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转诊转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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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转诊转院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病人的管理,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病人能够得到更方便及时有效的治疗,医院特制定病人转诊转院管理规定。

1、凡通过经治医师(包括门诊医师和住院医师)详细检查,并请科主任或上级医师会诊后诊断为危重病人,且又限于医院现有设备和技术水平,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须及时转院者,经科室主任报请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但如在紧急情况下可边转院边向院领导汇报。

2、对入院后3天诊断不明确的患者,经治医师应及时报请科主任或上级医师会诊,详细查看病人后,仍不能做出明确诊断者,应及时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病情沟通,并建议患者或其家属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明确诊断,需转院治疗者,经治科室应给与办理转院手续。

3、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病情不稳定或有加重趋势或出现新发病灶,经治医师应及时报请科室主任或上级医师会诊,并及时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病情沟通告知,同时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如需转院时,请经治科室及时给与办理转院手续。

4、患者转院时,经治科室应及时与转入医院联系。转院病人病情较重时经治科室应派医护人员护送至转入医院。

5、凡病人或家属提出转院要求的,一律执行转院。

6、凡一切转院病人,经治科室必须及时认真完成病历资料及相关手续。

7、本规定请全院医务人员从规定下发起共同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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