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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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机构、人员、职责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方法和工作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项目部(施工处)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机构

2.1 专职机构

2.1.1 公司设工程部、项目部,在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1.2 项目部(施工处)设质量组,在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项目部(施工处)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在业务上受公司质量处的领导。

2.2 兼职机构

2.2.1 施工班组设兼职质量员,负责本班组施工工序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在业务上受项目部质量组的领导。

2.2.2 项目部的民工队伍独立构成班组的,也应执行2.2.1条。

2.3 相关机构

各级试验检测、计量和测量机构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网的成员,承担相应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 人员配置

3.l 公司项目部应设负责人,配备质量工程师和质量管理人员。

3.2 项目部(施工处)质量组(站)应设负责人,除配专职质量员外,还应配检测工。

3.3 大型项目部的专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员应由具有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各级专职质量员应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3.5 检测工应由技师或中级以上的技术工人担任。

3.6 班组兼职质量员应由责任心强、有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

3.7 各级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质量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需要。

4 主要职责

4.2 公司项目部

4.2.1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局有关施工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规章制度。

4.2.2 负责编制公司工程质量计划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分解落实,组织实施。

4.2.3 管理本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网,指导、督促项目部(施工处)质量组

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4.2.4 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讨论与审批。

4.2.5 参加施工测量控制网(基线)、水准点的现场验收。

4.2.6 参加重点项目的施工技术交底、典型(首段、首件)施工、隐蔽工程验收。

4.2.7 负责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自评。

4.2.8 参加单位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工作,核查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资料。

4.2.9 负责本公司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4.2.10 组织召开公司“质量例会”。

4.2.11 负责组织公司的工程质量检查和精品工程、优质工程、优质混凝土的评选;推荐并组织申报局级精品工程、优质工程、优质混凝土。

4.2.12 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工作,掌握质量动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各项目部传递相关信息。

4.2.13 规划和管理本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4.3 项目部(施工处)质量组

4.3.1 执行施工技术管理标准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标准。

4 .3.2 编制项目部工程质量计划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4.3.3 参加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的讨论与编制。

4.3.4 监督检查施工测量控制网(基线)、水准点的现场布设与复核。

4.3.5 监督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物资质量,核查材质合格证和材质复验报告,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4.3.6 参加施工技术交底、典型(首段、首件)施工、隐蔽工程验收。

4,3.7 指导、督促施工班组兼职质量员进行施工工序质量的自检互检工作。

4.3.8 督促、协助工程主办技术人员及时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及预制构件的质量等级自评工作,并会同监理人员对其进行复核。

4.3.9 组织项目部(施工处)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定期组织“质量例会”。

4.3.10 负责项目部(施工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管理工作,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督促工程主办技术人员及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4.3.11 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工作,掌握质量动态,及时向项目部(施工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3.12 协助项目部(施工处)技术负责人做好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4.3.13 参加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核查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资料。

4.4 大型项目部质量工程师

局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机构或公司质量处派驻大型工程项目部的质量工程师,在项目内行使派出机构的职责,并对其所属的机构负责。

4.5 班组兼职质量员

4.5.1 在工、班长的领导下,负责班组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工作,填写《班组施工质量自检卡》。

4.5.2 参加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或多道工序交接的质量互检工作。

4.6 相关机构

各级试验、检测、计量、测量机构除按职责分工完成任务,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承担同级或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指定的有关试验、检测、测量任务。

5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和专职人员的权力与责任

5.1 权力

5.1.1 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和工程质量有检查权。

5.1.2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有权利用本单位或下级单位的测试手段,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或向有关部门、人员分配检测任务。

5.1.3 对有疑问的材料、构件、半成品和分项工程,有权进行复验。

5.1.4 发现有严重违反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施工和使用的原材料、构件质量不合格的现象,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暂停施工,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5.1.5 对质量低劣、粗制滥造、野蛮施工的单位,有权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愈期无明显改进,有权提请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5.1.6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和预制构件),有权拒绝签认。

5.1.7 单位工程不经公司质量处同意,不得提请竣工交工验收。

5.1.8 根据工程质量奖惩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对重视工程质量、创出精品工程、优质工程、优质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质量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有权提请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给予惩处。

5.l.9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不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调换。

5.2 责任

5.2.1 负责监督检查的工程项目存在问题,末及时指出纠正或向上级报告,发生质量事故,应承担检查不严的责任。

5.2.2 对签认的工程质量等级负责,当发生与实际质量等级不符时,应负直接责任。

6监检查的主要依据

6.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等)。

6.2 采用的技术标准(包括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有关部委、地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6.3 工程标书、技术规格书和工程合同。

6.4 企业现行的施工技术管理标准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标准。

6.5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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