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模板】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文一、入学管理1.在高校报到前,学生应按时完成报到手续,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入学考试时间和要求参加入学考试。
3.新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军训和相关培训,接受学校的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的熏陶。
二、学籍管理1.学生应按时缴纳学费,并确保学校及时收到。
2.学生应按照规定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维持一定的学业成绩水平。
3.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选课,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4.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考试,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三、宿舍管理1.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学生应保持宿舍的整洁与安静。
2.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作息,不得擅自熄灯或者熬夜。
3.学生应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出他人宿舍,不得私自携带危险物品。
4.学生应保持宿舍内外环境的卫生,垃圾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四、课堂管理1.学生应按时到达课堂,并遵守教师的指导。
2.学生应关注课堂内容,积极参与讨论和提问,并按照学校学业规定完成相关作业。
3.学生应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在课堂上做出嘲笑、侮辱等不当行为。
4.学生应遵守课堂秩序,不得随意离座、交头接耳或者使用手机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
五、图书馆管理1.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图书馆资源。
2.学生应爱护图书馆的设施和书籍,不得擅自损坏。
3.学生应保持图书馆内的安静和整洁,不得吵闹或乱扔垃圾。
4.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借阅和归还图书,如有超期需按照规定进行罚款。
六、校园活动管理1.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园活动,如展览、演讲比赛等。
2.学生应遵守学校对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或参与危险活动。
3.学生应尊重组织者和参与者,不得做出侮辱、挑衅等不当行为。
4.学生应遵守活动场地的秩序,不得随意破坏或污染。
七、违纪处分1.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经查明后,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严格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引导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体制:(一)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指导;(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三)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四)学生社团、学生自治组织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开展课外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因病、事请假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学生应当尊重教师,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不得在课堂上大声喧哗、玩手机、睡觉等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物。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合理使用宿舍设施,不得擅自变动宿舍布局,严禁使用违章电器。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发布不良信息,不得恶意攻击他人。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不得沉迷网络、游戏、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第三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三条对在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设立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二)设立荣誉称号,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三)对在国家、省、市、学校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相应奖励。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模板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收取的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各类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属于学历教育的继续教育类学生。
第四条学生收费工作原则:(一)学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二)学校应通过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协助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发放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因缴不起学费而辍学。
(三)除非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缓缴学费的学生,其他学生应当先足额缴费后注册。
(四)规范管理,依法收费,方便学生及家长缴费。
第五条学生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共同负责。
各教学单位是本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情况负责。
机关各部门都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学生收费工作。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公示;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收费时间及方式的确定;收费信息的记录、统计、上报,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
各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为:本教学单位学生收费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学生注册的把关;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调查和认定;学生诚信教育。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的主要职责为:协助计划财务处制定收费管理办法;与计划财务处共同进行收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指导和协调各教学单位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在业务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经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学生:指在高校注册并接受正式教育的个体。
第四条基本原则学校对学生实行全面管理,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学籍登记学生入学时,应进行学籍登记,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第六条学籍异动学生因转专业、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学籍异动时,应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信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生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八条守则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注重学术诚信,提倡勤奋学习,乐于助人,诚实守信。
第九条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校。
对于旷课、迟到、早退等行为,学校将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宿舍管理学生应保持宿舍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借用宿舍。
严禁在宿舍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参加学校组织的社团活动,但不得以此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学生奖励与处分第十二条奖励措施学校将对表现良好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处分措施对于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违法犯罪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五章学生权益保障第十四条学业指导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帮助学生规划学习计划、解答学术问题。
第十五条心理健康学校应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建立健全的心理咨询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维护权益学生有权利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及时回应并解决学生的问题和困惑。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规定修订本规定的修订,应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大学生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生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生学生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自我管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条学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素质,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生基本权利第四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第五条大学生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言论表达权利,但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大学生有自主选择专业、修读课程、进行科研和实践活动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大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包括通过代表大会、学生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学生基本义务第八条大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重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大学生应当尊敬师长,互相尊重,团结友爱,遵守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提高学习成绩,增强专业素养,锻炼实践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大学生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服务社会。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大学生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学生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四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五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学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学生学习和思想动态。
第五章学生处分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活动中有不当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第十八条学生犯罪的,学校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退学的,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大学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建立良好的学术氛围、校园文化,维护校园安全和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注册的大学生,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并遵循。
第三条大学生应当尊重教师、同学和其他校园工作人员,遵循道德规范,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四条学生会依法维护学生权益,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同时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将对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生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停课、劝退等。
第六条对于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八条学生应当保护学校公共设施和财产,维护环境卫生和美好校园。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不得在校内进行赌博、吸烟、酗酒、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条学校将举办各类活动,如运动会、文艺节、科技竞赛等,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学术规范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尊重学术规范,不得抄袭、作弊、剽窃等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认真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和考试,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尊重教师教学权威,服从教师的管理和教导,不得对教师进行侮辱或攻击。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课堂讨论和互动,提高学习效果、增强团队合作能力。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爱惜学习用具和设备,勤俭节约,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尊重他人学习成果,不得盗用他人文稿、实验数据等。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术诚信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学校相应处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不得在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擅自进入他人宿舍或窥视他人隐私。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保持卫生,不得在公共场所乱丢垃圾、涂鸦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尊重师长,不得对教师、辅导员等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或侮辱。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附件:**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选课是学生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所履行的必要手续,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选课工作,加强选课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选课原则第二条培养方案是学生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须以本专业年级培养方案为依据,结合指导性教学进度制定学习方案、安排学习进度。
第三条学生应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校的选课系统进行选课。
学生修读课程,应当按照要求完成选课、上课、作业、实验、实习、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三章选课方式学校实行网上选课模式,所有课程以**大学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结果为准。
第四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依据教务处发布的选课通知,使用自己的账号、密码登录**大学综合教务系统进行选课,并及时了解课程变动情况。
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不得替他人代选或借用、盗用他人账号及密码选课。
一旦发生密码遗忘或泄露,应尽快联系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或学籍科进行密码初始化。
由账号和密码遗忘或泄露引起的选课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学生在选课前应检查本人学习进度,特别要检查是否有前期应修读而尚未修读的课程,或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如有此类课程,应在本学年跟班重修,以免影响正常的学习进程。
第七条新生第一学期须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并依照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对部分课程自行选课。
第八条必修课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根据培养方案选修其他可替代课程补足学分。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选修专业选修课,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专业选修课补选手续,导致专业选修课漏选,学生须进行重修。
第四章选课流程第九条各学院应在学生选课前,以讲座和师生见面会等形式向学生提供有关课程和任课教师的介绍,并委派班导师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
大学生班级规章制度范本
大学生班级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班级管理,维护良好班级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本班学生,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班级班委会及班主任老师所有。
第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学生权利义务第五条学生有权利得到老师的尊重和关怀,有权利得到同学的帮助和支持。
第六条学生有义务认真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七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和校纪校规。
第八条学生有义务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和教学财物。
第九条学生有义务爱护环境,不乱扔垃圾,共同维护校园整洁。
第十条学生有义务尊重老师和同学,维护和谐的班级气氛。
第三章班级管理第十一条班级班委会按照学生的意愿和班级需要组织选举产生,包括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职务。
第十二条班委会负责班级的管理和维护班级秩序。
第十三条班级班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班委会会议,讨论班级重大事务。
第十四条班主任老师对班级的管理起着重要作用,班委会应积极配合班主任老师的工作。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到校,不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不得随意离校,不得在校内吸烟、打架等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应认真听课,不得在课堂上讲话、玩手机等影响学习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应保持卫生,不得在教室内吃零食、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学生应尊重老师,不得对老师进行侮辱、挑衅等行为。
第二十条学生应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班委会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较轻的违纪行为,班委会可以口头批评或书面批评,调整其行为。
第二十三条较重的违纪行为,班委会可以报告班主任老师,由校方做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重的违纪行为,班委会及校方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劝退及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班委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班委会讨论决定。
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学生证、校徽是在校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学生应当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为切实加强学生证、校徽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学生证、校徽。
每学期初,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学生证方可继续有效使用。
二、学生证所列项目应当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其中乘车区间石家庄至到达站,指距离学生家庭所在地最近火车站。
如确因家庭地址变动,需更改乘车区间者,应当凭学生家长调入单位及当地派出所常驻户口证明(需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三、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学生证、校徽。
丢失学生证者,本人可向教务处申请补发,并填写《**大学学生证换证、补证审批表》。
丢失学生证者,应当持学校介绍信在河北日报刊登挂失声明,教务处凭报社收据或刊登有挂失声明的报纸办理补发手续。
四、学生证因水浸或其他原因不慎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的,可凭旧证到教务处进行登记换发新的学生证。
五、换发、补发学生证的时间为每月末的星期一下午。
六、丢失校徽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补发。
七、私自涂改、故意损坏或转借学生证,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八、学生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学校,也可以班为单位持证到教务处加盖“**大学毕业纪念专用章”后由学生本人保存留作纪念,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九、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十、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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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治疗康复,应在次年__月___日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者逾期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对新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基本情况、取消原因和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送达。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四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每学期选修课程应在16学分以上(毕业班除外)。
学生通过选课,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查。
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字样;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违纪”或者“作弊”字样。
第十四条课程成绩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束考试、阶段测试和平时成绩等。
阶段测试包括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实验报告等,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辅导答疑、网上互动、出勤情况等。
理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成绩的___~70%;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课程,应适当降低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的比重;实践性、导论类和讲座类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的成绩评定方式。
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成绩,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五条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一旦选定,学生应当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课程,纳入该学期学籍处理,记入该学期成绩登记表。
第十六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
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
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十七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
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未修读的选修课程,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即刷新课程。
每学期所有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
刷新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载。
刷新课程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不作为评奖、推免等依据。
第十九条学生免修课程的,应当在该门课程开出二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
学生原则上不得因事缓考。
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
考核不及格的,只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与考勤以及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由于身体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应当申请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课成绩视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获得学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者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__~59为不及格,___~69为及格,___~79为中等,___~89为良好,___~100为优秀。
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为___分,良好为___分,中等为___分,及格为___分,不及格为___分。
二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合格为___分,不合格为___分。
第二十四条为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分绩点(___)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级别的学科竞赛、艺术展演等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以上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按照《______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审定后,可以记载学分。
第二十六条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社会工作或者科技活动、文化艺术等第二课堂活动,按学校相关规定记载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余力(___大于2.5以上),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攻读第二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取得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取得第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同时获得跨学科门类第二专业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学生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按照《______大学普通本科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一)经学校考核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在校修读时间超过四学期的;(三)按体育、艺术、影视表演等类别招收和培养的;(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六)应予退学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由外校转入本校学习,应当参加本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和体检,经课程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方可转入。
转学后,编入与原专业对应的专业学习。
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照本校规定审查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