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上市
【中海地产】企业简介
魅力金沙府
项目所处区域为成熟的 低密度生活住区,生活 配套极为便捷,麦德龙、 欧尚、人人乐、西单商 场、乐宾百货环侍左右, 二环路、青羊大道、羊 西线、清江路等城市主 干道,无缝连接主城繁 华;一品天下,同仁路 美食街咫尺之遥,西南 财大就在近旁、濡染千 年文香。
中海武侯龙井
2010年6月24日星期四上午9点,成都中海龙 井项目一期工程在施工现场举行了隆重开工仪 式。
成都中海龙井项目一期工程,位于成都市武 侯区武侯大道三环外,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 共有11栋14层的商品住宅楼,建筑面积约21 万㎡。
十年成就成都中海辉煌
2010年,成都中海成立10周年。10年中海和 成都城市文化相结合,见证了成都的发展、影 响了成都的人居生活。十年来,从国际城南到 人文城西,每一座精品的成功打造都是对城市 高端生活的完美诠释。展望未来,成都中海将 继续以务实、严谨、奉献、苛求的作风,继续 为蓉城市民带来精品住宅项目,使公司成为享 有崇高美誉度、有极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一流企 业。
开发列为核心业务,并打造“中海地产”品牌。
品质生活----中海御湖熙岸
建筑设计
诚信、务实、创新、求精
公司坚持“诚信、务实、创新、求 精”的核心价值观,并将其渗透进 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在“诚信卓 越 精品永恒”的品牌主张下,创造 出一个个匠心独运、品质优异的精 品,为城市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立和谐社会做出切实行动。
媒体报道
中海城南1号中央御景皇座,打造城市巅峰居住新标 准
--------《成都商报》2010年8月20日推出专版介绍
中海科技
万科总裁郁亮亦承认:万科真正的对手是中海,与我 们旗鼓相当的始终是中海。
谁是万科真正的对手:中海第一 -----摘于《经济观察报》20100405期
论述我国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
论述我国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指的是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也被称为中外合资企业。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外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对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这些规定涵盖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投资风险等重要信息的披露。
公司需要定期发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并且在每年年度报告中必须详细披露公司的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重大事件等内容。
其次,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还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则和准则。
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包括信息披露时间、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的详细要求等。
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相关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年报、定期报告等渠道进行披露,并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者的关注点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沟通活动、发布公司新闻稿、举行业务更新会议等方式主动向投资者传递重要信息。
这些自愿性的信息披露活动有助于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
对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来说,合法合规地进行信息披露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商业道德和信用责任。
通过充分披露公司信息,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能够提高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吸引更多资金注入,推动企业的发展。
同时,信息披露规则的严格执行也有助于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因此,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同时,公司应该主动与投资者沟通,关注市场需求,及时回应各方关切,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公司形象和声誉。
只有这样,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才能在中国市场中取得良好的发展,实现共赢。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食品)是以奶业为主,兼营麦当劳快餐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 其前身是成立于1956年的北京市牛奶总站,1968年更名为北京市牛奶公司,1997年成立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并作为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成员企业于香港上市,2001年公司改制成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万股,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06年4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9年11月成功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88,500万股。
同时,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和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的中方权益是三元食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拥有北京麦当劳50%的股份,间接拥有广东麦当劳25%的股份。
三元食品产品涵盖屋型包装鲜奶系列、超高温灭菌奶系列、酸奶系列、袋装鲜奶系列、奶粉系列、干酪系列及各种乳饮料、冷食、宫廷乳制品等百余品种,日处理鲜奶达1000余吨,在内蒙古海拉尔市、河北迁安、河北石家庄、天津静海、广西柳州等建立了十六大生产基地,拥有“三元”、“燕山”等著名商标;销售网络覆盖北京各城区、郊县及全国50多个省、市及地区。
三元食品于2000年3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2004年7月份,公司成为国家质检总局首批通过市场准入,获得“QS”标志的乳品企业;同年,公司产品被指定为“人民大会堂”宴会专用牛奶。
2005年10月,公司再次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7年1月,公司顺利通过了ISO9000、ISO14000、ISO22000、OHSAS18000四大管理体系的审核,成为最早通过四合一管理体系整合的食品企业。
2009年,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两项称号的乳品企业。
几十年来,三元食品做为历届“人大”、“政协”两会等中央及北京市重大政治活动、经济文化大型活动的乳品特供商;2007年开始,公司承担的中南海特需产品的供应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公司承担并顺利完成对麦当劳奥运村店运动员用特供乳制品以及四十余家注册媒体饭店、部分贵宾饭店、运动员入住奥运村以外饭店及村长办公室乳制品特供工作。
近期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情况
近期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情况截至2011年1月10日,最近三个月A股上市企业数量为95个,其中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数量为85个,占比为89.47%。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这85家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数量达到10家,占新上市企业的11.76%。
企业主要外资情况见下表。
新上市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情况主要外资简介1、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比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比两国政府及商业机构共同注资的产业投资基金。
2002年3月,中比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作备忘录》。
中国财政部、比利时电信、国企及参与部、海通证券和比利时富通银行,作为中比基金的四方发起人,发起、筹备中比基金。
2、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企业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企业是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资设立的中国第一家非法人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基金,首期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主要投资领域为宽带网络、无线通讯、数字电视、汽车电子、集成电路。
同时,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安排1000万美元与合资基金并行投资,合资基金总规模计划达到1亿美元。
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由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在津合资设立的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投资业务。
2005年,赛富成长(天津)创业投资企业在津开展了第一项投资,与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凯雷创业投资集团联合投资了顺驰(中国)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并计划推动其赴美国NASDAQ上市。
3、富兰德林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 年2 月2 日注册资本:430 万美元实收资本:390 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刘芳荣住所:上海市华山路2018 号汇银广场北座23 楼经营范围:国际经济咨询、投资咨询及中介、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代理记账业务及相关的培训,企业登记代理。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国内上市?(含成功上市企业案例)2018-12-26 12:37近来有一些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目前,确实还没有外资企业上市的操作细则,但外资企业上市可以比照内地企业上市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经营合同书
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经营合同书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经营合同书(精选3篇)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经营合同书篇1甲方(盖章):__乙方(盖章):____(以下简称甲方)__(以下简称乙方)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__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国_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约四方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住址银行名称:中文:__银行英文:__银行住址:__第三条组织形式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
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适用法律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国的法人。
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国法律。
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第六条资本构成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元。
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甲方占__%,出资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__%,出资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__%,出资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__%,出资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1)以现金__元投资;(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
包括__。
(3)__和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退少补。
外资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
外资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证监会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证监会一位官员表示,有可能先期放开上市的外企,应是一些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的港台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那些知名企业,上市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应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
无论怎样,如果外资企业意欲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现在就需要按照现有的法规,着手改制工作,毕竟还有辅导期一年,完成上市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对于外资比例则另要求为“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证监会官员表示,外商投资企业要进入证券市场要符合几个条件: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要成为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三要有持续三年盈利的业绩;四要按照有关资产重组的规定上市,有关规定正在制定中,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剥离上市和捆绑上市现象的出现;五是拟上市公司要经过一年的上市辅导期;六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与国内企业主板的上市条件相比,外资控股企业上市条件要更加严格,这主要是体现在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要比内地企业高,并且外资企业在改制时需要地方省级政府和对外经贸部的批准。
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
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近年来,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愈发显著,吸引了越来越多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
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通过在香港上市,可以获得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和更好的公司形象。
然而,想要成功在香港上市并不容易,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了解香港上市运作的规定。
一、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1. 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企业必须证明其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并有明显的发展潜力。
这需要企业提供充分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计划,以展示其未来的增长预期和盈利能力。
2. 公司治理结构和透明度: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企业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透明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并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3. 审计和财务报告要求:企业需要邀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按照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对于上市申请的成功至关重要。
4. 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企业申请上市需要具备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包括与投资者和券商合作的能力,并了解香港市场的运作规则和制度。
5. 法律合规和监管要求:企业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确保自身不受到任何诉讼或违规行为的困扰。
二、中外合资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运作中外合资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需要根据香港的上市规则和程序进行操作。
以下是一般的运作流程:1. 选择上市类别: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选择主板上市或者创业板上市。
主板上市要求企业具备相对较高的盈利能力和市值要求,而创业板则更适合初创企业。
2. 准备上市文件:企业需要准备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需要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并通过其审核。
3. 上市审批和批准:企业提交申请后,将接受香港证监会的审查和审核。
香港证监会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企业符合上市要求。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林_律师⼀、关于中外合作企业设⽴与存续相关问题问题⼀中外合作企业的设⽴中,中国合作者是否可以为⾃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第⼀条:……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
2、地⽅法规及其他规范性⽂件的突破:(1)上海《境内⾃然⼈在浦东新区投资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办法》(浦府综改2010年1号)第⼀条:……允许境内⾃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浦东新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北京《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条例》第⼗⼆条:……中国公民以⾃然⼈⾝份在⽰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商⾏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北京市⼯商局改⾰市场准⼊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意见》(⼆⼗六)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3)其他省份浙江、⼭东、河南、湖南、湖北、福建、贵州、四川等省份也均有地⽅法规或其他规范性⽂件对境内⾃然⼈与外⽅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有所突破。
(⼆)总结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中国合作者应当是“中华⼈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但实际上多数地⽅已出台地⽅法规或其他规范性⽂件在特定地域内允许境内⾃然⼈参与兴办合作企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应当研究拟设⽴合作企业所在地的地⽅规定,以此判断能否以境内⾃然⼈作为合作者,同时注意取得商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地⽅⼈民政府的审批。
问题⼆中外合作企业是否具备法⼈资格?是否拥有独⽴的财产及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依据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资格的合作企业。
开放外资上市对我国证券市场有什么影响
开放外资上市对我国证券市场有什么影响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对外企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的问题作出的明确表态。
显示了我国证券市场正朝着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大步迈进。
种种迹象表明,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证券管理层,对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政策“绿灯”已经亮起,外企进军国内证券市场的帷幕将徐徐拉开。
已上市的外资股的基本情况长期以来,国内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十分有限,对外资企业更是大门紧闭。
因此,包括H股在内的1000多家国内上市公司,很少出现外资控股的情况。
尽管如此,随着国内经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国内企业和证券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证券市场的坚冰不断地被这种趋势所融化。
不仅在H股、B股企业中出现了外资做第一或第二大股东的情况,甚至在A股市场,也时常可隐隐约约地看到外资大股东的身影。
从目前在A.B股市场上被外资控股或持股比例较大的10多家上市公司的情况看,外资企业介入这些公司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上市公司本身是由中外合资企业发展而来。
这类企业大多属于台商或港商在内地投资的独资或合资企业改制而来,而且上市时间基本上都在1993年以前,其中又以深圳和福建公司居多,显示出当时政策的宽松。
如闽灿坤B,其前身为厦门灿坤电器有限公司,是1988年由台商吴灿坤先生和蔡渊松先生合资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1993年3月优柏工业有限公司、福驰发展有限公司和侨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改制为一间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6月以B股在国内上市。
ST豪盛前身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由泉州经济开发公司、谊盛石琳(香港)有限公司三方合资经营,1993年12月改制上市后,豪盛石琳(香港)有限公司持股44.84%为第一大股东。
联华合纤的前身中外合资上海联华合纤有限公司,1992年4月改制为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最先实行股份制试点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
上市后外方投资者香港佳运集团持股17.08%为第一大股东。
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八四年,为中外合资企业。
一九九二年二月,公司A、B股同时在深交所上市,成为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员工逾万人,下辖二十多个子公司,是中国玻璃行业和太阳能行业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中国南玻集团致力于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事业。
其主营业务为平板玻璃、工程玻璃等节能建筑材料,硅材料、光伏组件等可再生能源产品及精细玻璃等新型材料和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涉及生产许可证、环保批文的项目由各子公司另行申报),为各子公司提供经营决策、管理咨询、市场信息、技术支持与岗位培训等方面的相关协调和服务。
中国南玻集团总部位于深圳蛇口,在澳洲、香港等地设有子公司;在深圳、东莞、广州、成都、天津、廊坊、吴江、宜昌、四川江油、广东河源、广东英德等地建有大型生产或原料基地;已形成或即将形成三大完整产业链:南玻集团从一九九六年即开始了节能玻璃的研发和生产,成为最早的低辐射节能玻璃制造商,培育和引导了中国节能玻璃市场,参与多项节能建筑、节能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随着产品的不断创新和产能的扩大,集团一直是国内最大的节能玻璃供应商。
从二〇〇五年开始,中国南玻集团顺应人类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潮流,开始全面实施产业升级和战略调整,斥巨资进入太阳能产业领域,并战略性地构建了多晶硅—硅片—电池片—太阳能电池产业链。
中国南玻集团的核心竞争力源于自主创新能力、清晰的发展战略及战略执行力,这些都基于拥有一支勇于进取、锐意创新、永不满足且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队伍。
中国南玻集团以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规范的管理制度为手段,以“为社会提供节能玻璃及可再生能源产品”为长期发展战略与企业经营理念,不断创新运行机制,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日,系南玻集团控股子公司。
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
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1.申请条件:香港联交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下简称“港交所”)对企业申请上市设有一系列严格的条件,主要包括:(1)合规要求:企业必须合规且符合港交所的规章制度,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财务条件:企业需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且最近三年实现盈利。
此外,企业在最后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需要具有最低2亿港元的可观未分配利润,以保证上市后的运营需要。
(3)市值要求:企业在上市时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值,具体要求由港交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其他因素而定。
(4)公司架构:企业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公司架构,包括有足够的董事会成员,以及能够独立运作的会计、法律、公司秘书和独立董事。
2.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1)决策架构:中外合资企业在进行香港上市前,需要决定好公司架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的选择和权力分配,确保合资方在董事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决策权。
(2)财务报告:中外合资企业需要提供合资公司的财务报告,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达到港交所的要求。
此外,还需要制定好合资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报告流程。
(3)合资协议:合资企业上市前,合资双方需要重新审视合资协议,确保其中包含涉及上市的相关规定和条款,包括股权转让、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和规定等。
(4)信息披露:中外合资企业需要按照港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确保市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5)投资者关系: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注和问题,维护公司在香港股市中的声誉和形象。
总结起来,企业申请香港上市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且按照港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中外合资企业在上市前需要关注公司架构、财务报告、合资协议、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等方面的安排和管理,以确保上市能够顺利进行。
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具体根据企业情况和港交所的规定进行具体的安排和操作。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08.09.22•【文号】国统办字[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对应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或330“外资企业”。
如果出资比例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4.“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上市)”按照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的股份比例,对应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双方股份各为50%,则按照协议,以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作为判断依据。
5. “集团”随核心企业判断注册登记类型。
境内XX的中外合资企业如何境外上市_1
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如何境外上市—重组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应自外商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ﻭ由于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审批手续,并经**批准,方可对外支付。
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现金资产大量以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
在红筹上市的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ﻭ第一,境外过桥的方式。
即由境外合格机构向海外控股及其股个人提供境外,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
此种方式所筹集的,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向境外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
海外控股股和新人在海外控股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
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
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
ﻭ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的经营状况和对人的吸引力。
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经营业绩对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原股和新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企业合并的FA141( FA 系Financial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可变利益实体的FIN46(指FA Interpretation 46).FA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
外企境内上市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为 中外台 资企业 ,再进 行 改制辅导 上市 。
外 资 企 业 直 接 上市 程 序 与 国 内企 业 上 市 基 本相 同 ,需 要 经 过 改 制 和 上 市 辅 导 ,遵 守 国 内 企 业 股 份 制 改 造 和 股 票 发 行 上 市 的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行 申报 批 准 履 程 序 。目前 外 企 直 接 上 市 的 主 要 障 碍 是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确 定 上 ,主 要 是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掏 方 面 的 规 定 还 在 调 整 当 中 ,如 第 一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对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的 国 籍 要 求 以 及 对 发 起 人 身 份 要 求 等 规 定 。只 有 外 资 控 股 企 业 的 实现 直 接 上 市 ,才 是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真 正 对 外 资 企 业 奇 放 开 目 前 已 有 联 合 利 华 ,东 亚 银 行 、捷 安 特 勺 等 公 司 表 示 出 上 甫 意 向 ,随 着 外 资 政 策 的 宽 松 ,相 信 外 资 控 股 企 业 直 接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不 久 将 会 在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上 出现 。 ( ), 资 企 业 并 购 间 接 上 市 二 、
元 , 从 而 使 企 业 ( 括 上 市 公 司 )轻 装 上 阵 包
一
,
外资企业境内上市方式选择
( )外 资 企 业 申 请 直 接 公 开 上 市 一 根 据 外 资 在 拟 上 市 企 业 的 持 股 比例 和 改 制 主 体 来
区分 .外 资 企 业 申 请 境 内 上 市 有 三 种 形 式 ,具 体 如 下:
维普资讯
比 不 降 息 好 , 而 且 现 在 已 经 有 小 部 分 存 款 开 始 分 流 , 如 上 海 交 通 银 行 在 降 息 的 一 周 内 就 流 出 6 0 多 万 存 款 股 市 。同 时 00 进 人股 市 炒 底 的 新股 民带 着新 资 金 已 经有 蠢 蠢欲 动 的 想 法 。 因 此 菅 理 层 从 侧 面 支 持 股 市 发 展 的 意 图 比较 明 显 。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上市
中外合资企业能否在中国上市:——可以。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一)设立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到境内证券市场上市,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伟光介绍(中)
全透CF
彩色滤光片结构
半反半透 CF
7
彩色滤光片结构
AlNd BM OC
Red
Green
layer
Hole in mirror
Blue
ITO
SiO2 layer
Glass substrate
8
Al patterning Cr patterning BM formation
CF formation ×3
深圳南玻伟光导电膜公司
高精细彩色滤光片
1
南玻伟光导电膜有限公司外景
2
南 玻集团
南玻集团成立于一九八四年,为中外合资企业。一九九二年二月, 公司A、B股同时在深交所上市,成为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集团目前拥有下属企业25家,总资产55亿 元,员工6000人,是中国玻璃行业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企 业,2005年入选深圳企业百强。南玻集团总部位于深圳蛇口,在深 圳、广州、天津、成都、宜昌、东莞、海南等地设有大型生产基 地,在国内30多个大中城市布有销售网点,在澳大利亚、香港设 有子公司。
3
南玻伟光导电膜有限公司
南玻伟光导电膜有限公司是南玻集团下属子公司,成立于 2003年,当年从日本引进彩色滤光片全套先进技术及生产和检测 设备,生产彩色STN -LCD和2.5代TFT- LCD用彩色滤光片,2004年 建成投产。 目前月产能达到6万片。 2006年底南玻伟光还将扩大 生产规模,使月产能达到9万片,并具有Pattern-ITO成膜能力。
4
公司构架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新项目 建设小
组
研发部 CF分部
制造总监 制造部
财务部 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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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能否在中国上市:
——可以。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通路。
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循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外国法律政策变化风险、汇率风险、关联交易、外国股东信息的披露等。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有关要求
(一)设立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到境内证券市场上市,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下属四种方式设立:
(1)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根据《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签发之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
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根据《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根据《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已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营业时间超过5年、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根据《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转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等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