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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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律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律保护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生命、身体、姓名、声誉、荣誉等方面受到保护的法律权利。

在民法典中,对个人的人格权提供了全面而详细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内涵、适用范围和保护措施。

一、人格权的内涵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人格权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个人在人身和名誉方面的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发展和表达自己的个性。

生命权是指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和生活的正常需要。

身体权是指每个人拥有对自己身体具有自主决定权的权利,包括留发权、捐献权等。

健康权是指每个人有保持身体健康的权利,包括接受医疗保健和生活环境的卫生保护等。

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拥有自己的名字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保护自己的姓名。

肖像权是指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独立决定权,包括控制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以及保护自己的肖像权益等。

荣誉权是指每个人有保护自己社会地位和声誉的权利,包括保护个人名誉、名声和社会形象等。

隐私权是指每个人对于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个人空间享有保护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他人干涉个人生活的限制等。

二、人格权的适用范围人格权适用于个人的生命、名誉、自由、健康等各个方面,并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人格权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都能够享受到人格权的保护。

对于自然人而言,无论其年龄、性别、国籍等身份特征如何,都享有人格权的保护。

在保护儿童和老年人的人格权方面,法律也做出了特别规定,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虽然它们没有生命、身体等人格权的要求,但它们仍然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人格权保护,如名誉权和商业声誉权等。

三、人格权的保护措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人格权益(3篇)

法律规定人格权益(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益,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人格权益的保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格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益,分析其内涵、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以及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二、人格权益的内涵1. 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自尊、自爱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权利。

它是人格权益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人的本质属性。

2. 人格独立:人格独立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不受他人干涉和侵犯。

它是人格权益的基础,保障了个人的人格尊严。

3. 人格权益:人格权益是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法律体现,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三、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1. 姓名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支配权,包括姓名的选择、使用、变更等。

2. 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的使用、公开、授权等。

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包括名誉的维护、恢复、赔偿等。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人生活、信息等的保护权,包括私人空间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等。

5. 荣誉权: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荣誉的保护权,包括荣誉的获得、维护、恢复等。

6. 其他人格权益:如尊严权、自由权、安全权等。

四、人格权益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格权益。

2. 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人格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刑法:刑法对侵犯人格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

4. 其他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五、人格权益的保护措施1. 立法保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和责任。

2. 司法保护:通过审判实践,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益,制裁侵犯人格权益的行为。

《人格权法》ppt(法律出版社)图文图文课件

《人格权法》ppt(法律出版社)图文图文课件
自由的概念
二、人身自由权 概念和性质
自由的特征
具体内容
人身自由
三、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对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对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性自主权
一、性自主权的 客体:性利益
性利益的概 念
二、性自主 权
概念和特 征
性利益的特征
性质
内容
三、性骚扰行为及其民法规制
二、姓名权
• 姓名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 姓名权的内容
三、姓名权的民法保护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姓名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保护
姓名权的侵权请求权保护
第二节 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客体: 名称
名称的概念 界定
二、名称权及其 内容
概念与特征
字号、商号
性质
名称的简称
内容
三、名称管理及名称权转让
名称管理 名称权转让 名称权继承 名称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
二、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立法创新
(一)《民法典》对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二)《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 (三)《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 (四)《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 (五)《民法典》对人格权权利内容的创新 (六)《民法典》对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 (七)《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创新 (八)《民法典》对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
• 特征:1.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人格权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并不相同。 2.人格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的民事关系。 3.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确立人格权的义务人的不可侵义务。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第四节 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
一、私法人格权与公法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十一章--人格权法[20页]

第十一章--人格权法[20页]
第三,确认人身自由权有助于维护基本人权。
第四,确认人身自由权有助于平衡公民之间的利 益冲突。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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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自由权与相关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与身体权 二、人身自由权与健康权 三、人身自由权与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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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自由权与身体权
权是不同的:
一方面,婚姻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和客体 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婚姻自由在传统民法体系中主要受亲 属法调整,对侵害婚姻自由权是否导致精神损害 赔偿,现行立法并未作出规定。而人身自由权主 要是受人格权法调整,侵害人身自由权可以产生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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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
一、侵害人身自由权概述 二、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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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人身自由权概述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人身自由 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了限制。
侵害自由权的行为改变了受害人的身体自由状
态和精神自由状态,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2 内容的确定性。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 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具体 来说,人身自由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人的身体行动不受侵害的自由。
第二,依法自主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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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自由权的特征
3 人身自由的固有性。 此种固有性表现在:一方面,它与人格不可分离。 另一方面,人身自由权具有与生俱来的特点,它 是公民基于出生而当然取得的。
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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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

第十五章人格权法

第十五章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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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人格独立。指不受他人支配、干涉 和控制。 (2)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 为的自由。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3)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 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 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 值或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包括自我认识 的主观因素和社会、他人的客观评价和尊重
第一节 人格权法概述 一、人格与人格权 二、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三)法人的一般人格权 (四)特别人格权 三、人格权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人格权法的概念 (二)人格权法的体系 包括一般人格权法和特别人格权法。
第二节 生命健康权 一、身体权 二、生命权 三、健康权
(二)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保护权 3、健康利益支配权 (三)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1、 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2、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四)胎儿健康权益的保护 1、胎儿健康权益保护的借鉴 2、胎儿健康法益的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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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亦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 名。广义的姓名包括姓名本名以及字、号、 笔名、艺名等等区别公民人身特征的文字符 号。其内容: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 权。 (二)姓名权的限制 1、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 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 2、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 3、不得滥用姓名权 (三)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1、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 2. 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返回(一)侮辱行为 l·以口头语言和动作侮辱他人 2·暴力侮辱 3·文字侮辱 (二)诽谤行为 1.语言诽谤 2·文字诽谤 (三)其他行为 1、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2、评论严重不当 3、竞合行为 返回

人格权法完整版教学课件-整套教程电子讲义(最全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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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格权法与知识产权法
人格权法与知识产权法关联密切,人格权早期是被视作著作权中的精神性权利而受到法 律保护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也与人格权的关系非常密切,甚至被称为著作人格权。不过,知 识产权法和人格权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调整对象不同。 2、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3、责任方式不同。
第三节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格尊严原则 二、法定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合理限制原则 四、全面保护人格权原则 五、依法自主决定原则
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二、《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保护的规范 三、特别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有关人格权的规范
尽管人格权与财产权存在上述联系,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区别:权利主体不同;权利客体 不同;权利的取得不同;权利性质不同;保护方式不同。
第六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三、人格权与知识产权
人格权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应当 在法律上对二者加以区别:
1、专属性方面的区别。 2、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的区别。 3、权利客体的区别。 4、权利产生的区别。 5、与人格的联系方面的区别。
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二、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
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之间虽然关系密切,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 1、规范内容不同。 2、是否具有确权功能不同。 3、是否可以具体确认每一项具体人格权的权能不同。 4、能否规定人格权的利用、行使等规则不同。 5、保护方法不同。
第二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格权法的调整对象
(一)人格权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格关系 (二)人格权法调整的是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人格权法调整的是以人格权的享有、保护和行使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人格权编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对自身的关系

第六章--人格权法[22页]

第六章--人格权法[22页]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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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所谓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就是指死
者的哪些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在司法实 践中存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最初仅限 于名誉利益,以后扩及隐私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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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本书认为,公民在死亡以后,尽管其不再 享有任何权利,其名誉、肖像等人格权也 不复存在,但其人格利益并不因死亡而消 灭。死者的人格利益实际上就是一种法益。
对死者人格利益来说,因为权利主体已经 消灭,所以不能成为权利。但因为死者人 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和公共道德,因此有必要进行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的解释,近亲属都应当可以提 起诉讼,但如果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怎么办?从立 法原意上看,该条实际上存在一个顺位的规定 。
关于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能否主张对死者人格利 益的保护,本书认为,近亲属范围可以扩张解释 到没有血缘关系,但是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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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不能继承的人格利益。如果死者的人格 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甚至本身就是公共利 益的组成部分的,则无论其是否具有财产因素, 都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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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否应
当有期限的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否应有期限限制,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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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 第二,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有助于安慰死者的近亲属。

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

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

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人作为人的存在与尊严的法律保护,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法定内容以及实际应用三个方面,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进行探究。

一、人格权的定义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人享有的以人的尊严、个性为内容的专属权益。

人格权包含了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保护了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尊严和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二、人格权的法定内容根据中国民法的规定,人格权的法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命权:个人享有生存和健康的基本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包括故意伤害、过失伤害等。

2. 健康权:个人享有生活在良好环境中并保持身体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包括污染环境、传播疾病等。

3. 姓名权:个人享有使用、选择和保护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包括冒用他人姓名、损害他人声誉等。

4. 肖像权:个人享有对自己的形象进行决定和控制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包括未经许可的拍摄、传播他人肖像等。

5. 隐私权:个人享有拒绝他人侵犯其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的权利。

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包括非法监视、窃取个人信息等。

以上是人格权的主要法定内容,这些权利的保护使个人在社会中能够自由、独立地发展和生活,维护了每个人的基本尊严。

三、人格权的实际应用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法规定为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人格权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医疗纠纷、侵权责任、名誉权保护等。

个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人格权的法定保护也推动了社会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加强了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行力度。

总之,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十一章节人格权法

十一章节人格权法
• (4)公众人物肖像旳善意使用。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六节 声誉权
• 一、声誉旳概念和特点 • 在日常生活中,声誉有两层含义:一是
指公众对特定人旳人格所予以旳社会评价, 即外部声誉或者客观声誉;二是指个体对 其社会评价旳内在感受,即内部声誉或者 主观声誉,又称为声誉感。 • 第一,社会性 • 第二,客观性 • 第三,特定性 • 第四,时代性
• 《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要求:“法人、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享有名称权。企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有权使用、 依法转让自己旳名称。”
(二)名称权旳性质和内容
有关名称权旳性质,学者有不同旳主张。 • 一为姓名权说 • 二为财产权说 • 三为工业产权说 • 四为双重性质说 • 五为身份权说 • 六为人格权说
• 假如侵害人违法取走别人可与人身相分离 旳部分,权利人还能够要求侵权行为人返 还原物,如返还非法抽取旳血液、剪断旳 头发、摘取旳假眼假牙、被盗走旳遗骨等;
• 假如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经 济损失,还应进行损害补偿。
• 除了上述保护措施以外,权利人还能够要 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 (三)对尸体旳法律保护 • 一是身体全部权说 • 二是尸体全部权说 • 三是管理权说 • 四是非身体权说 • 五是人格权延伸保护说
独特征
二、生命权旳内容
• (一)生命安全维护权 • (二)生命利益支配权 • 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生命
予以处分即终止自己生命旳权利。 • 我们以为,法律应该赋予自然人生命利益
支配权,但应在下列几种方面进行限制。 • 1.正当旳体育竞技运动 • 2.献身 • 3.安乐死
三、生命权旳民法保护
作出涉及个人品德旳评价,属于正当行使 权利旳行为。 • (4)推行法律或道德上旳义务。 • (5)正当旳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 • (6)事先同意旳行为。

人格权法之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法之具体人格权

民法:人格权法之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人格权相关知识提炼一、物质性人格权(一)生命权1.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其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故为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以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为保护对象,其实质是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而使人的生命按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2.生命权的基本内容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2)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尽管传统理论对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持否定态度,但献身问题和“安乐死”问题对传统观点提出了挑战。

献出自己的生命以挽救他人生命或健康的行为以及参加危险竞技项目的行为均被视为对生命利益的合法放弃。

同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立法已经明确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但我国目前并不承认。

所以协助他人安乐死会构成侵犯他人生命权。

3.生命权侵权表现侵犯他人生命权表现为剥夺他人生命权,即实际造成死亡结果,如受害人未死亡,则不侵犯生命权。

(二)身体权1.身体权的概念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整,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身体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体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身体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3)身体权的内容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的维护及对肢体、器官和人体组织的支配故身体权属于支配权;(4)身体权是不可转让的基本人格权。

2.身体权的内容身体权的基本内容是:(1)保护自然人的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2)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等身体组成部分;(3)保护身体的自由性,不受非法限制。

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

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

无论是将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单独一编加以规定[1],还是将正面保护人格权的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2],都不可回避以下:人格权法需要对哪些具体类别的人格权做出规定,对于不能完全列举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加以保护。

这就是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问题。

一、比较法上的观察:人格权法内部体系的形成尽管《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标志的法典,但是它并没有对人格权做出概括的或列举性的规定,直接涉及人格权的条文第九条(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是1977年的追加的。

但是各种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由于法国民法采用了一般条款的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宽泛的将侵权行为法通常能给予受害人最广泛的救济。

《德国民法典》也没有对人格权做出概括性的保护规定和正面的列举性规定,但是在侵权行为法部分列举了五种绝对权利,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财产所有权。

此外《德国民法典》824条规定了“信用损害”,第825条规定了“诱使同居”。

前者被引申为关于“信用权”的规定,后者被引申为“妇女贞操权”的规定。

在后来的判例中,德国最高法院又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和的“营业权”。

前者主要保护名誉、隐私以及人格尊严,后者主要保护经营者尚未上升为财产权的经营利益。

[3]从某种意义上讲,《德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妇女贞操权以及一般人格权。

这个“一般人格权”并非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和概括,而是对第823条第1款未能列举而又需要加以保护人格利益的补充性规定。

信用权除了具有人格利益的内容外,还具有利益的内容,而且在最高法院确认“营业权”和“一般人格权”以后,相关的案件多适用这两种“裁判上的”民事权利规范予以保护。

至于规定“妇女的贞操权”的第825条,则是已经死去的法律,半个多世纪以来法院从未适用它判决过案件,理由是违反了男女两性实质平等的原则。

我国人格权立法_体系_边界和保护 1

我国人格权立法_体系_边界和保护 1
② 人权宣言和民事权利宣言书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以下简称 《 侵权责任法 》 第 2 条以 “ 概括 + 列举 ” 的方式对其所保护 2 . 的“ 民事权益 ” 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 其中包括若干具体人格权及人格利益 。 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来看 , 这条 ( ) 法律规定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 对主要种类的人格权进行列举性规定 , 包括生命权 、 健康权 、 姓名权 、 名誉 1 权、 荣誉权 、 肖像权 、 隐私权 ,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将 “ 隐私 ” 上升为人格权之一种 , 使其摆脱名誉权的束缚 , 成 ( ) 为独立的人格权 ; 缺乏对 “ 人身自由 ” 的规定 , 也没有关于 “ 身体权 ” 的规定 , 对其所称的 “ 民事权益 ” 中的 2 “ ( ) , 人格利益 ” 没有进行列举规定 ; 使用 “ 等人身 、 财产权益 ” 作为 “ 兜底条款 ” 便于未来通过新的法律或者 3 ·3·
聚焦法律变革
迈向立法的人格权
[ 编者按 ] 随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的颁布实施 , 民法典各个主要部分的立法已基本完成 , 人 格权立法作为最后一步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 。 但是 , 由于在比较法上无先例可循 , 加之人格权本身的丰富 性、 多学科交叉性 , 因此如何进一步拓宽人格权研究的视野 , 在理论层面 实 现 人 格 权 的 体 系 化 、 系 统 化, 科 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撑 , 是当前人格权 研 究 的 重 大 议 题 , 亟须从理论 学并准确定位人格权 , 上加以说明 。 为此 , 我刊邀请部分学者 , 围绕我国人格权立法这一主题 , 对人格权立法的体系 、 体例模式等 问题和具体制度研究中的法人人格权 、 隐私权这些极具争议的难点问题以及人格权的具体保护 、 人格权与 以期对我国未来的人格权立法有所助益 。 基本权利的关系等特殊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三节 一、名誉权
(一)名誉
名誉
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社会评价 •客观评价 •针对特定人的评价 •存在于公众的观念中 •时代性
(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名誉权: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 的权利 特征:1.主体自然人和法人 2. 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 3. 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4.不具财产性
客体
信用权 单一:经 济能力的 社会评价 复杂:人 格的综合 评价
内容
信赖的因 素和社会 评价 社会评价
性质
财产因素
名誉权
非财产权
(三)信用权的内容
1、信用保有权 2、信用维持权 3、信用利益支配权
三、荣誉权
(一)荣誉和荣誉权
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特定社 会机构给予的积极正式评价。 荣誉权 社会组织 给予的评 价 一般的社 会评价 正式的、 积极的评 价 包括积极 和消极 因模范行 为产生 自然产生
2、隐私权与名誉权
(1)权利主体上,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是能动的控制权,名誉权是被动的受评价权 (3)侵害方式上,名誉权仅仅包括 “侮辱”、“诽谤”
三、性自主权
(一)概念与特征
以自然人保持其性纯洁之品行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二)内容
1、保持权 2、反抗权 3、承诺权
【案例】
第八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性质
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利保护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框架

人格权利保护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框架

传,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
推广人格权教育
02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推广人格权教育,培养公众尊重和保护他
人人格权的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
03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人格权保护活动,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
监督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氛围。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研究成果
人格权利保护民法体系构建
两种方式。
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必须造成被侵权人人 格利益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 和财产损害。
因果关系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 具有因果关系,即侵害行为是 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
主观过错
侵害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侵害行为类型划分
一般人格权侵害
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隐 私权等人格权利的行为。
04
肖像权
指个人享有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和 公开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未 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
06
隐私权
指个人享有保护自己隐私不被公开披露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或侵扰 他人的隐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
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 苦、忧虑、悲伤等不良情绪反应。
赔偿原则
赔偿损失
侵害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责任限度
在确定侵害人责任时,应当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方 式、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责任限度,避免过度惩罚 或责任过轻的情况发生。
05
民法制度框架下人格权利 保护措施
完善立法体系,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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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
无论是将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单独一编加以规定[1],还是将正面保护人格权的内容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2],都不可回避以下问题:人格权法需要对哪些具体类别的人格权做出规定,对于不能完全列举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加以保护。

这就是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问题。

一、比较法上的观察:人格权法内部体系的形成
尽管《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标志的法典,但是它并没有对人格权做出概括的或列举性的规定,直接涉及人格权的条文第九条(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是1977年的法律追加的。

但是各种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由于法国民法采用了一般条款的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宽泛的将侵权行为法通常能给予受害人最广泛的救济。

《德国民法典》也没有对人格权做出概括性的保护规定和正面的列举性规定,但是在侵权行为法部分列举了五种绝对权利,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财产所有权。

此外《德国民法典》824条规定了“信用损害”,第825条规定了“诱使同居”。

前者被引申为关于“信用权”的规定,后者被引申为“妇女贞操权”的规定。

在后来的判例中,德国
最高法院又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和企业的“营业权”。

前者主要保护名誉、隐私以及人格尊严,后者主要保护经营者尚未上升为财产权的经营利益。

[3]从某种意义上讲,《德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妇女贞操权以及一般人格权。

这个“一般人格权”并非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和概括,而是对第823条第1款未能列举而又需要加以保护人格利益的补充性规定。

信用权除了具有人格利益的内容外,还具有经济利益的内容,而且在最高法院确认“营业权”和“一般人格权”以后,相关的案件多适用这两种“裁判上的”民事权利规范予以保护。

至于规定“妇女的贞操权”的第825条,则是已经死去的法律,半个多世纪以来法院从未适用它判决过案件,理由是违反了男女两性实质平等的原则。

近晚颁布的一些民法典大大增加了对人格权的规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第一编(自然人)第一章(人格与内在于人格的权利)中专门设“人格权”一节,规定了居住自由、住所不受侵犯、宗教自由、行动自由、婚姻自由、身体权、执业秘密、肖像权、通信不受侵犯等具体人格权,同时也规定了保护人格权的抽象规则,如关于人格效力的规定。

接下来的一节则对姓名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越南民法典》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大致相同,在第二章(个人)第二节专门规定了人身权(人格权),包括对人身(人格)权的一般规定,对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权、名誉和人格尊严、私生活秘密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国籍权、住所安全权、宗教信仰自由权、迁徙和居住自由权、劳动权、自由经营权、自由创作权等。

在人格权方面,近两百年的民法典立法进程大致走出了这样的轨迹:(1)从民法典不对人格权做出抽象规定和具体列举发展到民法典既对人格权做出抽象规定又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2)从民法典仅仅在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对人格权保护进行消极规定发展到民法典在“人法”部分对人格权做出积极的正面宣示性规定;(3)由于各国基本法律制度的差异,即使是对人格权进行正面列举规定的,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种类也不完全一样,但是对一些主要人格权的列举是大致相同的,它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二、建立我国人格权法内部体系的若干因素
建立我国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除了需要总结与借鉴国(境)外民事立法经验外,还需要考虑如下因素:(1)民事权利的本质特征以及民事权利与宪法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关系;(2)民法通则公布以来民事立法、司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面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

民事权利是私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必须以他方民事主体负有民事义务为条件。

同时,作为私权的民事权利必须以财产利益或
人身利益为内容。

就人格权而言,与权利人相对的义务主体为其他民事主体而不是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人格权权利人在具体人格权中享有明确的人身利益,而非财产利益。

基于这样的认识,受教育的权、劳动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不宜作为我国民法上的人格权,因为权利主体实现这样的权利主要不依赖于其他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多为不作为的义务),而是依赖于国家、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为行为。

如果我们将不具有民事权利基本属性的权利或利益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不仅不能对这样的权利或利益提供适当的保护,而且会影响到真正属于民事权利范围的人格权的保护。

近日,笔者与一位德国法官Christian;Schmitz-Justen讨论民法典立法方面的理论问题,[4]他认为《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对人格权做出详细规定,但是由于宪法对人格权保护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因此不妨碍对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而且,德国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专注于人权、人格权方面的案件审理。

因此,他建议在宪法中已经规定的人格权无须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德国的经验不完全适合于我国,德国宪法迟于民法典制定,可以对民法典本该规定而没有规定的人格权规范加以补充;同时,我国也没有与德国相类似的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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