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抽查清单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上述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

- 1 -

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省局建立信用监管处牵头抓总、其它相关业务处(室、局)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省局各业务处(室、局)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对应本处(室、局)职能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及对市县局本业务条线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市、县(市、区)局按照省局的要求,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管工作平台

第五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统一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有关业务条线和市县局原自建有业务系统的,要加快与抽查系统的功能对接,原则上停止使用原系统;对个别特殊的系统,

- 2 -

经省局同意,允许逐步过渡,做好数据共享。

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订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七条抽查系统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

第八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抽查系统进行,由抽查系统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抽查结果录入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一单两库”建设

第九条省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在梳理本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基础上,编制形成《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作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

省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抽查事项清

- 3 -

单进行动态调整,清单有调整的,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十条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十一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综合主体名录库(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库、食堂名录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库等)。

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负责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组织在抽查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各市、县(市、区)局按照“谁主管、谁维护”的原则,按照省局设置的标准向综合主题名录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中自行分类录入(或导入)本辖区的检查对象数据,确保准确、全面、及时更新,做好日常维护,配合省局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省市县三级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

- 4 -

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负责建立本业务条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即人员岗位分类标准),并牵头组织做好本业务条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各市、县(市、区)局对本单位取得执法资格且从事抽查检查活动的人员,在抽查系统中按照建库标准自行录入(或导入)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和专业人员数据,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四章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三条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省局信用监管处负责汇总各条线计划,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协调合并安排,形成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市、县(市、区)局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分别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省局备案。

第十五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及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

- 5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