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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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院转诊管理制度

基层医院转诊管理制度

基层医院转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基层医院的转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转诊申请第一节转诊条件1.患者需在基层医院接受治疗,且病情需要进一步诊断、治疗或手术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诊:–疾病需要高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断、治疗或手术的;–基层医院无法供应所需的诊疗设备或药物的;–基层医院医生认为需要会诊、转诊的。

第二节转诊申请流程1.患者或家属向基层医院医生提出转诊申请;2.基层医生进行初步评估,确认是否需要转诊;3.基层医院医生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书面转诊申请,并填写完整的转诊申请表;4.上级医疗机构收到转诊申请后,经医务处或转诊中心审核,依据实际情况决议是否接受转诊;5.上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看法,并告知基层医院及患者。

第三节转诊申请料子1.转诊申请表: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及治疗记录等;2.患者病历:包含病史、体检报告、辅佑襄助检查报告等;3.医生会诊看法:如有会诊需要,应供应相关会诊报告。

第三章转诊审核和布置第一节审核程序1.上级医疗机构设立医务处或转诊中心,负责转诊审核和布置工作;2.医务处或转诊中心审核转诊申请料子,包含病历和相关检查报告等;3.医务处或转诊中心组织专家会诊,核实病情,予以转诊看法;4.审核人员依据病情和转诊指南,决议是否接受转诊。

第二节转诊布置1.上级医疗机构接受转诊后,医务处或转诊中心会布置适当的医生和科室进行诊疗或手术;2.医务处或转诊中心将转诊布置通知基层医院,并告知患者转诊时间和地方。

第三节转诊衔接1.基层医院在患者转诊前,应向上级医疗机构供应认真的病历资料,并与上级医院医生进行沟通,确保病情衔接顺利;2.上级医疗机构在接诊后,将诊疗情况及治疗计划及时反馈给基层医院。

第四章转诊费用管理第一节费用支出责任1.患者自己乐意申请转诊并经上级医疗机构审核通过后,转诊费用由基层医院和患者共同承当;2.上级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负责核算和结算转诊费用。

转诊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转诊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转诊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工作,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协调发展,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转诊是指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在首诊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情况下,由本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治。

第三条转诊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患者的权益,保证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效率。

第四条转诊应明确转诊的条件、程序、责任等内容,建立健全转诊管理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部及外部的转诊工作。

第六条本规章由本医疗机构负责制定,并由医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转诊工作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八条转诊工作要加强与相邻医疗机构的协作与沟通,建立起相互支持、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转诊条件及要求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可进行转诊:(一)病情需要进一步诊治的患者;(二)首诊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患者;(三)被推荐转诊至何种医疗机构应符合患者病情需要。

第十条转诊医疗机构应具备足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条件,能够满足转诊患者的治疗需求。

第十一条首诊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转诊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病历,并说明转诊原因和要求。

第十二条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可以向其他专科医生或医疗机构推荐患者进行转诊。

第十三条患者应根据转诊医师的建议和安排,前往接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三章转诊程序第十四条转诊医师应填写《转诊申请单》,明确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情况、转诊理由、推荐医疗机构等内容。

第十五条转诊申请单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并同时留存一份在首诊医疗机构,一份交由患者携带前往接诊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转诊医师应及时联系接诊医疗机构,说明患者的病情及转诊需求,并就患者的接诊时间、费用等问题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接诊医疗机构应收到转诊申请单后,及时安排患者的接诊事宜,并根据患者的病情情况制定相应治疗方案。

第十八条接诊医疗机构应向转诊医师提供转诊患者的治疗情况和效果报告,并及时沟通交流,共同为患者的康复做出努力。

健全转院和转诊管理制度

健全转院和转诊管理制度

健全转院和转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转院和转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需要进行转院和转诊的患者,相关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转院是指将某一患者从本医院转移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连续治疗;转诊是指将某一患者从本医院转至其他医生进行进一步诊断或治疗。

第四条本制度的重要目标是确保转院和转诊程序的规范性、透亮性和高效性,保证患者合法权益的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转院管理第五条转院申请的重要方式为书面申请,患者或其家属须在申请书中认真描述患者病情、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医生诊断看法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患者所在科室的主治医师需对患者转院申请进行初步评估,并出具书面看法,包含对患者的病情、转院的必需性、适合的转院医疗机构等方面的评价。

第七条患者转院申请需经过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筛查,确保其需求合理、真实,患者或家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转院的风险和费用等。

科室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转院申请交给医务部转院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和协调,确定合适的转院医疗机构,并帮助患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医务部转院办公室应在转院申请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转院医疗机构确实定,并将相关信息通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条患者或其家属在接到医务部转院办公室通知后,应自动联系确定的转院医疗机构,并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医务部转院办公室应与转院医疗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患者的转院进展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转诊管理第十二条转诊申请的重要方式为医生书面申请,包含医生的诊断看法、治疗方案和需要转诊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医生提交转诊申请后,需要将患者诊疗信息整理清楚,包含病历、影像检查资料、试验室检查报告等,并附上书面转诊看法。

第十四条转诊申请需经临床科室主任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看法,其中应包含对患者病情多而杂性、转诊的必需性、合适的转诊医生或医疗机构等方面的评价。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进行。
医疗机构内部监督
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 转诊转院工作进行自查和互查,及 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转诊转院工作进行 监督,包括媒体、患者及其家属等 ,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考核方式与内容
考核方式
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机 构的转诊转院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02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医院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03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医院领导 审批后公布实施。
04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XXX医院所有 。
THANKS.
转院管理
03
转院条件
病情需要
患者病情复杂、严重或需要特殊检查和治疗,超 出本院诊疗能力。
患者意愿
患者或其家属主动要求转至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间协议
本院与接收医疗机构间有转诊协议或合作关系。
转院流程
提出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填写转院审批表,科 主任签字同意。
审核批准
医务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转院条 件的,报请医院领导批准。
分级诊疗
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和医疗机构的诊 疗能力,实行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 度。
资源共享
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 ,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和流程, 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转诊转院的规 范有序进行。
转诊管理
02
转诊条件
病情需要
患者病情复杂、严重或需要特殊检查、治疗 ,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3
目录
• 总则 • 转诊管理 • 转院管理 • 监督与考核 • 信息化管理 • 合作与协同 • 附则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1. 转诊(转院)定义:转诊(转院)是指在初步诊断下,由一名医生(转诊者)将患者推荐给另一名医生(接诊者)进行进一步诊断、治疗或专科治疗的过程。

2. 转诊(转院)准则:转诊(转院)应符合以下准则:
a. 转诊必须基于患者的医疗需求,且由转诊者经过充分的医学判断进行。

b. 转诊应在确诊或有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情况下进行。

c. 转诊应符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

3. 转诊(转院)流程:
a. 患者在就诊的医疗机构(转诊者)被初步诊断后,医生可以决定是否将患者推荐给另一医疗机构(接诊者)进行进一步诊断、治疗或专科治疗。

b. 转诊者应向患者解释转诊的原因、目的和可能的效果,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告知患者接诊者的相关信息。

c. 转诊者应向接诊者提供必要的病历、检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在必要时与接诊者进行沟通,以确保患者获得连续的医疗服务。

d. 接诊者在接到转诊患者后,应及时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并在完成后将诊断结果和治疗计划反馈给转诊者。

4. 转诊(转院)管理:
a. 医疗机构应建立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流程、责任和各环节的配合。

b.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转诊(转院)质量评估,分析转诊的原因、效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c. 医疗机构应保护转诊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并确保转诊过程的连续性和顺畅性。

此为一种可能的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具体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和国家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四篇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四篇

转诊转院管理制度四篇篇一:转诊转院管理制度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条件有限的患者;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患者;3、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内三级医院。

三、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患者,由门诊医生提出,需经上级医师(专业组长/专科医师)或科主任亲自会诊查看;确定需转诊转院的住院病例,由主管医师提出,应请示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亲自会诊查看患者,必要时组织XXX讨论或科间会诊讨论,科主任确认转诊转院后,由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经分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双向转诊单》盖章手续。

急诊转院也应电话报告,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

五、转院前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转院患者应按出院办好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转院手续。

7、确诊或高度疑似流行症的病人按相关划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8、因各种原因,患者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接洽办理,按自动出院处理。

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实中如实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沟通记实表》中写明“请求自动转院,自愿承当转院风险,结果自傲”字样并签名。

九、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将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

十、转市外上级医院,不填写《双向转诊单》,但需填写《宜宾市医疗保险转院申报审批表》。

十一、患者转送:首先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原则上由上级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如病情需要紧急转送,也可以在缴纳救护车费和出诊费用后由本院急诊科负责安排医务人员护送,医生由转诊科室负责,途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且需与对方医院取得联系,到达后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患者病情交接手续。

医院县域医共体双向转诊管理办法

医院县域医共体双向转诊管理办法

XXXXX医院县域医共体双向转诊管理
办法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县域医共体内双向转诊、大型检验检查的绿色通道。

保证患者安全及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使患者得到最佳的诊疗服务及满意的就医体验。

二、内容:
1 .原则
11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感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

1.2分级诊治原则: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危急重症在上级医院。

1.3医疗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流动,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1.4连续治疗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转、下转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持续性医疗照护。

2.转诊流程
2.1转入患者:患者经乡镇卫生院首诊后,确需转往亳州市中医院继续治疗的,由乡镇卫生院医生填写就诊卡并登记,由亳州市中医院派车接回,或患者自行前往亳州市中医院就诊。

2 .2下转患者:符合下转条件者,主治医生征得患者及家属
同意后,给予办理出院手续,患者携带亳州市中医院转诊卡和相关资料,可到所在地基层医院继续治疗、康复。

3 .双向转诊条件
3.1上转条件: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医师在疑难、危重等特殊患者的临床诊疗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须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上级医院、专科医院等)继续治疗。

3.2下转条件:或经治疗后患者病情稳定后或处于康复期,可转到具有相应诊疗能力的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继续治疗。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转诊(转院)管理办法一、引言转诊(转院)是指患者在初级医疗机构诊治后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诊治和治疗的情况。

转诊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转诊流程,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二、转诊的原则1. 患者自愿原则: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转诊,医生应当充分告知患者转诊的必要性和风险,并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转诊。

2. 合理转诊原则:转诊应基于临床需要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避免无谓转诊和过度转诊。

3. 协同管理原则:转诊医院应积极与转诊前医院进行信息沟通和协商,确保患者病情的顺利过渡。

三、转诊管理流程1. 申请转诊患者在初级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后,如需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需经医生评估确认后填写转诊申请单,注明转诊原因、目的、患者基本信息等。

2. 审批转诊转诊申请单由初级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确保转诊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审批通过后,初级医疗机构将患者转诊信息传达给转诊医院。

3. 安排转诊转诊医院收到患者转诊信息后,安排转诊患者的接诊事宜,包括床位安排、医生安排、检查安排等。

4. 实施转诊患者到达转诊医院后,由接诊医生进行详细检查和诊断,制定进一步治疗方案。

初级医疗机构提供转诊患者的病史、检查资料等相关信息。

5. 资料返读转诊医院完成诊疗后,将诊疗结果、治疗方案等资料返读至初级医疗机构,有需要时可进行方式沟通或会诊。

四、转诊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转诊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转诊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转诊流程的合规和顺利实施。

2. 评估效果:制定转诊效果评估指标,对转诊的临床效果、患者满意度等进行评估,为不断优化转诊管理提供依据。

五、总结转诊管理是医疗服务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规范的转诊流程和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转诊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以上是关于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希望能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医院转诊管理制度

医院转诊管理制度

医院转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的转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明确医院转诊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转诊服务。

四、转诊程序1.患者在医院就诊时,经医生初步诊断并需要转诊至其他医院或科室时,医生应填写转诊申请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2.患者持转诊申请单,到医院转诊科室进行登记。

转诊科室审核申请单内容,确定转诊的医院或科室,并安排转诊时间。

3.医院转诊科室将转诊申请单及患者病历资料传真或快递至目标医院或科室,并与目标医院或科室联系确认。

4.转诊科室应及时通知患者转诊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确保患者按时前往。

5.转诊科室应定期跟踪转诊病例的转诊情况,及时与目标医院或科室沟通,确保患者的转诊顺利进行。

6.患者在接受完目标医院或科室的诊疗后,需回到转诊科室进行复诊或随访。

五、转诊要求1.患者在转诊前必须经过医生的初步诊断,并填写转诊申请单。

2.医院的转诊科室应对转诊申请单进行审核,并及时安排转诊。

3.目标医院或科室应与转诊科室保持及时的沟通,确保患者转诊的顺利进行。

4.患者在接受目标医院或科室诊疗后,需按照转诊科室的要求回访并做好随访工作。

六、转诊管理1.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转诊科室,负责转诊的接待、审核、安排和跟踪工作。

2.转诊科室应配备专职医生和护士,保证转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3.医院应定期对转诊科室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医院应建立转诊工作的档案,记录患者转诊的详细信息,以便日后查阅和追溯。

七、责任追究对于因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诊导致的医疗事故,医院将追究相关医护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医院管理部门,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以上就是医院转诊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引导医院的转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卫生部转诊规章制度

卫生部转诊规章制度

卫生部转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规范转诊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转诊是指在患者就诊过程中,由一家医疗机构的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将患者转诊至另一家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转诊流程,包括患者信息核实、医疗记录传递、转诊意见书签署等环节,确保患者转诊过程顺畅、及时。

第五条患者在转诊过程中有权选择接受转诊还是拒绝转诊,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详细的转诊协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患者转诊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二章转诊流程第七条患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后,如需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由主治医生提出转诊建议。

第八条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主治医生将患者病历、检查报告、诊断意见等相关资料整理好,并填写转诊意见书。

第九条转诊意见书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转诊目的和意见等内容,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医疗机构在收到转诊意见书后,应立即联系患者确定转诊时间和医疗机构,并通知接诊医疗机构做好接诊准备。

第十一条接诊医疗机构在收到转诊患者后,应核实患者信息,查阅相关资料,制定诊治方案,并及时向转诊医疗机构反馈诊治结果。

第三章转诊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转诊管理台账,记录患者转诊信息,包括转诊时间、转诊原因、转诊去向等内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转诊管理台账进行审核,确保转诊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反馈机制,及时收集转诊患者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转诊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转诊流程和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转诊服务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转诊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患者出现转诊后不良反应或病情恶化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服务不再局限于一个医疗机构,而是需要通过医疗卫生机构间的转诊(转院)协作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是保证患者优质住院服务以及维护医疗机构合理利益的重要制度,下面我们将对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转诊(转院)的概念转诊(转院)指在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得不到有效诊疗或者需要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签约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转诊或转院到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检查。

二、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目的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医疗服务的流程,确保患者能够获得最佳的医疗服务和治疗效果。

同时,还可以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医疗机构和患者互惠互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转诊(转院)过程1. 患者需要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在申请书上填写必要的个人信息以及详细病史,代理人需出具代理文件;2. 申请转诊的医疗机构将要求患者提供原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必要信息,以作为转院申请的依据;3. 转诊医疗机构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向适合的转院医疗机构发出转诊/转院函;4. 转院医疗机构会收到转诊/转院函,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安排接诊时间和就诊流程;5. 当患者到达转院医疗机构后,医生将根据病情制定下一步具体治疗方案。

四、转诊(转院)依据1. 患者需要符合相应的医学诊断标准、病情严重或者危及患者生命或重要器官功能的疾病;2. 医生根据当前医疗技术和设备限制,无法满足患者的治疗需求;3. 患者自身的特殊要求或需求,例如住院环境、护理服务等方面;4. 医院条件不符合治疗需要,例如需要特殊手术或检查的才能需要特殊医疗机构的条件支持。

五、转诊(转院)的注意事项1.患者需要在转诊(转院)前了解目的医院的相关情况,包括医生、设备、治疗过程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疑虑;2. 转诊(转院)医疗机构和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患者医疗服务的质量稳定;3. 患者在目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应当遵守相关医院规定和诊疗要求,以保证手术与治疗的顺利推进;4. 相关医疗机构需要定期进行回访和跟进,确保患者恢复情况。

卫生院会转诊规章制度

卫生院会转诊规章制度

卫生院会转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院的转诊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部的医务人员,在进行转诊工作时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卫生院应设立专门的转诊科室或转诊窗口,负责处理患者的转诊事宜。

第二章转诊的原则第四条转诊是指在卫生院无法诊治或需要更专业医疗服务的情况下,将患者转至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过程。

第五条转诊应当遵循患者自愿、医生推荐、医院同意的原则。

第六条转诊时应将患者的病历和相关检查资料一并转交给接诊医院,并及时告知接诊医院患者的病情及接受的治疗。

第三章转诊的程序第七条患者在卫生院接受治疗后,如有需要转诊的情况,应由主治医生与患者沟通,向患者说明转诊的原因和目的,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第八条主治医生应填写转诊申请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历资料、转诊原因等内容,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转诊申请单应交由转诊科室或转诊窗口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转诊安排。

第十条转诊科室或转诊窗口应按照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联系合适的接诊医院,并告知接诊医院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病情情况。

第四章接诊医院的义务第十一条接诊医院应接受转诊患者,做好接诊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安排患者的诊治和护理工作。

第十二条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诊医生患者的病情、治疗情况和预后评估,确保转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接诊医院应对转诊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治疗,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健康。

第十四条接诊医院应将转诊患者的治疗情况和预后评估反馈给转诊医生,以便卫生院跟踪患者的病情和康复情况。

第五章转诊后的跟踪服务第十五条转诊后,卫生院应定期跟踪转诊患者的病情和康复情况,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效果。

第十六条转诊患者如有需要再次就诊,卫生院应协助患者联系接诊医院,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七条转诊患者在接诊医院治疗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卫生院应及时与接诊医院沟通,共同商讨处理措施。

关于医共体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关于医共体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关于医共体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医共体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共体内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活动,旨在规范转诊潦程,确保患者得到适宜、连续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共体是由•家或多家牵头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区域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实现医疗服务的高效协同。

第二章转诊原则第四条双向转诊应遵循以卜原则:1.科学决策原则:弱诊决策应以患者的实际病情和治疗需求为依据,确保炳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便捷育效原定:优化转诊流程.然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缩短患者等待时间,提高传珍效率.3.信息共享原则: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患者医疗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无缝对接。

4.持续尿务原则:确保患者在转诊过程中能好获得连续、•致的医疗服务,避免服务中断。

第三章转诊流程第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时,应首先评估患者的病情是否超出自身的诊疗能力。

若需要转诊,应详细记录患者病情,填写《双向转诊申i?J表》,并通过医共体信息平台提交给上级医院。

上级医院收到转诊申请后,应由相关专科法生进行初步审核,并在4小时内给予反馈。

若同意接收,应明确告知患者转诊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上级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若评估患者病情适宜返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康纪或管理,应提前与基层医疗机构沟通,并协助制定个性化的转回计划。

第八条双向转诊过程中,各级医疗机构应确保患者知情同懑权的落实,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说明转诊的原因、目的和可能的风险。

第四章转诊保障第九条医共体应设立双向转诊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转诊过程中的交通补贴、紧急救治费用等,减轻患界经济负担。

第十条医共体应建立转诊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转诊服务进行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估,不断提升转诊服务水平。

2023修正版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转诊(转院)管理办法1. 引言转诊(转院)是指将患者从一家医疗机构转至另一家医疗机构的过程。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转诊(转院)流程,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而制定的管理方法。

本文将介绍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2. 转诊(转院)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转院)。

3. 转诊(转院)的条件和程序3.1 转诊(转院)的条件(1)初级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必要的诊疗设备和技术,需要转诊至有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医疗机构时;(2)初级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疑难病例,需要转诊至专科医疗机构时;(3)初级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必要的抢救措施,需要紧急转诊时。

3.2 转诊(转院)的程序(1)患者在初级医疗机构就诊并经医生判断需要转诊时,医生应向患者提供转诊意见书,并填写相关转诊资料;(2)患者携带转诊意见书和相关资料,前往目标医疗机构挂号;(3)目标医疗机构接收患者后,应及时安排相关检查、诊疗,并将诊疗结果及时反馈给初级医疗机构。

4. 转诊(转院)的管理要求4.1 转诊(转院)管理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转诊(转院)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转诊(转院)工作。

4.2 转诊(转院)流程(1)患者就诊初级医疗机构并经医生判断需要转诊时,医生应按规定填写转诊意见书,并将转诊建议告知患者;(2)患者选择目标医疗机构后,初级医疗机构应将转诊意见书和相关资料交给患者,并协助患者安排转诊事宜;(3)目标医疗机构接收患者后,应及时安排相关检查、诊疗,并将诊疗结果及时反馈给初级医疗机构;(4)初级医疗机构应跟进患者的转诊情况,定期与目标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患者的诊疗进展。

4.3 转诊(转院)资料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转诊(转院)资料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诊疗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5. 转诊(转院)的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各级医疗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转诊(转院)过程的监督,督促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转诊(转院)操作。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对于适宜就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患者的处理方式和规定,下面我们就进行一下展开讲述。

一、患者的转诊与转院患者因为各种原因,会在就诊过程中产生转诊或转院的需求,如原门诊医生无法判断病情后,需要将患者转诊至专科医生;或是患者留在原就诊医院,但转入更优质级别的医疗机构等。

按照其具体需求,医疗机构会进行转诊或转院安排。

此时,患者需要提供个人病历档案和诊疗要求,并需经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前往被转诊或转院的医疗机构。

二、转诊与转院的限制在患者需求成立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还要受到以下方面因素的限制:1、转介医生的专业水平、医疗经验和服务效率;2、患者的就诊经济能力和疾病结构;3、被转诊医疗机构的空位和能否适应患者的就诊需求;4、转诊或转院的适宜性和必要性;5、转诊或转院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三、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在进行转诊和转院管理时,需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遵照“科学、规范、便捷、安全”的原则,给患者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2、选择医疗机构的选择要以患者的制约为重,以确保患者个性化、相对贴心的服务;3、尊重患者意见,在住院、手术等高风险医疗行为中要给予足够的讨论沟通,履行知情书签署的相关信息告知;4、在转诊和转院过程中,实行随访机制,提高效率,降低复发率;5、确保转诊、转院等行为的安全,避免因不安全治疗手段而引起医疗纠纷。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和权利医疗机构在转诊转院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1、有效降低治疗费用和提供个性化服务;2、对于适宜一般或普通疾病患者在转诊转院后,依旧让患者在原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3、提供足够安全的就诊环境和安全的治疗手段;4、在转诊转院之前,了解患者的个性以及治疗历史,以更好的了解病史;5、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患者信息管理关系,康复后,也要通过随访和预防保健等方式,保持积极不懈的服务和支持。

五、总结转诊和转院是医疗机构的必要流程之一。

在遵守相应流程的前提下,通过分析医疗机构的病情和患者的需求,处理转诊转院的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降低患者体验费用。

门诊转诊管理规定

门诊转诊管理规定

门诊转诊管理规定1. 背景门诊转诊是指将患者从一个门诊医疗机构转诊到另一个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或治疗的过程。

为了规范门诊转诊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转诊流程2.1 门诊医生在诊断确诊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患者时,可以提出转诊申请。

2.2 转诊申请需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情描述、诊断意见以及转诊目的医疗机构的信息。

2.3 转诊申请经过门诊医疗机构审核后,由医疗机构的转诊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4 审批通过后,转诊管理部门将转诊申请传达给目的医疗机构,同时通知患者。

2.5 目的医疗机构应在收到转诊申请后,及时与患者联系,安排接诊时间。

3. 转诊资质3.1 门诊医生应具备相应资质,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和相关专科资质。

3.2 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专科资质。

4. 转诊记录和质量评估4.1 门诊医疗机构应建立转诊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转诊原因、转诊结果等。

4.2 转诊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转诊质量进行评估,以提高转诊效率和质量。

5. 法律责任5.1 门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转诊管理规定执行,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患者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进行转诊,如拒绝转诊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6. 其他6.1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6.2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6.3 本管理规定的修改和补充,由医疗机构进行,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为《门诊转诊管理规定》的内容摘要,旨在规范门诊转诊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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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合患者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病人,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负担,有效控制基金流向,依据省新农合管理中心2014年新农合工作要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合患者在县内就医,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参合患者因病转至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所患疾病在县内医疗机构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三)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发生变化需要转院治疗的;
(四)需要专科专病治疗的;
(五)其他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

第四条转外就诊(转至县外就医)程序:
(一)符合转诊转院条件需要转入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县级医疗机构(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所)出具古浪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申请表(附件一),并附首诊医院的住院首页复印件或相关检查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在转出医疗机构的合管科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方可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急诊患者无法进行正常转诊转院的,应在所诊治的定点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到医院合管科办理住院及电子转诊转院手续。

急诊证明应与首次病程记录相吻合,定点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急诊入院条件而随意出具急诊证明的,其新农合补偿费用的10%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因务工、上学或其他原因在市外居住的参合农民需住院治疗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持务工单位或居住地、学校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住院报销材料(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结算发票、费用总清单)三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管科办理报销。

第五条未经转诊转院申请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报销。

第六条转市外就医的病人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在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报销。

第七条定点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县级医疗机构要对需要转院治疗的患者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不得因转诊转院延误患者病情。

(二)对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不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三)县外医疗机构对未出示转诊转院证明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首先到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开具转诊转院证明,无转诊转院证明的将降低10%报销。

参合人员仍
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在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相关栏目签字,医院合管科方可为其办理电子转诊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待病情好转稳定后转入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接受康复治疗。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古浪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申请表
2.古浪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登记表
3.参合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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