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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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体现“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在校修读两学年内、专科学生在校修读一学年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习兴趣、志向转移至其他专业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已认定为应退学者;
(二)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者;
(三)不符合国家转专业规定者。
第四条转专业的原则
(一)高考为文科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理工科专业;
(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四)第二、三、四学期跨专业类转专业的,原则上应留级或降级,学生应转入的年级由接收学院根据学生学业状况确定;
(五)各专业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人数;
(六)学生转专业应达到转入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
(七)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含获准转专业放弃者)。
第五条各专业转入条件
各专业的转入条件由各学院拟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制定转专业工作计划。第15周,第14周前,学校制定转专业工作计划,各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计划,制定专业转入基本要求(包括转入条件、考试或考核办法、内容和安排等),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各专业转入条件。
(二)学生申请。第16周,第15周,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家长同意签字后,将相关的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拟转入学院。
(三)考核与审查。第17周,第16周前,完成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各学院根据专业转入条件基本要求对拟
转入本单位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第16周,各学院根据考
核结果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并在《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写意见,第17周星期五之前连同学生的转专业
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复审审查。
(四)教务处复审。第18周,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复
审学生转专业申请。
(五)校领导审批。第19周,教务处提交复审结果给
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第17周,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育资源情况确定转专业
名单,提交学校审核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六)学籍异动。第20周,第19周,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学校学籍异动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转入学院安排辅导员负责学生编班、寝室调整、党团关系等学生管理事宜。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转入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补修转入专业相关课程。
第八条转专业学生已修必修课达到转入专业相应课
程教学要求的,可承认为转入专业相应必修课的成绩和学分;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可认定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课程的转化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大学转专业课程学分认定表》,交转入学院审核认定后报送教务处处理。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必须
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学院管理,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规定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东坡学院、会计ACCA班学生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