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行业协会商会法
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行业协会接受相应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问指导监督,依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
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各级政府应支持行业协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其行业协会名称前冠以“深圳”字样,行业协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设立第七条行业协会按行业设立。
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
在本市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本市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营业六个月,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第九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文件。
发起人应持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文件和社团登记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制订行业协会章程。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业协会名称、地址。
宗旨、职能、会员资格、入会退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行业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与任期及职权范围、会费交纳办法、经费管理制空、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XXX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3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XXX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构造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设立登记XXX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的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所在行政区域的行业代表性。
在本县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七条设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前提:(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元会员,个人会员、单元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响应的构造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第八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登记办理机关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设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企业意愿等情况举行听证。
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
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一、行业协会发展中的角色冲突行业协会在实现行业企业赢利与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之间、在维护行业企业利益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应如何定位?无疑是一个事关行业协会发展方向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发展市场经济,需要行业协会发挥企业自治的作用,以从自律的角度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然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发展中已表现出明显的角色冲突。
(一)行业协会的非营利性与其服务职能的冲突。
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企业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同行企业提供非营利性的服务是其基本的职能。
行业协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然而,这些服务都是非营利性的,又都是需要经费的。
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成为行业协会的惯例。
然而,行业协会通过举办各种评比、排名、检测、认证、会展、培训等活动向会员企业收费,往往会引起企业的反感。
实际中,有些行业协会以服务收费为名,获取利润;有的行业协会为避免各种责难,尽量避免开展各种收费活动,行业协会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到底行业协会服务职能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该办什么不该办?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经费来自哪里?提供服务能不能收取费用?收取费用是否有违非营利性?如不通过立法规范,必然会发生冲突。
二)行业协会的自律性、非行政性与其管理性行为的冲突。
行业协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以达到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以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发挥市场协调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等实现的。
由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及非行政性,决定其不具备政府的执法职能。
但在市场经济的国家,对于企业行为的管理,往往交由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去实现。
但也产生许多问题:哪些该由政府管?哪些可以交由行业协会管?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如何发挥其作用?行业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什么效力?如某协会组织曾对相关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就遭到了质疑,认为协会不具备产品抽查的权利,评测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民政部2022版)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完成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备注:本章程中可以统一使用“本团体”或者“本会”作为指代词,前后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总则(一)【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由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英文名称为,缩写为。
【本款为可选项】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填写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二)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三)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党建工作机构是,行业管理部门是。
【行业管理部门为可选项。
填写行业管理部门,只填写一个主要的行业管理部门,且需在申请章程修改核准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文件;如暂不能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可不写】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本会负责人包括。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
本章程示范文本中统一使用理事长、副理事长。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负责人职务,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五)本会的住所设在。
【填写省级行政区划名称】本会的网址:。
【本款为可选项】第二章业务范围(六)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1. ;2. ;3.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七)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八)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1. ;2. ;3.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 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其宗旨、任务、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和活动范围。
第二条本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协会(商会)名称],英文名称:[Association/Chamber Name],缩写:[缩写]。
第三条本行业协会(商会)性质:由从事[行业名称]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行业协会(商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沟通桥梁。
第五条本行业协会(商会)住所:[住所地址]。
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六条本行业协会(商会)宗旨:(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公平竞争;(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五)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
第七条本行业协会(商会)任务:(一)制定行业规范,规范行业行为;(二)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素质;(三)开展行业评优活动,树立行业典型;(四)维护会员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五)组织行业展会,扩大行业影响力;(六)开展行业调研,发布行业报告;(七)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拓展会员企业市场;(八)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一)单位会员:从事[行业名称]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自愿加入本行业协会(商会);(二)个人会员:在[行业名称]领域有突出贡献、有较高声誉的个人,经本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会员权利:(一)参加本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享有本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本行业协会(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优先获得本行业协会(商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六)对本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权。
行业协会条例三篇
行业协会条例三篇篇一:XX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行业协会的权利。
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但名称不得相同。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
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国内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商会法管理制度
商会法管理制度一、总则商会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具有自律管理的特点,在发挥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商会的管理行为,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和执行力,制定商会法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商会全体会员及商会工作人员。
商会全体会员及商会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商会理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商会法管理原则1. 依法办事原则。
商会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各项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 公开透明原则。
商会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外公开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3. 会员自治原则。
会员是商会的组成部分和权利主体,商会应当充分尊重会员的意愿和权利,促进会员自治。
4. 服务会员原则。
商会的工作重心应当放在服务会员,促进会员共同发展,满足会员需求。
5. 民主决策原则。
商会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是商会的决策机构,应当依照民主程序,采取民主决策。
三、商会法管理机构及职责商会法管理机构包括商会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各有分工,互相协作,共同负责商会的法律管理工作。
1. 会员大会商会的会员大会是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商会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员大会行使商会的最高权力,对商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包括商会章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商会重要事项的审议等。
2. 理事会商会的理事会是商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商会的权力。
理事会由商会选举产生,负责商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开展。
理事会对商会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负责商会的财务审计和会计报告。
3. 秘书处商会的秘书处是商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负责商会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接受会员的咨询、投诉,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商会法管理工作内容1. 商会法管理制度的宣传与执行。
商会应当加强对商会法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会员和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商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商会应当依法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并将章程内容向会员公开。
我国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立法模式选择一、商会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立法模式选择∗江平∗∗ 陈晓军∗∗∗商会组织的出现可谓由来已久,它作为商人之间自发组织形成的一种自治性团体,在维护商人利益,解决商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商人与政府间的关系等方面都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在我国,近现代历史上对于商会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视在立法上得以很好的体现,早在1903年清政府就颁布了《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这是旧中国规范商会组织的第一个法规。
1914年9月12日,北洋政府颁布了《商会法》。
该法明确规定,“商会及商会联合会得为法人”,法律上首次规定了商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又重新修订了商会法,对商会的宗旨和职能作了较为完善和详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尽管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政府对经济生活拥有绝对的统制力,但于1953年成立的工商业联合会还是作为一个全国性的商会组织一直存在着。
在1989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商会被明确规定为社团组织。
1993年10月,工商联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时明确规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既是统一的人民团体,也是中国的民间商会。
但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会组织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商会立法工作却一直没有提上议程。
由于商会立法的缺失,实践中,面对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官方色彩极强的商会与民间商会并存的状况,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高度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以民间商会形式出现的同业公会组织不能取得法人地位的尴尬处境,使得我国在商会问题上所存在的极度混乱、矛盾的态度表露无疑,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不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目前,抓紧制定出台一部统一的商会法,以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而解决商会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则是商会法立法的首要问题。
一、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商会法应当确定哪些基本的原则,这在我国是一个具有较大难度的理论问题。
因为商会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之后,将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商会,不论该商会是民间的还是官办的,也不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
全国政协委员王理宗: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王理宗: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
张晶晶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24()6
【摘要】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广东高科技产业商会会长王理宗提交了《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推动其国际化进程的提案》。
他建议,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特别是将行业协会、商会的国际化作为重要内容,开展立法研究。
王理宗告诉记者,《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业协会商会法列人第二类项目,民政部部署启动了行业协会商会法起草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法是新时代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战略、履行时代使命的根本依循。
因此,他建议,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并把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国际化列入行业协会商会法重要内容。
【总页数】1页(P15-15)
【作者】张晶晶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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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政协委员王翠坤:
降低建筑领域碳排放加快推进建筑低碳发展4.全国政协委员王美华:
加快推动建筑业大数据应用发展5.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王勇出席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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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协会的运作效率,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合作单位。
第三条协会坚持依法治会、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和决议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三)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九条协会活动分为常规活动、专题活动和特别活动。
第十条常规活动包括:(一)会员大会;(二)理事会会议;(三)秘书处工作会议;(四)协会年会;(五)协会内部培训。
第十一条专题活动包括:(一)行业调研;(二)行业论坛;(三)行业评比;(四)行业展览。
第十二条特别活动包括:(一)政府委托项目;(二)社会公益活动;(三)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协会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协会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协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活动和管理的规则
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活动和管理的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协会组织、活动和管理,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水平和影响力,促进行业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各类行业协会的组织、活动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协会。
第三条: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法律形式。
第四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行业内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共同进步。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任务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代表会员单位维护合法权益,开展各类活动,促进行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行业协会的会员是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个人创业者等。
第八条:会员应当遵守行业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九条:会员享有参与协会决策、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有权利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第十条:会员应当按照协会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会费,定期参加会员大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监督协会的运行和活动。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第十五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管理、活动组织、财务管理、宣传推广等。
第四章:活动规划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如学术研讨会、行业论坛、培训班等,以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可以与国内外其他协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合作项目和交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行业协会条例三篇
行业协会条例三篇篇一:XX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成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行业协会的权利。
第五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九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但名称不得相同。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
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申请书;(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三)章程草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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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办发〔2021〕22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依据示范文本修改章程,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章程办事,按章程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结束——。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诉求进行充分公开 , 高悬对行业协会 商 会 的达摩克利斯剑 ,防止它们在脱钩去
行政 化之后 , 又患上商业化 的顽疾 , 最后
沦为片面追求商业利益 的利益集 团。 ●
( 文章由 “ 公益慈善学园”提供 )
管理条例》和 《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 代表 )大会 的 ,其选举 结果 须经到会会 员 脱钩 总体方 案 》有 关规 定 ,制 定本 办法。 ( 会 员代 表 )1 / 2以上 赞 同方为有 效 ;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 《 行业协 开理 事会 的 ,须 经到会理 事 2 / 3以上赞 同 会 商会与行 政机 关脱钩 总体 方案 》参加脱 方 为有效 。 钩 的全 国性行 业协会 商会 。 第十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负责 第 三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负责 人 不设 置行 政 级 别 。不 得 由 现职 和 不 担 离) 休 手 续 的公 务 人是 指担任 理事 长 ( 会长 ) 、 副理 事长 ( 副 任 现 职但 未 办理 退 ( 会 长 )、秘 书长等 职务的人 员。 员兼任 。 第 四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负 责 领 导干部退 ( 离) 休后 三年 内,一般 人 应 当具备 以下基 本任职条件 : 不得 到行 业协 会 商会 兼职 ,个别确属 工作 ( 一 )坚持 中国共 产党领 导 ,拥护 中 特殊 需要 兼职的 ,应 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 限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 ,坚决执行 党 的路 线方针 审批 ;退 ( 离) 休 三年后到行 业协会 商会 政策; 兼职 ,须按 干部 管理 权限 审批 或备案后 方 ( 二 )遵纪 守法 ,勤勉尽 职 ,个人社 可兼职 。 会信 用记 录 良好 ; 第 十 一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负 ( 三) 具备 相应 的专业知识 、经验和 责人 每届任 期最 长不得超过 5年 ,连任 不 能力 ,熟悉行业 情况 ; 超 过 两届 。 ( 四 )身体健康 ,能正 常履责 ,年龄 第 十 二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法 界限 为 7 O周岁 ; 定代表人 一般 由理事长 ( 会长 ) 担 任 ,不 ( 五 )具有 完全 民事行 为能力 ; 得 兼任其 他社会 团体法定代 表人 。 ( 六 )没有法律 法规禁止任 职 的其他 实行理事 长 ( 会长) 轮 值制 的全 国性 情形 。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可由副理事长 理事 长 ( 会 长 )、秘 书长不得 兼任 其 ( 副会 长 ) 或者 选举产 生的秘书 长担任 。 他社会 团体理 事长 ( 会 长 )、秘 书长。 第 十 三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秘 理事 长 ( 会 长 )和秘 书长不得 由同一 书 长为专职 ,可以通过 选举 、聘任 或者 向 人兼任 ,并 不得 来 自于 同一会 员单位 。 社会公 开招聘产 生。聘任 或者 向社 会公 开 第 五 条 全 国 性行 业协 会 商 会 换 届 招聘 的具体方 式由理事会研 究确 定。 选举 工作 由理事会 负责 ,可成立 由理 事代 聘任 或 者 向社 会公 开招 聘 的 秘 书 长 表 、监 事代表 、党组 织代表和 会 员代表 组 任期不 受限制 ,可不 经过 民主选举 程序 。 成 的专 门选 举委 员会 或领 导小组 , 负责提 聘任或 者 向社会 公 开招聘 的秘 书长不得担 名新 一届 负责人候选人 ,并 组织换届 选举 任全 国性行业协 会商会 法定代表人 。 工作 。 第十 四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负 第 六条 全 国性行 业协 会 商会 负责 责人应 当 自觉接 受 党组织和有 关方 面的监 人候 选人 的 审核 把 关按 《 关于全 国性行 业 督 ,理 事 长 ( 会长 ) 应每 年 向理 事会进行 协 会 商 会 与行 政 机 关脱 钩 后 党 建 工作 管 述 职 。 理 体制调 整 的 办法 ( 试 行 )》执行 ,由中 第 十五 条 全 国性行 业协 会 商 会 产 央 直属机 关 工委 、中央 国 家机 关工委 、国 生新 一届 负责人 后 ,应当 自 产 生之 日起 3 O 资委 党委 负责 , 党 内职务按 党 的有 关规定 日内到登记 管理机 关履行 备案手 续。 执行 。 第 十 六 条 登 记 管 理机 关应 当定 期 第 七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 会 商会 新 一 组 织面 向新任 全 国性 行业协会 商会秘 书长 届 负责人候选人应 当于换届前 1 5日向全 的任 职 培 训 。 体会 员公 示。公 示期 为 7 天。 第十七条 全 国性行 业协会商会存 第 八 条 全 国性 行 业 协会 商会 负责 在 负责人 违反 本 办法任职 的,登记 管理机 人应 当履行 民主选举 程序 ,通过会 员 ( 会 关责令改 正 ,拒不 改正的 ,依 法 予以行 政 员代 表 )大会 或者理 事会 以无记 名投票 方 处 罚 。 式 选举产 生。 第十 八条 本 办法 自 发布之 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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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时间:2011-10-22 14:47来源:蓝讯服务作者:蓝讯服务点击: 200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及说明中万(北京)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2009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四章行业协会与政府第五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和立法目的]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加快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的权益,确定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相同或者相关的行业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职业工作者、农业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自愿组成,经法定程序成立的实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相关市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法所称行业协会,包括经济类行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异地协(商)会、联盟、协作体等市场中间性非营利组织。
未含“行业”、“协会”、“商会”等名称的经济类行业组织,凡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可以视同行业协会。
专业性相近或者有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组成联合会;联合会亦可依法成立。
未经法定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不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活动准则]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经济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办会宗旨]行业协会应当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基本宗旨,团结同业会员,促进行业发展,兼顾社会与市场的公共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和与其它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社会责任,推进同行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第五条[管理]在尚未设立专门管理行业协会的机构的地区,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在设有专门管理行业协会的机构的地区,专门管理行业协会的机构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与行业协会的行业属性相关的行政机关或依法成立的联合会是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
在行业属性与多个行政机关有关时,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均可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
在行业属性与现有行政机关和联合会关联不明确时,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不同地区的同业行业协会之间的隶属关系由相关行业协会协商自行确定;发生隶属关系时,由相关行业协会协商确定;并将协定在相关行业协会所在地的注册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七条[行业协会合法活动不容干涉]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原则]行业协会可以应发起人的意愿,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服务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区域、经营方式、流通环节、服务功能或者临时性经济目的而设立。
在同一区域内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并可能影响在先设立的行业协会的活动范围时,后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主动避让在先设立的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范围,或者由相关行业协会自行协调,并通过协议或者合同确定各自的活动范围;协调不成时,在相关行业协会同意的情况下,由相关联合会、有关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裁定。
第九条[设立程序]企业、个体工商户、其它同业经济组织申请成立地域性行业协会,应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应有证据证明或者承诺表明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达到本地域同业企业数量的20(10)%以上,或者达到本地域同业企业销售额或总产能的50(30)%以上。
发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满两年以上、没有行政违法记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验资报告、场地使用的有关证明;(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章程草案和成立该行业协会的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包括筹备期间与相关行业协会关于活动范围的协调结果。
注册登记机关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书后,应征求拟成立行业协会应联系的业务指导单位和同业企业代表的意见,参照相关行业协会或者宗旨相近的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同业企业的意见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在45天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
被征求是否同意成立该行业协会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在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设立条件]行业协会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二十个,其中单位会员应在50%以上;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同业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机构;个人会员包括同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和关注该业人员;(二)有明确的地域标志,有规范的行业名称及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成立大会]发起人在接到注册登记机关批准成立的批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协会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协会章程;(三)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协会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确定协会的组织机构;(四)对协会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成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符合会员资格条件并在成立大会召开前已向发起人申请入会的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由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章程记载事项]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组织管理制度、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条件和产生、辞职、罢免的程序;(六)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条件和产生、辞职、罢免的程序;(七)经费、资产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行业协会的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法;(十)可以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领取执照]成立大会之后,注册管理机关即向协会颁发执照。
第十四条[变更登记]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和章程需要变更的,在按章程的规定完成变更程序后,应当在3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终止时的注销清算]行业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终止、解散注销申请:(一)章程规定的解散或终止事由出现的;(二)成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由该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最高管理机构选派,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经行业协会最高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清算。
注册登记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可以选派人员参加清算或者对清算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依法被撤销清算]因法律的变动等不可抗力发生必须终止协会的法人资格,由于行业的萎缩、消亡,不符合设立条件,省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终止的情况发生时,或者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时,行业协会应当解散,由注册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注销登记]行业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或者解散的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公告]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注销登记,由注册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十九条[行业协会职能的取得]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拥有的职能外,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会具有以下职能:(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据此制定行业规则并在会员范围内监督执行;(二)组织和开展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信用建设;8(三)开展行业及地区性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直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草案;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对不符合本行业发展的行政决定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参加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四)经政府或行政机关授权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信息和评估报告;(五)经政府或行政机关授权,参加本行业的认证,或者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认证。
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提出意见,参与资质审查;条件成熟时,行业协会可以在政府及行政机关的参与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颁发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六)向法定检测、评估、认证、仲裁、审查等机构推荐人选;经有关机构批准,设立法定检测、评估、认证、仲裁、审查等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七)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本行业入市资格的建议,参与有关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主持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制订和发布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行为规范:(八)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市场活动和经营活动的争议,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其它组织之间的相关事宜。
指导会员企业的维权行为,向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等活动;(九)代表会员或者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会员企业,以联合行动的方式,参与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及涉及337条款案件等申诉活动。
代表本行业接受政府及行政机关与本行业利益攸关的决策论证咨询,维护会员利益和行业利益。
组织力量进行(十)组织指导会员企业建立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活动;(十一)组织市场开拓、业务培训、技术交流、业务咨询等服务;印发行业刊物,条件成熟时,可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展销会、展览会;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十二)独立或者与行政机关共同开展行业检查和行业评比,促进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四)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协调调解同行价格等争议,维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外组织同行业企业的价格联盟;(十五)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交有关合同示范文稿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审订发布,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行业性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行业内实施;(十六)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组织、舆论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七)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性组织或者机构表述本行业会员企业的要求;(十八)在境外建立行业协会的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代表;(十九)与其它行业协会共同组织行业协会之间的活动;(二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依政府采购程序,承担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未予禁止、会员要求提供的符合行业协会章程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