法严格属于公法的范畴行政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体现在在行政赔偿责任与公务员的个人责任的划分非常清楚,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基本民事权利这样严格的区分公法与私法规范的界限,对于正确的适用法律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样能确保公权力得到有效的行使和监督,也能使私人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相互学习与借鉴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在行政法领域,外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以期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意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
权力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不互相侵犯对方的权力。
而制衡机制则通过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还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外国行政法中普遍注重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行政机关的决策与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先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用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公民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外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可以进行司法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行政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合法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外国行政法还重视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层次,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通过内部审查和决定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
这种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中国行政法可以通过借鉴外国行政法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谈美国行政法的演化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完善之启示
[论文关键词]美国行政法成本—利益分析司法审查分权[论文摘要]美国行政法历经近两百年的发展,从最初的传送带模式演变为专家知识模式,发展到近代的成本——利益分析,尽管每一次模式转变的背景、原理不同,但目的都是为行政权的行使寻求合理依据。
我国行政法起步晚,结构体系、程序运作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
通过对美国行政法演化过程的介绍分析,总结出行政法自身固有的民主、法治、分权、正当程度等一些普遍性准则,探讨其对我国行政法在转变传统观念、完善分权结构、加强司法审查和完善行政程序等方面可能提供的裨益。
随着英国向大西洋彼岸美洲殖民地的扩张,其普通法和行政体系也移植“并且1813年的案例被认为到美国,其中英国普通法令状体系构成了美国行政法体系的开端。
标志着最高法院行政法系统的成型,并开始了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时期。
”[1]在这个时期,行政机关被设想为一个“传送带”,其职责只是在特殊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除非有由民选的立法机关的授权,行政官员不得侵犯私人自由,从而保证不受选民控制的行政机关对立法指令的遵从维系在一个可容忍的范围内。
“为促成这一目的之实现,传统模式就必须保证司法审查在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获得的。
法院在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承担的角色就在于把行政机关禁锢在立法指令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这种司法审查的隐含之意是:法院只就那些制定法给出清晰指令的事项进行评判,而其他所有关乎选择的问题,无论是一般性选择还是填空性选择,都归行政机关决定。
”[2](P11)也就是说凡是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法院一概不予干涉。
这反映了美国对权力分立原则的尊重,同时也为行政机构提供了一个司法制约机制。
然而明显宽泛而模棱两可或含糊的制定法无可避免地引发自由裁量权,传统模式所欲协调的分立与行政机关明显集各种立法和执法职能于一身的矛盾也产生了。
也许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严格适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指令以禁锢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立法机关管制行政政策的能力,许多政府管理的事项的性质又使得立法机关进行详尽规定十分不切实际。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
[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
[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
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
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
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
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美国地方政府行政对我国的启示 (3)
美国地方政府行政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地方政府结构及特点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崇尚“自由”与“平等”,不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而采用地方分权的法治体系。
美国的政府体系可以简单地分为联邦、州、地方政府等三级。
美国的州政府不属于地方政府,而是构成联邦的成员政府,州以下的县、市、乡、镇和特别区才是地方政府。
在美国的50个州政府之下,有82000多个地方政府,其组织形式和管辖权限极为复杂,大致可以分为县、市、镇、特别区和学区这五大类,其组织形式、职能和特点如下:1.美国地方政府职能及组织形式(1)美国县政府(counties)美国县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完成州政府委托的事务,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多数县的议会就是行政机关,实行议行合一。
县政府的组织形式主要有3种:①县委员会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兼行议决权和行政权;②县委员会—经理制,委员会行使议决权,并聘请一位专家担任县经理;③县委员会—县长制,县委员会和县长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分别行使议决权和行政权,带有分权制衡的色彩。
县行政长官下设预算、人事、计划、采购、劳资关系、就业和社区服务等部门,分别负责有关方面的管理。
(2)美国的市政府(municipalities)美国市政府的组织形式与县政府类似,呈现出多样性。
这是因为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可以自行决定不同类型的市政体制。
美国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①市长—议会制。
这种体制以分权为原则,市长行使执行权,市议会行使立法权。
这种体制内部有强市长型和弱市长型两种不同情况。
②市议会—经理制。
小城市较多地实行这种市政体制。
市议会行使议决权,并公开招聘一位专家任市经理,授予市经理统一指挥市政府工作的全权,包括独立任免政府部门首长的权力;市议会议长兼市长,但只有礼仪性的职权。
③市委员会制。
市委员组成市委员会,市委员会既是议会又是政府,每位委员既是议员又兼任若干个政府部门的首长,委员们推选其中一位主持会议,他就是市长,若轮流主持,市长就轮流担任。
美国行政制度评析论文模板
标题:美国行政制度评析摘要:本文对美国行政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评析。
首先,本文简要介绍了美国行政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然后,本文从政府结构、行政权力、行政法律体系、行政公开制度等方面分析了美国行政制度的特点。
接着,本文指出了美国行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行政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效率低下、行政决策透明度不足等。
最后,本文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启示和建议。
一、引言美国行政制度作为西方民主国家的代表,具有较高的行政效率和较为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行政制度的评析,为我国行政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美国行政制度概述1. 政府结构:美国联邦政府由三个分支构成,即行政、立法和司法 branch。
其中,行政机关由总统领导,负责实施法律;立法机关由国会组成,负责制定法律;司法机关由联邦法院组成,负责审判案件。
2. 行政权力:美国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包括制定行政规章、实施法律、监督和执行等。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立法机关的授权。
3. 行政法律体系:美国行政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规章、行政命令、行政判决等。
行政法律体系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公开制度:美国行政公开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主要包括《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等。
行政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
三、美国行政制度的特点1. 分权制衡:美国行政制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不同分支的政府机关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2. 法治原则:美国行政制度强调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公众参与:美国行政制度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高了政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四、美国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美国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效率和正当性:我国行政立法制度的核心-美国行政立法制度的借鉴意义
【法政时评】效率与正当性:我国行政立法制度的核心———美国行政立法制度的借鉴意义陶广峰摘 要:行政立法在我国广泛存在。
这既与新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有关,也与行政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历史传统密切相关。
而美国的行政立法,原本是行政权不断扩张的产物,是有悖于其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并已经构成了美国宪法事实上的修正案。
尽管中美两国行政立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不一,但在制度上都面临相同的问题,即在维护行政效率的同时,如何保证行政立法在程序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
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总是在二者之间摇摆不定,但在总体上倾向于后者。
而我国行政立法一般都是出台较快,看似高效,但却在内容正当性方面有待加强,因而,导致实施过程中有的成为闲置不用的废法,出现实际上的不效率;乃至引发人们对法律的漠视与不信任,最终有碍法治建设。
借鉴美国的做法,我国应当在制度上加强权力机关在行政立法事前与立法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发挥司法机关司法审查的事后监督作用,以确保行政立法的正当性。
关键词:行政立法 效率 正当性一、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的效率与正当性问题 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权专属代议机构不同,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立法权,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有行政立法权。
这仅仅是形式意义的行政立法,而实际上,“任何抽象、普遍的处理都属于实质立法的范畴”,〔1〕可见,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立法。
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立法,在我国,仍然具有宪法性权源。
我国《宪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6-167页。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行政救济一、中国行政法现状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
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
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
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
其主要代表为法国和德国,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法国和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希望能够给中国行政法带来一定的启示。
美国行政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
·考察报告·美国行政改革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汪玉凯 从1993年以来,克林顿政府在美国推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改革运动。
随着这一改革的不断深入,已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
本文将结合我们近来对美国行政改革的考察和研究,着重就美国行政改革的背景、成效、问题,以及我国在实施、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如何避免美国走过的弯路等,作一介绍与分析。
一、美国联邦行政改革的最新发展及面临的主要问题1.关于克林顿执政以来推行行政改革的背景、动因。
克林顿政府从1993年以来推行的压缩政府规模、裁减联邦雇员以及放松管制的改革,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又有政党争斗的背景。
从历史上看,美国从1935年到1985年的50年间,联邦政府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从而导致了政府规模不断扩大。
60年代中期,社会福利项目的膨胀达到顶点。
当时美国朝野似乎形成某种共识,认为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必须投入更多的钱,以显示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这种增长的势头,直到80年代初里根政府才开始有所改变,社会福利项目的支出开始下降。
其原因之一,是原来形成的共识不复存在,民主党和共和党围绕这方面的政府预算,展开了激烈争斗。
民主党主张增加,共和党则主张削减,其争论的焦点是:政府在这方面是否负有职责。
里根政府认为,美国社会经济好转后,社会福利预算应逐步减少,但也有些人认为,美国很大,如联邦减少这方面的投入,州就可以作出更多的自主选择,从而有可能导致美国国家特征的消失。
1993年克林顿执政后,改变了里根政府的作法,主张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继续给予较多的财政支持,但克林顿的政策,也引起了民主党内不同派别的争吵。
因此在克林顿执政的前两年,一方面推进政府改革,大幅裁员;另一方面维持社会福利的较低增长。
克林顿的口号是,要求政府更有效率,使四千万失业人员有保障,对残疾人给予帮助。
1994年,美国国会选举中,民主党失败。
克林顿的政策受到控制国会的共和党的挑战,否定了克林顿的卫生保健方案。
行政法概念的语境化阐述——兼论美国行政法概念的沿革及其我国行政法的时代任务
行政法概念的语境化阐述——兼论美国行政法概念的沿革及其我国行政法的时代任务;[内容提要]概念是特定语境的产物,也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能确切理解。
行政法的概念就极具语境化的特征。
本文考察了美国行政法概念的发展历程,发现行政法的概念在美国并非是统一的,它随着历史的发展依次经过了授权法、司法审查法、程序法、裁量法等四个阶段。
这一概念的流变趋势,是与行政实践密不可分的。
基于此种认识,在对中国行政法定义时,就不能以西方行政法发展的片断来宰割中国现实。
文章在对现有的概念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提出理界我国行政法概念的方法:只有首先认识中国行政法的时代任务,才有进行理性概念的可能。
;[关键词]概念授权法司法审查法程序法裁量法时代任务;On;the;Concept;of;Administrative;Law;in;Specific;Context;[Abstract];Concept;always;emerges;in;specific;context;.Take;the;concept; of;American;administrative;law;for;example;,the;concept;of;American;administrative;law;has;developed;through;delegated;law;,the;law;of;judicial;review;,;procedural;law;to;discretionary;law;.So;the;c oncept;of;administrative;law;is;not;a;unified;one;.It;is;always;changing;. Therefore;we;ought;not;to;understand;the;concept;of;administrative;la w;in;the;light;of;foreign;context;but;our;own.;[Key;words];delegated;law;the;law;of;judicial;review;procedural;law;disc retionary;law;tasks;in;this;era;“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以及他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像即概念,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
比较与借鉴:美国政府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比较与借鉴:美国政府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的近现代史是一部中国近现代政治体制改革变迁史。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开始动摇;20世纪初中国在历经重大政治变革后,结束了封建制,走向了探索新的政治体制的道路。
民国之初,孙中山试图实践资产阶级政治体制,但因国内军阀割据、连年混战,以及他的早逝而未能完成。
抗战时期蒋介石政府实行军事管理型的政府组织,即军政(孙中山所倡导的宪政三步骤为:军政,训政,宪政),但由于其官僚资本主义和法西斯统治思想而告终。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政治体制又走向了高度集权,这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起到了稳定政权的积极作用,但长期高度集权带来的是社会的萎缩,国民政治人格的萎缩,以及法律制度的瘫痪。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就成为了一个全社会长期讨论和进行的课题,这项改革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前途。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政体改革也进行了三十多年,在深度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和世界的信息交流和学习借鉴已深入各个领域,因此,中国政府体制改革也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先进政府管理制度。
一、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1/ 9当代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的优点在于:保障中央具有强大的权威和效能,不存在重复的政治机构和地区级别,整个政治体系运行具有规模经济效应,中央政府能够反应快速地作出决策。
但其缺点同样明显:制约地方政府积极性,中央高度集权易导致官僚主义及专政,当中央政府无力顾及地方事务而地方又无权有效处理地方事务时就很容易导致行政体系效率下降。
[1]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就已开始谈论和事先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为揭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史序幕作了舆论准备。
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邓小平首次对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主要弊端进行了深刻剖析,阐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客观依据。
邓小平尖锐地提出,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美国更年行政扩权与改革的中国启示
活的主 旋律 。 围绕南方重 建的 内容 、 方
式 及领 导 权等 问题 , 国 会 和 总 统 展 开 了激 烈 的 权 力 角 逐 。由 共 和 党 主 导 的 国会 在 与 总 统 争 夺 南 方 重 建 的 领 导 权 的过 程 中 , 凭借宪 法赋予 的立法权 , 通 过 自身 内 部 力 量 的 整 合 , 不 断 打 压 总 统 行 使权 力 的空 间, 特别 是 国会 1 8 6 8 年 2 月2 4 日, 众 议 院以总 统违 背 《 军 队 指 挥 权法 案 》 和《 官 职任期 法案 》 为 由, 以1 2 6 票对4 7 票 的 压 倒 多 数 票 决 定 对
政 的研 究 》 一文 被视 为 美 国行政 学研
问题 。 在美 国建 国初期 , 政 府运行 依靠
的是 “ 绅 士 政 治 ”, 华 盛 顿 总 统 任 命 政 府官员 比较重 视资历和 能力 , 提出 “ 合 适 原则 ” , 即任命文官 的主要标准 是个 人 的品德 、 才能, 并 兼 顾地 区分布 。 华 盛顿之 后的几届政 府, 如约翰 ・ 亚 当斯 和杰 斐逊政 府, 也 基 本 上 都 承 袭 了华 盛 顿的基 于 “ 合 适 原 则 ”的 任 命 制 。 随着 投 票 人 口的 增 加 及 政 党 政 治 的 发 展 , 转 向 了分 赃 制 度 。1 8 2 9 年 杰克 逊任 总
公职人人可以担任 , 轮换 有利 于民主和
效率 , 因此 , 他利 用总 统的 任命权 , 起 用 大 批 同 党 替 换 国 民 共和 党 官员 , 约撤 换了3 0 %的 联 邦 公 职 人 员 。 政 治 分赃 使 得 公 务 体 系 沦 为 竞 选 胜 利 者 分 封 的 礼物 , 卖 官 与 贪 腐 的 情 形 层 出不 穷 。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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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美国行政法成本—利益分析司法审查分权[论文摘要]美国行政法历经近两百年的发展,从最初的传送带模式演变为专家知识模式,发展到近代的成本——利益分析,尽管每一次模式转变的背景、原理不同,但目的都是为行政权的行使寻求合理依据。
我国行政法起步晚,结构体系、程序运作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
通过对美国行政法演化过程的介绍分析,总结出行政法自身固有的民主、法治、分权、正当程度等一些普遍性准则,探讨其对我国行政法在转变传统观念、完善分权结构、加强司法审查和完善行政程序等方面可能提供的裨益。
随着英国向大西洋彼岸美洲殖民地的扩张,其普通法和行政体系也移植“并且1813年的案例被认为到美国,其中英国普通法令状体系构成了美国行政法体系的开端。
标志着最高法院行政法系统的成型,并开始了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时期。
”[1]在这个时期,行政机关被设想为一个“传送带”,其职责只是在特殊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除非有由民选的立法机关的授权,行政官员不得侵犯私人自由,从而保证不受选民控制的行政机关对立法指令的遵从维系在一个可容忍的范围内。
“为促成这一目的之实现,传统模式就必须保证司法审查在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获得的。
法院在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承担的角色就在于把行政机关禁锢在立法指令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这种司法审查的隐含之意是:法院只就那些制定法给出清晰指令的事项进行评判,而其他所有关乎选择的问题,无论是一般性选择还是填空性选择,都归行政机关决定。
”[2](P11)也就是说凡是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之内,法院一概不予干涉。
这反映了美国对权力分立原则的尊重,同时也为行政机构提供了一个司法制约机制。
然而明显宽泛而模棱两可或含糊的制定法无可避免地引发自由裁量权,传统模式所欲协调的分立与行政机关明显集各种立法和执法职能于一身的矛盾也产生了。
也许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严格适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指令以禁锢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立法机关管制行政政策的能力,许多政府管理的事项的性质又使得立法机关进行详尽规定十分不切实际。
为了回应这种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传统模式,法院具有以下三个基本要求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一,立法机构必须通过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才能授权行政机构对人身自由或财产进行处分。
[1]第二,行政程序必须能保证依法行政,也就是以准确、理性、公正无偏的方式把立法要求适用到个案中去。
[2]第三,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具有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以保障行政决定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且行政机构有义务运用适当程序来保证行政记录的完整性,以协助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1]。
这样,只要行政机关将其权利限制在一个相对狭小且不严重侵犯私人自主权的范围,自由裁量权就可以披着“准”字(如准立法、准司法)的外衣得以继续存在。
直至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机构揽立法、行政与司法于一身,严重违背了传统的分权原则,传统模式的“传送带”理论无法再为这种行政权力提供合法化的理由。
于是一种新的模式——“专家知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认为,这种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顺利并富有成效地履行指令和管理职能所必需的。
因为如果行政目标可以借助于来自专门经验的知识而予以实现的话,“专家知识”似乎就可以作为解决自由裁量权问题的方案而得到提倡。
“因为在那种情况下,行政官员更多地只是享有表面上的自由裁量权,而非真正的自由裁量权。
政策的制定仅仅是所要实现的目标与现实世界共同作用的结果”[3](P10-17,33,39,98-99)。
“而且国会预先制定周详的指令是不明智的,要求行政官员遵循严格僵硬的司法式程序会导致难以忍受的低效率”。
[3](P10-24,46,91-100)[!--empirenews.page--] 尽管如此,许多法学家依旧对此表示抵制与质疑。
新政与二战之间,美国的进步与保守力量进行了长期的激烈的争议与讨论后达成了妥协——二战结束后次年即1946年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
“它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关于行政过程的理论与实践已经成熟,并代表着一系列‘美国发明’:独立管理机构、统一的行政程序、主要基于“充分证据规则”的司法审查、以通告与评议为主要特征的非正式制规程序以及公民在现代行政过程中的参与。
这部分法律不仅是美国的一部‘公民权利法案’,而且也是世界行政法治进化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
”[1]联邦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基于对《联邦行政程序法》及其历史的回应,转向一系列替代“专家知识“原理的技术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更为彻底地审查行政机关事实认定的证据之实质证明力、行政决定的理由应保持前后一致、明确表述立法目的,等等。
[2](P15-18)通过熟练灵活地运用这些控制技术,行政机构和法院之间维系着一种协和的关系。
随着政府的规模与活动的迅速增长,一种观念也日益滋生,即仅仅通过司法审查已不足以完全保障私人自主权和社会的基本目标。
作为回应,传统模式得到扩展,把参与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权利广泛赋予各种利害关系人,使得广泛受行政决策影响的利益[1][2][3][4]下一页得到公平的代表。
因为人们认为,“这样的参与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使行政决定更能回应参加行政程序的各种利益主体的需要”,[4](P511)而且其本身也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使公民具有一种对政府管理过程的参与感”,[5](P835,851)“增进了公民对政府决策公正性的信任”。
[6](P359-360)其结果是行政法的功能是调和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从而促进形成有利于社会目标和社会秩序的行政决定。
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行政法进入了一个全面的“成本—利益分析”阶段。
“这一期间法院的发展较为保守。
……法院放松了对行政机构的控制,避免干预立法与行政分支采取政治性的政策选择,并允许独立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职业专长。
”[1]“国会立法要求行政机构发现一定数量的替代调控方案,以选择最经济有效的调控方式。
行政决策者必须从不同方案中选择最节省成本、负担最小且成本效益最高的方案。
”[1] 综上所述,尽管在各个历史时期,美国行政法不同模式背后的原理各不相同,但是这种演变却有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运用具有控制功能的规则和程序,使原本在形式上不向选民负责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行使得以合法化。
可见,“法律的任务既在于根据利益的需要不断地修正或发明新的工具,也在于适应利益需要而不断追寻新的精神支撑。
”[7](P175) 我国行政法产生、兴起和繁荣,是近二十年的事,它直接传承于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的行政法。
因而我国行政法以行政权和效率为核心,强调行政法的管理职能,是对“行政加以规定之法”,[8](P40)是“在人民与行政之关系上,设定人民之权利及义务,规定人民与行政之法律关系。
”[9](P29)基于这种思想,行政行为成为行政法学的研究核心,“把行政法的主要目标放在用法律对行使行政权力的根据加以说明和对行政权利的范围加以限定上,而原则上对行政作用究竟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过程来进行这一点似乎并不关心。
”[10](P15)反映在我国行政实践上突出表现为我国行政权具有其他国家行政权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高尚性”:[!--empirenews.page--] 第一,对“依法行政”中的“法”字最宽泛的理解。
著名的德国公法学者卡尔·施米特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把当权者发出的每一指令理解为’法’的话,那么依法行政就变成彻头彻尾的专制行政了。
”在我国,不仅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法规”,而且各行政部门的“法规”,以及措辞冷而不准的所谓规范性的行政文件,都列入“法”的概念中。
[11](P9)有时甚至会出现行政机关自己制定执法依据的现象。
第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权威的面前成为行政权的客体,行政法被视为统治民众的工具。
行政机关可以以所谓的“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借口,甚至毫无理由地牺牲、践踏个人利益。
现实中,民众认同了非程序性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甚至未经置辩就接受了冒充的行政执法者的惩罚,私人在行政权面前丧失了主体意识和必要的私性空间。
[12](P209) 第三,政行为过程中,忽略法律程序规则,把行政法视为行政机构手中突现其“国家本位”的工具,而全不考虑“自然公正”或“正当法律程序”。
[11](P10) 在当代中国面对国家治理难题寻求建构行政法治道路进行探索的今天,固步自封、保守封闭、因循守旧已成为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重大障碍。
我们应该放眼世界,不仅可以向社会主义国家学习,也可以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取经;既可以吸收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建构的精华,也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
因而美国行政法理论中的有益成分也可以加以借鉴参考。
只不过“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反映。
任何两国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
法律是另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
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13](P7)因此,我们在借鉴美国行政法理论时,应考虑到美国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观念上存在的诸多差异,结合具体国情,提出更适合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建议。
笔者认为,以美国行政法为参照物,我国行政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第一,行政法视为管理法的传统观念的转变。
在美国,行政法是控权法,控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核心,防止行政专断和行政权滥用,保障私人自主权。
在我国,受传统人治观念、专政政治的影响(其中当然还存在当时的历史背景、经济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行政法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于“管理法”,突出强调行政权力,强调行政主体的优越性,轻视公民权利,导致行政过程中下令成风,命令—服从是主要的行政管理模式。
随着现代行政管理事项愈加多样、多变和复杂,单一的权力强制性调节已突现出其明显的不适应性。
因此追寻行政法调节的新工具已成为行政法自身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行政法继续保持其强大生命力和活力的途径。
第二,完善分权结构。
西方国家早期兴起的权力制衡理论影响了当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架构和其他诸多理论。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建构起来的。
“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上一页[1][2][3][4]下一页关制定的法”[14](P3)便是在这种权力制衡学说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
因为该学说认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尤其是这种具有强大强制力的行政权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全面监控。
否则,绝对的权力将绝对地导致腐败。
分权,对于美国而言,是行政法产生的前提。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忽视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制约。
[!--empirenews.page--]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