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量刑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关于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span>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等14个罪名及罚金、缓刑量刑适用。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1.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2.判处罚金应当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应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罪行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犯罪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减少罚金数额。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
除特殊情况外,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
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
7.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在下一档量刑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0万、80万。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三、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对零星贩卖毒品犯罪的几点思考
对零星贩卖毒品犯罪的几点思考作者:于厚达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11期[摘要]零星贩卖毒品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上单独设立的一个罪名,它只是贩卖毒品犯罪中的一种具体行为。
零星贩卖毒品是一种直接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它是大宗贩毒者与毒品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发展起到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作用。
文章从零星贩卖毒品犯罪进行研究,是为了司法机关更好地依法进行打击。
[关键词]零星贩卖;毒品;思考零星贩卖毒品是指多次少量贩卖鸦片、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零星贩卖毒品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上单独设立的一个罪名,它只是贩卖毒品犯罪中的一种具体行为。
因其独有的特点,加之横县所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零星贩毒案件(2010年1至7月份横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21件,零星贩卖毒品案件19件,占90.48%),研究它的特点、数量计算、对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贩卖毒品的定义零星贩毒犯罪是贩卖毒品的一种具体行为,贩卖毒品是零星贩毒的上位概念。
贩卖毒品,是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行为。
“贩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卖出或买卖毒品的行为。
行为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牟利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非法销售毒品、以贩卖为目的买入毒品或者参与买卖毒品的行为之一,不论是否赢利,也不论是以何方式进行交易,均是贩卖毒品的行为。
只买入少量毒品用于吸食,不卖出的,不属贩卖毒品。
二、零星贩毒的特点零星贩毒作为贩卖毒品的一种具体方式,有着自身的明显特点:第一,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每次贩毒的毒品数量少和其流动性。
毒贩们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常常一次卖几克甚至零点几克。
实施贩卖时,每次只卖几包,即使被查获,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打击。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最高法院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2009-06-26 01:02:50 来源: 新华网跟贴 10 条手机看新闻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6月25日宣称,已统一毒品犯罪死刑标准。
武装掩护毒品、教唆未成年人运毒、毒品数量达到标准等5种情形将被处以死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25日透露,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召开工作座谈会、加强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经验,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其中包括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这5种情形分别是: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本文来源:新华网作者:杨维汉)中国最高法院:达到死刑标准的毒案坚决依法核准死刑2008-06-26 20:24:02 来源: 新华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国际禁毒日之际,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26日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年多来,严厉惩罚严重毒品犯罪的政策没有任何改变,对于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应该判处死刑的标准,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2.18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正文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关键词】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贩卖毒品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
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
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取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
曲马多量刑规定
曲马多量刑规定沈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查处第⼆类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案件适⽤法律的指导意见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单位: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贩卖、运输、⾮法持有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类精神药品违法犯罪的重化趋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禁毒⼯作实际情况,现就查处盐酸曲马多等第⼆类精神药品违法犯罪案件适⽤法律提出以下意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及《⿇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毒品包括流⼊⾮法渠道或被滥⽤的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第⼆类精神药品。
⾮法贩卖国家管制的第⼆类精神药品的⾏为,⽆论数量多少,都是贩毒犯罪⾏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部门在监督管理和检查⼯作中发现第⼆类精神药品流⼊⾮法渠道案件,通报公安机关或者移送相关材料的,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均应当受理并按属地原则⽴案侦查。
三、根据《⿇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条,药品⽣产、经营、使⽤部门违反国家管制规定,致使第⼆类精神药品流⼊⾮法渠道并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危害,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对⾮法持有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第⼆类精神药品⾏为,在掌握数量标准时,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刑⼀庭《关于审理若⼲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折算标准,即国家第⼆类精神药品与海 洛 因的折算⽐例按10000:1计。
五、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打击零星贩毒活动⼯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69号)要求,对贩卖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第⼆类精神药品⼈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者⼈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办法》,予以劳动教养。
六、以吸⾷、注射等⽅式⾮法滥⽤盐酸曲马多等国家第⼆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政处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千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以及刑法分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作为量刑情节的,可以依照第(2)项的方法,按照下列层级依次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情节;其他量刑情节。
刑事处罚量刑标准
一、刑事处罚量刑标准
以毒品案件为例,《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事处罚量刑
二、刑事处罚和刑罚处罚一样吗
刑事处罚和刑罚处罚是一样的。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三、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
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根据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定的,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1.谋杀:谋杀是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之一,量刑标准因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犯人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甚至死刑。
2.抢劫:抢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非法获取他
人财物的行为。
量刑根据被抢劫的价值、使用的武器、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判处数年至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贩毒:贩毒是指非法制造、交易、运输毒品等行为。
贩毒的
严重性取决于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因素,量刑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情况的影响。
一般来说,贩毒罪可以判处数年至终身监禁或死刑。
4.盗窃:盗窃是指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严重性取
决于被盗取的物品价值和犯罪行为的手段等因素,一般判处数个月至数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5.贪污: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过程中以权谋私,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贪污金额的多少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一般判处数年至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量刑标准,具体的判决
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是否认罪等。
同时,不同司法体系和地区的量刑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贩卖品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具备危害性的物品,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的认定和构成要件贩卖品罪的认定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非法贩卖活动的人;2. 客体要件:贩卖的物品具备危害性,如毒品、假药、仿冒商品等;3. 行为要件:实施贩卖行为,包括销售、运输、储存、有偿提供等。
二、不同情节的刑罚幅度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贩卖品罪,可以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确定不同的刑罚幅度。
常见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对于一般情节的贩卖品罪,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为:1.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非法贩卖数量在一定范围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2.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较大,或者非法贩卖数量较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如果犯罪所得金额巨大,或者非法贩卖数量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情节的具体考量因素量刑过程中,在确定刑罚幅度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一些具体因素,以确定对罪犯的刑罚是否应当减轻或加重。
这些考量因素包括:1.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2. 犯罪的目的、动机和手段;3. 犯罪的手段和方式是否特别恶劣;4. 具体情节中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5. 罪犯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前科等。
四、法定刑与量刑裁量在刑法中,对于贩卖品罪有一定的法定刑幅度,但是法定刑并不是确定的刑罚,量刑裁量权由刑事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量刑裁量时,刑事审判机关将根据具体情节综合评定,对罪犯进行量刑。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刑法对贩卖品罪的量刑标准,以下介绍一些案例以供参考:1. 某甲非法贩卖一百克毒品,获利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因此,某甲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区各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刑一、刑二庭、办公室、研究室:近年来,毒品犯罪呈不断蔓延、上升之势,上海法院根据中央禁毒委、最高法院和市禁毒委的要求,将继续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2004年初,高院刑一庭经过对全市刑事审判工作的摸底、调研,各级法院普遍反映近年毒品案件不仅案件数量增多、个案毒品含量情况复杂,而且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出现,由于量刑标准过于笼统,易导致对部分毒品案件的量刑存在差异,各级法院迫切需要就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加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
据此,高院刑一庭为了更好地促进各级法院正确理解、贯彻和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的精神,更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在广泛听取本市各级法院、政法各家、禁毒委及刑法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法院近几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首先选择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容留他人吸毒等常见毒品犯罪制定了量刑的参考意见。
现予发布试行。
各级法院在试行期间,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高院。
二00五年三月八日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试行)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实现量刑的基本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裁量刑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南。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章适用死刑标准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且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投毒罪量刑标准
投毒罪量刑标准
投毒罪是指以毒物或者强心剂杀人,其罪行极其邪恶,根据我国刑法,投毒罪为危害
公共安全罪之一,对该罪有较严格的量刑标准。
第一,投毒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犯罪后果尤为严重,可以
给予死刑;
第二,投毒致人情势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勒索他人财物,或者给予他人以毒物或其他有毒物,使其受到伤害;
第五,不构成犯罪,而只是虐待他人,或者构成其他犯罪行为,投毒罪处六个月以上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投毒罪的量刑标准2627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犯罪人的态度
和动机,以及凶杀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其处罚量。
但是,无论何时,有关部门应及时
遏制以毒杀人的恶行,完善法律程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生命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为,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度逐渐加⼤,那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款第⼀项、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可卡因五⼗克以上;(⼆)3,4-亚甲⼆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百克以上;(三)芬太尼⼀百⼆⼗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百克以上;(五)⼆氢埃托啡⼗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百五⼗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美沙酮⼀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千克以上;(⼗)⼤⿇油五千克、⼤⿇脂⼗千克、⼤⿇叶及⼤⿇烟⼀百五⼗千克以上;(⼗⼀)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五⼗千克以上;(⼗三)阿普唑仑、恰特草⼀百千克以上;(⼗四)咖啡因、罂粟壳⼆百千克以上;(⼗五)巴⽐妥、苯巴⽐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百五⼗千克以上;(⼗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的。
国家定点⽣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产的⿇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可卡因⼗克以上不满五⼗克;(⼆)3,4-亚甲⼆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克以上不满⼀百克;(三)芬太尼⼆⼗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克以上不满⼆百克;(五)⼆氢埃托啡⼆毫克以上不满⼗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克以上不满⼆百五⼗克;(七)氯胺酮⼀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美沙酮⼆百克以上不满⼀千克;(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油⼀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千克以上不满⼗千克、⼤⿇叶及⼤⿇烟三⼗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三唑仑、安眠酮⼗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三)阿普唑仑、恰特草⼆⼗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千克以上不满⼆百千克;(⼗五)巴⽐妥、苯巴⽐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千克以上不满⼆百五⼗千克;(⼗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的。
吸毒和贩毒的量刑标准
吸毒和贩毒的量刑标准
毒品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它不仅危害着个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
的稳定和安宁。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各国都实行了一系列禁毒政策,包括制定了一套合理
的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我国的《刑法》规定,吸毒罪与贩毒罪的界限是五十克,五十克以上的属于贩卖,五
十克以下的属于吸毒自用。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吸毒和贩毒的量刑标准。
一、吸毒罪
吸毒罪是指个人私自使用毒品,不涉及毒品的交易和销售。
我国刑法对吸毒罪的刑罚
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轻度吸毒罪一般是指吸食毒品数量不超过两次有效量,或含毒物质浓度不超过阈值的
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轻度吸毒罪的量刑标准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罚款五百元以下。
对初犯的轻度吸毒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考验,但必须接受戒毒治疗。
二、贩毒罪
贩毒罪是指个人非法买卖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贩卖毒品或提供情节明显不良的场所
供他人吸毒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对贩毒者的刑罚同样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重度贩毒罪是指非法买卖毒品数量超过五百克或者数量不足五百克但属于特别严重情
节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重度贩毒罪的量刑标准为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
对情节较轻的犯罪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取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考验的措施。
以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吸毒和贩毒罪的量刑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应该结合犯罪人
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量刑,力求实现公正、合理和妥善处理。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可以逐步减少毒品对我们社会的危害,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和幸福。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我们都知道,贩卖毒品也属于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下⾯,为了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3克,增加⼆个⽉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2)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6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3)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六克,增加⼆个⽉刑期;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千克,增加四个⽉刑期;(5)贩卖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千五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百四⼗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一、刑事案件分类刑事案件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盗窃、抢劫、贩毒、杀人、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受贿、贪污、职务侵占等。
二、刑罚一览表1.盗窃罪:-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金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2.抢劫罪:-情节较轻: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情节一般: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3.贩毒罪:-少量贩毒: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数量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数量巨大: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4.杀人罪:-杀人未遂: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故意杀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强奸罪:-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无期徒刑6.非法拘禁罪:-不满三天: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三天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七天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7.故意伤害罪:-轻伤: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重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重伤或死亡: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8.受贿罪:-金额较小: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9.贪污罪:-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10.职务侵占罪:-少额: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三、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判决刑罚时,除了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司法机关还会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和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首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受害人的意见和申诉以上是关于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的简要介绍。
在实际应用中,判决刑罚时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细节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或适用特殊规定。
谢伦伯格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谢伦伯格案件是指我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审理的一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
被告人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海洛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案件事实2014年,被告人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504克。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谢伦伯格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定谢伦伯格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三、法律分析(一)谢伦伯格行为的定性1.走私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海洛因,属于走私毒品行为。
2.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虽然谢伦伯格没有直接将毒品出售给他人,但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阶段。
(二)谢伦伯格犯罪情节的严重性1.数量巨大:本案中,谢伦伯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共计504克,属于数量巨大。
2.犯罪手段恶劣: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犯罪手段恶劣。
3.社会危害性严重: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损害国家形象。
谢伦伯格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本案中,谢伦伯格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谢伦伯格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有悔罪表现。
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
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四周岁。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岁1、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四周岁。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三年以下:(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200克;(2)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3)其他少量毒品的。
2、三年⾄七年:(1)⾛私、贩卖、运输、制造鸦⽚140克⾄200克;(2)甲基苯丙胺7克⾄10克;(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4)国家⼯作⼈员⾛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6)向多⼈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为。
综上所述贩卖毒品刑事责任年龄是⼗四岁。
法律规定,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06-16 22:17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
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
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
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