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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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狭义: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一切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极其关于惩罚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即(1)刑法典(2)单行刑事法规(3)附属刑法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行相当原则指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案例】
a. 朱有盛、鲁和平盗窃某老太财产,朱判六年,鲁判七年。不服。重审。各减两年。
后其罪命名为侵占他人遗忘财产罪。(类推)
*79年有类推。之后则无。
b. 06.4.21 许霆乘银行ATM机系统漏洞领取17.5万余元,告诉其同伴,并携款潜逃。
于07年被捕,被判无期徒刑。不服。最终判五年有期徒刑。罚款2万元,并退还银行所取人名币。
3、刑法的适用范围
即刑法的效力范围
包括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的,都适用。
*领域:领路领水、领空内全部
我国驻外大使馆或公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内
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
*特别规定:享有特别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使者外交代表等人
【案例】
a.开往俄罗斯的我国国际列车,俄罗斯公民甲杀死公民乙。则不能运用我国刑法。
b.悬挂美国国旗的货轮行驶在我国公海上,美国公民甲与公民乙杀死公民丙。则可
以运用我国刑法。
空间效力: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生效时间现行刑法于1997年开始实行
失效时间从旧兼从轻
溯及力
【案例】
a. 某某携同伴盗取集团废弃钢铁达60多万,被判无期。缘由为数罪并罚。盗窃罪引
申为抢劫罪。案发在新刑法颁布之前,因新刑法的颁布。死刑演变为无期徒刑。
b. 陈某于97.4.3与同伴打鸟,因枪失火,击中同伴,过失杀人罪。于10月以后一审,
新法比旧法轻,故运用新法。
* 有关盗窃罪的死刑:盗窃金融机构的钱财;盗窃文物
对人的效力中国人在国内犯罪,三年有期内不追究;而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三
年有期内也追究
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
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1)社会危害性包括已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的构成
《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条件的有机统一。
主体
客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对象:被犯罪者所直接侵犯的人或物体
对象不影响犯罪的性质,而客体影响。
【案例】
张三想杀害李四,可最终杀害了李五,依旧犯罪。
一般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
客体的分类同类客体同一种类犯罪
直接客体直接侵害公民的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去实施刑法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履行的某种特定义
务的行为
* 特定义务: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义务:纳税、赡养等
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消防员及时灭
火,医生急救等。
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
处于危急状态时产生的义务:带邻家小孩去江
河游泳。溺水。救人。
【案例】
a. 夫妻吵架,妻当面喝下农药,夫仍不理不睬,妻最终死亡。夫犯罪。
b. 农夫甲回家路过一池塘,见小孩游泳,呼救,甲不救,缘由为仇家之子,该农夫
不犯罪。
* 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可以说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案例】
a. 甲乙二个斗殴,甲将乙打得腿部流血,乙回家草率包扎,最终导致感染,截肢,
甲只需负轻微伤后果的责任。
b. 张三给李四打电话,此时李四上班快迟到,导致李四上班开快车,出交通事故,
张三无错,李四负全责。
犯罪主体: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年龄:已满16周岁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
轻处罚
*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具有辨认自己行为和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
无刑事责任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人
(发作时)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
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应付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主体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经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
互殴案件没有正当防卫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生理态度。故意过失
【案例】
a.毛某因门前有一摊污水,怀疑马某所为,将其殴打倒地致死,毛某犯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
b.高层,闹市区,王某将一木块随手扔下,当场致一路人死亡,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之一
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动机: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或思想活动,对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仅是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可以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
【案例】
a.王某以气功之法非法行医,导致几名病人因延迟治疗而死亡,此人构成非法行医
罪
b.实习医生实习过程中导致病患死亡,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c.姚锦云因不满公司单位领导,开车驾驶往人群中,导致3人死亡,19人受伤,为
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