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集下载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202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官方版

202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官方版

202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官方版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办公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 身份证号:_____身份证住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在沪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合同类别:完成一定工作,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后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1、乙方工作岗位:2、工作地点:3、工作内容(可另列清单):4、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双方应对调整情况进行书面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工时方面的规定,结合甲方的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并确保乙方平均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执行第项:①月工资:元/月。

②日工资:元/日,待工工资:元/日,双方未约定待工工资的,待工日执行日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可另行书面约定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时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4、甲方按月结算乙方工资,并在下一个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由乙方签字确认。

工资发放清单由甲方存档保管。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甲方确保乙方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依法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对乙方的管理。

甲方应当将有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2、甲方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适用于乙方。

上海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集体合同条例

600 500 400 300 监察受理数 200 100 0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仲裁受理数
日立深圳海量存储2500人罢工要求涨薪
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立法实践为开展集体协商奠定了良好基础
1、国家层面的集体协商立法
(1)没有关于集体协商的专门性法律 (2)关于集体协商的原则性条款散见于有关法律之中
诚实守信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
How——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的适用范围 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程序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适用范围(第2条、38条)
企 业 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
不区分企业性质
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
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协商准备阶段 1、产生协商代表 (1)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得少于三人,且企业一 方的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代表(第6条)。外 聘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 分之一。(第7条第4款)
(2)协商代表产生(第7条1~3款)
职工方代表 已建工会
由本企业工会选派。首席代 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工会法》第六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 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3)部门规章对集体协商进行了具体规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
《集体合同规定》,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2004修订;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原劳动部,2000年颁布;
日立深圳海量存储2500人罢工要求涨薪
务,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 东莞诺基亚罢工要求增加裁员经济补偿待遇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24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劳动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联系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质和居民联系或者其他有效联系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定义解释。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主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企业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集体合同。

第五条订立程序(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代表职工利益;(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管理层通过平等协商,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三)工会作为职工的合法代表,参与协商过程,并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出建议;(四)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管理层协商一致后,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劳动报酬及调整机制;(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三)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四)职工福利待遇;(五)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签订和公示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工会代表共同签订,并在企业内公示,以便职工了解。

第八条期限和变更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以协商续订或者变更。

当然,双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合同期限。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第九条集体合同的执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工会的监督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有权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依法要求企业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规定的处理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签订集体合同、违法解除集体合同、不执行集体合同等,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

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

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要求,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于2009年2月12日修订。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

本合同自2009年3月10日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发展和保障职工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经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结合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公司化管理,个人承包经营模式的特性,确定从业主体劳动者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标准和经营企业的责任。

第三条对业内认可本合同的企业和驾驶员,本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四条本合同驾驶员是特指悬挂顶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工作形式为车辆承包经营的驾驶员。

其劳动报酬按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约定获取。

第五条车辆承包经营定额和承包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企业和驾驶员通过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确定。

第六条驾驶员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汽油消耗、车辆修理、事故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

劳动报酬中含基本工资(全市最低工资数)和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

因此,驾驶员在按国家或企业规定带薪离岗期间的报酬,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工作时间第七条经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行业车辆承包经营的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八条经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管驾驶员工作时间,防止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驾驶员应根据承包经营的需要,自行调节好工作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第四章休息休假第九条企业要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安排好驾驶员探亲假、婚丧假、病产假及工伤等假期,安排好替班,加强车辆管理。

驾驶员探亲、婚丧、产假等假期的工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驾驶员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当年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执行。

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资协商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按照法定程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制定和执行的劳动关系协议。

第三条鼓励企业与职工代表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和职工合理收入增长。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进行集体合同的协商和签订。

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依法代表职工群众,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的诉求和建议,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职工代表的合法监督,并及时将企业运行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报告。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七条企业与职工代表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的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定劳动条件、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集体合同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条件;(二)工资和福利待遇;(三)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四)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五)劳动保护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内容。

第十一条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在正式合同的签订前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双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订立的集体合同备案,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相关内容。

上海市集体合同(3篇)

上海市集体合同(3篇)

上海市集体合同(3篇)上海市集体合同(精选3篇)上海市集体合同篇1甲方:乙方:本合同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______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

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最新7篇】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最新7篇】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最新7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最新7篇】上海市劳动合同篇一上海市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试用期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

相关岗位工作责任制见附件。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

第六条工作时间按照甲方提供的乙方所在岗位的工作时间的轮牌表。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本合同的工资月结。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月薪的80%)。

第八条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详情见附件。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4.19•【字号】沪劳保综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27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第六章附则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沪工总女[2008]32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沪工总女〔2008〕32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了更好地贯彻《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推进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专项集体合同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效载体,是当前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维护社会性别平等和女工权益”精神的重要举措。

各级工会开展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证明,推行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有利于贯彻落实有关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提高女职工权益维护水平;有利于工会女职工组织将维权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扩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有利于增强女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女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发展与女职工利益的双赢,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与社会和谐。

各级工会及女职工组织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全面提升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水平。

二、规范操作程序,形成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同步签订的工作机制(一)将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签订,进一步提高签订率。

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三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表明,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签订既保障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又简化了工作程序,对提高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率、确保专项集体合同法律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沪工总法[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工总法〔2009〕1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集体协商,有效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经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关于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妥善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重要意义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机制。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因企业停产、裁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因此,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对于规范企业与职工的行为,理性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防止和有效化解双方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维护企业的稳定、职工队伍的稳定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通过集体协商,扩大职工的知情权,让职工全面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引导和组织职工为企业脱困发展献计献策,依法规范企业和职工在处理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方面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反对违法或非理性行为。

要促进和改善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以平等协商增进双方的理解和谅解,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企业发展大业,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正确把握开展集体协商化解企业群体性纠纷的方法步骤集体协商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采用的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2024年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程序(二篇)

2024年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程序(二篇)

2024年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程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程序。

根据《办法》,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

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报送材料后开具《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协商当事人双方可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2024年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程序(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____年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合法性,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____年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程序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____年签订的集体合同,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组织单位。

第三条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应当以最大限度保障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

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法规篇一: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劳动人事主要法律法规汇编(主要适用于上海地区)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二、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信访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三、部门规章(主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就业训练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两个复函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跨省市的中直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能否实行集中管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正常调整机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是否作为计发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序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因抢占住房能否开除公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于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劳动政策执行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建设部所属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业余兼职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追索医疗费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劳动局等单位《关于做好转岗、转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通知》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篇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3、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4、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社会保险费缓缴许可2、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许可3、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4、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集体合同审核(三)行政处罚事项1、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行为的处罚2、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3、对介绍、使用童工等行为的处罚4、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5、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等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7、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等行为的处罚8、对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处罚(四)行政给付事项1、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2、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3、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给付5、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6、对企业欠薪款项的垫付(五)行政征收事项1、对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征收2、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3、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4、对城镇医疗保险费的征收5、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6、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7、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征收8、对欠薪保障费的征收(六)其他执法事项1、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及处理2、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二)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失业保险条例》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4、《工伤保险条例》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7、《残疾人就业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若干规定》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四)部门规章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4、《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6、《集体合同规定》7、《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五)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5、《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6、《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7、《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8、《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9、《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一、最低工资从20XX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背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员工更高的工资要求,需要更好地管理劳动力关系。

为了确保雇主、雇员和社会的利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其中包括集体合同。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近年来聚集了大量的外资和国内企业,为了管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本文将重点讨论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内容。

集体合同概述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规中的一种,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平等协商和自愿原则,就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福利等问题,达成的互相约定、互相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在国家管理劳动关系的手段中,集体合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是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该条例适用于上海市内所有的用工单位和员工,规定了集体合同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守信、约定优于法律等。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二章规定了集体协商的程序和要求。

集体协商应当实行平等协商、互相尊重、共同参与、友好协商、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等原则。

企业应在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主席或者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制定集体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内容第三章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

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方面: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卫生、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时间和休假、培训和职业技能提高、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有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劳动关系得到更加规范的治理,员工收益得到保障,企业用工问题的管理得到更好的解决。

希望各企业和工会能够认真遵守集体合同条例,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篇一: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上海市最新常用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大全

上海市最新常用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大全

上海市最新常用劳动争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大全综合:1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版)4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保护: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薪酬福利:1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2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社会保险:1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5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8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9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4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劳动争议处理: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3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制彰显职工集体权益——《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立法侧记

法制彰显职工集体权益——《上海市集体合同若干规定(草案)》立法侧记
具 体 规定 ,这 些 规定 使 我 国 的集体 协

“ 若干规定” 突出针对性实效性
目前 , 国已有 2 全 O多个省、 市 自 治 区制定 了有关集体合 同的地方性法 规或者政府规章,他们大多采用条例 或规定 的形 式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 体合同工作作 了较全面的规定。鉴于 劳动和 社会保 障部 的 《 集体 合 同规 定 》已经从集体协商 的内容 、 程序 、 代 表产生 , 集体合 同的订立、 变更 、 除 解 和 终止 等各方 面作 了较 为全 面 的规 定, 因此, 本市的法规草案没有采用条 例 的形式, 而是结合上海实际, 从需要 迫切解决 的问题入手 ,采用若 干规定 的形式, 针对集体 协商的主体、 集体协 商代表的产 生、集体合 同的通过和生 效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等方面 ,有重 点地作 出了一些规定 ,充分体现 出法 规草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维普资讯
立法监 督 LF J N U I I D A A
经过 两生 上渔查 塞签佥国 地 塑垦 l 2 I 出: 旦 2 : 鱼 9 旦J 市十三屋 大堂重会第三±三 渔壹塞签金回羞王塑定( 堇寨 了

审议o
《 上海市集体合 同若 干规定 ( 草案 ) 立法侧记 》
分 法律 专 家进 行 了座 谈 。形 成 了调 研
情况的报告,为法规草案的起草做好
了准 备 06

深入推行集体合 同制度 的关键。集体 协商是过程 ,集体合 同是集体协商的 结果。有了集体协商的渠道 , 有利于化 解企业 内部矛盾 。有利于构建和谐稳 定的劳动关系。廊时, 商一致 的条 在协 件下, 进一步要求应 当签订集体合 同。 这样 的规定不仅符合劳动法、工会法 的精神 ,更符合十六届六虏全会提 出 的“ 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全面实 “ 行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劳动法、 . 工 会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 明确应 当签 订集体合 同,但是 明确 了应 当进行集 . 体协商 , 劳动法第八条规息 例如 劳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YT-FS-4730-96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培训;(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定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

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

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集体合同第二十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

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