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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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4、法人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5、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

6、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7、人格权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9、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10、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1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

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1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13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14、遗嘱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5、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二、简答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基本特征有哪些?

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将其和法律后果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联系起来的具体生活情况。法律事实是反映现实生活情况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规范发生作用的杠杆的意义,是把法律规范和具体主体的权利义务联系起来的环节。因此,法律事实伴随法律关系的整个生命过程-产生、变更、消灭。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的异同。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则必须是不确定的。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项必备要件。以未来必然发生之事项(包括确定的日期)为条件的法律行为,不能构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例如:附条件——如果明天下雨,我就向你买这把雨伞。

附期限——三天一到,我买你的雨伞。

4、简述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之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

的权利义务关系,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5、简述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是物

3.物权的权利人是确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

4.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5.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6、简述善意取得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7、简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的特点包括:

1、适用范围广泛,它不是专对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根据整个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加以规定和适用的。

2、诉讼时效期间是统一的,并且相对于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而言,时效期间是较长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8、简述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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