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的社保及个税是否作为合理工资薪金扣除某员工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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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的社保及个税是否作为合理工资

薪金扣除?

某员工基本工资5000元,社保及个税1000元,实发工资4000元。税收认定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0元还是4000元。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税金是否可以作为合理费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

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0元,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应承担的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如果企业负担,则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不负担,则通过往来和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属于企业的支出,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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