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
个人破产制度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中国发展观察聚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日前,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将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提上议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9月,温州市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2020年8月,深圳市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地方实践开始逐步展开。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进程中有哪些创新与亮点?在探索和地方实践中面临着哪些挑战?对此,《中国发展观察》杂志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深度探讨。
个人破产制度从探索到立法“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我国自古以来处理民间债务关系的信条。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经营投资和超前消费趋于常态化,当一个自然人突遇变故或者遇到极大困难、资不抵债时,如何还债就变成了一个十分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
如何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破茧重生的机会?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仅有的《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刊记者 高妍蕊也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面对新时代更高水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2020年8月,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率先在深圳“破冰”,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首部个人破产立法。
据浙江大学破产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石一峰介绍,早在2000年初,我国新破产法起草时就曾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删除了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条文,认为当时条件尚不成熟。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国没有成熟的个人破产立法,但“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司法实践中仅用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导致了许多客观上“执行不能”的案件,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的尴尬局面收场。
十大新闻速报汇总一百字时间地点
十大新闻速报汇总一百字时间地点1.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
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2.2020年8月23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江苏、山东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
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依法做好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3.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 5%的部分,予以免征。
4.2020年8月27日,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在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说,中印双方同意推动边境局势进一步缓和降温。
5.2020年8月27日,法国总理卡斯泰宣布,鉴于新冠疫情反弹加剧,首都巴黎所有公共场所都将实施强制佩戴口罩措施。
6.2020年8月26日电,泰国总理府副发言人拉差达日前表示,泰国正在加快推广5G网络服务的商业应用,目前已有3家电信运营商完成了5G商用测试工作。
7.2020年8月26日电,鉴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严峻,韩国首都圈幼儿园和中小学从26日起至9月11日暂停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授课模式,全面转为线.上授课,高三学生不受此规定限制。
8.2020年8月24日,黑龙江省国资委表示:黑龙江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自2019年7月启动至今,为采购单位节省资金1亿元,综合节资率达4.02%。
9.2020年8月24日电,今年以来,北京城市副中心克服疫情影响,扎实推进工程建设,主要经济指标回升态势明显。
今年1一-7月,副中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9.2亿元,同比增长5.6%,完成建安投资270.8亿元,同比增长0.3%,双双实现正增长。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5月16日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收集、管理、利用档案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档案与文件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
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文件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享有依法利用档案、文件的权利,并负有维护档案、文件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文件工作。
第二章档案馆、文件中心与档案中介机构第六条深圳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财产申报第二节豁免财产第三节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债权申报第一节申报程序第二节可申报债权第三节债权审核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组织形式第二节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财产分配第三节免责考察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和解第一节和解申请第二节和解协议认可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管理人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6.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
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
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一方面,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使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
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
这些客观情况都要求我们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
起草组总结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起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九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一九号)《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经营环境第五章融资便利第六章规范监管第七章权益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要素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主动积极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驻深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标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0日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在深圳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形式,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工作岗位等为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不利于职工的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合并、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或者撤销。
未依照前款规定建立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2021年9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工作,确保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率履行职责,保证宣告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认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时尚未开审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制订的《宣告破产案件管理人选定办法》、《宣告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基础上,融合本院审理宣告破产案件的课堂教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管理人履行职责应著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合理、及时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管理人应钟爱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自己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管理人应及时向本院报告工作,自觉拒绝接受本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人的指定第七条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可,依法分别成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并根据公平、官方、公正的原则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具体内容案件的管理人。
第八条本院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担任本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本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可以出任合乎以下条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案件事实清楚,债务人资产权属清晰;(二)债权债务关系直观、确切,债务人财务账册齐全,牵涉已定诉讼数量太少;(三)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于债务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但主要营业地有多处处且分散的除外。
中国第一个宣布破产的城市
中国第一个宣布破产的城市
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允许个人破产城市《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之际,深圳市
六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的第44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深圳特区个人
破产条例》。
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深圳因此成了全
国第一个允许个人破产的城市。
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
深圳是一座改革之城、创新之城、市场机制活跃之城。
由于历史法律制度的原因,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未能建构起来。
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析认为,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理应先行先试,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开展制度创新,深圳要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创意之都,成为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卓著的全球标杆城市。
深圳市人大紧紧围绕深圳的“五大战略定位”和“五个率先”重点任务展开立
法,突破性地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市场的退出机制,深入优化了现有的营商环境,在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同时,为金融风险的产生提供了规避策略。
个人破产制度背景
个人破产制度背景个人破产制度概述(一)个人破产制度提出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从事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因过度消费或经营不当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日益突出,个人债务危机、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债务人因巨大精神压力而被迫自杀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也是实现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
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企业破产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两部分组成。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和分配债务人财产或免除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同时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破产后的权利与义务。
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企业破产制度不同,个体破产制度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旨在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无休止的债务清偿中解救出来,以期让债务人重新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一)个人破产立法已纳入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之中中国破产制度采用渐进式的立法模式,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在我国推行个人破产立法的条件已然成立。
2018年10月24日,最高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
2019年4月24日,最高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分工方案》强调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二)各地方积极推行个人债务清偿的尝试除了中央层面,各地方也积极展开试点。
2019年温州市中院推出《个人债务清理意见》,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融入了个人破产理念,通过各债权人的一致协商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
此外,台州、丽水、苏州、淄博以及东莞等地区也开始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司法实践探索。
主题演讲曹启选: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深圳实践与展望
主题演讲曹启选: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深圳实践与展望按语2021年9月4日-5日,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
在本届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围绕《企业破产法》的修改问题、个人破产立法问题、破产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协调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讨。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持续为大家推送各位嘉宾在会议上的精彩发言,下面推送的是深圳破产法庭曹启选庭长在本届论坛上的主题演讲《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深圳实践与展望》。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的深圳实践与展望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探索,得到了中央、上级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以及我个人的一些思考,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首先和大家分享一组数据。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
截至8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699件,其中破产清算申请589件、重整申请67件、和解申请43件。
深圳中院组织个人破产工作专班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梳理,组织法官对300多名申请人进行了面谈辅导。
目前,已立案审查的申请有40件,其中启动破产程序12件,裁定不予受理9件,撤回申请7件。
深圳中院高度重视个人破产条例的司法实施工作,确保“诚实且不幸”的人得到破产制度的救济和保护,确保中央交给深圳的改革探索任务顺利完成。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探索阶段,重点工作是建立办理规则、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
我们逐步建立分流识别机制、完善审查审理规则、加强审判信息化建设、健全配套机制,稳步推进个人破产改革。
我谈谈我们的做法。
个人破产申请提交到法院时,首先,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是否符合在深圳居住及连续缴纳36个月社保等条例适用范围等。
深圳如何用好特区立法权
深圳特区立法权再认识特区立法权行使已超过三十六个年头。
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我们从特区立法权的运行格物致知,究往知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特区立法权的主要历史事件(一)中国第一部经济特区法律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施行,条例分总则、注册和经营、优惠办法、劳动管理、组织管理和附则,共六章26条。
这部法律既是特区设立与发展的需要,也说明特区立法权是中央立法权的一部分,是中央试验性立法。
(二)经济特区立法授权决定第一,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大及常委会后,对国务院提出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
1992年,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三)立法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规划,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和起草工作《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对本届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结合分解落实立法规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对2024年度法律案起草和审议等工作作如下安排: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
关于处理个人破产制度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研究
关于处理个人破产制度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研究摘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
与企业破产不同,由于自然人本身存在的复杂性,个人破产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更加繁复且具有争议性。
其中,有关破产一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相伴相生,前者更是处理后者的前提基础。
厘清夫妻共同债务,是保障其它债权人权益的必要环节,通过增加“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将个人破产制度与共同债务清偿相连接,参照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赋予管理人更大的财产处置权,从而细化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生活权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非常夫妻财产制;个人破产一、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频率越来越高,广度和深度也随之加强。
相较于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风险要大很多。
近些年,个人经营失败后无力偿还沉重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想单纯地依靠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显然捉襟见肘。
我国针对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除了有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立法方面业已有了较为完备的制度规范,《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确立了企业法人进入和退出市场的相关机制。
而对于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我国立法目前还处于空白和探索阶段。
奈于现实的需求,江苏苏州、浙江台州、广东深圳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已经率先开展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工作,在实践审判过程中也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范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已于今年4月首次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
制定个人破产条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诚实但不幸”的自然人,提高个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优化地方营商环境。
以上都是各地区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进步,但从另一方面也恰恰反映了市场经济制度下建立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个人破产制度恰恰相反,它更注重为破产人提供了一个全新开始的机会。
【热荐】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自然人是否可以破产
【热荐】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自然人是否可以破产当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难免会想到要破产,当企业破产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可是个人破产怎么办,好像没听说过有什么个人破产法,那么“个人可以申请破产吗?”这个问题就随之产生了,下面我们跟随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立法现状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虽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但是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我国立法机关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
但在同年10月的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
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二、自然人破产相关法律应对我国立法未对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做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主要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处理该类纠纷案件。
自1992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已经初步形成解决涉及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体系,这些司法解释适用于自然人债务人。
个人能不能申请破产
个人能不能申请破产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完善,没有专门出台针对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实际需求,也是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的,在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根据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体系来处理,债权人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债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长,家庭和个人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个人能不能申请破产,下面小编为您相关介绍。
▲一、个人破产的法律含义法律上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允许个人破产的利与弊允许个人破产有利于缓解矛盾。
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恶意破产现象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
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三、在我国个人是否可以申请破产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未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亦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
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法律法规
5.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9.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12.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1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1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1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6.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18.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2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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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来了:负债50万可破产,3年后可申请债务清零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负债50万可破产,3年后可申请债务清零“负债50万以上可申请个人破产破产后三年内,必须努力还债,三年后可申请债务免责三年内限高、不能买车买房旅游及进行其他9种消费破产期间不能担任公司董监高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将在深圳率先实行,十大焦点内容及全文要点整理如下:▍焦点1:50万元以上可申请破产清算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焦点2: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焦点3:推出豁免财产制度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
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焦点4: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的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
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集中清理制度等替代性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难以保障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因为在执行中采取的替代性措施均有其局限性。
目前参与分配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缺陷。
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于民事强制执行中,不能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其立法位阶较低,各地适用标准也不统一,且相关理论并不完善,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参与分配制度申请启动的前提条件不够宽松,其前提是债权人要申请参与第三人已开始的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这就要求债权人要及时了解债务人资不抵债且须知该程序的存在及进度。
目前多数市场主体除上市公司外,并无公开财务状况的法定义务,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存在获取信息难的问题,随着债务人偿还能力减弱,容易造成多个债务人之间的不公平。
破产程序并无此要求,且破产程序启动后首先要经历公告,使债权人获取信息不公平情况减轻。
第二,参与分配主体范围受限。
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破产程序中分配主体为所有债权人,这就包括未起诉的债权人,更加公平。
第三,客体范围不同。
参与分配中债权额以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额为限,仅涉及该执行程序中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于未处置的财产则无法分配。
而破产程序中是对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调查完之后的分配,确保最大化实现债权。
第四,效率不同,主要体现在参与分配的申请期限不科学。
如果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结束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被处置,直到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前依然可以再次申请参与分配,法院需要重复工作。
而个人破产则是一次性调查、处置、清偿,且破产制度规定了债权申报期限,未申报人只能通过下一轮申报参与分配,提高了效率。
第五,对于债权人,限制更少的个人破产制度债权更容易实现。
就债务人而言,一次性破产程序更加省时省力,且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更加受诚信的债务人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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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
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启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工作。
我国的破产制度是从企业法人开始的,早在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
然而,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
据介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不仅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实施的效果。
比如,当企业破产时,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而作为企业担保的股东、董事等自然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自然人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理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甚至累及他们的配偶、子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多年来,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呼声日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为国家完善破产制度先行探索。
座谈会上,深圳市法院、公安、司法、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围绕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展开热烈讨论。
个人破产制度是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还是扩大到个人生活中的消费要不要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行政机构如何区分无力还钱的诚信破产人与拒不还钱的老赖等等,都是大家讨论的热点。
会议指出,破产制度是一项关于市场主体合理有序退出的重要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深圳市场经济活跃,创新气氛浓厚,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创业活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深圳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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