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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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合患者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病人,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负担,有效控制基金流向,依据省新农合管理中心2014年新农合工作要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合患者在县内就医,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参合患者因病转至县外医疗机构就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所患疾病在县内医疗机构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三)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发生变化需要转院治疗的;

(四)需要专科专病治疗的;

(五)其他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

第四条转外就诊(转至县外就医)程序:

(一)符合转诊转院条件需要转入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县级医疗机构(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所)出具古浪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申请表(附件一),并附首诊医院的住院首页复印件或相关检查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在转出医疗机构的合管科备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方可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急诊患者无法进行正常转诊转院的,应在所诊治的定点医院开具急诊证明,到医院合管科办理住院及电子转诊转院手续。急诊证明应与首次病程记录相吻合,定点医疗机构对不符合急诊入院条件而随意出具急诊证明的,其新农合补偿费用的10%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因务工、上学或其他原因在市外居住的参合农民需住院治疗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持务工单位或居住地、学校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住院报销材料(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结算发票、费用总清单)三个月内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管科办理报销。

第五条未经转诊转院申请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报销。

第六条转市外就医的病人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在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报销。

第七条定点医院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县级医疗机构要对需要转院治疗的患者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不得因转诊转院延误患者病情。

(二)对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不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三)县外医疗机构对未出示转诊转院证明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首先到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开具转诊转院证明,无转诊转院证明的将降低10%报销。参合人员仍

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在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相关栏目签字,医院合管科方可为其办理电子转诊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待病情好转稳定后转入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接受康复治疗。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古浪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申请表

2.古浪县参合农民转诊转院登记表

3.参合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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