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是怎样
刑法 第九章 共同犯罪2
刑法主讲老师:陈永生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
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1.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是实施暴力者转化,其他人不定抢劫罪。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二/60)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BC2.在伤害过程中杀人。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1)窝藏、包庇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钱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二/10)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2010/二/6)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错误)(2010/二/6)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
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错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四)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犯。
间接实行犯又称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的人。
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2.利用他人不知情的或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洛阳专业刑事律师孙瑞红:毒品类犯罪司法解释总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1995年11月9日法函〔1995〕1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年4月4日法[20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毒品犯罪案审判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至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研究探讨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了具体意见。
现纪要如下:一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国家禁毒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日趋严重的国际毒品犯罪对我国的渗透。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和量刑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和量刑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触犯我国刑法所构成犯罪的行为。
贩卖毒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二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买受毒品,也属于贩卖毒品。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近年来有不少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主要包括氯胺酮(K粉)、摇头丸、麦司卡林、苯环利定、三挫伦、氟硝安定等等。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被他人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他人利用而进行了贩卖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贩卖毒品一般是为了盈利,但没有盈利目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在某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毒品上下线是共同犯罪吗
一、毒品上下线是共同犯罪吗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
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二、毒品共同犯罪的共犯如何认定1、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问题1、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脏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
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3、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共谋而未参与实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02/2011文/郭寅黄伯青案例参考共谋而未参与实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案号一审:(2010)69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24号【案情】被告人:胥善林,绰号阿伦。
1999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8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月康。
2008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9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2009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月康知道周文(已判刑)认识广东的毒品上家,故介绍周与被告人胥善林认识,胥善林、王月康、周文随即共谋至广东省购买毒品运输来沪贩卖。
三人商定由周文先前往广东省联系毒品货源,而后通知王月康赶至广东省,与周共同购买毒品后运输来沪,毒资由胥善林提供。
周文随后赶往广东省汕尾市甲子镇,与当地人阿涛(另行处理)联系毒品货源。
同年4月29日,王月康因吸毒受到公安机关审查,即打电话通知了胥善林。
因王无法赶往广东省,胥善林遂指使蒋云(绰号校长,已判刑)、张范纯(绰号小黄毛,已判刑)于当日乘飞机赶往广东省【裁判要旨】犯罪人只参加共同谋议而未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未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者与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者构成共同犯罪。
007案例02/2011汕尾市甲子镇。
次日,蒋云、张范纯、周文一起从阿涛等人处购得一袋白色晶体、3000粒红色药片及489.27克添加剂,胥善林通过把钱打入张范纯和阿涛等人卡里等方式支付了毒资79100元。
当晚,周文、蒋云、张范纯携带所购毒品及添加剂搭乘长途汽车返沪,至沪杭高速公路枫泾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经鉴定,前述白色晶体净重250.97克、红色药片净重281.5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浅析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几种共同犯罪形式
[ 关键词 ] 体体 内藏毒 方式 人 [ 中图分 类号 ] 9 7 D 1
运输毒 品
幕后 老板
共 同犯 罪 刑 事责任 [ 文章编号 ]0 9 4 4 (0 10 — 0 7 0 10 — 2 5 2 1 )4 0 5 — 4
[ 文献标识码 ] A
我 国现行 《 刑法 》第 三百 四十七条规 定 了走私 、 贩
某、 李某某 、 张某三名妇女 , 要求该三位妇 女采 用体 内藏
于同等人数犯 罪分子单独 犯罪危 害性之 和 , 因此 , 之 较
单独犯罪人 , 对共 同犯罪人 的处罚应更严 厉 ”所 以 , , 这
样 的处理方 法与我 国的共 同犯 罪相关理论 仍然是不 相
符合 的。
毒 的方式将该批毒 品运到某市 。 中马某某 、 途 李某某 、 张 某三人兼被公安边 防检查站 的官兵查 获 , 三名妇女各 自 体 内藏毒 2 0 0 余克 。对 于该案 , 本观点 的学者认为马 持 某某 、 李某某 、 张某系运输毒 品罪 的共犯 , 却只对各 自 但 运输 的 2 0 0 余克毒 品承 当刑事责任 。 按 照我 国《 刑法》 2 条 的规定 , 第 5 除去共 同犯罪 的 主体要件不说 , 同犯罪要有共 同故意和共 同行为 。所 共 谓 的“ 同犯 罪是指各 行为人 通过意思 的传递 、 共 反馈而 形 成的 , 明知 自己是 和他人配 合共 同实施 犯罪 , 并且 明 知共 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 害社会 的结果 , 而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简而言之 , , 共 同故 意就是相 同的故意加 上意思联络 。而“ 同行为指 共 不仅各共犯 人都实施 了同一犯罪 构成的行为 , 而且各共 犯人 的行 为在共 同故意的支配下互相配合 、互相协调 、 互相 补充 , 成为一个整体 ” 以人体体 内藏毒方式运输 形 。 毒 品的各犯 罪人如果相互都 知道 对方的体 内运毒事实 , 而且 还一起上 路相互 配合 、 互帮助 、 同完成 运输毒 相 共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基本原理与共同正犯(星考点)
基本概念1.共犯: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2.任意共犯:即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取决于总则法条的规定。
3.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这种共犯规定于分则,原则上不适用总则的共犯规定。
4.对向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
但当只有一方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5.聚众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
6.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7.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如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
8.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危害严重。
9.正犯:依照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人。
10.直接正犯:指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
11.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的犯罪主体,应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
12.共同正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对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
13.同时正犯:如果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的,就是同时正犯。
14.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正犯中,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彼此结成一个有机整体,导致结果的发生,结果就应当归属于每一人的行为。
因此即使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15.共谋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结合犯的例子
结合犯的例子在刑法中,结合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每个人各自承担一定的犯罪责任。
这种犯罪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十分常见,尤其是在团伙犯罪中更为明显。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探讨结合犯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犯罪责任等问题。
案例一:抢劫案2019年4月,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一名女子在夜里遭到两名男子抢劫,被抢走了手机和现金。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监控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最终将犯罪嫌疑人A和B抓获。
经审讯得知,A和B是同学,平时一起打牌喝酒。
当晚,他们在路上遇到了受害人,便决定抢劫她。
A持刀威胁受害人,B则将手机和现金抢走。
两人事后将赃物分赃,准备逃离市区。
然而,他们在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在这个案例中,A和B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并且属于结合犯。
具体来说,结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1.共同犯罪意图。
在这个案例中,A和B明确地商量了抢劫受害人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意图。
2.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A和B一起实施了抢劫行为,分别承担了不同的犯罪责任。
3.分工明确。
在抢劫行为中,A持刀威胁受害人,B负责抢夺赃物,两人的分工明确。
4.互相协助。
在逃跑过程中,A和B互相协助,试图逃脱警方的追捕。
基于以上要件,A和B的行为构成了结合犯。
他们各自承担了相应的犯罪责任,即A承担了抢劫罪和持刀罪的责任,B承担了抢劫罪的责任。
案例二:毒品贩卖案2018年7月,某市公安局在一次打击毒品犯罪的行动中,抓获了犯罪嫌疑人C和D。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C和D是同居关系,平时一起贩卖毒品。
警方在C和D的住所搜出大量毒品,以及一些贩毒工具。
经过鉴定,这些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
C承认这些毒品是他从外地购买来的,而D则负责销售。
在这个案例中,C和D的行为构成了毒品贩卖罪,并且属于结合犯。
具体来说,结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1.共同犯罪意图。
在这个案例中,C和D明确地商量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意图。
2.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C从外地购买毒品,D负责销售,两人一起实施了毒品贩卖行为。
刑法贩卖毒品罪347条
刑法贩卖毒品罪347条刑法贩卖毒品罪是指有意销售、运输、制造、购买毒品,并非法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吸毒的行为。
该罪名在刑法第347条中有详细规定,并根据具体情节将罪行分为数种不同的情况,如刑法第347条第1款至第7款。
以下是对刑法第347条相关参考内容的详细阐述。
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该款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2. 持有毒品用于出售的;3. 为了非法出售毒品成立销售场所或者非法购置、制造毒品使用的设备、工具、场所的;4. 持有毒品用于其他人吸食的;5. 运输毒品数量较大的;6. 通过非法运输、邮寄等手段从事毒品交易的;7. 组织他人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吸食毒品的。
刑法第34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款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 持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2. 持有毒品用于向他人兜售的;3. 持有毒品用于割断、引诱、引导、勾结、教唆他人吸毒的;4. 持有毒品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毒品的;5. 通过非法运输、邮寄等手段从事毒品交易的,情节严重的;6. 多次实施贩卖毒品罪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罪的。
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同时对毒品贩卖的共同犯罪、从犯罪以及数种特定情节下的刑罚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刑法第347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罪名的主犯的直接责任者或者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可以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其他助力的,是从犯。
”此外,刑法第347条还规定了对于贩卖毒品时未达到交易标准数量、未达到交易毒品标准纯度、去买毒品时未达交易毒品标准纯度等情节的刑罚和处罚。
以上是对刑法第347条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是法律的规定,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涉及实际应用的法律问题,应当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解释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法释〔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4节刑法-共同犯罪(2 )-陈永生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成立共犯。
过限行为,即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1.转化型抢劫:两个以上的人原计划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个别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实施暴力、暴力威胁,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有实施暴力、暴力威胁者转化为抢劫罪,其他人仍然定盗窃、诈骗、抢夺罪。
(07年)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BC2.在实施轻微暴力犯罪(如抗税罪、侮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过程中,一个(一部分)实施严重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实施严重暴力的人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其他人仍然按轻微暴力犯罪定罪处罚。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1)窝藏包庇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钱罪;(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7年)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
刘某同意。
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
(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
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二)1. 以有无组织形式,可将共同犯罪分为哪些种类?A聚众犯罪B犯罪团伙C犯罪集团D一般共同犯罪答案CD 解析:见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的划分2. 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具有下列哪些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A某甲没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但因言行不慎而起到了教唆某乙实施犯罪的作用B某乙未实施某甲所教唆的犯罪,却实施了其他的犯罪C某乙实施了某甲所教唆的犯罪而未遂D被教唆者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答案ABD解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9条。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题干可知A项中某甲无教唆的故意,B项中某乙实施的不是被教唆的罪,D项中被教唆者不符合犯罪在主体上的要求,故结合法条可知A、B、D项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C项中某乙的行为虽然是犯罪未遂,但不妨碍某乙和某甲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并不必然要求犯罪既遂。
本题考查的是在有教唆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同时也考查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刑法的重点之一,其包含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几乎每年都有此类试题出现,考生应当认真理解。
(1)教唆犯的罪名认定。
要重点明确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性,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应定盗窃罪,教唆他人强奸的应定强奸罪。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首先,确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还是从犯);其次,考虑从重或从宽处罚的因素。
如果教唆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甲主动勾结乙预谋抢劫邻居丁家的财物,因甲与丁是邻居。
很熟悉,不好出面,于是叫丙同乙去抢劫,丙同意。
一天夜里,乙拿扎枪,丙拿木棍前去抢劫。
到丁家后,乙用扎枪撬开门锁,并威胁丁交出现款。
丁说无钱,乙动手把丁扎伤20余处,抢走贵重财物,然后乙、丙逃离丁家,丙不属于哪种共同犯罪人?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CD解析:见教材关于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4.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B只要是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答案ABCD解析:【考点】共同犯罪的理解【解析】《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共同犯罪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关系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确保准确的刑事审判:1.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和要素。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或共同犯罪目的。
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以避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产生歧义。
2.确立证据标准:在共同犯罪认定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确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标准。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根据这些标准来评估证据,并作出准确的共同犯罪认定。
3.分析犯罪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犯罪认定需要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共同性。
这包括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合谋、分工和协作等方面。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研究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模式和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4.考虑犯罪意图:共同犯罪认定还需要考虑参与者的犯罪意图。
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共同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评估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参与者之间的犯罪意图。
5.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从犯罪是指参与者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以确保对参与者的定罪准确无误。
6.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被告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权利质证等。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确保共同犯罪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
共同犯罪名词解释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或者各自不同的犯罪目的的一种形式。
共同犯罪通常包括从犯和主犯两个角色,而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互相之间起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谋关系:共同犯罪的实施通常是经过事先协商和计划的,各个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达成一定的共识和合谋关系。
2. 互相关联: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相互之间有特定的分工和协作,以便顺利实施犯罪行为。
3. 共同责任:共同犯罪的每个参与者都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都需为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同罪在身:对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无论其在实施过程中扮演的是从犯还是主犯的角色,其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制裁。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参与者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主犯: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或关键作用的人。
主犯通常是有故意、主观恶意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对犯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 从犯: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对实施犯罪行为起辅助或协助作用的人。
从犯通常是在犯罪行为中充当配角,为主犯提供帮助或实施某些辅助行为。
3. 共同犯:共同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多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共同决策和共同实施的作用,他们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并不一定需要直接的身体接触或现场参与。
他们也可以通过指使、策划、组织和提供帮助等方式参与其中。
只要具备共同犯罪的行为要件,即使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总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中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合谋和共同责任,对于每个参与者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和依法进行追究。
共同犯罪起诉意见书
共同犯罪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作为检察官,对涉案人员(以下简称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严密的调查和综合分析,并提出了以下起诉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我司收到的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三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进行了一起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涉嫌共同犯罪。
该犯罪活动涉及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现根据相关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起诉。
二、犯罪事实经过对案件相关证据的充分调查核实,查明以下犯罪事实:1. 被告人甲某在某年某月某日,在其租赁的位于某地的住所中,以非法经营的方式,伙同乙某和丙某,共同制造、贩卖毒品。
2. 被告人乙某和丙某在上述事件中,被告人甲某指使其配合制造、贩卖毒品。
3. 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在犯罪过程中明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仍然共谋进行。
三、证据材料作为起诉方,我司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可供法庭审理及判断:1. 涉案住所现场勘验报告书:我司指派的勘验人员在被告人甲某的住所中发现了大量可疑毒品物品,现场照片、勘验记录等证据被妥善保存;2. 涉案人员口供: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经过依法讯问,对其参与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3. 同案人证言:案件中涉及到的其他同案人员作证,详细揭示了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的犯罪过程及其彼此间的勾结;4. 贩卖毒品现场监控视频:我司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的实际犯罪活动。
四、法律适用及意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共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明知制造、贩卖毒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却仍然共谋实施,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我司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的名义予以起诉,请求贵庭依法审判。
五、请求鉴于上述理由,我司非常坚信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共同犯罪的事实成立,并依法向贵庭提出以下请求: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为由,对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进行起诉;2. 依法判处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应受的刑罚,并追缴罪款;3. 请求贵庭依法判决,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确保案件公正公开,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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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是怎样
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二、怎么认定贩卖毒品罪
1、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方面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
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
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
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
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三、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即构成犯罪。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