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由的法读书笔记-实用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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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法读书笔记
《自由的法》是德沃金通过讨论了近20多年中几乎所有的宪法争议所写的著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自由的法读书笔记,欢迎查看参考。
篇一:自由的法读书笔记
一、德沃金(Dworkin)与《自由的法》
当代世界法学界颇具权威性的人物。在书中,他通过宪法的道德解读,将
政治道德引入宪法的核心。道德解读无疑在美国宪法生活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
作用,同时也造就了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最伟大的宪法判例,这些判例涉及了最
近20多年来美国国内几乎所有的重大宪法争议,如堕胎权、纠正种族歧视措施、色情文学、同性恋、安乐死和言论自由等。作者在每一个问题上的敏锐眼光、
逻辑思维、有条理的阐释,都为我们提供了法律诠释的方法和视角。
二、生命与死亡
生命是什么?生命是生物的组成部分,人的生命是指有意识的存在,生命
具有感情,生命的由来是伟大富有精神意义的,对人类具有重要作用。书中提
及了堕胎权问题,就有关系到保护“潜在的生命”的合法权益。
我们都知道,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一直都是有争议的。胎儿尚未出生,
当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难以保护胎儿的权益。民法课上关于胎儿的利
益保护有三种说法,我总结如下:第一,胎儿的保护是从受孕开始的,即胎儿
就是民事主体;第二,胎儿的保护从出生开始,有溯及力,课溯及至受孕之日。也就是说,胎儿一出生就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权利能力还可以追溯到受孕之日;第三,胎儿的保护是从出生开始的,因此胎儿不属于民事权利主体。我国采用的就是第三种。如此看来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很好地保护胎儿,但是其他法
律会有所补充,如继承法。即我国继承法所提到的特留份,为胎儿保留必要的
份额。我国也有学者倾向于第二种,认为胎儿离开母体才能认定享有民事能力,与第三种不同的是,该民事权利溯及到胎儿时期。若是采用这种说法,我国的
计划生育可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哦。
书中提到,在围绕堕胎所展开的法律和道德的争辩中,政府有两种不同的
理由在它的管辖范围内禁止谋杀,其中一种就是非联带的责任。即政府主张它
的责任不仅在于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利,而且保护一种作为客观的或真实存在
的人类生命,这是一种生命本身的价值,是与此生命所依附的人或他人的价值
相分离的一种价值。
胎儿就是“潜在的生命”,即使不是一个宪法人,也不能弃之不理。如果
堕胎变成不足为奇,与伦理不相关的事情,那么这个社会将会是一个更为冷酷
无情、麻木不仁的社会,还可能是一个更危险的社会。当人们不在尊重生命,
世界将会只剩黑白两色。
死亡就是生命的终止。有的人很畏惧死亡,因为死亡意味着一切凡事化作
尘烟,一吹而散;有的却很期待死亡,因为死亡也是一种解脱,尤其对于深陷磨难的人而言,死亡也许就是一个极乐世界。有一个名词“安乐死”,是指患不
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
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渴望得到以“安乐死”的方式得到解脱的人们,不仅担心和想避免病痛和
其他不愉快的生理体验,还要关注许多其他事情,他们为自己的灵魂的尊严和
躯体的完整性担忧,为他们在别人眼里的形象担忧,他们在乎他们的亲人和朋
友难以承受为勉强维持他们生命而造成的精神上和经济上的重担。还担心用于
维持他们生命的人力和财力被大大地浪费,这些资源原本可以用于其他有希望
得到真正和有意义生活的人们。因此种种原因、压力(多数来自个人内心),
他们渴望解脱自己,也让别人解脱。所以才会有书中提及的南茜。克鲁赞的人
生悲剧。我们现实生活中不乏这种“素材”,如儿子助重病母亲安乐死获缓刑、老汉用催眠药为瘫痪妻子实施安乐死获刑等这种悲剧。他们帮助亲人“安乐死”,却最终获刑罚。有人觉得不应该刑罚他们,因为他们也是为了死者好。
确实,我也如此觉得,如果他们真的是为了让死者更安乐一些。但是,如果我
们不对这种行为作出处罚,相信不久的将来,很多“聪明”的杀人者会以“安
乐死”来抗辩吧。尽管在人情上面可以原谅,但是法律的威严也不容许践踏。
带着尊严的死亡比长久的痛苦和无益的镇静之后而死,更显示了他们对自
己生命的珍视,因为这更加符合他们对究竟何为人类存在以及人类存在中真正
的重要价值的感受。
我感叹生命的伟大,同时也哀嚎生命的卑微。人的一生可以很伟大,但是
在面对死神时,都是一样的卑微。
篇二:自由的法读书笔记
在《自由的法》一书中,德沃金阐述了一种解读和贯彻政治性宪法的特定
方法,即“道德解读”的方法。道德解读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我们所有的人——从法官、律师到普通公民——都认为某些法律条文促进了人们对政治合理
性和公正性的认识,并基于这样的共识来解释和运用抽象的法律条文。
由于政治道德先天注定是不确定并且是有争议的,将这些道德原则当作法
律组成部分的任何政府,就必须决定谁对道德原则和诠释和理解最具权威,德
沃金认为,在现今的美国体制中,只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才具有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