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否触及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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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否触及法律边界
就其本身而言,“比特币”是一个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特殊样本。从大多数人主观而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只能被视为极客、玩家和投机者之间的游戏,虚拟货币在短时间内真正成为法定货币的可能性可以忽略不计。
一、比特币的身份困境。
现代金融体系对于货币信用的原型即为雷森布林克体系及其后续发展,在不属于贵金属标准体系的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下,货币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任何其他货币或者类货币物将成为合法货币的可能性均被否决。实际上比特币具有一批类似于大宗商品交易的合法、非法或者游走于合法非法之间的交易平台,造成了其实际上在身份问题解决之前,已经产生了天量的交易份额,导致各国政府对其身份界定的过程又有了其他因素的干扰。
二、比特币管理的困难。
当法律界对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及其引发的纠纷尚未确定时,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的出现,使得人们对数字世界的财产理解更加混乱。与一般虚拟财产相比,比特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其独特之处。如果说过去的虚拟资产是有人员或者机构进行管理的话,比特币是纯粹抵制监管,以创建时的独有技术手段进行自管理是比特币的重大特征之一。没有组织、机构、人员、运营商参与管理,这种诞生于“无政府主义”思维方式的虚拟货币本质上就是为抵制监管而诞生的。同时,由于虚拟货币的“货币”定位本身对于任何一国的货币体系是一种法律框架外的挑战,目前大多数政府均不承认认可其具有货币属性或者价值。虚拟货币的产生几乎无法监管。
三、我国刑法在虚拟货币语境下的解释和完善。
(一)虚拟货币币情境下财产犯罪的刑法解释完善
对于比特币情景而言,无论是基于财产权益的犯罪还是与破坏财产型反转,依靠立法或者简单的禁止比特币的流通都不足以解决实际可能遇到的比特币犯罪,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依靠刑法理论的更新和适用。
(二)目前虚拟货币涉及犯罪的新形态
无论是财产权益的犯罪还是破坏财产型犯罪,我们研究的都是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有价电子数据进行研究,由于比特币本身惊人的巨大价值,利用比特币进行的犯罪多为洗钱方向,实际侵财类犯罪较为罕见,但人性的贪婪远远超过中本聪当初可能的预料,现有的虚拟货币犯罪不再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货币,而是借助于虚拟货币巨大的波动性,与非法炒金、炒汇一样,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炒作的工具。而比特币除了具有货币的属性外,还具备商品的双重属性。当比特币成为一种商品的时候,则成为一种投机商品。由于我国政策对虚拟货币平台的禁止,加之网络金融的飞速发展,虚拟货币市场逐渐演化出各种偏离“货币”这一本源的各种变种,而监管比特币交易平台及比特币集
中交易行为,惩治比特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载于确定基础法律框架,而这显然无法回避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众多人利用庞氏骗局的方式,一层层提高加码,最终接盘的被害人血本无归,对于此类犯罪,小编认为应当区别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