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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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0-9-27 16:47:00 阅读次数:22147次作者:admin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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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2月4日消息: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针对近年来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迅猛增长的情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的五大问题。
--时效问题。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法官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被过滤广告{{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8年多来,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目前至少有95%以上的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官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复议前置。法官提醒,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莫忘学法用法。由于不少劳务工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恰恰给一些不良老板钻了空子,这是劳动争议引起大量劳务工到有关部门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法官提醒,广大外出打工的劳务工们要学法懂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工伤认定的几点
“不是说下班途中受伤就是工伤吗?可我这种情况怎么无法认定工伤呢?”日前,刘先生致电晨报法援热线,道出了自己的困惑。本周法援热线将重点关注工伤赔偿,重点解读申报工伤、认定工伤的“窍门”。
关键词:上班中上厕所不慎摔断腿谁来赔
卢小姐在南京一家单位从事文职工作三年多时间了。据卢小姐介绍,前段时间她在上班期间发生了一起意外,本来认定工伤是无可争议的事情,可是问题就出在当时她并不是在工作。卢小姐说,在工作的间隙,她上了趟厕所,可是因为地面湿滑,保洁员又没有及时拖干,卢小姐脚底一滑不慎摔断了腿。“领导只是先让我治疗,其他什么都没说。”卢小姐不清楚自己这种情况到底能否认定为工伤,于是拨通了晨报法援热线。
法援解读:“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受到法律保护,上班时间上厕所并非与工作无关。因此,卢小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工伤。
关键词:下班后回家途中受伤无法认工伤
刘先生是南京一家企业的员工,他是在今年2月份发生的工伤事故。据刘先生介绍,当天晚上下班之后,他和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回家。当行驶至一交叉路口的时候,突然闯出来一辆车子,慌乱之下,刘先生不慎摔倒在地。刘先生的腿部因此被摔成了骨折。“当时闯出来的那辆车子逃之夭夭了。”刘先生说,他只好找到单位要求申报工伤。可是最终的结果却是,刘先生的该情形无法认定为工伤,对此刘先生感觉不可理解。
法援解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刘先生虽然是下班途中受伤,但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难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