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4贩卖毒品罪认定犯罪预备的8种情形
刑警队八类案件预案
刑警队八类案件预案
公安部规定的八类案件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上述8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之外,在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可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所指的8种暴力犯罪并不是指最后的具体罪名。
因为我国刑法在确定具体罪名时,常常两个或多个罪名之间具有包容性,而在某些情况之下,上述的8种罪名会被其他罪名所包容。
所以在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时候,不应当只看到最后的罪名,而应该全面的分析其犯罪行。
四川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1〕327号2001年12月27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法惩处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贩卖毒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毒品犯罪预备行为是指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二、有下来行为之一的,应以贩卖毒品犯罪预备行为认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贩卖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毒品卖主;(二)协定毒品样品在四川省境内主动寻找买主;(三)为贩卖毒品,有商谈毒品种类、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出示毒品样品、预付、收取定金、准备运输工具等情形的;(四)其他为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属携带毒资联系贩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件,须报省公安厅批准,由市、州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四、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毒资以及不宜随案移动的证物有公安机关妥善保存,不随案移送,但要在移送起诉意见书中说明,并附照片和清单。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中需要核实有关证据时,公安机关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五、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应客观反映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全面提供案件证据。
六、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严禁引诱犯罪。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实施监督。
七、贩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有关犯罪预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刑法中的重要罪名解析贩卖毒品罪
刑法中的重要罪名解析贩卖毒品罪刑法中的重要罪名解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刑法中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涉及到毒品贩卖、交易和分发等活动,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对贩卖毒品罪进行详细分析和解析,包括其定义、法律责任和刑罚等方面的内容。
一、贩卖毒品罪的定义和界定贩卖毒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运输、制造、加工、储存、促进毒品使用等行为。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毒品的定义较为明确,包括吗啡、海洛因、冰毒、大麻等多种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物质。
贩卖毒品罪可以表现为直接贩卖,也可以表现为参与组织、策划、指使、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等行为。
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参与,只要符合贩卖毒品的行为特征,都将构成该罪名。
二、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后,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和数额等不同因素,刑法对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首先,从事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分子将以贩卖毒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们将承担从轻到重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其次,参与组织、策划、指使、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从犯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他们的罪责相对较轻,但仍然将面临刑罚的追究。
除了从犯,还有贩卖毒品罪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如提供交易场所、运输工具、资金等帮助的辅助人员。
他们也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贩卖毒品罪的刑罚与量刑刑法对贩卖毒品罪的刑罚与量刑依据毒品的类型、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通常情况下,毒品数量越多,质量越高,刑罚也将越重。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事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分子,其刑罚可以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从犯和辅助人员,刑罚则相对轻些,但仍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贩卖毒品罪主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使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社区矫治。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常识-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
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山西华图教育姜泽锋法律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部分,其题型涉及较广,通常包括了法律中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一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其中刑法学就其出现过的题型和考查的只是点来说,最主要是集中在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判断上,而其中犯罪形态的判断稍有些难度,在广大的考生的“成公路上”成为阻碍,其实只要把握住其特征,完全可以很有技巧性地对该知识点进行掌握。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接下了我们从知识点的考查角度对其进行区别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如下:(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甲想杀乙,于是甲在乙下班的路上守候摸索乙下班的规律就是为了杀害乙准备条件,甲花钱买菜刀用来杀乙就是准备工具。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甲想杀害乙,甲已经用枪射击乙。
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
例如,甲开枪射杀乙虽然没有打死乙,但是将乙打成重伤,只是没有到达死亡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
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或者是意外事件,例如,某夜甲看到一个身材曼妙的“女人”并尾随之,到某一偏僻处,欲实施强奸,结果甲用手机一照脸,发现是个男人,这种情况就是未遂。
刑法中的犯罪预备
刑法中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行为。
在刑法中,犯罪预备被视为行为的一种,虽然在实际上还没有造成犯罪的结果,但其危害和社会危险性并不亚于实际犯罪行为。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预备进行探讨,旨在了解其定义、特点以及法律处理等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犯罪预备的定义。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在进行实际犯罪行为之前,为实施犯罪所作的准备活动。
这些准备活动可以包括积极参与到犯罪活动中的行为,如收集情报、购买工具或武器、选择作案地点等;也可以是一些被动或隐秘的行为,如组织同伙、布局犯罪计划、针对目标的侦查等。
无论是积极还是被动,只要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必然前提。
没有犯罪预备,就不会有实际犯罪行为。
其次,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落实实际犯罪行为的计划和意图。
再次,犯罪预备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犯罪分子的预备行为常常意味着他们已经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能力和决心,对社会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最后,犯罪预备行为还具有隐藏性和隐蔽性。
由于犯罪预备尚未形成实际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常常在社会大众中难以被察觉,容易忽视和低估。
犯罪预备在刑法中是被严格禁止和惩处的。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预备不仅构成犯罪,还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犯罪预备的具体情况和危害程度,法律对其所规定的处罚也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犯罪预备的处罚较实际犯罪行为要轻,但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对一些危害极大的犯罪预备行为,法律也会予以相应的严厉处罚。
此外,犯罪预备也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与实际犯罪行为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处理犯罪预备时也要注意法律的适用和平衡。
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该综合考虑犯罪预备的性质、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运用法律制裁,以达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警示效果。
高院关于贩卖毒品罪公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一)
⾼院关于贩卖毒品罪公诉标准的司法解释(⼀)⼀、⼀般证据标准⼀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的证据种类和形式。
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些特殊的毒品犯罪中,还同时侵害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等。
对此,⼀般可通过犯罪事实的认定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试⾏)》主要针对的是证明毒品犯罪的主体、主观⽅⾯和客观⽅⾯的证据种类和形式问题。
(⼀)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毒品犯罪的主体既有⼀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包括⾃然⼈和单位。
关于犯罪主体(⾃然⼈)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l、居民⾝份证、临时居住证、⼯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中华⼈民共和国旅⾏证,以及边民证;2、户⼝簿或微机户⼝卡;3、个⼈履历表或⼊学、⼊伍、招⼯、招⼲等登记表;4、医院出⽣证明;5、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6、有关⼈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被告⼈情况的证⾔。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的姓名(曾⽤名)、出⽣年⽉⽇、居民⾝份证号、民族、籍贯、出⽣地、职业、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然⼈;其它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然⼈。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l、居民⾝份证、⼯作证等⾝份证明⽂件的核实对居民⾝份证、临时居住证、⼯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台湾居民来往⼤陆通⾏证、中华⼈民共和国旅⾏证,以及边民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如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真实情况的,可根据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现有证据⽆法证明的,应向证明⾝份⽂件上标明的原出具机关予以核实;原机关已撤消或者变更导致⽆法核实的,应向有权主管机关予以核查。
经核查证明材料不真实的,应当向犯罪嫌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原⽤⼈单位调取证据。
犯罪嫌疑⼈、被告⼈的真实姓名、住址⽆法查清的,应按其绰号或⾃报情况起诉,并在起诉书中注明。
哪些是毒品犯罪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毒品犯罪。
其中,前罪所指的毒品犯罪,仅指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两个罪。
后罪所指的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所有毒品犯罪,即刑法第347条至第355条规定的12种毒品犯罪。
它们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如果前后两个罪中,前罪不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是其他的毒品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有一罪不是毒品犯罪,则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但如果构成刑法总则中一般累犯的,应当根据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加以认定。
2、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中的任意一种刑罚。
如果前罪没有被判处刑罚,即使实施了数个毒品犯罪,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这里所说的被判处刑罚,既包括被判处实刑,也包括被判处缓刑。
这是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即使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也不意味着犯罪分子没有被判过刑。
[page]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被判处刑罚以后的任何时间内。
如果前罪被判处实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前罪被判处缓刑,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缓刑考验期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任何时间内。
前后两罪的时间间距没有任何限制。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构成要件(一)、贩卖毒品罪的主体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应以本罪论。
”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单位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所构成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罚。
2、主体证据的类别及审查:必须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具有包括:自然人户籍卡及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法人身份证明、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专业技术等级等;被告人前科材料,劳动教养书、戒毒证明、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书等。
(二)、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1、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下面分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
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人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明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
这里的“毒品”,只要贩卖人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人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一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
但被人欺骗、利用,不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除了销售以外,还包括以毒品易物、以毒品偿还债务、支付劳务等形式。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在查处⼀些⾛私毒品或⾮法买卖毒品犯罪⾏为时,相当多数的犯罪分⼦会辩称⾃⼰不知道是毒品,如在海关例⾏检查中,从某⼈⽪箱夹层中起获⽤某品牌⾷品袋包装完整的海洛因600g,某⼈⼤叫:“我不知道这是海洛因啊,也没有⼈告诉我是海洛因!你们不能冤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呢?跟着店铺⼩编来看看吧。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2009年6⽉2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判别犯罪嫌疑⼈、被告⼈主观明知做出了明确界定。
该司法⽂件第⼆条规定:
对于⾛私或者⾮法买卖制毒物品⾏为,有下列情形之⼀,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私或者⾮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出⼊境的;
6、以虚假⾝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续的;
7、以其他⽅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并不⼀定需要犯罪分⼦明确承认,多是从全案的情节综合认定,做出判定。
其实,任何⼀个有准备的毒品犯罪分⼦,也不会轻易承认⾃⼰明知毒品,往往是在⼈赃俱获,或者巨⼤的⼼理压⼒下,被迫承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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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犯罪预备
名词解释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又称为犯罪准备或犯罪企图,是指行为人有意图实施犯罪行为,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但尚未达成犯罪的结果。
它是犯罪过程中的一段重要阶段,通常包括计划、筹备、准备等行为。
犯罪预备是刑法学上重要的概念,其存在使得法律可以对罪犯进行干预和制裁,同时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犯罪预备的违法性并不仅仅表现在其有可能进行犯罪的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破坏社会秩序和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和后果。
犯罪预备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即犯罪的意图和犯罪的准备行为。
犯罪的意图是指行为人有意图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的准备行为指的是行为人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表明其已经开始筹备实施犯罪。
这些准备行为不仅包括实际的行动,如购买犯罪工具、收集相关信息等,还包括心理上的准备,比如制定详细的计划、选择犯罪对象等。
犯罪预备的性质是犯罪行为的起始阶段,尚未达成犯罪行为的结果。
因此,犯罪预备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即犯罪行为是否成功并不影响其犯罪预备的性质和违法性。
只要具备了犯罪预备的要素,法律就有权对其进行制裁。
犯罪预备是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通过对犯罪预备的研究,可以分析和揭示犯罪行为的形成机制、预防措施和打击
策略。
同时,对犯罪预备的刑事制裁也可以起到震慑和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和影响,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刑法专题
索引: 1.常见的量刑情节。
2.枪⽀的配置与配备。
3.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4.国家⼯作⼈员和国家机关⼯作⼈员的区别。
5.转化犯总结。
6.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7.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8.⾃动投案的具体情形。
9.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0.纯正的单位犯罪。
刑法专题 1.【问题】常见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解答】总则中有如下规定: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酌情);避险过当(酌情);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犯。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功表现的。
(6)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预备犯(⽐照既遂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未遂犯(⽐照既遂犯);法律教育原创|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的;有⽴功表现的。
(11)应当从重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累犯。
2.【问题】关于枪⽀,哪种是配置,哪种是配备? 【解答】对于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只要有⾮法出租、出借⾏为即构成本罪(⾏为犯)。
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通常指国家给司法⼈员、军警⼈员、公务⼈员、银⾏等⾦融机构的保卫⼈员配备的枪⽀。
这些枪⽀通常是军⽤或者制式枪⽀。
对于依法配置枪⽀的⼈员和单位,在⾮法出租、出借⾏为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结果犯)。
其他配置枪⽀的⼈员或单位,如体委的射击运动⽤枪⽀、营业性射击场所、狩猎场所、牧民持有的枪⽀。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是怎样(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直接故意,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三)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贩卖毒品是行为人对毒品进行买卖的一种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贩卖毒品多少克,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也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对贩卖毒品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相关知识:贩卖毒品的形式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
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 赊销毒品的;(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经过小编在上文中的介绍,相信此时大家已经知道该如何对贩卖毒品罪进行认定了吧。
罪与非罪的认定、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都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犯罪预备的名词解释
犯罪预备的名词解释犯罪预备是刑事法领域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一系列为实施犯罪行为进行的准备活动。
简单地说,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所采取的准备措施。
犯罪预备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计划和准备。
在计划阶段,犯罪分子开始思考和规划犯罪行为,确定目标和选择合适的手段。
然后,在准备阶段,他们会采取一系列行动来获取所需的资源和信息,以确保犯罪能够成功实施。
犯罪预备的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
有些犯罪分子可能会进行物质准备,例如购买或盗窃必要的工具、武器或材料。
他们还可能会寻找合适的场所并进行侦查,以了解目标地点的情况。
此外,一些犯罪者还会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计算机犯罪的预备工作,例如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准备发起网络欺诈等。
犯罪预备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犯罪类型而异。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预备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例如购买非法武器或策划恐怖袭击。
在其他情况下,犯罪预备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前奏,而实际犯罪行为才是法律关注的重点。
犯罪预备对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它不仅加重了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对公众安全产生了潜在的威胁。
由于犯罪预备是在犯罪行为之前发生的,对其进行有效的打击和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对犯罪预备进行打击,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对潜在犯罪分子的监控和调查,以防止其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警方可以通过侦查和监控手段来发现犯罪预备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
此外,社会教育和宣传也是预防犯罪预备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可以增加社会对犯罪预备的警惕性,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预备是犯罪学和刑法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通过深入研究犯罪预备,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机理,并寻找有效的手段来预防和打击犯罪。
这对于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高公众安全感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预备行为要怎样判刑
一、犯罪预备行为要怎样判刑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
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1、在使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
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
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
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要怎样判刑二、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几种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三、犯罪中止与未遂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犯罪预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犯罪预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1、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
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2、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
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
二、如何认定犯罪预备行为(一)有犯罪预备行为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1、准备工具;2、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二)具有犯罪的目的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
比如说,行为人想抢劫,两个人准备抢一个路边店,买了刀子,深夜喊老板开门。
老板开门之后2人就挤了进去,一看里面有四人在那搓麻将,这时候有这么多的人在店里面,2人就傻眼了,站在那里一时不知所措。
这打麻将的人感到很奇怪,进来2人手里拿着刀子这是要干吗呀?就把他们抓住,扭送到派出所。
这种行为就属于抢劫的预备行为。
因为2人还没有能够着手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就停止下来了,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抢劫的预备状态。
再如,某士兵看见一女兵从宿舍出去打水,随手把门掩上,产生了强奸的念头。
他偷偷溜进女兵的宿舍,藏到女兵的床底下,伺机强奸。
女兵打水回宿舍后,感到床下似乎有人,喊人来把他抓获。
贩卖毒品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一、贩卖毒品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律刑的犯罪犯有可能宣告缓刑,否则就都是实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要件,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贩卖毒品罪主体。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
4.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贩卖毒品,是很常见的一种毒品犯罪形式,而对贩卖毒品罪,也有相关的认定标准。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标准,希望能帮到你们。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标准(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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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认定犯罪预备的8种情形
2019-06-04
近年来,最高法倾向于模糊处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各法院更是严格把控,从目前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成立犯罪预备的案例仅占该罪总案例的0.1%。
本文对实践中可能判处犯罪预备的情形进行梳理,总结出以下8种具体情形。
1、初步接洽购买毒品,约定试毒前被抓获,成立犯罪预备案例一:(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3号
基本案情:陈燕鸿通过郑相平,与刘史强商定准备交易冰毒250克、“麻古”1000粒,并约好先到潮阳区海门镇尝试毒品的质量后再最终确定。
次日凌晨5时许刘史强在家中被抓获,下午4时许,陈燕鸿、郑相平找刘史强试食毒品,在刘史强家门口被警察抓获。
裁判观点:陈燕鸿、郑相平在和刘史强达成购买毒品的合意后,交易前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
2、达成购买合意,交付毒品样品及收取购毒款的行为,系犯罪预备
案例二:(2016)京0114刑初315号
基本案情:宋盼盼通过微信联络商定以7800元价格向田××贩卖30克甲基苯丙胺。
当晚20时许,田××到达宋盼盼暂住地后,双方因交付问题发生分歧,后田××支付宋盼盼人民币7600元,宋盼盼交付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34克作为样品验货。
后被查获。
民警从被告人宋盼盼暂住地起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0.4克。
裁判观点:被告人宋盼盼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与他人谈好毒品价格、购买数量、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毒品样品及收取购毒款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3、已联系购毒者但未达成购买合意,该部分毒品成立犯罪预备
案例三:(2014)松刑初字第38号
基本案情:王大为电话联系王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130克,并约定通过快递运回松原。
而后王大为联系葛伦,让其帮忙将其中的100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克销售出去,葛伦答应后联系刘景余,欲以350元/克的价格贩卖给刘景余,刘景余未同意购买。
2月14日,该批毒品经韵达快递运至松原,公安在快递屋内布控,将前来领取的王大为当场抓获。
裁判观点:被告人葛伦明知王大为贩卖甲基苯丙胺而帮助其出售,构成贩卖毒品罪,葛伦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属于贩卖毒品数量大,其系为贩卖毒品创造条件,系犯罪预备。
4、被告人指使同案犯去某处与上家交易购买毒品,同案犯在交易地点(未见卖家)被抓获,被告人成立犯罪预备
案例四:(2017)粤15刑初108号
基本案情:卢榕斌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同案人前往广东省陆某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时提供毒资、交通工具、路费;约定由同案人驾车前往陆某市内湖高速路口,卢榕斌再电话联系卖家过来交易毒品,然后由同案人将毒品运回交给
卢榕斌。
2016年3月27日中午,同案人驾车去购毒,驶出陆某市内湖高速路口时,被南塘公安检查站的边防武警查获。
裁判观点:卢榕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指使同案人卢某1、卢某2,携带巨额资金前往陆某市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属于为了贩卖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被告人卢榕斌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犯罪预备。
5、初步商谈试毒后达成合作意向,买家被抓获后在侦查机关控制下提出交易(数量引诱),被告人被约出与买家商谈交易事项时(无备货)被抓获,成立犯罪预备
案例五:(2012)益法刑一初字第19号
基本案情:2月18日,被告人文光跃打电话问夏志勇是否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夏志勇回答需要,二人于次日约定文光跃提供0.1克海洛因给夏志勇验货,并约定以后再联系。
3月4日,民警抓获毒贩夏志勇,其要求立功,3月5日联系文光跃,要求购买50克海洛因,文光跃同意。
次日晚8时许,当文光跃与夏志勇在赫山区南市场准备商议交易事宜时,被公安人
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文光跃身上缴获准备购买毒品的毒资六万余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文光跃为了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夏志勇,提供毒品样品给夏志勇验货,之后,夏志勇要求购买50克海洛因,文光跃表示同意,并在约定地点与夏志勇见面,商议交易事宜,为贩卖50克毒品海洛因制造条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文光跃尚未准备好50克海洛因,也不是在交易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因此,文光跃的行为属贩卖毒品犯罪预备。
6、为了贩卖毒品收取托购人预付的毒资,但还未着手联系代购涉案毒品,系犯罪预备
案例六:(2017)浙1102刑初163号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舒皓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留下约四分之一的量后,在丽水市莲都区红楼宾馆旁的小弄里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某。
2016年6月11日18时30分许,被
告人杨舒皓收取徐某支付的购买冰毒的毒资300元人民币后,因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交易未能成功。
裁判观点: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舒皓为他人代购毒品过程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杨舒皓虽为了贩卖毒品收取托购人预付的毒资,但还未着手联系代购涉案毒品,系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7、达成贩卖合意,收取毒资后因找不到毒品货源而将钱退还买家,认定犯罪预备
案例七:(2015)汕尾中法刑一重字第10号
基本案情:“老胡”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国龙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于2012年12月16日将购毒款人民币4万元汇入被告人陈国龙的农业银行账户。
被告人陈国龙因没有找到“老胡”所要求的毒品冰毒,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和2月16日两次将购毒款人民币共4万元汇还“老胡”。
次日被查获,车内缴获毒品。
裁判观点:陈国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其中,被告人陈国龙收取了“老胡”转账的购毒款4万元,因找不到毒品货源而将钱汇还“老胡”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此部分犯罪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8、以贩卖为目的联系购毒,后因吸毒被传唤交代贩毒事实,成立犯罪预备
案例八:(2015)城刑初字第60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贾某以贩卖为目的,用孙某的手机号码和自己的手机号码通过山东省高密市人“坤哥”联系山东省潍坊市一名男子,贾某准备以每克24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潍坊市男子手上购买冰毒用于出售谋利。
后被告人贾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裁判观点:贾某因吸毒被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该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