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
2023年刑法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
![2023年刑法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https://img.taocdn.com/s3/m/e89ccfd7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e2.png)
2023年刑法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一、前言在2023年刑法领域,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
针对这些题目,本文将展开一系列的讨论和分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
二、题目一: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区分在解决刑法案例时,区分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是至关重要的。
主观故意是指作为犯罪主体的个体有意识地触犯法律规定。
而过失则是指个体由于疏忽或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和律师需要仔细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过失,并依此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题目二: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个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可能存在不同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界对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如何分配和评估提出了一系列的讨论和观点。
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要求我们对这些讨论和观点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题目三:主观上的明知与条件作为加重的区别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对其行为的结果有明确的知识,但由于特定条件的限制,无法避免或改变罪行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被告人的主观上的明知与条件作为加重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个问题需要仔细分析案件的细节,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五、题目四:未遂犯与手段的适当关联未遂犯是指犯罪主体未能完成犯罪行为,但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为来实施犯罪。
在刑法中,对于未遂犯的定罪和量刑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犯罪手段的适当性。
因此,在处理未遂犯案件时,需要对犯罪手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
六、题目五:累犯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累犯是指犯罪主体在短时间内多次犯罪的行为。
在刑法中,累犯通常被视为加重的情节,需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要求我们探讨累犯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即犯罪主体在多次犯罪之间的主观动机和态度。
这需要对案件细节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研究。
七、题目六:犯罪人格与主观故意的联系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主体的心理和人格特征。
共犯脱离的认定
![共犯脱离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243c7934482fb4daa58d4b7b.png)
本文案例启示: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应按共犯脱离理论对其以犯罪中止论处。
在共同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阶段都应允许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只要其表示并从心理、物理上隔断、撤回共同犯罪关联的加功行为,即使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必承担共同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审查起诉中,对刘某犯抢劫罪并无争议,但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知张某等人预谋实施抢劫,但仍为其提供抢劫所用作案工具,虽然刘某因惧怕而退出犯罪并规劝张某不要参与,但张某等人仍最终实施了抢劫。
根据我国刑法“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同犯罪罚则,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既遂,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付某共谋实施抢劫犯罪,刘某为犯罪提供作案工具,由于此阶段未着手实施犯罪,应属于犯罪预备。
此时刘某主动放弃犯罪,应单独认定其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故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中止。
二、共同犯罪的法理释义分析以上两种观点,实际上反映了是否恪守通说追求刑罚形式正义,还是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共犯脱离理论强调刑罚实质正义的价值合理性之争。
按照前一种观点,对刘某以抢劫共犯既遂论处,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主流观点,但从情理而言,刘某仅在犯罪预备阶段提供了头套,其本人未参与任何其它犯罪活动,且在着手实施前自动放弃犯罪,并试图规劝他人放弃犯罪,因受胁迫未能阻止犯罪的发生。
在本案造成一人死亡和价值20万元金饰被抢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刘某被认定为从犯仍可能被判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这一刑罚结果明显与其行为不存在合理比例性,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
而后一种观点,更多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促使刑罚节俭的同时突出了刑罚功利的价值取向,符合刑法的实质正义观。
有学者指出“在具体案件适用时,认定是否应该成立共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实质的解释,进行出罪,其根据则是实质的危害性之大小”。
从犯_法律规定(3篇)
![从犯_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7bb0e0c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31.png)
第1篇一、从犯的概念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与主犯相对,主犯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决定性作用。
从犯的行为虽然对犯罪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相对于主犯而言,其作用较小。
二、从犯的法律规定1.《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从犯,可以适用缓刑。
”4.《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从犯,可以适用假释。
”三、从犯的处罚原则1.从轻处罚原则: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此,在处罚时应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3.免除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免除处罚。
4.缓刑原则:对于从犯,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的适用条件应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5.假释原则:对于从犯,可以适用假释,但假释的适用条件应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四、从犯的刑罚适用1.主刑适用:从犯的主刑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
2.附加刑适用:从犯的附加刑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
3.并罚原则:从犯的刑罚应当与主犯的刑罚并罚。
五、从犯的认定标准1.犯罪行为的性质: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次要或者辅助行为。
2.犯罪行为的情节: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3.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4.犯罪行为的故意:从犯具有犯罪的故意,且与主犯的故意存在关联。
六、从犯的法律适用实例1.实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乙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丙负责搬运赃物。
法院依法认定乙、丙为从犯,并从轻处罚。
2.实例二:甲、乙、丙三人共同诈骗,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9e6aa7b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a0.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男,25岁)与张某(男,28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
两人经过一番踩点,选中了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作为盗窃目标。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某日凌晨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过程1. 踩点与分工:李某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知张某进入目标住户家中。
张某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等。
2. 实施盗窃:张某进入住户家中后,迅速寻找可能藏有贵重物品的地方。
在厨房发现一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3. 逃离现场:在确认盗窃得手后,张某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人约定分赃后各自藏匿,待时机成熟再联系。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李某和张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
犯罪客体: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c3e933a8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6f.png)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自身,还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巨大的影响。
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刑罚的时候,法律也会考虑到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人有牵连。
这种牵连可能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同谋、共同犯罪、从犯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牵连犯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原则。
一、牵连犯的认定牵连犯是指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牵连犯可以分为共同犯罪、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三种类型。
共同犯罪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多人共同实施,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一项犯罪行为。
例如在一次抢劫案中,有两个人分别扮演头目和手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两个人就是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协助或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方便,起到促成或协助的作用的人。
例如,在一次盗窃案中,某人提供了盖住门栓的黑布,虽然他本人没有亲手实施盗窃,但是他提供了主犯实施盗窃所需的条件和方便,这个人就是从犯。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预见到犯罪行为的后果,或者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但是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一次醉驾事故中,驾驶者明知自己喝醉了而依然驾车上路,如果发生事故,他就是间接故意犯罪。
二、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法律一般会采取以下原则进行适用:1. 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判决应当明确罪名和刑罚,罪名和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关联性。
对于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例如,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实施人数、分工合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对于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虽然他们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仍然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
2. 原则责任原则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处罚。
对于牵连犯,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是次要的,不应当承担和直接实施犯罪人同等的刑罚。
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21ea115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2c.png)
第1篇一、引言案件之间的关联性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可能与其他案件存在关联,如共同犯罪、连续犯罪、牵连犯等。
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案件之间关联性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 刑法依据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中,刑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连续犯罪: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连续犯是指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在连续犯罪案件中,应当以一罪论处。
(3)牵连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牵连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在牵连犯案件中,应当以数罪并罚。
2. 民法依据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在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中,民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涉及侵权责任案件之间关联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各方的责任。
(2)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涉及合同纠纷案件之间关联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确定各方的责任。
3. 行政法依据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在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中,行政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行政处罚案件之间关联时,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2)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涉及行政复议案件之间关联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19ece249172ded630b1cb6cb.png)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引言对于共同违法行为,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直接涉及,但该法第27条有间接承认的痕迹。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也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因此,草率地认为我国没有共同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并不妥当,我们只能说对于这些条文的理解,现阶段还存有争议。
一般而言,何种行为才可以被判定为共同违法、以及该如何处罚,是争议较多的两个问题。
对此,我国理论研究关注甚少,执法实务上也无章可循,因此有加以澄清的必要。
本文认为,共同违法行为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违法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处断,应在整体上采“单一行为人”的概念,做整齐划一的处理,将各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具体承担何种角色,交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裁量权方式加以确定即可。
正因如此,诸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一样将共同违法行为人区分为教唆行为、胁迫行为的文本内容,显得较为罕见,也与执法实际的复杂性存在背离,因而需要加以修正或做变通理解。
一、比附刑法学的传统认识及其缺陷(一)模仿“四要件”的传统认识对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在根本上与单一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存有关联,取决于单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但不幸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恰恰没有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方面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仅仅只是列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其“概括性地只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个总的标准”。
{1}154正因如此,我国学者对行政违法成立要件的理解,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任意性:它一方面表现为对成立要件的不屑一顾,认为行政处罚毫无类型化思维可言,“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共同错误法律后果(3篇)
![共同错误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34f1c12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03.png)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共同错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律后果由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承担的情况。
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概述1. 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主犯:在共同错误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重处罚。
(2)从犯:在共同错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连带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
(2)按份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共同错误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共同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人共同承担。
(2)分别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共同错误法律后果的认定1. 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认定,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375efb88168884868662d63c.png)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共同违法”作为一种违法表现形式出现于各种法律关系之中,这自然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
但就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民刑法中对于各类共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均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唯独行政法中关于共同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承担尚存在着“法律真空”(只有少数实体法规定了特殊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而这一真空状态最终导致了执法实务中的困惑——即处罚决定方式不一而足。
笔者试图从共同违法行为的释义入手,结合实务案例,谈谈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共同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方式。
一、“共同违法行为"的概念行政法中的“共同违法行为”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2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有行政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共同实施。
(二)客观要件共同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各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
所谓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各行为人为追求同一违法结果,完成同一违法事实而实施的相互关系、相互配合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事"或“一个行为”,而非“多事”或“多个行为”。
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娱乐场所,在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营业。
实质上,这种行为属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一个违法行为。
(三)主观要件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法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多个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某一事实结果,并决定参加共同实施该违法行为,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共同认识因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而是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二是同时认识到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引起同一结果;三是认识到各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理解,需要指出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均不能视同为共同违法行为:1、同时违法不是共同违法。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c1e5ed71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a9.png)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1. 本文概述在刑法学领域,牵连犯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焦点。
牵连犯,又称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共同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分析其立法背景、理论争议、实务挑战及改革方向。
本文将回顾我国刑法中关于牵连犯的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
文章将分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的不同理解,包括牵连犯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分配等问题,并评析各种理论观点的合理性和不足。
本文还将探讨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包括案例分析、实务难题及解决方案。
进一步地,本文将着重讨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牵连犯的几个热点问题,如未成年牵连犯的责任认定、网络犯罪中的牵连犯问题、以及牵连犯的刑罚适用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本文旨在提出完善我国牵连犯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深化和刑事法治的进步。
本文将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旨在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2. 牵连犯的基本理论牵连犯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探讨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如何依法处理这种联系。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牵连犯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牵连犯的基本理论需要明确何为牵连犯。
牵连犯通常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与另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是目的、手段、结果等方面的相互依赖或影响。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认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连续性以及共同的犯罪目的等。
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是该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处理牵连犯时,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从犯的法律规定(3篇)
![从犯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a86c4a0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4b.png)
第1篇一、引言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除主犯以外,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刑法中,从犯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
本文将从从犯的定义、从犯的法律特征、从犯的处罚原则、从犯的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从犯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除主犯以外,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与主犯的区别在于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同。
主犯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集团、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而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从犯的法律特征1. 从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从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
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虽然次要,但其行为与主犯的行为具有共同性,因此,从犯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从犯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从犯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即从犯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辅助或者次要的作用。
从犯的行为虽然不是犯罪的直接原因,但对犯罪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 从犯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从犯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从犯的处罚原则1. 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是基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的考虑。
从轻、减轻处罚原则有助于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对从犯进行教育改造。
2. 免除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从犯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4)从犯犯罪后,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五、从犯的认定标准1. 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较低;(2)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小;(3)从犯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辅助或者次要作用。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0acff74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f3.png)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刑法适用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对犯罪行为的特定情节、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犯罪后果等方面的判断和定性,以及对相应的法律规定的适用。
其中,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一、主观解释主观解释是指在犯罪事实中,对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犯罪意图等方面进行的解释和说明。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故意、过失、主观上的犯意、法益意识、追求利益等。
1. 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知或应知的犯罪目的,而且是自愿实施犯罪行为。
而犯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犯罪,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主观上的犯意主观上的犯意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和评价。
主观上的犯意一般分为三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条件故意。
3. 法益意识法益意识是指犯罪主体中有没有意识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般来说,犯罪主体的法益意识越强,犯罪意识就越大,罪名就越重。
4. 追求利益追求利益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动机,包括经济利益、利用犯罪行为获得的地位或荣誉。
1. 犯罪行为2. 犯罪后果犯罪后果是指犯罪主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伤害等,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恐吓等。
3. 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危害轻重、频率等。
4.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要对每个犯罪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认定和解释。
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关系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密不可分的。
在犯罪事实中,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是相互关联的,客观因素是主观因素的加工和表现。
在刑法适用中,犯罪行为不仅要分析主观因素,也要分析客观因素,需要全面、客观认识犯罪事实并进行综合分析。
总之,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犯罪行为的判断需要基于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相互配合,透彻理解、准确分析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特点,才能做出合理的刑法适用。
同种犯罪中共同实行犯之实行过限的认定
![同种犯罪中共同实行犯之实行过限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2b8a7f59f01dc281e53af059.png)
析 ,而是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和整体性 , 综合考虑整个犯罪过程前后 的各种情况 ,以得出妥 当的结论 。以本文开头的案件为例 ,二人一开始共
谋 的指 向是 盗窃 崔某 的钱 ,但 是在 实施 盗窃 过程 中 又 分别 盗窃 了其 他财 物 ,并 且 相互 支持 和默 许 ,所
是性质不同的行为。例如 ,甲乙共同盗窃 ,甲在盗
窃过程 中被 丙发 现 ,遂将丙 打 伤 ,对 此 乙完全 不知
情 。这种情况下 ,盗窃与故意伤害是性质完全不同 的两 种行 为
( )主观 故 意 的 同源性 二
在 同种犯 罪 中 ,由于过 限行 为与 原共 同犯 罪行
为是 同种 性 质 的行 为 ,触 犯 的 罪 名 相 同 ,而 共 同
的情 况下 ,如何 认定 共 同实行 犯 的实行 过限 ?如果
共同犯罪之间的联系都更为紧密 ,更难以分离 ,因 此在具 体判 断标 准上 也应 当与异 种犯 罪 的实行 过 限
有所 区别 。 三 、实行 过 限的一般 判 断标准
认定张某和孙某的行为始终是共同犯罪,那么对盗 窃手机 ,孙某亦应与张某共 同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
一
如在 盗窃过 程 中产生伤 害 的故 意 ,二者足 完全 不 同 的两种 故意 。
如上所 述 ,同种 犯罪 的实 行 过 限 ,过 限行 为与 原 共 同犯 罪 客 观 上 具 有 同质 性 ,主观 上 具 有 同源 性 ,相 比于异种 犯罪 的实行 过 限 ,在 主客 观上 与原
个 非 常有争 议 的问题 :在 行为 触犯 的罪 名相 同
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59c5fddad51f01dc281f1fa.png)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共同犯罪张某和李某两人互不认识,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深夜,张某骑自行车经过一家当地县城的超市,发现该超市有一门半开着,但不知道门是怎么开的,张某伸头往超市里面看了一下,发现没人,于是张某停放好自行车后进入超市取东西;此时李某也骑自行车经过该超市,发现类似情形,也进入超市取东西,两人相视而笑,半小时后张某装了一大袋子东西欲走,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这时张某让李某过来帮忙,帮他把袋子抬到自行车上,李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张某。
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
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走了。
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值1.3万元。
问题: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何处罚?正确答案:(1)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
张某与李某均是具备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李某帮助张某搬上自行车的行为,指向的同一犯罪目标,且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属于共同的犯罪行为。
同时李某对张某的帮助行为,双方之间有意思联络,符合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因素。
(2)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即属于中途加入行为,那在明知张某在着手实施盗窃,无法把东西搬上自行车,帮其把盗得的物品抬到自行车上,其行为在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着犯意联络,且他们故意的内容一致。
所以对李某在张某实施盗窃行为中加入帮助的行为,可构成承继的共犯,应按共犯处理。
而对李某的行为,相对张某来说则属于同时犯,不能按共犯处理。
(3)对于张某和李某的犯罪数额,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应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
比如,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中任何一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财物,且共同造成了该超市被盗的犯罪结果,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所以张某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2.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应认定为3.5万。
【考点集成】(1)共同犯罪的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通行的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对犯罪加功的行为,并符合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e050e64e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be.png)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或者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的一种形式。
共同犯罪通常包括从犯和主犯两个角色,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互相之间起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谋关系:共同犯罪的实施通常是经过事先协商和计划的,各个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达成一定的共识和合谋关系。
2. 互相关联: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相互之间有特定的分工和协作,以便顺利实施犯罪行为。
3. 共同责任:共同犯罪的每个参与者都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都需为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同罪在身: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其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参与者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主犯: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或关键作用的人。
主犯通常是有故意、主观恶意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犯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从犯: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或协助作用的人。
从犯通常是在犯罪行为中充当配角,为主犯提供帮助或实施某些辅助行为。
3. 共同犯:共同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多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共同决策和共同实施的作用,他们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并不一定需要直接的身体接触或现场参与。
他们也可以通过指使、策划、组织和提供帮助等方式参与其中。
只要具备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即使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总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合谋和共同责任,对于每个参与者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和依法进行追究。
司法卷四041
![司法卷四041](https://img.taocdn.com/s3/m/b1ac4c63011ca300a6c390af.png)
司法卷四一、简析题白某(1983年8月10日出生)、刘某(1983年8月11日出生)预谋强奸中学同学赵某 (1984年5月16日出生)。
2001年8月11日,白某和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
白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白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奸。
赵某被强奸后啼哭不止,白某惟恐赵某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某密谋掐死赵某,以杀人灭口。
刘某不同意,提出应待自己强奸完赵某再说。
刘某将赵某强奸后,白某即上前狠掐赵某颈部,将赵某掐昏,刘某站在一旁没有插手。
尔后,白某提出将赵某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某卧轨自杀的假象。
随后,白某和刘某将赵某移至附近铁轨上,几分钟后,赵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
白某和刘某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捕后,刘某除供述事实外,还供述在1998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窃得财物等价值人民币 8000余元。
请问:1、白某和赵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在主观上属于哪种故意状态?2、白某和赵某分别犯有哪些罪行?为什么?3、白某和赵某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如何处罚?二、分析题2、案情:2011年3月10日凌晨两点钟左右,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蒙面闯进郝某家。
三个人进了郝某睡觉的房间,张某从身上抽出砍刀,用刀背猛敲郝某的脑袋。
一阵剧痛使郝某惊醒过来:“你们是谁?要干什么?”随后,三人将郝某按在床上,并一齐举起手中的利刃,朝他身上一顿乱捅,可怜的郝某还没有看清对方的真面目就魂归黄泉。
溅起的血花将郝妻和郝儿惊醒,郝妻刚要张嘴惊叫,便被李某用胶带纸封住了嘴巴,王某见郝妻长得有几分姿色,便当着李某和张某的面将其奸污。
事后,郝妻弄下嘴上的胶带,喊了一声“抢劫啊!”张某上前朝着她的胸口就是一刀,郝妻倒地死亡。
三人从郝某身上搜出钥匙,打开抽屉,将金银首饰和一大堆钞票席卷一空。
看到站在床上吓得直发抖的郝儿,张某上去用手紧紧捂住郝儿的嘴。
两三分钟后,看到郝儿一动不动,估计人已死去,三人才离开郝家。
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中止
![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中止](https://img.taocdn.com/s3/m/673b3e63b84ae45c3b358c3c.png)
论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中止作者:宫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共同犯罪的中止没有特别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比个人犯罪的犯罪中止更为复杂和特殊,特别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有效性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本文笔者对此在分析学界几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部分共犯中止目前我国刑法界尚未对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做出明文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时基本参照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别是其中的部分共犯中止的认定观点不一。
基于此,本文笔者由一个案例引出我国刑法学界中关于犯罪中止中部分共犯中止有效性的几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
一、由一个案例引出2007年5月,被告人叶某、王某、付某三人约女孩龚某到付某宿舍打牌,三人在龚某到来以后在宿舍外临时预谋强行与龚某发生关系,王某先进屋强行将龚某奸污,付某第二个进屋,见龚某在哭泣,遂放弃犯罪,并劝说第三个人王某、叶某离开,叶某未同意仍强行与龚某发生关系。
对于本案中付某的行为是构成既遂还是中止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实行犯,被告人付某要对全案负责,也就是说,被告人付某如要中止犯罪,不但要求其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还要求其有效阻止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只是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中止其另两名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轮奸已经既遂,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付某犯罪中止,但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要有所考虑。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付某虽然未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上中止了个人的犯罪行为,客观上使被害女性免遭重复奸淫的侵害,主客观相一致应认定付某构成犯罪中止。
二、学界关于共同犯罪部分共犯人中止的主要观点(一)整体完成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基于主观上的共同故意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https://img.taocdn.com/s3/m/82133996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3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阅读提示上两期南京刑事汇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司法答复、指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著述等司法观点第一和第二部分,本期推送第三部分。
敬请大家持续关注、转发南京刑事公众号,让更多的朋友分享最具权威的刑事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八、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实行过限、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理》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实行犯实施的某种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范围的犯罪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实行过限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犯罪行为;(2)实行过限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当中;(3)这种行为是由实行犯基于本人的故意或过失单独实施的;(4)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
由于实行过限行为,是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单独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其他共犯对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共犯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仅承担共同谋议之罪的刑事责任。
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总的来说,是看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往往存在模糊性、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常会有些难度,需要运用有关证据审慎加以判定。
就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共同犯罪而言,主要是要认真研究教唆人的教唆内容。
实践中,教唆人的教唆内容不外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教唆内容明确,另一种是教唆内容概括、不明确。
具体地说,在教唆人的教唆内容明确、特定的情况下,被教唆人实施了超出教唆内容范围以外的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对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就应当按照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分别追究不同的刑事责任;在教唆人的教唆内容不明确或不太明确的情况下,只要是由于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使被教唆人产生了犯意并实施的,就应当视为没有超出教唆内容范围,不属于实行过限,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应共同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如何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f30c3d3d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3a.png)
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在一起犯罪,每个犯罪人所犯之事实均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使犯罪共谋或共同实施,导致共同责任。
共同犯罪认定需要考虑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各人的具体行为和犯罪的关系等因素,下面我们讨论一下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犯罪人数:至少两人以上。
2、意志行为:共同构成犯罪的人需要在实际行动中完成犯罪意图的共同行为,例如共同购买、制造、贩卖毒品等行为。
3、主观因素:要求共同犯罪人在行动过程中,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目的,并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共同把握。
二、各人的具体行为在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有所不同,例如:一些人制造毒品,一些人出售毒品,有些人提供资金支持等等。
而这些行为上的差异,也需要在共同犯罪认定时予以考虑,以便确定各人责任的大小。
三、犯罪的关系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多种多样,例如合伙人、同乡、朋友等等,这些关系也会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
如同乡之间犯罪案件中,合伙人之间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比较容易认定,而朋友之间的共同犯罪则可能需要进一步认定。
如果在涉毒案件中,多个人之间存在某种犯罪关系,并且彼此之间具有固定分工和协作配合,那么共同犯罪的认定就比较容易。
但如果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比较松散,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认定。
总之,在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分析各人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行为关系以及行为可归责的情况等因素,全面客观地进行认定。
四、共同犯罪的惩处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惩处也需要按照其实际行为情况进行确定,不同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确定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到每个人在涉毒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应有的法律后果,进行公正、合理的惩处。
综上所述,涉毒案件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全面确凿地进行认定。
刑事案件并案的法律依据(2篇)
![刑事案件并案的法律依据(2篇)](https://img.taocdn.com/s3/m/9fdb8a43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c882218.png)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并案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刑事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活动。
并案处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刑事案件并案的法律依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刑事案件并案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可以并案处理。
”(2)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不同种类,但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并案处理。
”(3)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可以并案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并案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6月28日发布,旨在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并案处理的适用范围、程序和原则。
其中对于刑事案件并案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条规定:“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且属于同一种类,可以并案处理。
”(2)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不同种类,但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并案处理。
”(3)第五条规定:“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可以并案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刑事案件并案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第二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按照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处罚。
”三、刑事案件并案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关联性原则关联性原则是刑事案件并案处理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并案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可以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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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
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
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
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
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
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
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
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
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
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
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
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
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
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故意关联性的形成方式
故意关联性通常由事先通谋的方式形成,事先通谋一般是一方提出犯意,通过语言、文字、影像资料等将犯罪意图信息传递给对方,其他人表示明确同意或沉默(不反对)。
事先预谋可能比较具体,有行动目标、分工协作、作案工具、潜逃路线、分赃方案等等,也可能比较简单,提出犯意,其他人响应或默认。
然而随机作案,没有特定的目标和要求。
在即时性起意犯罪中一般没有事先预谋的过程,但是也有行为人犯意明确表示,请求或者指使他人参与的情况,其他人呼应或默认并实施犯罪行为。
这种方式是事先预谋的特殊情况,与事先预谋没有本质区别,组织犯、教唆犯都属于事先通谋的故意关联性。
行为默契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形成的特殊方式,是指在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一定或者不需要用语言来明确表示进行犯罪活动,只要有人着手实施行为,其他人就心照不宣,展开行动相互作用。
临事起意是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之际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故意,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这种共同犯意的联络多样性。
片面共犯是单方的行为默契,虽然片面共犯一般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片面共犯者事先得知对方准备实施犯罪,而跟踪并暗中给予帮助或者给予其他积极行为,从而促使犯罪结果的实现,行为的默契配合,可以是他人的主动作为,也可以是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消极不作为。
法定义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职务
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等。
所以行为默契虽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也是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有效联络。
行为默契要成为共同犯罪故意联络,必须排除错误认识,人的认识受各种因素制约,不能把基于错误认识而形成的行为默契也作为共同犯罪行为。
无言语表达的行为默契要构成故意关联,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有共同的情感为前提。
后行为人与前行为人有某种关系或对受害方有过节矛盾,这样才能符合帮助、报复或其他原因等共同犯罪的动机,如果毫无关系是不可能参与共同犯罪的。
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查明后行为者与前行为者的关系,比如同乡、同学、朋友等。
(2)行为相互作用为条件。
客观上后行为对前行为起帮助作用,共同制约被侵害对象的势力。
(3)主观认识为基础。
先后行为者都知道双方在相互帮助,增强了自已的势力,或者后行为者单方知道可以利用前行为者的行为状态。
这样,达到这三个要素,就应该推定主观故意上具有关联性。
故意关联的方向性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方向性是相互认识并认同对方的故意还是单方认识认同的问题,即双向联系和单向联系。
双向联系是通过语言等方式进行沟通,或者通过行为默契,行为人双方都认识到对方与自己并肩协作,相互作用,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而单向联系是一方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参与到对方的行列,与之配合,而另一方不知此情的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主观故意的单向联系,一般存在于临事起意中,先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没有向他人请求帮助,而后行为人主动参与帮助或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这一情形之中。
单向联系而形成的共同犯罪被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称之为片面共犯,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称之为潜在同谋犯。
片面共犯是
后行为人出于帮助先行为人或借用先行为人力量而达到加害受害人之目的,明知对方实施犯罪而暗中帮助,并不为对方知情的共同犯罪形态,是特殊的共同犯罪。
由于片面共犯是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一方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另一方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此时先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是单独犯罪,而后行为人就是共同犯罪。
单独犯罪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而共同犯罪对共同的行为及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片面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
这种有单方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具有实施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但就其单独的行为看,并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结合另一方的行为和全案结果就达到犯罪程度,故对这种行为应以共同犯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