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环节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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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环节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促使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学习,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最早提前一年或最长延长规定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但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学制2年,即专科5年,本科6年(五年制本科7年)。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符合当年本校录取标准、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新生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到前附有效证
明材料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复查。不按时复查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节学年注册
第十条每学年开学,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对已报到并交清学费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学年注册。
第十一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对每学年欠费学生实行缓注册,缓注册的学生,允许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但不予记载成绩。学生交清学费并正式注册后,由所在学院记载成绩。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1/3及以上;
(二)因个人原因,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休学必要的。
第十四条原则上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学生,若本人不愿申请,学校可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后生效。
第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申请保留学籍并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七条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后离校。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向原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院长审查同意,校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标准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节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学: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
(三)跨招生类别;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手续,按学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规定办理。
第五节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我校在籍学生可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四条转专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 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已完成第一学年所有课程修读并获得学分,且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以内(含30%)。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1. 学生入学时所属考生科类与申请转入专业招生科类要求不一致的。
2. 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4.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5. 入学以来有违纪记录者。
6. 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并由学校批准后,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在学校下达同意转专业正式文件之前,学生学籍仍归原学院管理,学生若无故旷课、旷考,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学位授予条件按转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的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四)转专业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节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二)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要求。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