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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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在人们日常的聊天中,经常有人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而认为既然“恶法”是“非法”,那就可视为不存在,也不用遵守,违反该法律甚至是一种正义的英雄的行为。

恶法非法的理论来自于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今国内不少人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持“恶法非法”的理念。

著名的法律网络当红博主罗翔认为:一个法如果失去了法的正义性属性,那恶法就是非法的。

罪行法定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善法,恶法是非法的。

然而,好的法律一定符合正义,具有良善性吗?那堕胎、同性恋婚姻、死刑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呢?如果你说他们都是正义的,良善的,那传统保守派人士显然不那么看,他们一直认为那是罪恶。

而如果你认为他们是非正义的,邪恶的,那又为何有那么多的地方,它们作为法律存在?尤其同性恋婚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邪恶现象,但如今却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合法化,即使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地方,它也越来越被宽容看待。

所以,法律,不过是一段时间主流价值观甚至只是精英价值观的体现,而不等于符合所有人的价值观,更不一定代表正义,具有良善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说:法律应该是一种调整和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仲裁机制,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可以为社会不同阶级用来保护和推进自己的利益。

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会长,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一书中说: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的产物。

论恶法

论恶法

论恶法孙婷学号:1012968 专业:法学关键字:新婚姻法、“恶法亦法”、“恶法非法”、中国之法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反对的声音此起彼伏,很多人认为新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已经违宪是不争的事实。

文化价值取向的错误让新婚姻法更是有违中国传统文化美德,它从制度、法律和文化上撕开了中国转型社内心深处的一道口子。

因此,有人说,新婚姻法就是被中国金钱社会高房价和高物价绑架婚姻之后派生出来的怪胎和“恶法”。

可是,什么是“恶法”?“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很早以前,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就围绕恶法究竟是不是法的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

而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中国,我们关注的不应只是“恶法”究竟是不是法的问题,而更应关注如何纠正中国的“恶法”,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的问题。

所谓“恶法”,什么是“恶”?“恶”即是邪恶,与良善相对,而并非不科学、有瑕疵。

那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也是法学研究的三个核心问题之一。

正如圣·奥古斯丁的困惑:欲说明时间则不知时间是什么。

一个千人有一千个不同的哈姆雷特,对于法的定义来说也是如此。

分析法学派的边沁将法律看作是一种命令,是法律制定者意志的表达;美国法学家格雷就认为法律规则是法律适用者解释出来的规则;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宣称:“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别的什么,便是我所说的法律”;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哈特将“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和“规则的确定中心”,作为法律本体论的三个要素,他说:“法律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存在的根据不在于作为个体,即主权者的意志,而在于更高层次的超验的理想理性。

而伟大的无产阶级领袖、哲学家马克思却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那么,究竟什么是“恶法”?不同的法学家也有自己不同的观点。

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自然法学家阿奎那认为“非正义的、不合理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恰恰相反,是对法律的歪曲”。

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至今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我们认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恶法是否应该被执行。

我方认为恶法非法,即恶法不应该被执行。

所谓恶法是指违反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

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恶法非法,能够维护法律的道德,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达到法律与道德内在价值的统一。

道德给予公民以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于公民行为产生最基本约束。

法的目同样在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二者在目的上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但是恶法本身却违背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背道而驰,二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恶法一旦得以执行,由此将导致社会体系中对是非判断的缺失,导致社会秩序崩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果。

以二战德国为例,法西斯德国统治时期,大量恶法存在并得以执行。

此类法律与尊重他人生命等基本道德观所冲突,最后酿成众多流血惨剧。

第二,恶法非法,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

法律目的在于通过自身强制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外界侵害。

恶法尽管可以依靠法律强制力得以贯彻,然而却与法律根本目的相违背,使法律仅仅成为保护政权的工具。

恶法一旦成为为统治者进行极权政治的工具,则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让民主流于形式,阻碍民主化进程。

此时法律固有的强制力则会沦为保护恶法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民主机制是很难启动的,公民权利将岌岌可危。

恶法非法,从执行层面上否定恶法,能涤除恶法对民主制度的破坏,是民主化发展的有力保证。

同时,提倡恶法非法,公民将会为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与恶法斗争,有利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提高人们对公共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进一步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恶法非法,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权威性不单纯缘于法律强制力对于违法者的威慑,更在于法律背后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公民最切身的利益。

当用强制力来推行不正义的恶法时,人们只是迫于对刑罚的恐惧而遵守,内心则已经开始诟病法律和社会。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恶法亦法案例现代教育(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承载着培养一代又一代优秀人才的重任。

然而,在现代化的教育进程中,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以及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等问题,使得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困境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恶法亦法”为视角,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现代教育中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路径。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频现法律纠纷,如校园暴力、教师体罚学生、学生伤害事故等。

这些案例背后,既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有教育实践中法律意识的薄弱,更有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三、案例一:校园暴力事件2018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一名学生因不满另一名学生的挑衅,纠集同伙将对方殴打致重伤。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查明涉案学生均未满18周岁。

然而,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涉案学生最终仅被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本案中,涉案学生虽触犯了刑法,但由于年龄原因,法律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这种“恶法亦法”的现象,使得法律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反而助长了校园暴力的蔓延。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四、案例二:教师体罚学生事件2019年,某小学教师因不满学生上课纪律差,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发后,家长向学校投诉,学校对该教师进行了停职处理。

然而,由于我国《教育法》对教师体罚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处罚标准,导致此类事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分析: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触犯了《教育法》,但我国现行法律对教师体罚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使得法律威慑力不足。

此外,《教育法》对教师行为的规范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导致教师在教育实践中难以把握尺度。

五、案例三:学生伤害事故2020年,某中学学生在课间活动中发生意外,不幸摔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浅议恶法亦法

浅议恶法亦法

浅议恶法亦法什么是恶法?要解决这个 问题 ,必须先解决什么是法?关于什么是法,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我国的 理论 认为,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 法律 ,并非不 科学 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没有表现为规则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给外国人看而并不打算严格执行的“法律”,例如某些国家反腐败的法律,是不配称为恶法的。

其次还必须把恶法与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区别开来。

一个人可能有许多毛病,可能很愚蠢,但并不见得是一个恶人。

任何法律都有毛病,要求法律没有毛病无异于放弃法治恶法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的 “守法即正义”的思想,他认为:服从法律可以感谢国家赐予的恩惠,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因而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

并且他自己就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服从法律的义务,据柏拉图《申辩篇》记载,苏格拉底拒绝朋友们为他安排好的越狱计划,可以逃走而不逃走。

在生命的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他视死如归,最后平静地饮下了毒酒,实践了他的 政治 和法律信仰[2].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 分析 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 理学 的任务是 研究 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3]判断一个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存在两大问题:(1)判断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说是自古以来就是有争议的问题。

(2)判断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实质上,即谁有权作出这种判断的问题。

任何法都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在特定的 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有其产生、 发展 和变迁的原因和过程,也就是说,任何法,哪怕是恶法,都肯定保护了一些人的利益,得到一些人的支持,而且这些人多半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抑或恶法非法?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这个问题构成了法理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通常被表述为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则被认为坚持恶法非法。

这样的表述固然简洁而且醒目,但是却不乏误导之处。

坚持“恶法亦法”往往在第一印象里就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抵触,而对“恶法非法”稍微思考一下,我们就会发现这在逻辑上无法成立,想想“白马非马”的典故就知道了。

我们可以从20世纪下半叶哈特(H.L.A.Hart)与富勒(Lon L.Fuller) 这两位当代西方法理学重要代表人物的争论来重构这个问题,以他们的智慧来启发我们的思维,使我们体会到这个问题背后的理论上的复杂性以及其所蕴含的实践上的重要性。

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的《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和富勒的《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开启了两位法学家之间的这场论战,随后,论战深入的持续了十年以上的时间,其焦点就集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

为什么这会成为一个法理学上的核心问题,进而成为了这场论战的焦点?简单地说,现代社会对明白、确定的法律的需求催生了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可以让法律摆脱道德的纠缠,比如奥斯丁(John.Ausitn)斩钉截铁地指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一锤定音的界定了这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清楚明白的判断什么是法律了。

可是20世纪的历史教训(以纳粹德国为典型)提醒我们,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关系,承认国家制定的法律就是法律,会不会让我们丧失对恶的政权所制定的法律的抵抗?这样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似乎就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了,而且对这二者关系的处理对法治实践似乎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哈特重申了边沁(Jeremy Bentham)与奥斯丁的基本观点,首先,混淆法律与道德会导致两个危险:“其一是,人们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观念可能会消解法律的权威,甚至对法律本身提出挑战;其二是,法律可能会取代道德作为人类行为的最终评价标准,从而逃避了对法律的批评。

论“恶法非法”

论“恶法非法”

论“恶法非法”陆大伟,2018年4月7日下午16点写作。

“恶法(1)非法(2)” 这个词,几乎上过法理学课的人都知道,但是,其真实含义基本没太多人深入研究。

首先,从词汇上讲,第1个,法和第2个法。

虽然在汉字上都是“法”,是同一个词,但是其表达的意思一样吗?如果一样,那么恶法非法,这一表述就如同,坏人不是人一样。

是矛盾的。

如果认为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坏人也是人。

我们一般说,某人不是人。

意思是,某人不像正常人一样,或者是表达“某人,不符合一个人的标准。

”故,“不是人”,中的人,是一个标准,是一个理想,用理论上的话说是,应然意义上的人。

同理,“恶法非法”中,“非法”中的“法”和“恶法”中的“法”,意思不一样。

恶法中的法,其对象是,评论者认为恶的法,指的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

而“非法”中的“法”是指,符合标准的法。

即理想意义上的法,每个人心目中的理想的法,也即应然意义上的法。

理解了上述问题后,恶法是否要遵守,这一问题就容易回答了。

一方面,我们知道了恶法也是现实中的法。

那么,我们如何认定某一法是“恶”呢?我们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侦查,审核起诉,审判。

那么认定恶法需要什么样的方法,步骤或者程序呢?目前,好像是在学者的著作论文中提到“恶法”这一词汇最多,似乎可以认为,某一学者可以靠自己的感觉就能自称某一法律是恶的。

从国家层面上讲,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应当属于恶法,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成文法确定的“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下位法,地方性规章等,也属于恶法。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此类恶法(违反上位法的,或者乱设立许可处罚的,主要是部门规章或政府章)在行政诉讼中是可以被排除适用的。

还有一些热爱同性恋的人,可能认为《婚姻法》不保护同性婚姻就是恶法,但是这样的评价有用吗,有权威吗?明显没有。

在讨论恶法的时候,如果单纯从国内法角度讨论没意义,因为,只要是一个国家内的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必须要遵守。

恶法亦法的例子

恶法亦法的例子

恶法亦法的例子: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

在迫切的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Q 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方法是不明智的。

“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

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

”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实现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未免过于不严肃。

哈特一再提醒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定义是两个层面的事情。

“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

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钱的,它直接而明显的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

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诚然,“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

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

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融通。

但是,如果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重新审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内涵,二者并不矛盾乃至内中的理论契合性便倏然进入人们的视域。

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它们并非对立的理论命题。

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

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与此相对,“恶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

不可否认,这两个命题中“法”字含义的上述差别,植根于西方国家自古希腊以降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实在法”的二元法概念。

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

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与西方国家的上述传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区分。

正因如此,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解。

论恶法是否非法

论恶法是否非法

论恶法是否非法摘要:围绕着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律的问题,西方法哲学界始终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争论的双方分别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论,分析法学派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恶法亦法论,即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关于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以什么为基础的争论始终贯穿于法学的发展历史之中,有人说,法律是本身就存在的自然规律,人们不是创造了法律而是发现了法律,也有人说法律是由人们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制定出来的,于是就产生了自然法学派与实在法学派的对抗,在此基础上所谓的恶法是否是法的争论也一直伴随着两派的争论而持续不断。

一、关于”恶法非法”的理论之争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恶法非法思想因受到自然法学派的推崇而声誉鹊起。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恶法,是无效的法律。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

他们所制定的用来规范其他人的行动的法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动,都必须符合于自然法……既然基本的自然法是为了保护人类,凡是与它相违背的人类的制裁都不会是正确或有效的。

”孟德斯鸠严格区分了”法”和”法律”,他所说的”法”即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公道关系”;而”法律”是指人为法。

人为法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自然法是判断人为法公道与否的标准。

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恶法非法的一贯思想。

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分别强调了法律必须与道德、正义、权利保持一致,否则,就不是法律。

富勒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角度提出,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道德性。

恶法亦法的思想渊源同样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公元前399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人诬陷为渎神、腐化和误导青年而被雅典众多法官判处死刑。

临刑前,他的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可以很容易地从监狱中逃走,并认为遵守这样不公正的审判是迂腐的。

善法恶法文言文

善法恶法文言文

善法恶法文言文
关于“善法”与“恶法”的讨论,自古以来在法律哲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但在中国古代的文言文中,并没有直接以“善法”和“恶法”为标题的经典篇章。

不过,我们可以在一些古代文献中找到与“善法”和“恶法”相关的论述。

例如,在《管子·任法》中,就提到了“以法治国”的理念,强调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

这里的“法”可以理解为“善法”,即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律。

而与之相对的“恶法”,则是指那些违背公平正义、侵害人民权益的法律。

另外,在《商君书·更法》中,商鞅提出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主张,强调了法律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这也涉及到对“善法”和“恶法”的判断标准,即法律是否符合时代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国家的治理。

总的来说,虽然古代的文言文中没有直接论述“善法”和“恶法”的篇章,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古代法律文献的解读,理解古代人对于“善法”和“恶法”的认识和态度。

同时,现代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着对“善法”和“恶法”的理解和判断标准。

恶法亦法是什么法学派

恶法亦法是什么法学派

恶法亦法是什么法学派恶法亦法是资产阶级分析法学的一个论点。

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1790—1859),他认为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

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亦法”论反映了已取得并巩固了政权的资产阶级要求充分运用资产阶级的国家合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为资产阶级推行司法专横,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恶法亦法”论遭到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是新自然法学家的抨击,这些法学家强调法与道德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应从属于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的、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法的本质内容以古典自然法学派为例,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以“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为主线展开,使法与理性紧密联系,“恶法非法”成为这一逻辑论证下的命题,正是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在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封建压迫之后,为阶级利益而进行斗争的表现。

在革命成功以后,在欧洲大陆占统治地位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理论,主张“议会至上”,必须坚决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

不同的政治学派有不同的风貌,这与它们所处历史和文化的具体生态环境存在着动态关系,以分析法学派为代表的重视法律至上的学者,呼吁“恶法亦法”,也许并非不重视法律的正当性,而是他所处的时代与政治体制在正当性课题上已达到了比较好的情况,他们关心的重心自然转向如何在技术上防止行政部门滥权及司法专断。

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大声疾呼"恶法非法"的学者,也可能并非不重视政府与人民共同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而是更忧虑在恶法的政治环境里鼓励守法只会导致对失义政府的纵容。

法的价值内容首先,从法的工具性价值来分析,我们在承认法有其善恶之分的前提下来讨论,问题的关键则集中在论证所谓已经被公认的恶法,在其具备了法的表象特征的背后,能否发挥法作为法所应当具备的各种被其中介的价值以及发挥的程度如何。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我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常常提出的说法,但是这两种说法往往被误用,想在实践中对这两种说法有更好的认识与理解,我们需要从一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解与思考。

一、思想源流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的双重含义始,即“良法”必须符合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标准,制定自然公正的法律一直都是大多数思想家的理想。

特别是经自然法学派的鼓吹,“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这样的法律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恶法非法”论独领风骚近两个世纪。

但是,18 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基本完成工业革命,自此,资产阶级在国内才算真正站稳脚跟,西方社会步入真正的现代社会。

与此同时,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开始衰落,分析法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恶法亦法”论自然也就成了当时法理学的主流。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自然法学开始了真正的复兴。

这同法西斯暴行及其与实证主义哲学之间的联系,以及在审理法西斯战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难题密切相关。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提出,说明了“恶法非法”论与“恶法亦法”论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并在当代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现实认知“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问题争论的实质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争论。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包容、无涉、交叉。

自然法学主张包容说,认为二者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合乎道德,不合道德的法律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无涉说,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就是法律,即“恶法亦法”。

但实际的情形是,道德和法律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二者的规定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

例如,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是道德和法律共同反对的,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要罚款比人们的道德谴责严厉得多,通奸为许多国家道德所反对而法律却不禁止,帮助弱势群体是道德义务但不是法律义务,等等。

论恶法

论恶法

论恶法沈显阳1012933 法学院【摘要】什么是恶法?到底是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恶法对社会究竟有什么危害?在正文中,将围绕这几个问题,比较详细的谈一下如何衡定法律的善恶,阐述一下我对恶法到底是不是法的观点,以及谈谈恶法对国家对社会会产生哪些影响。

【关键词】恶法恶法非法恶法的影响1.什么是恶法?苏格拉底说:“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正义既是立法的标准,也立法的共同本质。

”伊壁鸠鲁说:“法律同国家一样,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

法律就是宣布正义。

正义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是人们相互交往中的一种有益的东西。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以上几位古代伟大思想家对法律的定义中都提到了“正义”这个词,由此可见,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出发点的,正义应该是良法的基础。

法律的好坏、善恶,其评定标准也应该是合乎正义还是不合乎正义,合乎正义的法律就是良法,不合乎正义的就是恶法。

展开来讲,当一部法律不能正确表达善良的人民心中良好的愿望,不能惩治该惩治的罪恶,不能伸张改伸张该伸张的正义,这样的法律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

从小的方面说,不能使百姓生活的更好的法律就是恶法,在人民受到伤害不能使坏人得到应有惩罚的法律就是恶法,在百姓的利益与强大的国家、党、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更好维护百姓利益的法律就是恶法,在工人、职员受到企业老板不公正待遇时不能为他们找回公道的法律就是恶法;从大的方面说,影响人类文明发展的法律就是恶法,治理国家中为残暴统治阶级助纣为虐的法律就是恶法,让百姓生灵涂炭、社会动荡不安、国家战火纷飞的法律就是恶法。

有人说衡定法律善恶的标准在于它是否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在于它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于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诚然,这样评判是有它的合理之处的。

但是苏格拉底被处死的历史告诉我们,有时候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是错误的,真理有时候就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恶法非法的例子

恶法非法的例子

恶法非法的例子【篇一:恶法非法的例子】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

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

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

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

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

没过几天。

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195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

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

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

他还将1945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

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

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

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

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阅读(1869)|评论(0)【篇二:恶法非法的例子】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康生毫无根据地当面指控云南省委书记赵健民是叛徒、国民党特务,下令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当场逮捕。

整个云南便抓起“执行赵健民国民党云南特务组计划”的份子来。

仅此一案,云南省一百三十八万人被牵连,一万七千余人被打死、逼死,六万一千多人被打残。

仅昆明地区就打死了一千四百七十三人,打残九千六百六十一人。

云南又有“划线”一说。

在两派斗争中站错了线的便入了另册。

恶法是不是法

恶法是不是法

恶法是不是法20681103 宋成龙关于恶法是不是法,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恶法。

所谓恶法,就是邪恶的法律,但并不是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它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但为什么它就是恶法呢,有些学者提出判断恶法的三个定律,1是否多数人意志的体现,2、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其实“恶法是不是法”从逻辑形式上等同于说“坏人是不是人”。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探讨恶法是不是法已经没有多大意义,恶法是不是法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我个人的看法,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利益均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要不古罗马法就会被归入恶法之列,因为它没有体现妇女、家子和奴隶的意志,也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平等权益。

同时现代社会那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法律却可能因为它们反映了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被归入良法之列。

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样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否则希特勒的告密法就成了良法,因为希特勒领导德国走出了经济危机。

以时代精神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则可能导致把不科学的法律归入恶法之列,使法律像流行服饰一样朝令夕改。

判断法律的良恶只能有一个标准,这就是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

凡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认为是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律,就是恶法。

这里所谓一般道德观念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例如奴隶制基础上的罗马法,按照现在的道德观念不管它的立法技术有多么优越,都是恶法。

但是在罗马法生效的时间和地域中,却不妨假设它是良法,因为当时当地的大多数妇女、家子和奴隶可能认为他们的无权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显失公平到残暴或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

在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一体化已经大势所趋的情况下,一般道德观念的当地性仍应得到承认;其理论根据决不是什么“内政不容干涉”,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

正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构成了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这种同意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或者默认的。

“良法”与“恶法”辨析

“良法”与“恶法”辨析

“良法”与“恶法”辨析作者:刘礼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无法则无法治,无良法也无法治。

本文指出人民主权是良法形成的前提,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良法应具有现代性、民族性、人民性等特征。

文中还指出良法的标准应符合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要求。

关键词良法法治法学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78-01法,可用作非法学用语,泛指方法和规范。

如佛法的法,指宗教规范;教无常法之法,指教学方法。

作为法学用语,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指法的总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婚姻法》、《刑法》。

现代汉语中,法、律义近,常连用称法律。

古汉语中,法、律有明显的差别。

据第一部字书《說文解字》解释,法字的古体为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廌,解廌,兽也。

似山牛,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廌,是古代传说中的形状似牛的独角兽,能辨曲直,见人争斗就用角去顶坏人。

灋(法)由水(旁)、廌和去三部分组成,即含公平、正直、公正之意①。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段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唐律疏议》称“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又说战国时魏之李悝集辑各国的法,编成《法经》,后商鞅认为“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而是由于“无使法必行之法”,故“改法为律”。

可见,律是齐一的意思,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法”和“律”有公平、正义以及普遍划一的意思,是国家用来统一人们行为的规范。

自商鞅用均布的律代替平如水的法,此后多称律不称法。

秦朝的法称秦律,唐法称唐律,明法称明律,清朝的法称大清律。

2000多年,重普遍划一,相对地不重公平正义。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作不同的理解。

驳_恶法亦法_论

驳_恶法亦法_论

民主与法制[收稿日期]2001-06-06[作者简介]姜 华(1975—),女,本溪行政学院教师。

驳“恶法亦法”论姜 华(本溪行政学院,辽宁本溪117000)[摘 要] 不道德的、恶的法律究竟是不是法律?不同的法学流派的回答是不同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恶法和善法一样也是法律,即“恶法亦法”论;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法不是法律,只有善法才是法律,即“恶法非法”论。

本文从分析“恶法亦法”的缺陷入手,旨在阐明“恶法亦法”的谬误,从而确立“恶法非法”的观点。

[关键词] 恶法;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与道德;法的价值[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1)05—0011—02 “恶法亦法”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法与道德关系上的一个著名观点。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奥斯丁最先完整、明确的提出了“恶法亦法”的论断。

他认为法和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虽然他也不否认法的发展深受道德的影响,甚至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

但在确定法的性质时,绝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也就是说,无论善法、恶法,一律称之为“法”,无论是社会主义法律,还是资本主义法律,甚至是法西斯法律,统统都是法律。

这就是“恶法亦法”的基本含义。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的价值问题,千百年来一直是各个法学流派及其法学家的研究对象和争论的焦点之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关于“恶法亦法”的观点,无论从自身的理论体系看,还是从实践看,都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漏洞和缺陷。

第一,该理论割裂了法与道德的天然联系,单纯研究所谓纯粹的法,抹煞善法与恶法的本质区别。

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看,这种理论不可能成为科学的法学论断。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边沁首倡功利主义观点,而且这个哲学观点贯穿其法学思想始终并被后来的奥斯丁、凯尔森等人一脉相承。

按照他们的观点,法的定义可以称为“命令说”,法不过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不过是把法看成是工具的一种功利哲学,实际上等于肯定“强权即是公理”这样的强盗逻辑。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

小议“恶法非法”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正义等问题的询问。

法律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关于恶法是不是法也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关于法良恶判断问题最早由古希腊智者克里克斯提出,并将良法的确认的标准归之于自然法。

之后,柏拉图在《曼诺篇》中区分了法与法律两个概念,指出法是理性的安排,它所寻求的是对理念的揭示,它是一体良善的决断,倘若公众的决断是恶的则不能称呼为法;而法律出现在以国家公开判决形式进行的社会审判中(参见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

亚里士多德在它他的名著《政治学》中,对理想的法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认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刷馆,1965版第199页)。

自此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存在必然联系,他们坚持法律与道德统一性,法律的效力来源其道德性。

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是正义的体现,良法是符合自然法的法,是符合“理性法”或“正义法”的法律;而恶法则是与理性相违背的法律,非理性的法律或不正义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因而主张“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如潘恩所言“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反。

”(潘思.潘思选集.商务印刷馆.1981版第222页),因而他们主张“恶法亦法”。

我认为“恶法非法”,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法制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柱;社会和谐不但需求法治,同时也渴求法治的和谐。

恶法是法

恶法是法
3,恶法在被遵守后,比起不遵守的更容易翻案, 恢复名誉,得到金钱的赔偿。
4可以通过自有裁量权,来解决吗
5,培养人民的遵法守法的习惯。
分配小组任务:
1,寻找 历史上出现的 恶法。。。需提供法条。
2,寻找 有关论点的 论据,例子(国内+国外)。
3,寻找 有关论点的,名人的相关段落(需提供文字+出处+名字)

有缺陷的,不完善的,与正义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论点
1、法律是整个社会共同制定,遵循的,一种所有人应当遵循的社会契约。但是人各自内心判断良恶的标准不同,即使可能是恶法但是在随便遭遇质疑,不遵守后,会导致法律权威的效力的削减。
2、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与时代,政治相适应,。
3、恶法亦法,需要被遵守,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并且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废除恶法,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达到推动社会法制的发展的目的。
小点
1,法只要被制定,就应该被遵守
2,恶法可以通过 立法,修法加以改正。额不能采取恶法非法状态,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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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有缺陷的,不完善的,与正义相对应,可能
是不完善的
法(建议再百度百科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障实施的。

论点1、法律是整个社会共同制定,遵循的,一种
所有人应当遵循的社会契约。

但是人各自内
心判断良恶的标准不同,即使可能是恶法但
是在随便遭遇质疑,不遵守后,会导致法律
权威的效力的削减。

2、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与时代,政治相适应,
反应了国家政治统治的要求,因此恶法亦法,
有利于国家统治。

3、恶法亦法,需要被遵守,执行。

有利于维
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并且我们可以采取
其他措施如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废除恶法,
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达到推动社会法制的
发展的目的。

小点1,法只要被制定,就应该被遵守
2,恶法可以通过立法,修法加以改正。


不能采取恶法非法状态,不遵守
3,恶法在被遵守后,比起不遵守的更容易翻
案,恢复名誉,得到金钱的赔偿。

4???可以通过自有裁量权,来解决吗?
5,培养人民的遵法守法的习惯。

分配小组任务:
1,寻找历史上出现的恶法。

需提供法条。

2,寻找有关论点的论据,例子(国内+国外)。

3,寻找有关论点的,名人的相关段落(需提供文字+出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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