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引-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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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3、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4、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以国有划拔土地性质的房屋申请贷款的,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4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统一为不低于购房总款的50%;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7、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的计算
1、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办理单位调动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2、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军队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地方,以及职工由于单位原因产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形的,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3、因个人原因发生补缴的,不视为连续缴存时间。
(三)借款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1、借款人家庭(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1)首次申请利用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购买自住住房,如其家庭已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下同)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2)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的,又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谈等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贷款次数
(1)借款人(含配偶)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婚前或离异);
(2)参与过共有产权人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在大市范围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1、缴存地原则。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在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申请人向缴存地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房屋所在地原则。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市六区视作同一区)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向贷款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
3、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夫妻两人,且夫妻双方都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确定为在购房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缴存地一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夫妻另一方向房
屋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大市范围内异地贷款。
(五)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贷款的规定
1、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足12个月;或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
2、借款人(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3、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4、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
(六)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产权人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已申请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3、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尚未变更的;
4、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违约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
5、个人征信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
(2)在申请贷款月前 24 个月内,在采取按月偿还的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其他贷款以及使用信用卡(含贷记卡、借记卡等)中,产生连续逾期(信用卡年费逾期除外)还贷超过 6 期的;
(3)在申请贷款月前 6 个月内,在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贷款中,产生连续逾期 3 个月以上还款的;
(4)近24个月内,累计逾期期数较高的;
(5)逾期金额尚未还清的;
(6)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6、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
7、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8、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房产。
(七)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3、购买二手房;
4、购买拆迁安置房;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
具体贷款额度在现行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以及借款人“可贷额度”、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购房首付款、总房款或评估价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等确定。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二)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40%×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以内,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
证后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40%且不超过工程总造价。
(四)可贷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五)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共有产权人是未满18周岁子女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
(六)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组合贷款时,共同还款人如果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工资收入的50%测算商业部分还款金额。
二、贷款期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同时贷款期限均不超过国家规定土地使用年限。
(二)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三)在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期限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详见附件“每万元还本付息表”。
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通过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时,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借款人和符合条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住房的资料。
(一)借款人和符合条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配偶、子女、父母应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或未再婚的,提供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原件);
3、户口簿(或暂住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
5、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6、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
7、同意借款人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作抵押的承诺书原件;
8、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的职工,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30%(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屋为40%,第二套住房为50%)以上的购房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2、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职工,提供《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件、首付40%(第二套住房为50%)以上的购房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过户后新的三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原件和复印件。
3、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职工,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售房人预收40%(第二套住房为50%)以上房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过户后新的三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