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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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8]1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0
【实施日期】200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的通

(云政发[2008]1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并依照《调解仲裁法》和国家制定的调解、仲裁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法院、企业方面代表等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本办法所称企业方面代表是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者经授权的其他企业组织。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并结合本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指导实施意见。

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整体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制度和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与建议,建立重大劳动争议处理应急机制,制定重大劳动争议处理应急预案。

在研究解决重大劳动争议问题时,可以吸收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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