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北石油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意见》和《东北石油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预警;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开展援助工作。

第三条学业预警是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机制,是对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习状况的评价、检查与督促,帮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并调整学习状态,以便顺利完成学业,不属于纪律处分或者学籍处理范畴。

第四条学业预警只是对学生可能出现留级、退学、不准予毕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等情况的一种预警,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出现上述情况,没有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也有可能会出现上述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因课程学习出现困难或者因违反考试纪律引起的学业预警,其它原因引起的学业预警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中所称“课程”“必修课程”均指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所称“超过”均包含本数;所称“低于”均不包含本数;所称“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时间;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学业预警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第七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黄色预警(由学生本人自行完成):

(一)不论何种原因,累计未获得必修课程学分低于10学分者;

(二)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处分且未解除者。

第八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橙色预警:

(一)不论何种原因,累计未获得必修课程学分超过10学分且低于15学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超过15学分且低于25学分者(包含可减免的学分);

(三)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学校记过处分且未解除者。

第九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红色预警:

(一)不论何种原因,累计未获得必修课程学分超过15学分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重修课程(环节)总学分超过25学分者(包含可减免的学分);

(三)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

(四)已经达到其它不准予毕业的条件者;

(五)已经达到其它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者。

第十条学业预警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每年一月份左右,由教务处发布通知对学业预警工作做出安排。

(二)每年三月份左右,由各院部负责开展学业预警工作:

1. 负责统计学生学习成绩及其它相关情况;

2. 负责督促学生自行完成黄色预警,确定拟给予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学生名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公示;

3. 将给予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院部报送的拟给予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学生名单及其事由进行审定,并进行公示。

(四)各院部负责将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并做好通知单回执的回收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准确理解并遵照学业预警标准,管理好自己的学业。学生所在院部应加强对受到学业预警学生的管理和学业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院部或者教务处反映,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给予学生答复或者解释;出现争议事项或者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时,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向学校汇报或者做出书面解释。

第十三条学业援助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对学生给予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情况出现时,学生辅导员应当在一周内与学生进行谈话,帮助学生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告知学生今后面对的

不良后果,耐心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协助其安排好今后的学习,制定出改进计划并督促学生实施。

(二)对具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学生辅导员要与心理咨询教师密切配合,制定援助方案。援助方案应因人而异,及时采取朋辈支持、家长陪读、心理咨询、疾病治疗等方式,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学生辅导员在与学生谈话时应要求学生提供其家长的联系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与家长沟通,督促家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四)学生辅导员应当做好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实施援助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学生关于个人学业、成长成才方面的相关材料。

(五)学业援助工作由学生辅导员负责,因工作调整或者学生留级而需要进行工作交接时,应注意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