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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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分承包队伍管理,选取一批有能力、有资质、守合同、重信用的分承包队伍参与我局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工程项目施工顺利进行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经济纠纷,杜绝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依据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中标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生产管理处负责分承包队伍的资质管理工作,定期发布合格分承包队伍名单,对项目经理部选用分承包队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相关处室和各工程处配合生产管理处做好项目经理部选用分承包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部负责分承包队伍的推荐、选用、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分承包队伍与劳务工人的结算兑付工作。

第二章推荐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负责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的信息搜集、业绩调查、考察推荐工作,认真据实填写《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调查推荐表》,由项目经理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生产管理处审定。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根据分承包队伍技术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和工程业绩情况,结合项目经理部推荐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章选用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按照“合理低价,公开竞争,诚信合作”的原则,在生产管理处公布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名单中选用分承包队伍,分承包队伍的施工能力要适应工程要求,要有类似工程业绩。

第七条工程项目对外的主要分承包合同,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竞标,并将有效竞标报价资料报送生产管理处备案,局生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经理部确定分承包队伍。参加竞标的分承包队伍不少于3家。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不得选用合格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名单以外的队伍从事

工程分承包施工。确因名单内分承包队伍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项目经理可按程序进行调查、考察、推荐分包队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选用,对于首次进入我局施工的分承包队伍,要进行有效担保。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对分承包队伍实行合同管理,确定管理模式、选定分包队伍后,项目经理部必须和分承包队伍签订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按照局下发的示范文本参照执行。合同签订时,分承包队伍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报送生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项目部必须监督并促使分承包队伍与雇佣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合同须明确劳务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项目部必须保留分承包队伍劳务合同清单,登记每个劳务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部必须监督并促使分承包队伍建立劳务工人工资按月结算支付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按照劳务合同约定足额以法定货币支付劳务工人工资。对于与我局长期合作、信誉好的分承包队伍,项目部可保存分承包方每月支付的经劳务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报表复印件,对于其他分承包队伍,由分承包方每月向项目部提供经劳务工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报表,由项目部直接支付给每位劳务工人。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和分承包队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凡分承包方拖欠、克扣劳务工人工资的,由项目部对分承包队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项目部与分承包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纠纷由我局注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要明确分承包方与劳务工人的劳务合同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与企业无关。

第五章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分承包队伍的考核管理工作。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经理部对分承包队伍的信誉、施工能力、技术水平、组织管理状况和履约等情况作出考核评价,由项目经理签署考核意见后报送生产管理处,作为评定其分承包业绩的依

据。

第六章奖惩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是对分承包方的结算及对劳务工人的工资兑付的责任主体,局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在结算、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由项目经理承当相应责任,并根据相关责任给予处罚。项目经理部选用分承包方不合适,对劳务工人工资不能完全兑付,造成不稳定情况发生,局根据情况给予通报、处罚,项目经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记入项目经理业绩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根据合同约定对分包队伍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不遵守合同约定分包队伍,局将根据项目经理部考核意见将其从分包队伍名单中注销,以后不允许参与我局工程项目施工。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项目部要积极推进我局工程项目实现全部使用有资质分承包队伍的工作目标。从现在起至2006年6月30日,各项目部使用的分承包队伍60%以上要有相应资质,至2007年6月30日,各项目部使用的分承包队伍90%以上要有相应资质。2008年6月30日以后,所有进入我局市场的分承包队伍必须具备相应分包资质。

第二十条在过渡期内,我局工程项目分承包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优先选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分承包队伍。

第二十一条对于施工能力强、信誉好,长期与我局合作但无资质的分承包队伍,各工程处和项目部要协助和指导分承包队伍完成注册及资质就位工作。

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生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推荐表

2、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考核评价表

表1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推荐表

承包队伍名称:

承包类型:

承包范围: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地址:

推荐单位:

工程局制

年月日

表1-1 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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