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师法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教师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法依照宪法规定,结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教师的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国家对教师事业实行全面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引进、使用、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
第四条:教师应当具备教学能力、道德修养和学科知识等基本条件。
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身尊严,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重教师的培养和发展,为教师提供继续学习、进修和自我提高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发展规划,鼓励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教师培养工作。
第八条:教师的培养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技能培养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九条: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提供奖励和资助政策,并引导他们到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
第十条:国家鼓励教师职业发展中的跨学科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三章教师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需求和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师编制和教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特点合理安排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继续教育机会,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以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为由歧视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教师法律制度
教师法律制度(四)教师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我国的教师法律体系(一)《教育法》关于教师工作的条款(二)《教师法》(三)其他法律关于教师工作的规定(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教师工作的规定(五)地方教育法规与规章关于教师工作的规定二、教师的法律含义《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教师是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身份而言的),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和达到特定的要求。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只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教师所有的教学工作必须服务于这个目的,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这个职责。
三、《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一)《教师法》的立法宗旨1.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2.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二)《教师法》的基本原则1.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不同于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权利和义务,而是一种特定职业所拥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与其职业、职责紧密相连。
二、教师的权利(一)教育教学权(二)科学研究权(三)管理学生权(四)获取工资报酬权(五)民主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三、教师的义务(一)守法义务(二)教育教学义务(三)政治思想教育义务(四)尊重学生义务(五)制止有害学生行为的义务(六)提高教学水平义务第三节教师的管理一、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二)教师资格条件1.合格的中国公民2.学历条件。
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管理,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师管理制度旨在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道德,加强教师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教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教师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教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教师职业道德第五条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忠诚于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教育教学纪律,不得有违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教师应当尊重同事、家长,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不得有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
三、教师业务培训和考核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业务培训计划,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四、教师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二条学校应当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约束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教育教学纪律的教师依法予以处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关心教师的生活和工作,为教师解决实际困难,提高教师待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教师申诉和调解第十五条教师对学校的人事处理、职称评定、岗位调整等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学校应当认真听取教师的意见,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调解制度,妥善处理教师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
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教师管理,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教师职责1.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 教师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教师应当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
4. 教师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
三、教师权利1. 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包括教育教学、科研、进修、参加学术团体、参加社会活动等。
2. 教师享有学校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住房、医疗、保险等。
3. 教师享有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和服务,包括图书、仪器、实验室、网络等。
4. 教师享有学校提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包括校内外的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
5. 教师享有学校提供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机会。
四、教师义务1. 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3. 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得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4.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有违反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
5.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不得有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教师管理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2.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4.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奖惩制度,对教师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教师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教师教学管理制度15篇
教师教学管理制度15篇为了加强师资管理,及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不断搜集、积累教师业务水平情况,需要建立一个优秀的教师管理制度。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教师学校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教师教学管理制度(一)1. 教师应穿着整洁的服装,保持仪表与教师形象一致,讲普通话。
2. 教师需要签到、签到、下班。
教师必须在上课前30分钟准时签到并进入教室,放学后10分钟推迟签到和下班时间。
实行课内、课外签到制度,严禁代他人签到、课外。
3.教师在签到后应到各自的教室备课。
进入课堂后,先上黑板,然后复习课文。
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在课堂上批改。
按铃上课,管理好学生的纪律和安全。
教室卫生由各班教师负责管理,课桌椅要不时保持干净整洁,放学后要有序排队。
教师不能按时到校或课前没有做好准备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的,以迟到论处。
4. 上课前必须命令学生到校上课,并认真填写出勤登记表。
未能出席者,应致电家长查询及登记有关资料。
迟到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前台处理情况,以便及时联系缺课学生的家长,主动预约补课。
一人未补交每人10元的罚款。
5. 根据计划完成教学任务,课前预习,做好教学计划的编写。
教学计划(包括会议记录)每月提交一次(随机抽查)给院长检查。
课堂上必须认真辅导学生。
6. 教师必须精力充沛,精力充沛,乐于走进教室。
上课期间不允许接待访客或接听私人电话。
电话全部设置为静音状态,消除干扰,上课认真。
7. 加强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定期提出安全提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教师应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处理安全事故。
惩罚,课后在教室休息,管理学生的安全,如学生流血、受伤,老师在这个班负责50%,学校负责50%;8. 教师不能按时上课的,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负责人;每月从全职工作中扣除休假和迟到;请假必须提前7天以上,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特殊情况除外);9. 当老师下课离开教室时,他关上教室里的灯、空调、门窗。
10. 由于工作的需要,我们需要借用学校的教学工具。
学校教师行政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师行政管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包括正式教师、临时教师、兼职教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教师行政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教师岗位职责第四条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条教师应认真备课、上课,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教师应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教师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活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第九条教师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教师考核与评价第十条学校设立教师考核与评价制度,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教师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工作、师德师风、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二条教师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师评价制度,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教师培训与发展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师培训与发展制度,为教师提供培训机会。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研活动,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第五章教师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学校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提供申诉渠道。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师关爱基金,关心教师生活,帮助教师解决实际困难。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教育科研、教学研究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教职工必须确立爱校如家的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追求卓越、争创一流的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三条教师应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行为“十不准”,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踏实工作,勇于进取,乐于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签订岗位聘任书并认真履行聘任规定,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
第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和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制。
第六条学校每学期依据学校《考评方案》对教职工的思想表现、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对在教育教学等方面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
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罚。
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高中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三、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一)教职工的权利1.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3.享有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权利。
4.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教职工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
5.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四、教职工的考核与评价(一)考核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
2.注重实绩、全面评价。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考核内容1.政治思想表现。
2.职业道德表现。
3.教育教学能力。
4.工作业绩。
5.个人品德。
(三)考核方式1.平时考核。
2.年度考核。
3.师德考核。
五、教职工的奖惩(一)奖励1.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创新、发展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惩罚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教育教学质量不达标、工作责任心不强、师德师风问题突出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学校对教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合同制教师以及临时聘用教师。
第三条学校教师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
第二章教师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教师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业道德;2. 认真备课、上课,保证教学质量,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3. 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生活和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成长;4.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5. 配合学校做好各项工作,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教师权利:1. 按时获取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2. 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3. 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自主权;5. 受到侵犯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六条教师考核:1. 教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2. 年度考核以《教师考核办法》为依据,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工作;3. 任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师德等方面工作;4. 专项考核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教师进行专项评价。
第七条教师培训:1. 学校为教师提供各类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高级研修等;2. 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3.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教师职称评定:1. 教师职称评定按照《教师职称评定办法》执行;2.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年限、业绩等条件;3. 学校成立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评定工作。
第九条教师奖惩:1. 学校设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2.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的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
小学教师和学生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教师和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小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予以回报。
第二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和学期奖励制度,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校长有一票否决权,如:严重违反教育教学原则,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工作损失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违反计生规定;所带班级学生出现重大伤害事故;严重损害学生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每年对优秀学生或在某方面获得优秀业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惩。
第五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0.06•【文号】教人[1995]81号•【施行日期】1995.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人[199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高教局、教育局,广东省高教厅: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一部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法律。
它对于依法治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实施《教师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
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教师的管理(一)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本校的教师工作进行自主管理。
全国教师管理制度规范
全国教师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范围内教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国教师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教师招聘与任职第四条教师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资格、能力和品德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标准,具有教育教学相关专业的学历和学位。
第六条教师招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清朗操作,不得进行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
第七条教师任职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教师应当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的职称职务聘任。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八条教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果、教学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九条教师管理应当重视教师的职业发展规划,为教师提供相应的培训、进修和学习机会。
第十条教师管理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督导与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师的教学不足和行为不端现象。
第十一条校长和教师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师德关系,校长应当敬重教师,尊重教师的专业发言权和教学自主权。
第四章教师课堂教学第十二条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对学生进行科学评价。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注重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
第十四条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纪律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第五章教师处分与调薪第十五条对于差生和严重违纪学生,教师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等。
第十六条对于教学不力、违反教育法规、严重违纪等行为的教师,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甚至开除教职。
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教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适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并依法提高其工资待遇。
小学教师教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管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教师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每位教师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约束机制,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3.注重实效原则:注重教师教育管理的实际效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4.持续改进原则:根据教育发展和教师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教师教育管理制度。
四、管理内容1.教师招聘与引进(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标准,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
(2)通过公开招聘、选聘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3)加强教师引进工作,引进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
2.教师培训与进修(1)加强教师岗前培训,确保新教师具备教育教学的基本能力。
(2)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鼓励教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提升教师综合素质。
3.教师考核与评价(1)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评价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
(2)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职称评定、奖惩的重要依据。
(3)开展教师自评、互评活动,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教师待遇保障(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保教师合法权益。
(2)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挂钩。
(3)加强教师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提高教师生活质量。
5.教师职业发展(1)建立健全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教师提供晋升、职称评定等途径。
(2)加强教师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帮助教师明确发展方向。
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幼儿园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幼儿,尊重家长,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
第三条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师权益,提高幼儿园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章教师职责第四条幼儿园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维护幼儿园声誉;2. 严谨治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3. 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个性,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全面发展;4. 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幼儿家庭情况,共同促进幼儿成长;5. 积极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为幼儿园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五条幼儿园教师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职管理:教师应聘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学历,通过幼儿园招聘程序,经园长批准后正式入职;2. 考核评价:幼儿园应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价,包括师德、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等方面;3. 培训提升:幼儿园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成长;4. 奖惩制度:幼儿园应设立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四章教师权益保障第六条幼儿园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1. 教师享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2. 教师享有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3. 教师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权利;4. 教师享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幼儿园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条例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家教师管理制度
国家教师管理制度一、教师招聘教师招聘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直接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
为了确保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国家教师管理制度明确了教师招聘的标准和程序。
首先,教师招聘要依据《教师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明确教师的招聘资格和条件。
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相应的教学岗位。
其次,教师招聘要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确保选聘程序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最后,教师招聘要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结合教师的专业背景和能力进行匹配,充分发挥教师的才能和潜力。
二、教师培养教师培养是国家教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它关乎教师的专业知识、教育理念和教学技能的提升。
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国家教师管理制度规定了教师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首先,教师培训要结合教师的实际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
其次,教师培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教师既能够熟悉相关课程和教学方法,又能够提高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
最后,教师培训要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技术和手段,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资源和渠道,以促进教师的终身学习和发展。
三、教师考核教师考核是评价和监督教师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是教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为了促使教师努力工作、不断进步,国家教师管理制度规定了教师考核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首先,教师考核要以教学为重点,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学水平。
其次,教师考核要综合考核,包括教学成绩、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师德师风、工作表现等多方面内容。
最后,教师考核要注重公开公正,确保评价标准客观明确、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公平。
四、教师评价教师评价是对教师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认可的过程,是提高教师素质和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建立公正、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国家教师管理制度规定了教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首先,教师评价要以学生为本,充分考虑学生对教师教学效果和师德师风的评价。
学校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与执行要求
学校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与执行要求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及与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学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探讨了学校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与执行要求,并提出了对学校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法律依据1.1教育法相关规定:教育法是学校管理制度的基石,规定了学校肩负的教育职责、学生权利和义务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1.2教师法相关规定:教师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主体,教师法从教师的职责、权益以及应遵守的纪律、道德规范等方面,为学校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3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内部的基本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学校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纪律要求等,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执行要求2.1保证公平与公正:学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保证公平公正,对所有学生、教师都一视同仁。
学校应设立公平公正的纪律处理机构,确保每一起纪律处分都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程序。
2.2人性化管理:学校管理制度应注重人性化管理,关注学生和教师的个体需求和成长发展。
学校应设立心理辅导机构,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关注学生和教师的身心健康。
2.3多元化管理:学校管理制度应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和措施,适应不同人的特点和需求。
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会、教师协会等组织,促进校园民主管理和参与。
2.4规范与约束:学校管理制度应确立一套既规范又约束的管理措施,确保学校的日常运作顺利进行。
学校管理制度可以明确教师的上课时间、学生的课间休息时间等,确保各个环节按规定进行。
三、提高学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3.1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教师和家长的意见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和处理。
通过与师生互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2加强管理人员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掌握管理的最新理论和方法。
学校可以组织定期的管理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其能更好地执行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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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教师法管理制度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
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
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
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教师资格
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
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教师法管理制度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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