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环节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广西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西大教字〔2005〕39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同意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并将名单(含考生号)于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内报自治区招生部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广西大学学籍。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新生进行学籍审核与电子注册。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原籍。
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中加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
新疆大学教学实习(实训)管理规定(试行)
新疆大学教学实习(实训)管理规定(试行)教学实习(实训)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为了提高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实习(实训)工作,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结合我校的具体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实训)的基本任务通过实习(实训),使学生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获得初步的组织、管理和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和团队精神,以及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实习(实训)的分类(一)按内容划分1.课程实习(实训):结合课程教学需要,以拓展和综合某门课程教学内容为目的教学实践活动,如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计算机实习等。
教学场所一般选择校内实习教学基地和各类实验室。
2.专业实习(实训):一般在专业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到专业对口企事业单位的一定工序或岗位上进行实习实训,把相关课程专业知识同生产、管理、设计、科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毕业实习(实训):一般在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结合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有针对性地到相关对口企事业单位,收集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在生产、管理和科研实践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验证所学知识,为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4.社会实践:组织学生有目的、有计划地深入社会参与包括军政训练、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的实践教学环节。
通过了解、观察和服务社会,培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不断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学年论文:学年论文是部分学科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使学生能够综合系统地运用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年论文原则上要求与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相结合,并密切结合某专业领域研究方向进行。
6.课程设计:在学生学完某一门专业重点课程之后,集中安排的有针对性地实践性教学环节。
吉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科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为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实现实习教学目的,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习教学,是本科培养方案中独立专业实践环节的统称,主要包括工程训练、认识实习、读书报告、教学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综合实验、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等环节,不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二、实习教学的组织领导第三条全校本科实习教学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工作,学院负责建设实习教学团队与实习教学资源、落实实习教学任务.学校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教务处工作职责:(1)制定学校实习教学指导性文件,检查学院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和执行情况;(2)检查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制度实施情况;(3)审核学院实习教学执行计划,编制全校实习教学执行计划,下达实习教学任务;(4)制定实习经费预算执行计划,检查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管外埠实习经费;(5)检查实习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6)管理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工作;(7)评估全校实习工作,评价教学质量,组织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第五条学院工作职责:(1)建设满足培养方案要求的实习教学团队;(2)组织制定实习教学标准(含考核);(3)制定教师实习教学能力考核办法,认定教师独立承担实习教学的资格;(4)制定教师实习教学规范、教师实习工作考核办法;(5)制定学生实习守则,制定实习安全与保密管理实施细则;(6)组织教学团队制定年度实习教学实施方案;(7)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8)检查实习教学准备,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9)监控实习教学质量,总结实习工作;(10)考核教学团队负责人年度工作。
三、实习教学团队建设与职责第六条实习教学团队是执行实习教学任务、实施实习教学建设、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基本教学组织.第七条学院组建所有实践环节(含系列)的实习教学团队,聘任团队负责人主持团队工作。
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学生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保障我院学生课外学生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加强我院大学生活动安全管理,规范学生活动秩序,预防并有效控制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我院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的学生活动,更好地繁荣和发展我院的校园文化,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主体为: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校区开展活动的我院所有合法学生团体以及学生个人;所有的本科生活动均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条学生活动是大学生除课堂教学以外所有集体活动的总称,是学生在素质拓展、能力培养、科研创新方面进行锻炼和提高的重要途径,我院一切学生组织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各类竞赛和集会等;分为政治教育类(包括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形势任务与人文法律讲座等)、学术知识类(包括各种学术讲座、先进典型报告会、各类知识竞赛等)、实践公益类(包括各种青年志愿者与社会实践活动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等)、文艺娱乐类(包括各种文艺娱乐活动等)、体育活动类、其它活动等。
第五条学院坚持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结合,大力提倡组织开展创新实践型活动和科技型活动,将给予这两类活动以更多更大的支持,同时做到院级活动力求体现精品性,系级活动要逐步实现特色化,年级班级活动要充分体现普及性。
第六条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以基层为主、以激励为主”的原则,从活动的细微处着眼,做到活动整体框架清晰,细节完美,要树立“细节体现质量、完美体现水平”的活动组织意识。
组织活动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相互积极配合,协同共进,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事事讲奉献,不扯皮、不推诿。
第七条活动组织单位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团委、学院与学生教育和管理相关的各机关处室、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各系分团委(团总支)、学生会、各班委会、各团支部、各学生社团及团体、经团委批准的可以开展学生活动的其它单位,学生个人不允许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与缴费第一条入学1.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健康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化验证明,肺结核患者需交透视片及最后连续三个月的痰化验正常证明)在7月15日前寄至教学管理部,凭教学管理部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注册与缴费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2. 在校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上课前两天内,须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名单到财务缴学费、住宿费等,凭缴费收据到教学管理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凡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逾期缴费,取消上课资格。
在校生每学年第二学期上课前两天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辅导教师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新疆大学学生教学环节考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我校学生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根据《新疆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针对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不及时考勤、考勤结果不真实或不及时公布、反馈和上报,以及考勤责任推委等问题,我校特对学生考勤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一、考勤内容(一)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习、实验、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各类教学环节及学校、院(部)安排的其它各种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请假或超假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三)节假日期间,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和返校,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
二、考勤办法(一)考勤表由班主任委托班长负责保管,任课教师或辅导员负责填写并签字认可。
考勤表不得随意涂改,必要时由任课老师或辅导员改动并签字。
(二)各班班长定期向班主任汇报考勤情况,每周一向本院(部)教务办(或学工办)报送考勤表,各院(部)负责核查缺勤原因。
指导员应及时将本院(部)学生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并定期向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汇报,以加强对缺课学生的教育工作。
考勤情况每四周向本院(部)学生公布一次,公布期为一周,经确认无误后,由教务办填写月考勤情况统计表以及学籍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教务处将于每月初对各院(部)上报学籍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学籍处理。
同时为加强考勤管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各院(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舞弊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任课教师可将学生考勤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请假手续(一)学生因故请假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下文规定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急诊和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律不得事后请假。
请病假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除急诊外,其它医院证明必须经校医院认可。
急诊学生,由班主任三天之内代为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旷课处理。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本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与监督;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定(试行)为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落实“每个教师上好每堂课”的责任,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党〔2017〕56号)、《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井大发〔2017〕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上课纪律要求1.坚守课堂教学的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不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散布各种攻击诽谤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不散布色情淫秽信息和内容,不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怒气,不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2.注意仪表仪态,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端庄,倡导佩戴校徽;上课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课堂上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教室、实验室)。
3.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课、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排定的课程表不得任意更改(包括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如确需更改,须经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上课纪律要求1.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
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限及审批流程执行《XX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井大发〔2017〕21号)相关规定办理。
未经请假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2.进入教室应注意仪表仪态,衣着整洁得体、端庄,倡导佩戴校徽。
严禁在教学楼吸烟,不得携带早点、零食等进入教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3.班干部负责记录本班学生的到课情况,并向任课教师报告。
每周一向学院(部)教务科报送上一周考勤登记表,学院(部)教务科统计汇总后报送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且于每周二上午报学校教务处。
三、课堂教学管理1.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课堂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
吉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三)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请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四)上述部门批准后,学生持所在学院开具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全国重点大学的本科学生有资格申请转入我校,如无特殊情况,学校一般不予接收。
第三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国家“基地”专业的学生,但按“基地”滚动培养规定调整者除外;
(二)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保送生、特招生,专科升入本科学生;
(三)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四)学生入学满一学年的学生;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六)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十七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试读
第四十八条符合第四十四条(一)、(二)规定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不享受正式学生待遇。
第四十九条试读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全额缴纳培养费。
第五十条试读学生在一学年内重修拖欠课程并完成学分,可恢复其学籍。
(二)弹性学分制学生第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少于22学分者;第二学年累计学分少于50学分者;第三学年累计学分少于80学分者;第四个学年累计学分少于115学分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年限两年者;
(四)经学校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五)符合休学规定,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委托培养、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由专科转入本科专业就读的学生;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专科(高职)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实用性、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并已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当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
不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专科基本学制为3年。
第六条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基本学制加2年。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服役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退役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版1.doc
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版1 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黑大校发[2005] 209号全校各单位: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氛围,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黑龙江大学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黑龙江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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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环节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促使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自主学习,以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2004〕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最早提前一年或最长延长规定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但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学制2年,即专科5年,本科6年(五年制本科7年)。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符合当年本校录取标准、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本校学习。
第四条新生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到前附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需复查者,必须遵照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复查。
不按时复查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节学年注册第十条每学年开学,在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对已报到并交清学费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学年注册。
第十一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对每学年欠费学生实行缓注册,缓注册的学生,允许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但不予记载成绩。
学生交清学费并正式注册后,由所在学院记载成绩。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1/3及以上;(二)因个人原因,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三)经学校认定,确有休学必要的。
第十四条原则上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学生,若本人不愿申请,学校可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后生效。
第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申请保留学籍并批准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七条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二)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三)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后离校。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向原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院长审查同意,校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标准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节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学:(一)个别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二)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三)跨招生类别;(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五)应予退学;(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手续,按学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规定办理。
第五节转专业第二十三条我校在籍学生可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四条转专业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1. 学生入学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已完成第一学年所有课程修读并获得学分,且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以内(含30%)。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1. 学生入学时所属考生科类与申请转入专业招生科类要求不一致的。
2. 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4.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5. 入学以来有违纪记录者。
6. 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并由学校批准后,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一)在学校下达同意转专业正式文件之前,学生学籍仍归原学院管理,学生若无故旷课、旷考,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学位授予条件按转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的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四)转专业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节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
(二)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劝说无效。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要求。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本人申请退学的,应有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填写《学院学籍处理意见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交退学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院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满10个工作日后,视为有效送达本人。
第三十一条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对退学处理无异议,自申诉期结束之日起,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但经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退学决定生效。
第三十三条学生持退学文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凡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专升本第三十五条专升本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课程修读与考核第一节选课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第三十七条学生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课程成绩以0分记;学生不选课而参与学习者,成绩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学生参加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全部合格和选修课程合格学分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程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是毕业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学生已修读但未获得学分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符合补考条件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
不符合补考条件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条允许学生付费修读各类课程学分。
第四十一条若复学、转学、专升本、转专业等学籍异动,造成学生教学计划中未修读的课程且无法进行学分认定,应该补修。
第四十二条补修、重修收费按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教材费实行学校代收费制度,毕业学年核算,多退少补。
第二节日常考核第四十四条教学环节的日常考核由学生出勤情况考核、作业完成情况考核、教学活动表现考核等部分组成。
第四十五条考勤以学生干部记录和任课教师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五种。
第四十六条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及以上作1次旷课处理;累计3次迟到或者早退(15分钟以内)记为1次旷课。
第四十七条学生出勤情况应纳入课程成绩考核指标,并在该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为10%-15%。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取消该生当前学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记:(一)理论教学环节1. 理论教学环节旷课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学分时”(1学分课程的“学分时”即为1)。
2. 病假、事假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
3. 未完成的作业量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师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4. 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不听劝导者。
(二)实践教学环节1. 非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超过“学分时”,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超过1天(含1天)。
2. 未完成实验报告等实践环节作业一次及以上。
3. 在实践过程中,扰乱实践秩序,影响正常实践活动。
4. 因学生个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
5. 有指导教师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三)毕业设计(论文)环节1. 有学术造假行为。
2. 毕业设计(论文)查重率大于30%。
3. 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审核。
4. 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因日常考核不合格而未获准参加课程期终考核并以0分记的课程,无补考资格。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第五十条课程考核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考核内容。
第五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学校鼓励采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论文、报告、口试、作品、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
第五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成绩、评阅教师评审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答辩委员会按4︰3︰3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十三条课程考核实行考生签到制。
学生参加考试时应根据安排对号入座,并在规定材料上签名。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各项考试纪律,若有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五分制或二级分制。
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五分制评定成绩,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二级分制评定成绩,记为“合格”、“不合格”,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课程应采用百分制或五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五分制或二级分制。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