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某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员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认定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员工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的申报、认定、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档案,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等。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伤保险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九条公司应当协助受伤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依法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发生工伤,享受以下待遇:(一)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四条员工因工死亡,其家属享受工亡待遇。
第十五条员工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根据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和其它合法资金构成。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补贴;(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合法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二)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实现社会公平和可持续。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鉴定第十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工伤鉴定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5章 工伤保险
等; 异常的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各种电磁波和各种能量的辐射,如无线电波、红 外线、紫外线、X射线和放射性元素蜕变性发射 的α、β、γ射线以及中子等; 振动和生产性噪音;等等。
③生物因素的毒害。包括:
各种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的侵袭和感染,如炭
①化学因素及物理化学因素的毒害。包括:
金属及非金属化合物,如铅、汞、镉、氧化锌等; 有机化合物,如苯、汽油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等; 刺激性及窒息性气体,如硫酸、氟、氨、硫化物
等;化学农药,如杀虫剂、杀菌剂等;
高分子化合物,如合成橡胶、塑料;等等。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②物理因素的毒害。包括:
(二)因工负伤的认定
工伤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 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其本质是 “工”与“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界限 (2)空间界限 (3)职业(业务)界限。 (4)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除外 (5)法定特殊界限,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
第五章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与实施原则 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保险的待遇 六.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一、工伤保险的概述与实施原则
(一)工伤的特征及其危害 (二)工伤保险的功能 (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 保险的产生 (四)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 相关的国际公约
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
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
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
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伤防治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雇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临时工人。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章保险责任的确定第四条企业应当为其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员工的工伤报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计划和监督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的工伤保险计划,并经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工伤事故的处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工伤保险的理赔第七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程序申请工伤保险理赔。
第八章工伤保险的福利第八条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期间,享有医疗费用、伤残补助、丧葬费等福利待遇。
第九章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模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在制定和执行制度过程中,建议关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并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工伤保险,是指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并导致伤残、死亡或者其他损害,提供医疗、康复、抚恤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模版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保障职工权益,提高企业的工伤保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伤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工伤保险管理应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工伤保险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参保意识。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七条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由企业代为扣缴。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上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企业应为每位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办理参保证明,保障职工权益。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保险档案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事故认定与待遇支付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认定的制度,明确认定责任和程序。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主动配合企业进行事故认定的调查。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工伤事故的认定结果,核算职工的工伤待遇,并及时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有义务配合企业的康复治疗和复工安排。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自查和自评,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经验总结和改进,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确保职工的权益。
第十九条企业违反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企业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制定,经审批后实施,并向全体职工宣传。
企业关于工伤的规章制度
企业关于工伤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工伤保障制度,加强职工健康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从事工作任务或者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期间发生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损害,视为工伤。
第四条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事故受伤,且受伤后及时就医且经医院诊断为工伤,也应当视为工伤。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本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第六条员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工伤护理和康复费用等工伤医疗保障。
第七条受害员工发生工伤期间因伤病需要休息的,享受工伤期间基本工资待遇,直至康复或者评定伤残。
第八条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按照职工工伤职业能力鉴定结果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予以赔偿。
第九条夫妻双方或者父母子女双方在本企业同时工作且均发生工伤的,其中一个因另一方所致的工伤造成的后果,也应当视为工伤。
第四章工伤保险的申报与认定第十条员工在发生工伤后需立即向所在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进行报告,并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第十一条医护人员应当认真诊治,对伤情及时向企业进行报告,并开具病例及工伤鉴定书。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及时将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送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并按要求提交工伤鉴定书。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赔偿与补助第十三条工伤鉴定委员会对员工的工伤进行鉴定,确保工伤事件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对于工伤鉴定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伤残津贴。
第十五条对于工伤导致的丧失收入,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丧失工资的赔付。
第六章工伤保险的管理与评估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事件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对工伤事件及时核查评估。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定期整理和分析,并进行合理的应对和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工作环境进行评估,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月修正2023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保险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在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城乡居民社区中从事的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内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享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参保人员告知参保情况、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 超过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期限的;2. 过失造成工伤的;3. 伪造、变造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的;4. 私自外出治疗或者参加其他劳动的;5. 创造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工伤医疗津贴、一次性伤残津贴、医疗康复、职业病危害津贴、丧葬津贴、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工亡伤残职工的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进行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享受法定的医疗待遇,并根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津贴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医疗水平来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缴费年限来确定,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职业病危害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的合理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工亡事故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5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总公司、各分子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员工个人名义借支用于治疗,治疗结束后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第四条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负责工伤员工材料的的征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公司和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工伤医疗及注意事项第七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八条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以工伤员工名义借支用于治疗,治疗期间注意事项:(一)治疗款必须专款专用,根据工伤员工受伤情况酌情支取医疗费用,不得随意的大额借款,不得挪用。
剩余治疗款要及时的向财务报账。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由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陪同受伤员工办理急诊和住院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未在第一时间陪同救治,应和代办人员做好票据、钱款交接手续。
(三)工伤员工在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治疗费用必须由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缴纳给医院,并保管好收据或发票,不能由病人自己保管。
(四)随时关注治疗情况,对医院的用药和消费情况要及时的了解,对于高价药和超标药品的使用要经病人签字同意认可。
(五)需要护理的病人,由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护理,伤情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____家属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工伤员工出院后,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要掌握病人病历、诊断书、出院手续等材料。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为保障员工健康奠定基础。
第四条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尽可能减少工伤及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条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要及时给予治疗,轻微伤情的,在本公司医务所治疗,伤情较重的,到本县指定医院治疗,如本县医院不能治疗的,经指定医院出据转院证明,总经理批准后,可转院外出治疗(紧急情况下,三日内履行手续)。
第九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个人或其所在部门要在24小时之内向公司安全部报告。
安全部在48小时内填写工伤认定表送达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要及时向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部发[1996]266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 阅读次数:137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损失,维护公司员工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将依法依规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法定保险待遇。
第四条公司将做好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员工工伤申报事宜,并积极协助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参加工伤保险投保工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申报程序第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员工如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1. 事故发生证明: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资料。
2. 医疗证明:包括医院诊断、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调职证明、复工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资料:如事故照片、报案材料等。
第八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及时进行,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申报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将按照程序进行复审,并及时作出复审结论。
第十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伤申报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员工个人隐私。
第三章工伤保险理赔程序第十一条员工如需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应依法提供以下材料:1. 工伤保险申请书: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工伤情况。
2. 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医疗证明: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鉴定证明、残联评残证明等。
第十二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时进行,对符合工伤保险理赔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理赔款项。
第十三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保险理赔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下载
工伤保险条例下载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和救助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下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正常履行工作责任受到的工伤事故,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受用人单位委派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活动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伤害,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工伤保险由单位、劳动者和社会共同参与,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社会应当为劳动者工伤提供救助和保障。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基金计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支付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支付工伤救助金、支付工伤保险组织管理费以及开展工伤防治工作等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险费深化因素和责任划分配套、工伤待遇优先原则。
第六条国家、社会、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加强对工伤风险评估和防治的研究与监测,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待遇第七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二)就业失业补助金;(三)医疗费用;(四)康复费用;(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和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由国家确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适用工伤发生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应付工伤保险金的数额提前划入单位和个人参保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直接在其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名下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截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例(4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和雇主。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伤残赔偿金的支付。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按照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
第五条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六条劳动者和雇主都有义务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参保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雇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第十条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应当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包括医疗费用直接支付、康复费用直接支付和伤残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等。
第四章保险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的运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工伤保险相关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管理规定,拒绝参保或者拖欠工伤保险费的;(二)虚假报销工伤费用,骗取工伤保险金的;(三)故意损害工作环境或者怠于履行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职责的;(四)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终止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二)故意伪造、涂改医疗记录和相关材料的;(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一篇: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进一步解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解释。
第一章:总则工伤保险条例的总则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保障对象等方面的内容。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适用范围涉及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劳动者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都可享受工伤保险保障。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待遇工伤认定与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重要内容。
工伤认定是指确认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和罹患职业病,并依法确定其受益资格的过程。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补助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等必要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是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减损程度支付给伤残人员的费用;丧葬补助用于劳动者因工致死时其家属的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根据受供养亲属与劳动者供养能力的不同,支付给供养亲属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及费用补偿等。
基本保险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个人账户余额是指劳动者实际缴费超过基本保险金费率的部分,由个人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费用补偿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费用补偿部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工伤保险管理工伤保险管理涉及工伤保险的有关机构设置与职责、工伤保险的参保和退保、工伤保险的资料管理等内容。
相关机构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劳动保障部门,他们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劳动者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改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职业病、工伤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损失及其后果由社会集体予以补偿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制度,由国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风险分散、社会共担、逐步累积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业单位和劳动者缴费。
补充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规范科学、公正合理、便民利民、稳定可靠、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和地方相结合、政府主导、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保证保险制度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中央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好录取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维权申诉、保险费征收、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所在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关系,以就业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为主,同时需要加强跨地区的协调和合作,促进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就业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缴纳。
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补助,建立稳健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基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保险资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工会、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和咨询工作,对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
第三章参保与缴费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二)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种组织、社会团体自愿参加工伤保险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从事国家限定的重点行业的;(二)从事危、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其他紧缺农林牧渔劳动力的;(三)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独资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3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购买工伤保险,全面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四条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参保标准,对所有员工进行工伤保险的参保管理。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从入职之日起即参加工伤保险,离职员工停止参保。
第六条员工需如实提供参保所需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将不得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康复费用、伤残补助金、退休待遇等。
第九条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工伤保险申请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将协助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确保员工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公司将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工伤事故。
第十四条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制造工伤、伪造工伤证明材料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员工未如实报告工伤、迟报工伤或隐瞒工伤情况,将影响其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未按照规定购买工伤保险或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经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模版(2)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交。
医院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工伤保险缴纳第四条医院按照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医院统一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第六条医院每年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待遇第七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向医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医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调查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工伤认定后,医院按照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和待遇。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医院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生活照料。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医院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伤预防与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医院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医院定期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保障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受益人发放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等待遇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受益人及其待遇发放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管理理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工作岗位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发放及相关的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待遇发放的主体第六条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雇主单位。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或者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度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其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相关待遇。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核算和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待遇发放的内容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包括工伤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以及康复费用。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是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减少或者丧失的受益人,依法按月领取的生活补贴金。
第十三条医疗费用补偿是指受益人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接受医疗治疗,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康复费用是指对工伤保险受益人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待遇发放的流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流程包括受理、核算、审核、发放等环节。
第十六条受益人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向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受益人申请后,及时对其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算,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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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 • 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 • 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 • 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 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
1、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新条例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 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 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工伤保险的涵义 1、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
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 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2、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的的一个组成 部分,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社 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工伤职工或其家属
工伤保险 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
新条例
第62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 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 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 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 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 付新发生的费用。
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主要---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 2010年社会保险法通过,第四章对工伤保险作了
专门规定。
四、修订后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十大变化
• 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 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 • 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 • 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 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
安定。
工伤保险 老板身后黑板上有童工们 当日的工作量。孩子们一年 挣多少钱,老板说了算。
三、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
(一)工伤保险法的概念
工伤保险法是调整为在生 产、工作过程中,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 动者本人及家属提供医疗 费、康复费、生活费、经 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
工伤保险 帮助的过程中发生的生活
式的职工,也不论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学徒工和 试用期职工,都平等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 5、其待遇的标准要高于其他保险的待遇标准。
二、工伤保险的作用、意义
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 医治;
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 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5、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
(二)一些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立法(了解) 1884年德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法》是世界
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开创了将职业伤害赔 偿从民事赔偿中分离出来之先河,使职业伤 害赔偿成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代表性的国家:
工伤保险 瑞典、荷兰 、法国、意大利 、美国、日本、 英国
旧条例
第60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 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 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 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 付费用。
第五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掌握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的认定;工伤 保险对象和工伤保险法适用范围;
理解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工伤保险基 金的筹集和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了解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工伤 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节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二、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三、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 四、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与改革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 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
第10条 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 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规定。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 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 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5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6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旧条例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 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
2、丰富了工伤保险征缴方式
新条例
旧条例
第10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 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工伤保险法的概念及其沿革
(三)国际劳工组织工伤保险立法 1、1921年,《农业工人赔偿公约》 2、1925年,《工人职业伤害赔偿公约》
和《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 3、1964年《工伤事故补助公约》
工伤保险
(四)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历史(P126)
1.初创阶段 2.改革阶段 3.现行阶段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它是指劳动 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负伤、 致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本人及家 属收入中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 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经济补偿等必要 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适用广义的工伤概念, 将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的一项内容,为工伤 保险所吸纳。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三)工伤保险的特征
1、它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性质而设立的一 种社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则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 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2、它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 职工个人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对工伤的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4、其被保险人范围包括全体职工,不论何种用工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