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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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全体学生,其他在我校就读学生违纪,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根据违纪事实情况,依据本规定中的条款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四)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四)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及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协同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吸毒、贩毒有关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做伪证或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策划他人打架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5)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指使或者组织他人作弊的;
(3)因违反考场纪律,受过处分,再次作弊的;
(4)偷窃试卷的;
(5)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登陆非法网站、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间接组织参与违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10节以内(含10节)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11-30节,给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31-59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60节以上,一学年累计旷课9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财务、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学院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帮助及隐瞒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人为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有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宿舍饲养宠物、销售食品、推销物品等,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八)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及给宿舍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酗酒滋事者,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威胁、恐吓、造谣、诬陷他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干扰、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伪造公章、或代用金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广告海报的,及乱贴、乱发不良广告、海报、破坏校园环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校园内聚众闹事,带头搞破坏,放火、打砸,对学校各项设施进行有意破坏,影响校园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申诉程序
第三十七条学生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各系对各类学生违纪进行处理时,由辅导员根据学生违纪的事实进行询问、调查、取得旁证材料。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意见,并拟出处理决定书,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公布。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公布。
(五)在下列情况下,有关部、系应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1、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保卫部门处理。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考试有关规定的,应会同教务部处理。
3、学生违纪并有涉外情节的,应会同国际事务部、保卫部处理。
4、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学生的,由学工部协同相关系协调处理。
(六)有关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重新审议或对相应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七)各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学生所在班级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学生的处分材料要归入文书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程序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
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允许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院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二)学院成立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教育教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如果对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签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善后处理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限解除留校察看;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一般不得少于9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取消当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四)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