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_1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不断扩大和各种形式不断增多的趋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也呈现出高发的趋势,自然而然地对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成为了一个紧迫而深远的问题。
一、设置一个完善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降低工伤事故所带来的负担,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政策、制度等方面完善工伤保险保障体系,解决当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瓶颈、空白、重重克制等问题,建立健全的保障体系。
首先,应该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打造一个稳健的体系,实现政府、企业、个人的共同负担。
政府需要对企业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进行规范,同时有效地掌握这一资金的使用情况,切实保证这一资金的安全性及使用效果的合理性,进一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本的投入度。
其次,应该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工伤保险法制度应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一方面是对工伤保险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和补充,另一方面是对工伤保险落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匹配,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的作用。
最后,还应对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缺进行填补。
为此政府应该加强对职业病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同时促进职业病防治,健全职业病保险制度,避免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盲区,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提高工伤赔偿标准水平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的比例不降反增,使得工伤赔偿变得尤为重要。
但是我国的工伤赔偿标准的水平较低,不足以满足工人的权益,也不足以弥补工人的经济损失。
因此,修订现行工伤赔偿标准,提高工伤赔偿标准,是更加紧迫和迫切的问题。
首先,应该完善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完善工伤赔偿标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好的体现出宪法中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精神。
其次,进一步完善工伤理赔机制,切实提高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标准(三篇)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对于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落地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从业者,深入学习和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该条例在如下几方面的重要性: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保险行为、完善保险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从中受益良多,对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运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下面,我将结合我在学习中的体会分别对这几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就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雇主应当为其员工依法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助。
这一规定的出现,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
只有当工伤保险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劳动者才能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只有在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努力下,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得以健康发展,真正起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还对保险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合规和透明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石。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制定保险费率、及时履行理赔等。
通过这些规范,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在我个人的工作中,我本着依法合规办事的原则,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范。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更加明确了保险行业的规范要求。
我深知只有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的权益。
再次,通过学习《工伤保险条例》,我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摘要:《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共同确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以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但在制度设计与实施方面仍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从实践角度,分析了非法用工中是否适用先行支付的问题,并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等制度设计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
关键词:先行支付非法用工基金安全医疗保险衔接一、非法用工问题(一)问题引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由《社会保险法》确立后,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了福音,而没有受到工伤保险保障的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中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在劳动法中,非法用工被视为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格,不纳入劳动法规制,那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否适用于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二)非法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传统上处理非法用工问题都是采用二分法,合法用人单位受劳动法规制,非法用工单位受民法规制。
笔者认为,从劳动关系的本质上看,劳动关系是人以雇员身份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下,为谋生所从事的职业劳动,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非法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仅由于立法技术上对用人单位主体采取“主体界定”和“列举式”使得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用工方的主体要件欠缺而被否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可在实践中将非法用工处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法层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工单位进行处罚;二是私法层面,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由于主体要件不合格而归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三)非法用工中受到事故及职业病伤害是否视为工伤有学者认为非法用工不能认定工伤,理由如下:第一,工伤认定以合法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第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附则中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受到伤害的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对非法用工单位的惩罚,所以不能将非法用工与合法用工混为一谈。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对策:
1. 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对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时俱进,能够有效应对新兴工作形式和职业风险的变化。
2. 扩大保障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弱势群体,如农民工、零工经济从业者等。
同时,应该将保障范围扩展到涵盖更多的职业病和心理健康问题。
3. 提高保障水平:适当提高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丧葬补助等。
确保受伤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治和补偿,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4. 加强预防和管理:加大对职业安全和健康的预防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加强工伤认定和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
5.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劳动者和雇主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知晓率和参保意识。
同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依法维权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6. 政策协同与合作: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工伤保险制度的整体推进机制。
同时,与企业、工会和社会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7. 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这些对策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工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多方合作,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应对一些措施
浅谈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应对的一些措施摘要: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措施1 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特征都是由国家立法,实行强制和互济,工伤保险的内容也是按照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导实施。
德国是工伤保险立法最早的国家,早在1884年就颁布实施了《工伤事故保险法》,挪威于1895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美国在1908年联邦政府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
以上国家由于采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工伤保险制度,效力高,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强制力,执行起来自然也较为顺畅。
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历经了十多年的改革,1996 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者是部门规章,后者是行政法规,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效力较低,难于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
例如,有些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基数,以致造成工伤保险难于达到真正分散风险的目的。
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办法,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没有体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严肃性。
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较为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使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进入正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以便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与执行的力度;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有助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助于弱化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工伤的处理,这样有利于社会补偿机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工伤保险法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设。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范文(三篇)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心得范文工伤保险是我国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深入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于保障自身权益,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推动公司发展,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工伤保险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一项为劳动者提供了意外伤害保障和康复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和安全风险。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导致失去劳动力,不仅会给个人和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确保他们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合理赔偿和康复服务,既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也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其次,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加深了我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解。
我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工伤的界定和赔偿提供了具体规定。
在工伤认定方面,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在工伤赔偿方面,条例规定了工伤赔偿待遇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保证了工伤者在发生工伤后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使我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还要保证风险的合理分担,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学习工伤保险条例提醒我注意劳动安全、预防事故。
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更重要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
条例明确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预防事故的措施和要求。
作为劳动者,我们要时刻关注劳动安全,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第一。
此外,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也提醒我,作为企业的一员,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学习工伤保险条例促使我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劳动保障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了解并遵守这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劳动者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保障范围不够广泛、赔偿标准不够合理、管理监督不够到位等。
有必要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存在的问题1. 保障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覆盖了企业职工,而对于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和临时工等特殊群体,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相对较窄。
这意味着一旦这些特殊群体发生工伤,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赔偿,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生活风险。
2.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伤职工的赔偿标准并不够合理,一些严重的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赔偿额度往往远远不足以应对受害者的后续生活需求,这给受害者和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压力。
3. 管理监督不够到位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对工伤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非正规的劳动合同、强迫加班等手段,规避对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工伤导致严重伤残的职工,其赔偿标准应当能够充分满足其后续生活所需,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所有用人单位都能够全面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
4.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还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明确工伤保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起诉机制和仲裁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5. 宣传教育我国还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
简论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简论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劳动者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
而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劳动者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个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也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但该项制度仍有待完善。
一、工伤赔偿保障机制必然走向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赔偿从自己责任到雇主责任到社会责任最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往往由自己承担责任。
后来,18世纪中期,产业革命从英国的纺织业开始,机器化大生产以后,生产力得到空前提高,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经济生产逐渐社会化。
生产力的提高大大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
在这种背景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工伤,仍然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就超出了劳动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因此产生了工伤事故纠纷。
十九世纪末,随着无产阶级力量的壮大,无产阶级(劳方)在与资产阶级(资方)斗争过程中争取到了更多的权利,根据契约决定工伤赔偿的归属,变成了根据过错原则决定工伤赔偿的归属,即雇主对劳动者的工伤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劳动者想要证明雇主对工伤有过错非常困难,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随后,侵权责任法出现了新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当中受到伤害,即发生了工伤,雇主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雇主对工伤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如此,则将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发生伤害的风险转嫁给了雇主,由雇主对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到的伤害负责,这对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非常有利的。
但是,这对雇主是非常不利的,这无疑增加了雇主的用人成本和经济开支,且不利于资本主义再生产,对于雇主是规模比较小的小工厂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来讲更是一种灾难,如果雇主没有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即便劳动者有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劳动者的利益也无法真正得到保障。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着保障范围不足、补偿标准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扩大保障范围、调整补偿标准,并加强监管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效能和公平性。
我们应当不断完善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为职工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问题,及时改进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问题、对策、保障范围、补偿标准、管理不规范、扩大保障范围、调整补偿标准、加强监管、总结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患病时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治疗和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者数量的增加,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包括保障范围不足、补偿标准不合理和管理不规范等方面。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受伤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和补偿,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为了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我们需要全面审视这些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来解决。
在接下来的将分别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对策建议进行分析和讨论。
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问题一:保障范围不足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参保人员的保障范围相对较窄,只覆盖了部分劳动力,导致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造成了不公平现象。
问题二:补偿标准不合理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通常是以一定比例来计算的,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和法律法规的差异,导致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不平等现象,给受伤劳动者带来了经济负担。
问题三:管理不规范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缴纳存在漏洞和不规范现象,给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工作中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帮助。
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工伤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影响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在保障范围方面,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相对较窄,只有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到保险待遇,而一些其他类型的工伤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在保障水平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相对较低,难以满足受伤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而且,工伤保险的审核流程繁琐复杂,劳动者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应有的保险待遇。
一些企业存在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导致受伤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提高保障范围和水平,简化审核流程,强化企业责任,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1.2 问题现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即使有保障,保障水平也较低,很难满足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工伤保险的审核流程繁琐复杂,劳动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申请赔偿,增加了受伤劳动者的负担。
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逃避承担工伤责任,使得受伤劳动者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得保障范围更加广泛,保障水平更高;简化审核流程,减轻受伤劳动者的申请负担;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防止其逃避工伤责任,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效力,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保障和赔偿。
2. 正文2.1 问题一:保障范围狭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个显著问题是保障范围狭窄。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其正常运行和保障效果。
本文将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 保障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集中在工伤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上,而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等长期慢性病的保障比较欠缺。
此外,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和劳动者来说,也存在参保难度大、保障水平低的问题。
2. 保障待遇不足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和工伤伤残津贴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地区和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存在拖延、不足和乱收费等情况,导致劳动者未能及时获得应有的保障。
3. 执行缺乏规范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审批程序繁琐等,导致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4. 赔偿标准不够客观公正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主要以劳动者失能程度和职业病的认定情况为依据,但是在具体赔偿过程中,往往存在主观臆断、情感因素等问题,导致赔偿标准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进对策思考1. 扩大保障范围应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将职业病的保障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畴中,同时对特殊行业和劳动者提供更广泛的参保政策,确保所有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2. 提高保障待遇应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待遇,包括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伤残津贴标准等,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经济保障。
3. 规范执行流程应该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执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构,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完善国家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很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增加保险范围: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作人员,无论是正式雇员、合同工还是临时工等,都应该纳入保险范围。
2. 加强保障金额:提高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确保受伤员工得到足够的经济补偿,尤其是严重伤残或死亡的情况。
3. 完善保险覆盖:确保所有用工单位都购买工伤保险,并严格监督和追究未购买保险的单位责任。
4. 提高工伤认定标准:加强对工伤认定的监督和审核,确保认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避免虚报和造假情况。
5. 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提升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6. 建立行业工伤指导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提供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雇主和员工了解和遵守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7. 加强法律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监督和处罚力度,对违反工伤保险法律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8.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加员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障意识。
9. 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为遭受工伤而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提供救济和补偿。
10.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合作,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水平和效益。
通过以上措施的完善,可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人的工作环境和安全,并提升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试论我国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我国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环境和风险不容忽视。
公务员工伤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只针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对于其他类别的公务员并未设立专门的保险制度。
这导致了一些较为脆弱的公务员群体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也是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的重要问题之一。
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权益保障不够完善。
公务员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工伤医疗期间工资补偿等,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伤残津贴的标准较低、医疗费用报销的程序繁琐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的效果。
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管理混乱、权力滥用等问题,这也影响了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扩大公务员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建议在我国的公务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应当扩大保障范围,包括对于公共服务行业的公务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等进行保障,以确保所有公务员在工作中受到保障。
完善公务员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
建议提高伤残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的标准,减少手续繁琐,保障公务员在工伤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经济和医疗帮助。
加强公务员工伤保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建议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务员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务员主动申请伤残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权益的意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益损失。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
目录引言 (3)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3)(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 (3)(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3)1、建国初期的工伤保险制度 (3)2、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与试点 (4)3、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4)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5)(一)立法层次低、分散,调整机制不健全 (5)(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覆盖范围狭小、参保率低下 (6)(三)工伤保险费率不合理,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 (7)(四)工伤保险待遇方面标准低 (7)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 (8)2、未体现“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则,没有在待遇水平方面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 (8)3、未提及职工致残后的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只规定残疾用具按普及型标准配给 (8)4、欠缺精神补偿待遇的相关规定 (9)(五)工伤保险基金缺乏科学的运营和增值机制 (9)(六)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不成熟 (9)三、对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0)(一)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10)(二)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11)(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13)(四)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制度 (14)(五)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14)(六)以立法加强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机制 (15)结论 (16)论文摘要 (17)参考文献 (18)注释 (19)引言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工伤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本文对工伤以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具体分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并相应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旨在保障职工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一)工伤保险制度及其属性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对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024年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三篇)
2024年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一、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内部职工实用本制度。
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五、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六、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一)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于欣华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框架1.1中国工伤保险法法律基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是1951年2月25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①,但是由于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和工伤事故的高发,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虽然法律位阶不高,却在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确立了中国工伤保险基本模式和理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意义工伤保险立法的开端。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工伤保险法律位阶,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调整范围更广,实施力度更大,使工伤保险成为社会保险诸险种中立法层次最高、最早得以定型的险种之一,也标志着中国工伤保险进入法制化阶段。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公布,该法第4章共用11个条文对工伤保险进行规范,构建了中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内容,2010年12月20日《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2011年4月22日《建筑法》、《煤炭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解决了这两部法律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存在的冲突,确立了工伤保险相对于意外伤害险的优先性和强制性,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核心法律。
以其为核心,形成了工伤保险的多层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3章第12条规定了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由于覆盖范围狭窄、基金运营以企业为主。
因此,当时作为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制度尚未确立,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伤保障实际成为企业保障。
纳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病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工伤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或患病是劳动者的普遍现象,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及时为劳动者提供经济帮助和医疗救助,确保他们的生存和生活质量。
工伤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劳动者在工作中感受到保障,会更加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劳动效率和生产率。
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减少劳动纠纷,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生产效率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
1.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工伤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很多工伤案件存在争议和纠纷。
同时,工伤保险待遇相对较低,无法完全覆盖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费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困扰。
此外,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相对有限,很多特殊行业和岗位的工作者并未得到应有的保障。
另外,工伤保险基金面临不足的情况,存在着基金缺口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因此,要想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我们需要加强工伤认定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2. 正文2.1 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工伤认定标准不明确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标准不够清晰,导致工伤事故的认定存在主管部门之间的不一致性,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这不仅增加了工伤员工的维权成本,也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了不确定性。
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争议,赔偿水平偏低无法满足受伤工人的需求,参保范围有限让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到保障,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监管漏洞。
要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机制,扩大参保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不足、完善、工伤认定、赔偿、参保范围、管理监督、法律法规、赔偿机制、监督管理。
1. 引言1.1 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受雇用关系影响下,因工作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应对这些意外发生,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缓解其生活和经济压力,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减少了其经济损失,也有助于提高劳动积极性和保障社会和谐。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非常重要,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赔偿水平偏低、参保范围有限以及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导致了工伤事故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一些符合工伤条件的案例难以得到合理的认定和赔偿。
现行的赔偿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受害者和其家属的实际需求,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困难。
参保范围有限也是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部分特殊行业或劳动力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和规范,监督手段不够有效,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漏洞和违规操作的情况。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加以重视和改进。
2. 正文2.1 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工伤认定标准不清晰是导致工伤保险制度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来源:作者: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
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
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工伤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或患病时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劳动力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缓解劳动者和家庭在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生活补助等方面的压力,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还可以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提升劳动者的生产安全意识和企业的责任意识。
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和生活水平,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需要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断提高其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2000字】1.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1. 缺乏全面的覆盖范围: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只覆盖了部分劳动者,造成了一部分劳动者在意外受伤时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2. 理赔流程复杂繁琐:工伤保险的理赔流程复杂繁琐,需要劳动者提供大量证明材料,审核时间过长,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3. 理赔金额偏低: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的理赔金额相对较低,不能完全覆盖劳动者因意外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4. 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单位违法违规,造成工伤保险资金的滥用、挪用等问题,影响了工伤保险的实施效果。
5. 缺乏健全的预防机制:工伤保险的重点应该是在工伤的预防和控制上,但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缺乏健全的预防机制,导致工伤事故频发,给企业和劳动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健康发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接下来按照大纲给出的正文内容继续完善文章】。
2. 正文2.1 缺乏全面的覆盖范围缺乏全面的覆盖范围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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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关系到维护千百万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覆盖人员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全民企业执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改革开放后,涌现出大量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较差,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较高,而国家又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在“预防”上予以强制及约束,也没有相应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甚至出现有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只发工资、不管伤亡的“生死合同”现象。
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
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一致。
尤其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大部分外资、港澳台及私营企业不愿参保,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
(二)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一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
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
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
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一半。
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
如果没有一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
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国外一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
当然“广覆盖”是一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
二、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一)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1.现行制度中工伤的认定标准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
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
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
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工伤的认定,规定了10条界定标准,对全国企业统一工伤标准和认定工伤,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使大量的工伤得到工伤保险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
但实际中仍有一些工伤事件按10条标准难以界定,例如,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于深夜在办公室被害可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值班期间外出用餐突发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2.现行工伤认定的10条标准存在着词汇界定不明晰的问题《办法》界定工伤的标准表达含混,很多词汇的含义难以界定。
例如,“履行职责”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包括了职工正常上班从事本职工作的行为,为何上班时间遭人蓄意伤害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因“公”与因“工”又该作如何划分?笔者认为,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
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
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
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
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
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某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0]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
应当先认定为工伤,使受伤害的劳动者能尽快康复和恢复劳动能力,若确认不是工伤,则可向劳动者追偿。
3.不认定为工伤的6种情况《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中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作出伤害赔偿。
;在这个原则中排除了受害的劳动者本人的故意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导致自身的致伤、残或致死,用人单位及雇主可免责。
工伤保险制度源于近代私法中的雇工赔偿制度。
最初,劳动者只要存在过失或过错,雇主即可免除责任。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不断加强,发展到现在,劳动者的严重故意才能构成雇主免责的要件。
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限定雇主免责的要件,但基于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保护,笔者以为也应该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免责条件进行严格限制。
而《办法》中的6条内容规定不明确,存在着难界定、尺度难把握的问题。
如果一概不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比如蓄意违章,蓄意与故意的尺度如何把握?在工作过程中明知是违反工作纪律的,仍然故意违章,这是否算蓄意违章?目前还缺乏对蓄意违章的权威的解释。
有学者认为,;蓄意违章,一般是指职工凭主观臆断,故意制造事故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因违章行为发生事故,但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或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劳动者及其家人蒙受着巨大的不幸,因此要朝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
而且相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而言,单位取证要容易一些。
但是,如果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单位一方承担,又会过度加重单位的责任,所以劳动者一方也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在西方国家,没有独立的劳动法律部门,劳动法包含于民商法之内,而民商法一般都涉及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动者虽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还无法也不可能达到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同等的地位,因此不可能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
简单地说,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的伤亡属于工伤,举证责任的分担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主张不属于工伤,就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一)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的待遇构成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待遇标准和水平均偏低。
现行的工伤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都是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的,基本上还是五六十年代的标准。
改革开放后职工收入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再加上待遇没有正常的调整机制,伤残待遇及死亡抚恤就显得更低。
伤残职工及死亡者遗属本来就属于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在此情况下,他们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1.待遇项目不完全,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
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承认,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承认的表现。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没有明确规定各项目随工资或物价水平的增长而变动,使工残职工生活水平相对降低。
由于待遇长期不作调整,全残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2.现行制度中待遇水平未体现“伤残程度越重,补偿越优”的原则,没有在待遇水平方面形成合理的阶梯结构。
医疗停止后的伤残待遇明显低于医疗期的水平,致使伤残职工拖延医疗期,不愿意办理退休手续。
现行体制不能很好体现赔偿原则,达不到赔偿的目的,而且伤残退休人员与正常退休人员一样领取退休费,亦未体现“赔偿”的意义。
3.按我国目前的规定,并未提及职工致残后的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只规定残疾用具按普及型标准配给。
职工既然残疾,就是无法恢复正常的状态了,也就是说残疾职工的后半生生活必须得依靠残疾用具,而残疾用具就象其它任何的用具一样,会折旧、损坏和丧失其原有的功能。
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也就说更替费用需要伤残的劳动者自己负担,笔者以为这对残疾的劳动者极不公平。
残疾用具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一,劳动者致残后无收入来源,无力承担这一本不该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改革工伤待遇制度,加入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按残疾用具一般的折旧年限,规定每几年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